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2017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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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为奖励在科学技术进步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充分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科教兴桂战略及人才强桂战略的实施,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进步,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进步条例等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广西科学技术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授予等各项活动适用本办法。第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应当贯彻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方针,鼓励产学研合作、自主创新、联合攻关,促进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建立以人才奖励和项目奖励相结合

2、的奖励体系,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第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评审和授予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维护广西科学技术奖的严肃性。第五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授予在科学研究、技术创新、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个人、组织。广西科学技术奖不授予国家机关各级管理职能部门和外国组织,不授予副厅级以上公务员。第六条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本自治区内开展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或者属于本自治区内的单位、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技成果。第七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奖励规则、标准和程序,负责评审的组织、服务工作。第八条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

3、以下简称奖励委员会),其主要职责是:(一)对候选项目(候选人)进行终评和审定;(二)为完善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提供政策性意见和建议;(三)研究、解决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工作中出现的其他重大问题;(四)聘请有关专家、学者组成监督委员会。第九条奖励委员会委员实行聘任制,每届任期3年。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提出奖励委员会委员人选,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奖励委员会设立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奖励办公室),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励的日常工作。奖励办公室设在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第十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属部门、自治区级以下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其他列入公务员法实施范围的机关,以及参照公务员法管

4、理的机关(单位),不得设立由财政出资的科学技术奖。第十一条鼓励和规范社会力量在本自治区内设立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社会力量设立的面向社会的科学技术奖,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具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定期组织检查、监管和指导在本自治区内设立的社会科学技术奖励工作。第二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设置第十二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类别及等级设置如下:(一)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二)自然科学类一、二、三等奖;(三)技术发明类一、二、三等奖;(四)科学技术进步类一、二、三等奖。第十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授予具备以下条件的项目或者个人、组织:(一)在当代科

5、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项目。(二)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并仍活跃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从事科技创新工作,在当代科学技术前沿取得重要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成就的个人;或者在科学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取得系列或者重大的成果,创造巨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个人。提名个人成就的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的,不得采用已获得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项目相同的技术内容。第十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自然科学类授予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

6、然现象、特征和规律,做出重大科学发现的个人、组织。本办法所称重大科学发现,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现或者尚未阐明;(二)具有重大科学价值;(三)得到国内外自然科学界公认。第十五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技术发明类授予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个人、组织。本办法所称重大技术发明,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前人尚未发明;(二)具有先进性和创造性;(三)核心技术获国家发明专利授权;(四)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第十六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授予以下个人、组织:(一)在实施技术开发类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实现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对促进行业

7、科技进步具有重大作用,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二)在实施推广应用类项目中,做出技术集成创新并使之产业化,或者将区内先进成熟的科技成果大规模地推广应用,并有所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三)在实施成果引进转化类项目中,对从区外引进的技术与成果进行转移转化应用,或者对区外的成果进行消化吸收再创新,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者生态效益的;(四)在实施社会公益类项目中,对标准、科技信息和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生态环保、医疗卫生和减灾防灾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事业做出重要贡献,经实践检验,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五)在实施科学技术普及项目中,经实践检验,科

8、普作品对提高全民科学素养、营造创新环境、弘扬创新精神成效突出,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六)在实施品牌战略应用中,对争创驰名商标、著名商标、知名商标,或者在商标保护、地理标志产品保护、生态原产地产品保护中,促进科技创新,成效突出,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七)在实施国际科技合作与交流项目中,同本自治区内的中国个人或者组织进行合作研究开发取得重大科技成果,或者向本自治区内的中国个人或者组织传授先进科学技术、培养人才,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第十七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特等奖每年奖励不超过2项(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空缺。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以及科学技术进步类,每年奖励项

9、目总数不超过160项。第三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提名第十八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坚持公开提名制,实行由专家学者、组织机构、相关部门提名的制度。第十九条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具备相应的资格条件,下列单位和专家可提名候选项目(候选人):(一)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二)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组成部门、有关直属机构;(三)经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符合有关资格条件的其他组织机构和科学技术专家。中国人民解放军驻桂部队、武警部队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人和候选项目的提名,参照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第二十条提名单位和专家应当遵守提名规则和程序,严格依据标准条件提名,说明被提名者的贡献程度及奖励类别、等级建议,并在提名、答辩和异

