关于解决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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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解决僵尸企业的调研报告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性强各级人民法院要强化大局意识、责任意识要守土有责、守土尽责依法积极稳妥开展各项工作下面是范文大全小编为大家精心搜集的僵尸企业调研报告欢迎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大家!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范文(一) 3月25日下午改革内参“僵尸企业治理之道”内部研讨会在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大会议室召开本次研讨会由我国经济学家何帆教授担任主报告人研讨会邀请了中央财经大学公共财政研究院王雍君院长中国企业改革与发展研究会周放生副会长中国社科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都阳教授上海钢联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高波国家统计局就业大数据小组组长李志龙中国人

2、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陶然等学者担任点评和发言嘉宾中国经济体制改革杂志社总编辑史克毅、编辑部主任刘学军、调研部主任贾存斗、财新智库宏观经济研究员朱鹤、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院研究员樊轶侠、上海钢炼电子商务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任竹倩以及来自中央财经大学、民生银行等相关研究机构的学者共同参与研讨 何帆教授研究团队的主报告中国僵尸企业:现状、成因及政策建议是在长期跟踪、研究僵尸企业多次深入企业进行调研的基础上编写而成报告提出处置僵尸企业不能紧靠企业自身之力需要银行、政府和企业之间相互配合共同发力形成“企业自救、银行辅助、政府托底”的分工格局这是成功处置僵尸企业的重要保障何帆教授认为在经济低迷的时期去产能以及

3、解决僵尸企业难度会比我们想象的要大去产能的主体是市场而非政府但现在是政府在主导去产能比如让各省拿出一个去僵尸企业的数量名单这种方法有可能会导致激励机制的扭曲从国际经验来看真正解决问题的是企业本身政府要做的是在配套政策上去支持在社会政策上要托底 王雍君院长从财政治理的的角度来剖析僵尸企业认为讨论僵尸企业的对策必须关切五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僵尸企业的制定标准二是僵尸企业应该正确分类三是财政压力和可承受性的测试四是政府的职能边界五是财政支持的方式 都阳教授和李志龙博士均从就业角度来分析僵尸企业的治理都教授认为如果把去产能过程中的就业问题判断成很严重会阻碍这个进程的推进应采取保护工人不保护岗位的原则来解

4、决就业问题李博士认为去产能带来的冲击可能不是那么大保就业可能还是要把目光放的更宽一点对员工的安置问题他认为有两点值得关注:一是分享经济可能是下一个淘宝式的就业发动机;二是健全面向城乡全体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更加有针对性的做好失业人员的职业培训 高波总经理建议由国家部委牵头成立高级别巡视组摸清现有僵尸企业和即将成为僵尸企业的数量及产能立即停止求助、补贴及银行贷款对各类钢铁企业压缩产能的奖补一视同仁优先解决从业人员分流及安置问题 陶然教授认为去产能的过程中有一个值得考虑的问题就是怎样实现真正的国退民进而现在的很多做法是国进民退包括压产能把民营压掉保国企 樊轶侠研究员提出去产能的目标不能全国性的划一

5、个杠杆总体的思路是央企一套指标地方按照自己的大致标准给一定的自主权政府要提供间接的去产能补助除了直接的补贴还有融资支持在税收优惠方面更能体现间接的支持 僵尸企业调研报告范文(二) 20*年2月24日至25日最高人民法院在浙江杭州召开“全国部分法院依法处置僵尸企业调研及工作座谈会”座谈会上二级大法官、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杜万华介绍了下一步人民法院开展破产案件审理、依法处置“僵尸企业”的六项重点工作 一、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近年来普通民事商事诉讼案件数量激增人民法院整体上面临“案多人少”困境很多法院都将有限的审判力量全部投入到普通案件审判中未建立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所以在破产工作中就形

6、成了“由于没有专门的审判组织所以法院不愿或不会处理破产案件;由于不处理破产案件就更不需要专门的破产审判组织”的不良循环这种局面十分不利于开展“僵尸企业”司法处置工作截至目前只有广东深圳中院、浙江温州中院等少数地方法院成立了专门的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实践证明设立专门审判庭的法院处理企业清算和破产事务的积极性高、效果好专门审判庭是企业清算和破产审判工作专业化、常态化的重要保障也有助于破产审判队伍的专业化建设 中央高度重视人民法院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根据中央要求加紧研究制定有关方案并将与中央编办协调推动这项工作这次会议结束后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担负起职责监督指导辖区内中级人民

7、法院立即开展相关工作各中级人民法院要尽快行动起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启动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设工作省会城市、较大的市和经济较发达城市的中级人民法院要率先将建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作为重点专项工作立即协调地方编办先行先试、探索经验;在地方编办未审批之前要调剂使用现有编制先把专门的清算与破产审判庭成立起来立即开展工作不能因审批而耽误工作 从目前开展企业清算与破产案件审判工作的需要看企业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应承担以下11项职能:1企业破产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立案;2审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3依法处理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的善后事宜;4负责企业破产案件、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的有关调研

8、;5对下级法院企业破产案件和企业强制清算案件审判工作进行业务指导;6企业破产案件审理法院之间的协调与政府有关部门的协调;7破产管理人的管理和培训;8高级人民法院对本辖区内下级法院破产审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9最高人民法院对有关司法解释的制定与贯彻实施;10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企业破产大要案审理的监督指导;11破产档案的管理上述11项职能是否科学全面可以做进一步研究探讨 在建立专业化审判机构过程中人民法院要同步推进破产审判法官队伍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专业化建设已有专门破产审判法官的法院要加强对在任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培训进一步提升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业务素质;要将纪律意识强、业务素质好、综合能力强的同志

