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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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发201023号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晋政发201024号各市、县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委、厅,各直属机构: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国发201023号)精神,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全面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为全省转型发展、跨越发展创造良好的安全生产环境,特提出以下意见:一、总体要求1.工作要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的理念,切实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优化产业结构和企业结构,把经济发展建立在安全生产有可靠保障的基础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管理

2、,健全规章制度,完善安全标准,提高企业技术水平,夯实安全生产基础;坚持依法依规生产经营,切实加强安全监管,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和责任追究,促进我省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2.主要任务。以煤矿、非煤矿山、交通运输、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冶金等行业(领域)为重点,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要继续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严厉打击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和建设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要通过更加严格的目标考核和责任追究,采取更加有效的管理手段和政策措施,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要尽快建成完善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在高危行业强制推行一批安全适用的技术装

3、备和防护设施,最大程度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要建立更加完善的技术标准体系,促进企业安全生产技术装备全面达到国家及行业标准,实现安全生产技术水平的提高;要进一步调整产业结构,积极推进重点行业的企业重组和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彻底淘汰安全性能低下、危及安全生产的落后产能;以更加有力的政策引导,形成安全生产长效机制。二、严格企业安全管理3.进一步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企业要健全完善严格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严格执行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工作的若干规定,坚持不安全不生产。加强对生产现场的监督检查,严格查处违章指挥、违规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三违”行为。凡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的,要

4、依法责令停产停工整顿,并对企业和企业主要负责人依法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严格落实矿山企业复工复产验收程序和规定,坚持“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 ,严禁未经验收合格或未经签字的矿山擅自生产作业。严禁列入关闭计划的矿井以任何名义组织生产,严禁任何单位向其提供生产条件。对以整合、技改名义违规组织生产,以及在整合区域内违法生产或只生产不技改的矿井、规定期限内未实施改造或故意拖延工期的矿井,由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关闭。4.及时排查治理安全隐患。企业要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等有关隐患排查治理的规定,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安全隐患排查,并切实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

5、、时限和预案“五到位” 。建立以安全生产专业人员为主导的隐患整改效果评价制度,评价报告要报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确保整改到位。对隐患整改不及时、不到位,以及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企业和企业相关负责人的责任。对停产整改逾期未完成的不得复产。5.强化生产过程管理的领导责任。严格落实企业法定代表人安全生产承诺制度。建立完善企业领导干部轮流现场带班制度,加强监督检查,确保落实到位。企业主要负责人和领导班子成员要轮流现场带班,并填写现场带班记录,包括带班时间、地点、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等内容。煤矿、地下非煤矿山要有矿领导带班并与工人同时下井、同时升井,对无企业负责人带班下井或该带

6、班而未带班的,对有关责任人按擅离职守处理,同时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发生事故而没有领导现场带班的,对企业给予规定上限的经济处罚,并依法从重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6.强化职工安全培训。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殊工种人员一律严格考核,按国家有关规定持职业资格证书上岗;职工必须全部经过培训合格后上岗,并做好上岗后每年的再培训工作,培训和考核情况应当记入从业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档案。企业用工要严格依照劳动合同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并进行劳动用工备案。凡存在不经培训上岗、无证上岗的企业,依法停产整顿。没有对井下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教育,或存在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企业,情节严重的要依

7、法予以关闭。煤矿企业要积极推进“变招工为招生” ,提高井下从业人员素质。7.全面开展安全达标。企业要制订岗位安全生产技术规范和工作标准,深入开展以岗位达标、专业达标和企业达标为内容的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各部门要结合本行业实际,制订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督促各企业制订达标规划,限期达标。凡在规定期限内未实现达标的企业要依法暂扣其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整改逾期未达标的,地方人民政府要依法予以关闭。三、建设坚实的技术保障体系8.加强企业生产技术管理。强化企业技术管理机构的安全职能,按规定配备安全技术人员, 2010年年底前,每个煤矿都要配齐“六大员” (矿长、分管安全、生

8、产、机电副矿长、总工程师和通风区长) ,在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配齐“五大员”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机电、技术副矿长) ,有尾矿库的选矿企业要配齐“三大员” (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技术负责人) ,其他行业企业也要配齐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切实落实企业负责人安全生产技术管理负责制,强化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技术决策和指挥权。因安全生产技术问题不解决产生重大隐患的,要依法对企业主要负责人、主要技术负责人和有关人员给予处罚;发生事故的,依法追究责任。9.强制推行先进适用的技术装备。煤炭部门和安全监管监察部门要督促煤矿、非煤矿山制订和实施生产技术装备标准,安装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紧急避险

