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档详情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郭**
实名认证
店铺
DOC
157.22KB
约12页
文档ID:106496573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_第1页
1/12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武汉市物业管理条例》经年6月23日武汉市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25次会议通过年7月30日湖北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17次会议批准该《条例》分总则新建物业与前期物业管理业主、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物业管理服务物业的使用与维护法律责任附则7章84条自年1月1日起施行1999年7月30日武汉市十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通过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2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同时废止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业主、物业使用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活和工作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物业是指房屋和与其相配套的共用设施、设备和场地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和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      市房屋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房屋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规划、土地、建设、城管、价格、民政、环保、水务、工商行政管理、园林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条例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协助本辖区内业主大会成立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工作指导、监督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日常活动配合调解处理物业管理中的投诉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管理、社区服务的关系      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理委员会按照本条例关于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负责各自管理范围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第五条      物业管理区域的划分应当遵循相对集中、便于管理的原则并考虑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建筑物规模、社区建设等因素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以建设项目《国有土地使用证》宗地图用地范围线为准一个项目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但规模过大、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不便于管理的或者已分割成多个自然街坊或者封闭小区的可以分别划分为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二)分期建设项目或者两个以上单位开发建设的项目其配套设施设备共用的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三)已建成、共用设施设备比较齐全、相对集中的项目划分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第六条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三十日内按照本条例第五条规定划分物业管理区域并将划分方案报送区房屋主管部门;区房屋主管部门认为符合第五条规定要求的予以备案并在有关图纸上予以注记      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经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向物业买受人明示      老旧城区没有实施物业管理的建成居住区需要实施物业管理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民委员会征求业主意见后确定物业管理区域并报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七条      新建物业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无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物业服务用房包括物业服务企业办公用房和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配置物业服务用房按照国家有关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的要求执行;没有规定的配置物业服务用房的建筑面积不低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载明的房屋总建筑面积的千分之二并不少于八十平方米其中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建筑面积不少于十五平方米      物业服务用房应当具备水、电等基本使用功能有明确的坐落、房号并且具备办理房地产权属登记的条件      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其提交的规划设计方案中应当注明物业服务用房的具体位置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全体业主共有专用于物业管理服务工作      第八条      新建物业内的供水、供电、供气等计量装置应当实行专有部分一户门号一结算表共有部分独立计量表;安全防范、消防、环卫、邮政、通信等设施设备的配置应当符合物业使用的基本条件      第九条      新建物业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与房屋套数的最低比例标准按照市人民政府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的规定核定      第三节      第十条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及本市相关规定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与之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      (一)投标人少于三人;      (二)多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五万平方米或者单栋高层(含小高层)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多层、高层混合物业总建筑面积少于四万平方米      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十日前持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等有关资料向物业所在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开发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应当包括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并明确物业管理区域内属于全体业主共有共用的配套设施设备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应当对物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及收费起始时间、合同终止情形等内容进行约定;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其约定应当一致      第十二条      房屋交付使用前(含当月)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使用后所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但房屋交付后一年内无人入住的空置期间由业主按百分之七十的比例承担物业服务费用      房屋通过竣工验收达到交付条件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理完相应手续的即为交付;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后一个月内无正当理由不办理相应手续的视为交付      第十三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出售物业前应当制定临时管理规约并到区房屋主管部门备案物业买受人在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第四节      第十四条      新建物业交付使用前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向房屋主管部门办理竣工交付使用备案手续并提供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文件以及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的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五条      开发建设单位在与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时应当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移交下列资料:      (一)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等竣工验收资料;      (二)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和维护保养等技术资料;      (三)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      (四)业主名册;      (五)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      区房屋主管部门、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接受前款规定的资料并妥善保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上述资料移交给业主委员会      业主有权查阅开发建设单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物业服务企业移交的资料      第三章      第一节      第十六条      本条例所称业主是指物业的所有权人      尚未登记取得所有权但基于买卖、赠与、拆迁补偿等法律行为已经合法占有该房屋的人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法律法规规定的业主的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业主可以依法委托物业使用人行使业主权利履行业主义务      第十七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      (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      (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      (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      (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      (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      (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      (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      (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      (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      (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      (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      (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节      第十九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成立业主大会:      (一)专有部分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      (二)首次交付使用专有部分之日起满两年且交付使用的专有部分建筑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二十以上      业主总人数在二十人以内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决定不设立业主大会的由全体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      第二十条      专有部分面积和业主人数按照下列方式确定:      (一)专有部分面积按照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面积计算;尚未进行物权登记的暂按测绘机构的实测面积计算;尚未进行实测的暂按房屋买卖合同记载的面积计算;建筑物总面积按照上述面积的统计总和计算;      (二)业主人数按照专有部分的数量计算一个专有部分按一人计算但建设单位尚未出售和虽已出售但尚未交付的部分以及同一买受人拥有一个以上专有部分的按一人计算;总人数按照上述人数的统计总和计算      业主身份的确定以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其他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合法有效文件为依据      第二十一条      物业管理区域符合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条件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书面报告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开发建设单位或者前期物业服务企业未及时予以书面报告的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可以联名向区房屋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提出设立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报告或者要求之日起六十日内会同区房屋主管部门组织业主成立业主大会筹备组(以下简称筹备组)筹备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筹备组由业主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发建设单位派员组成其中业主所占比例不得低于筹备组总人数的三分之二筹备组组长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派员担任      筹备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七日内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书面公告其成员名单和工作职责并有权要求开发建设单位提供下列文件资料:      (一)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证明;      (二)业主名册;      (三)建筑规划总平面图;      (四)附属设施设备交付使用备案证明;      (五)绿化竣工总平面图;      (六)物业服务用房配置证明;      (七)专项维修资金交存证明;      (。

下载提示
相似文档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