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神科医疗安全会议记录本(20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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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洞口县中医医院精神科医疗安全会议记录时间:2015年1月28日15:00地点:洞口县中医医院精神科医护办公室参加人员:李卫华 杨丽焕 潘君姬 黄志 肖宪云 罗碧玉 肖玲肖辉 李红娇 刘碧英 肖飞 谢扬锦 段李婷 黄海花 付芳潘武 林红 夏芳 邓文主持人:尹雪峰 吴凤玉内容记录(分析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自杀行为的防范与护理自行采取结束自己生命的行为称为自杀。有意采取结束自身生命的行动,并导致了死亡结局,称为自杀死亡。有自杀举动,但未导致死亡结局,称自杀未遂。有自杀的想法,但未采取行动,称自杀意念;如已准备采取行动,称为自杀企图。据世界卫生组织报告,在全世界人类死亡原因中自杀排在第五位,

2、仅次于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呼吸系统疾病和意外死亡。在精神疾病患者中,自杀率远高于普通人群数十倍。因此,防止自杀是精神科护理尤其是住院精神病患者护理的一个重要任务。本节着重介绍精神疾病患者自杀行为的防范与护理。一、护理评估(一)自杀原因的评估据国外研究资料报告,同精神障碍有关的自杀死亡者中,50-75%患有抑郁性疾病,其中很多合并酒或药物依赖,25%患精神分裂症。因而对精神疾病患者自杀原因的评估,除了要评估普通人群可能有的自杀原因及个体的特殊原因外,精神症状与自杀的关联性自然是评估的重点。1、抑郁 抑郁是自杀者最常见的内心体验,抑郁发作是自杀的一个常见原因。临床研究资料表明,抑郁症患者中自杀

3、死亡率为12-60%;70%自杀精神分裂症患者中有中度重度抑郁。抑郁症患者的自杀观念和自杀行为往往十分隐蔽且计划周密,难以察觉,且可出现在抑郁症的多个阶段,自杀“成功”率较高。因而,对有抑郁发作的患者,需特别警惕,仔细评估有无自杀意念及自杀企图。2、幻觉和妄想 精神分裂症患者可在听幻觉的命令下自杀;有迫害内容的幻觉或妄想的患者也可能采取自杀行动,以避免受到残酷的“迫害”;抑郁症罪恶妄想的患者,以死赎罪“以死谢天下” 。3、冲动性自杀 精神分裂症最严重的症状之一是自杀冲动。有些精神疾病患者采取自杀行动缺乏可以解释的原因,而是由于患者突然出现的自杀冲动使患者采取了自杀行动。4、其它 部分精神分裂症

4、患者在发病时不自杀,而当病情缓解时知道自己患精神分裂症而“前途尽失”时出现自杀;抑郁症患者明显精神运动性迟钝时采取自杀行为相对较少,但当抑郁解除(如电休克治疗)后出现自杀行为者增多;精神药物过量可引起严重抑郁情绪,而成为自杀原因之一。5、心理因素引起的自杀 心理因素或生活事件可引起自杀,其原因是:(1)感情受到他人的伤害。(2)希望对上级或某人表达自己的愤怒或受伤的感情。(3)不会应对痛苦的情感。(4)为了逃避或解脱某种困境。(5)为了引起他人的注意。(6)生活事件对患者造成的痛苦,如失去亲人或被亲人遗弃、失学、失业、失去财产、失去名誉等。国外统计资料表明,精神分裂症自杀者的最突出的生活事件是

5、被告知患者再也不能回到家里了。上述情况都可能让患者觉得孤立无援,无能为力,而选择以死解脱。(二)自杀危险性的评估1、自杀严重程度的评估(1)自杀意向:有自杀意念者尚不一定采取自杀行动,有自杀企图者很有可能采取自杀行动,有自杀计划者则可能一有机会就采取自杀行动。(2)自杀动机:个人内心动机(如出现绝望,以自杀求解脱)者危险性大于人际动机者(如企图通过自杀去影响、报复他人)。(3)进行中的自杀计划:如准备刀剪或绳索之类、悄然积存安眠药物、暗中选择自杀场所或选择自杀的时间,均是十分危险的征象。(4)自杀方法:自缢、跳楼、撞车、枪击、割血管、触电、服毒等,其中自缢比服毒和撞车自杀更容易实施,更容易致命

6、,更危险。(5)遗嘱:事先对后事做好安排,留有遗嘱者很可能立即采取自杀行动。(6)隐蔽场所或独处:隐蔽者危险性大、单独一人时更可能采取自杀行动。(7)自杀的时间:如选择家人外出或上班时自杀,危险性更大;选择夜深人静之时危险性大;选择医院工作人员交接班时危险性大。(8)自杀意志坚决者,危险大。如自杀未遂者为没有死而感到遗撼,表明患者想死的意志坚决。(二)自杀的危险因素1、人口学方面:中年或老年。男性。离婚或单身。2、精神病学方面:以前有自杀或自伤行为。抑郁症。精神分裂症。酗酒或药物滥用。人格障碍。3、社会方面:无职业。孤独。4、躯体状况:严重或慢性的躯性疾病。有上述情况多因素同时具备者,发生自杀