9、系统、压风自救系统、供水施救系统和通信联络系统等技术装备。生产矿井要在3年之内完成。逾期未安装的,依法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建设改造矿井应将上述系统纳入设计内容,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投产时未达到要求的,不得通过投产验收。交通运输部门要制订具体实施方案,督促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炸物品的道路运输专用车辆,旅游包车和三类以上的班线客车安装使用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 2年之内全部完成;安监部门要督促涉及危险性工艺的化工企业进行自动化、连锁化改造,督促在大型尾矿库安装全过程在线监控系统;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督促企业在大型起重机械安装安全监控管理系统,积极推进信息化

10、建设,努力提高企业安全防护水平。10.加快安全生产技术研发。企业在年度财务预算中必须确定必要的安全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加大对高危行业安全技术、装备、工艺和产品研发的扶持,引导高危行业提高机械化、自动化生产水平,合理确定生产一线用工,加快安全生产关键技术装备的换代升级。鼓励企业自主或与国内外、省内外大专院校、科研机构合作开展安全科技研发。 “十二五”期间要继续组织研发一批提升我省重点行业领域安全生产保障能力的关键技术和装备项目。四、实施更加有力的监督管理11.进一步加大安全监管力度。强化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管,全面落实公安、交通、国土、建设、工商、质监等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及

11、工业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指导职责,形成安全生产综合监管与行业监管指导相结合的工作机制,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厅(局)际联席会议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等影响安全生产的行为,认真贯彻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联合执法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安全生产综合监管和行业管理部门要会同司法机关联合执法,以强有力措施查处、取缔非法企业。认真执行山西省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治理实行逐级挂牌督办、公告公示,重大隐患由省、市人民政府和省有关部门分级挂牌督办,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

12、简称省政府安委会)加强督促检查。对拒不执行监管监察指令的企业,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从重处罚。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将每个企业的安全监管责任落实到监管部门、分管负责人和具体监管人员,做到监管责任“三落实” 。强化执法监督检查,按照职责分工对高危险性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两次,对一般企业现场检查每年不少于一次。建立并认真执行政府领导下基层、下矿井、进车间、上工地工作制度,地市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一次,县级领导每月不少于两次。12.加强监管能力保障建设。扎实开展“安全乡村(社区) ”创建活动,提高基层安全监管能力。进一步加强监管队伍建设,配齐、配强安全监管人员,加强业务能力培训,提高监管人员专业素质。地方各级

13、人民政府要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建设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 (安监总规划201084号)规定的标准,为安全监管部门配备监管检查装备设备,提高监管装备水平。13.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属地管理。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有关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对当地企业包括中央、省属企业实行严格的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和管理,组织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安全标准化分级考核评价,除国家规定不宜公开的外,评价结果应向社会公开,并向上级相关部门报告,由省级有关部门汇总后向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担保业等主管部门通报,作为企业信用评级的重要参考依据

14、。14.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强化项目安全设施核准审批,加强建设项目的日常安全监管,严格落实审批、监管的责任。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要包括安全监控设施和防尘、排水、防火、防爆、防瓦斯等有害气体等设施,并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安全设施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未做到同时设计的一律不予审批,未做到同时施工的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未同时投入使用的不得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并视情节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建设项目与设计有重大变更,未重新审批的,要依法从重处罚。严格落实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监管等各方安全责任。严禁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参与工程建设相关工作。对项目建

15、设生产经营单位存在违法分包、转包等行为的,立即依法停工停产整顿,并追究项目业主、承包方等各方责任。15.加强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要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组织的作用,依法维护和落实企业职工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权与监督权,鼓励职工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多提合理化建议,积极参与和监督本单位安全管理工作。认真落实山西省安全生产隐患和事故举报奖励制度 (晋政发200830号) ,鼓励社会单位和个人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和事故隐患进行举报,严厉打击瞒报事故等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给予奖励。有关部门和地方要进一步畅通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渠道,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要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新闻发

16、布会,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监督作用,对舆论反映的客观问题要深查原因,切实整改。五、建设更加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16.加快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建设。配合国家有关部门,抓紧建设国家级应急救援队伍和基地,配备性能可靠、机动性强的装备和设备,保障必要的运行维护费用。进一步整合应急救援资源,在全省重点装备5-6个区域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基地,从技术、装备等方面提升应急救援能力;抓紧安全生产应急指挥体系建设,建立健全统一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体制,形成省、市、县(市、区)三级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区域、骨干、专业应急救援队伍体系。加强应急物资的储备管理,建立省级安全生产救援物资储备库,提高应急救援能力。17.建立完善企业安全生产预警机制。企业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动态监控及预警预报体系,每月进行一次安全生产风险分析;要加强与气象、国土等部门的联系协调,加强可能危及安全生产的自然灾害的预测、预报、预警、预防工作。各企业发现事故征兆和遭遇极端天气要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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