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se法律法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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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安全法律法规知识点一、安全生产法律(一)安全生产法1、为了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制定本法。2、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3、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4、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依法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并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5、工会依法组织职工参加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维护职工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法权益。6、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本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7、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8、生产经

2、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负有下列职责:(一)建立、健全本单位安全生产责任制;(二)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9、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的安全生产条件所必需的资金投入,由生产经营单位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予以保证,并对由于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10、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3、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11、除矿山、建筑施工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外的其他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超过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2、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13、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1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4、。15、生产经营单位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或者使用新设备,必须了解、掌握其安全技术特性,采取有效的安全防护措施,并对从业人员进行专门的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16、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17、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18、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分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全条件论证和安全评价。19、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必须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

5、量负责。20、矿山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2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有关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2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并定期检测,保证正常运转,维护、保养、检测应当作好记录,并由有关人员签字。23、生产经营单位使用的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专业生产单位生产,并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

6、方可投入使用。2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25、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或者处置废弃危险物品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审批并实施监督管理。26、生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应当登记建档,进行定期检测、评估、监控,并制定应急预案,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27、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28、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禁止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

7、者员工宿舍的出口。29、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确保操作规程的遵守和安全措施的落实。30、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严格执行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31、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从业人员如实告知作业场所和工作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防范措施以及事故应急措施。32、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33、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对安全生产状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问题,应当立即处理;不能处理的,应当及时报告本

8、单位有关负责人;检查及处理情况应当记录在案。34、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安排用于配备劳动防护用品、进行安全生产培训的经费。35、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36、生产经营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立即组织抢救,并不得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37、生产经营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38、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当载明有关保障从业人员劳动安全、防止职业危害的事项,以及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工伤社会保险的事项。39、生产经营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

9、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40、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建议。41、从业人员有权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批评、检举、控告。42、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43、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44、生产经营单位不得因从业人员在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停止作业或者采取紧急撤离措施而降低其工资、福利等待遇或者解除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45、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的从业人员,除依法享有工伤社会保险外,依照有关民事法律尚有获得赔偿的权利的,有权向本单

10、位提出赔偿要求。46、从业人员在作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正确佩戴和使用劳动防护用品。47、从业人员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掌握本职工作所需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生产技能,增强事故预防和应急处理能力。48、从业人员发现事故隐患或者其他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本单位负责人报告。49、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50、工会有权依法参加事故调查,向有关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并要求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51、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应

11、急救援组织;生产经营规模较小,可以不建立应急救援组织的,应当指定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52、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保证正常运转。53、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54、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55、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56、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安全事故救援过程中,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

12、毁灭有关证据。57、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不依照本法规定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给予撤职处分。58、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给予撤职处分或者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59、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因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60、生产经营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13、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下的罚款。61、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一)未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场所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的;(二)未对安全设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和定期检测的;(三)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四)特种设备以及危险物品的容器、运输工具未经取得专业资质的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证或者安全标志,投入使用的;(五)安全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改造和报废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62、生

14、产经营单位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定应急预案的,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3、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五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64、生产经营单位未与承包、承租单位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65、生产经营单位与从业人员订立协议,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该协议无效;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个人

15、经营的投资人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66、生产经营单位的从业人员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者操作规程的,由生产经营单位给予批评教育,依照有关规章制度给予处分。67、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本单位发生重大生产安全事故时,不立即组织抢救或者在事故调查处理期间擅离职守或者逃匿的,给予降职、撤职的处分,对逃匿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68、生产经营单位不具备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经停产停业整顿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予以关闭。69、本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决定;予以关闭的行政处罚由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

16、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给予拘留的行政处罚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决定。70、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未设有符合紧急疏散需要、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出口,或者封闭、堵塞生产经营场所或者员工宿舍出口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71、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未安排专门管理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72、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行为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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