9、配备到破产审判岗位实现破产审判新生力量补充常态化;要结合破产审判工作特点做好“传帮带”工作组建成熟的破产审判团队切实避免“一人离岗、工作皆停”的情形目前尚无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的法院要加紧发掘、培养专门人才确保专门审判人员及时到位同时在当前司法改革推进法官“员额制”过程中各地人民法院必须将专门审判庭作为一项内容特别考虑要在各方面为下一步工作预留空间各高级人民法院要将当地专门审判庭、破产审判法官和司法辅助人员专业队伍建设情况在今年8月1日前报告最高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清算与破产审判庭建立后企业清算、破产案件的管辖会相应发生变化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已着手研究并将适时予以明确 二、做好执行程序转入

10、破产程序工作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513条至515条规定了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原则解决了法院内部执行转破产的程序启动问题拓宽了破产案件受理渠道对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重庆、深圳、温州等地部分中级法院已开始积极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定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的具体规定当前在适用上述规则时需注意以下四个问题: 一是要充分利用已有的执行信息平台和信息资源及时发现、整合分散在不同法院的针对同一“僵尸企业”的多起执行案件信息执行法院及其上级法院要依法尽力创造集中管辖、集中执行等有利条件促进“僵尸企业”及时、顺畅转入破产程序 二是判断当事人同意移送破产的时间点既可以是执行不能时也可以是当事人申请执行时同时不仅

11、要考虑债权人的同意也要关注债务人的申请尤其要充分考虑债务人对企业重整的申请在同意的形式上应采取书面形式 三是要注意克服地方保护主义执行法院对依法应当移送破产的执行案件要及时移送不得故意拖延破产法院要克服对破产案件的“畏难情绪”应当依法受理的破产案件要及时受理切实避免在受理破产案件上“踢皮球” 四是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破产时应当中止执行程序企业破产法第19条已对此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破产法司法解释(二)也作了规定但是司法实践中还有相当一些地方法院未严格遵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在破产程序启动后继续对被执行人进行执行和保全这种情况要坚决予以禁止严格依法办事 三、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

12、直接决定着企业破产工作的质效人民法院要加强破产管理人队伍指导和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队伍素质破产管理人队伍建设既要严格依法也要解放思想要在现有基础上加大对适应企业重整需要的破产管理人才的吸收把破产重整的需要作为主要的考量因素充分发挥企业家、经营者、管理者乃至科技工作人员的作用不断加大破产管理人工作程序规范化建设当前应当做好以下三项工作: 一是要强化破产管理人队伍人才的积聚人民法院要引导担任破产管理人的传统中介机构吸收擅长企业管理、熟悉科学技术的专门人才确保对企业破产重整、破产清算能作出准确有效评估同时对破产管理人如何管理各地法院可以以有利于工作开展为原则积极进行探索 二是要试行破产管理人分级管理制

13、度破产案件个案之间差异较大上市公司等大型企业和金融机构破产的专业性、技术性较强事务繁重而有的小微企业破产则相对简单从近年破产审判实践情况看对管理人分级管理针对不同类型的破产案件从不同级别、资质的管理人名册中指定管理人既有利于确保破产案件质量的提高和破产程序顺利进行又有利于管理人队伍的发展壮大和整体素质提升管理人的分级管理应是当前人民法院在破产管理人管理方面的工作重点 三是要试行管理人的淘汰、增补和升降级制度从多数地区情况看管理人名册自年建立后就一直未发生变化既未增加一些符合条件并具有一定破产管理水平的中介机构入册也未对一些不符合条件的管理人予以除名这种状况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作出改变尤其是在实行管

14、理人分级管理之后要根据业绩和水平采取管理人的增补、除名、升降级措施 四、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很多“僵尸企业”停工停产多年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破产费用中的诉讼费部分虽可减免但律师等破产管理人的报酬部分应当支付目前务必要克服“僵尸企业”因无力支付破产费用而无法进入破产程序的问题建议财政部门拨出资金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人民法院要抓住机遇积极争取财政部门支持补充企业破产案件中的破产费用缺口要保证管理人能够按劳取酬激发破产管理人工作积极性已经建立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人民法院要依法依规妥善利用专项资金做到专款专用要在使用破产费用专项资金的过程中及时总结经验做好开源节流适时推动建立财政援助的常

15、规机制同时逐步探索企业正常经营中自行提取破产费用资金等措施 五、慎重适用重整计划强制批准权在处置“僵尸企业”过程中相当一批企业会采取破产重整方式实现提质增效在制定重整计划草案时应当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由重整中的市场参与者协商和谈判最终重整计划力求由当事人表决通过“僵尸企业”重整一般应包括债务重组和营业整合两方面内容如果“僵尸企业”重整计划草案只规定债务重组的有关内容而不涉及营业整合和资产重组人民法院在批准这类重整计划时应当谨慎因为这类重整计划草案可能并未解决导致企业破产的深层次矛盾企业经营前景和市场空间并不明朗重整的目的和作用可能只是削减债务不能真正实现重整让企业提档升级、更加适应市场的目的因此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应当坚持重整计划由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按照企业破产法第87条第2款的规定通过自由表决决定如果重整计划未经利害关系人表决通过人民法院不宜行使强制批准权 六、积极探索破产案件快审快结程序破产案件尤其是破产清算案件要注意快审快结快审快结包括两个方面要求:第一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进行重整时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既不能一味图快也不能久拖不决;第二对于没有挽救希望不需要进入重整的企业要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尽快结案浙江法院在这方面已经积累了很多有益经验如简化审理程序当事人之间对财产评估已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再鉴定等其他法院可以学习借鉴 依法处置“僵尸企业”涉及的问题面宽、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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