10、议处理等工作中承担相应责任。第二十一条提名单位和专家在提名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时,应当填写统一格式的提名书,提供真实可靠的评价材料和证明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对提名候选项目(候选人)的主要内容必须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处理结束后,方能提名。第二十二条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科学技术成果,不得提名:(一)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二)科技成果的完成单位或者完成人有争议的;(三)未经自治区科学技术成果登记的;(四)同一技术内容已经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或者省部级科学技术奖的。第二十三条分类确定被提名科技成果的实践检验年限要求,杜绝中间成果评奖。对同一技术内容的项目,不得在

11、同一年度重复提名参加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和科学技术进步类项目的评审。第二十四条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项目中仅从事辅助服务工作的单位或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工作的人员,不能作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的完成单位、完成人员。第四章 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和授予第二十五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每年评审1次。第二十六条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进行网络初评、行业复评,由奖励委员会进行终评和审定。奖励办公室根据当年评审工作需要,设立若干网络初评组和行业评审委员会。评审专家实行独立评审,履行对候选项目(候选人)的评审职责,对评审结果负责。第二十七条广西科学技术奖实行按等级标准提名、独立评审表决的机制。评审专

12、家应当严格遵照评价标准,定额定标进行评审。第二十八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实行个人和单位回避制度。被提名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的主要完成人及利害关系人,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当年所有的评审工作;被提名为广西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主要完成单位的专家应当回避,不得作为评审专家评审本单位的项目。第二十九条奖励办公室负责广西科学技术奖提名材料的受理工作,并对提名材料进行形式审查。第三十条对形式审查合格的候选项目(候选人),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天。奖励办公室组织或者委托开展网络初评和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通过网络初评、行业评审委员会复评的项目,在公众媒体上分别公示10天。奖励委员会以会议形式

13、评审,作出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类别和等级的决议,并将评审结果在公众媒体上公示15天。涉及国家安全的保密项目,在适当范围内公布。第三十一条广西科学技术奖接受社会监督,实行异议制度。公示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公示事项有异议的,以书面形式向奖励办公室提出。逾期提出的,不予受理。奖励办公室负责协调提名单位或者专家对异议进行核实处理。第三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对经奖励委员会终评和审定的广西科学技术奖奖励项目、类别和等级进行审核,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第三十三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荣誉证书。第三十四条广西科学技术奖由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发奖金。科学技术特别贡献类的奖金数额为每项(人

14、)100万元。自然科学类、技术发明类、科学技术进步类的奖金数额为:一等奖20万元,二等奖12万元,三等奖6万元。广西科学技术奖获奖项目奖金按完成人员贡献大小分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广西科学技术奖奖金和奖励工作经费在自治区本级财政预算中专项列支。第三十五条获得广西科学技术奖并符合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条件的,将择优提名作为国家科学技术奖候选项目(候选人)。第三十六条建立奖励工作后评估制度,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广西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进行评估,促进奖励工作不断完善。第五章 罚 则第三十七条造假、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他科技成果的,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

15、行政主管部门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和荣誉证书,建议有关部门、单位给予相关责任人员纪律处分,记入信用档案;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第三十八条提名单位和专家协助他人骗取广西科学技术奖的,由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取消其提名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三十九条参与广西科学技术奖评审活动的专家在评审活动中违反学术道德、评审不公、行为失信的,取消评审资格,依法依规给予处分。广西科学技术奖组织者及有关工作人员在科学技术奖励活动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依法依规给予处分。第四十条建立科技奖励诚信档案,纳入科研信用体系。对违规的责任人和单位,记入科技奖励诚信档案,视情节轻重予以公开通报或者阶段性取消参与广西科技奖励活动资格等处理。第四十一条对广西科学技术奖获奖成果的宣传应当客观、准确,不得以夸大、虚假、模糊宣传误导公众。对违规广告行为,一经发现,依法依规予以处理。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二条自治区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第四十三条本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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