7、行为的可能性较大。对有家族精神病史或自杀史,近期内有重大的压力或创伤性事件,病情突然“好转”或突然拒绝治疗者,惯常生活方式突然改变者,均要高度警惕该患者近期内可能出现自杀行为。一旦发现蛛丝马迹,应及时调整和加强抗抑郁剂治疗。加强监护、加强心理护理、严加防范、及时处置。以上是护理评估的要点。在临床实际工作中,护理人员还可借助于一些量表(如贝克抑郁量表、自杀意向量表等)来评估病人的自杀风险和预测自杀的危险性。二、护理诊断有暴力行为的危险:针对自己。三、护理目标短期目标:患者在住院期间不再伤害自己。能够表达自己痛苦的内心体验,并向医护人员讲述。人际关系有所改善。长期目标:患者不再有自杀意向,无自杀(

8、伤)行为。对生活有正向的认识。能够运用适当的应付技巧,以取代自我伤害的行为。四、护理措施1、预防自杀 对精神疾病患者伴有自杀意向者,医护人员应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他们采取自杀行动。正确诊断、积极合理的治疗和科学合理的护理是最好的预防措施。在治疗未起作用之前,需要护理人员和亲属对患者进行严密监护。2、提供安全的环境 防止患者接触到可用于自杀的物品,如刀、剪、绳、玻璃、药物、有毒物品等,吊扇、电灯开关等生活设施应增加安全设施,以免成为自杀工具。3、严密监控 对有严重自杀企图的患者应急诊入院,但入院本身不能防止自杀,因此,应采取适当措施,加强监护,必须将病人置于医护人员的视线之内,每1015分钟观察一次

9、病人活动并作记录,对高度自杀危险者应专人护理。4、保证病人能遵医嘱服药,确保治疗顺利进行。应注意防止病人藏药,以防病人悄然积存药物用于自杀。5、电休克治疗 若无禁忌症,可采用电休克治疗。(电休克护理详见第七章第二节)。6、连续评估自杀危险,必要时24小时监测。对已有自杀计划的患者,应设法询问其时间、地点、方法、工具以及发生自杀行为的可能性大小,并加强监控。7、心理护理 与病人建立良好的护患关系,及时提供支持性心理护理。鼓励患者表达他的不良心境、自杀的冲动和想法,使内心活动外在化可产生疏导效应,帮助病人认识他的心情或情感属于人之常情,但认识方法是错误的,其他类似的患者通过治疗和药物都获得了帮助和

10、好转。训练患者学习新的应付方式,教会患者在无能应付时如何求助,而不是采取自杀行动。同时,也要向患者表明,医护人员随时准备帮助他,早日治疗好他的疾病。8、充分发挥社会支持系统作用,帮助病人战胜病痛,增强对抗自杀的内外在资源。对患者亲属进行与自杀干预有关知识的教育辅导,让家属参与干预治疗。五、护理评价1、患者能自己述说不会自杀,并能有效的控制自己的行为。2、患者能表示人生是有意义的,人际关系有所改善。3、患者有自杀意念出现时,能够运用适当有益的应付方式。4、有良好的社会支持系统,并发挥其积极作用。参加会议人员签名:时间:2015年2月28日15:00地点:洞口县中医医院精神科医护办公室参加人员:李

11、卫华 杨丽焕 潘君姬 黄志 肖宪云 罗碧玉 肖玲肖辉 李红娇 刘碧英 肖飞 谢扬锦 段李婷 黄海花 付芳潘武 林红 夏芳 邓文主持人:尹雪峰 吴凤玉内容记录(分析研究不安全因素,提出整改措施)精神科护理中潜在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 精神病患者由于发病期间其认知能力有不同程度的下降或丧失,在法律上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加之精神症状的支配、严重的药物不良反应等因素的影响,可能发生自杀、自伤、攻击他人、窒息、摔伤等意外事件。一旦患者在住院期间发生意外事件,医疗机构难免会被卷入医疗纠纷中。本文通过对1例精神科医疗纠纷案例分析,探讨精神科护理中潜在的法律问题与管理对策。病例介绍男,24岁,

12、因“失眠,话多,言语、行为紊乱1周”,以“急性精神病状态”于1999年11月29日11:00收住某精神病医院兴奋室。医嘱:特护(防冲动、巡视),氟哌啶醇治疗。因患者不合作,使用约束带保护于床,16:30解除约束。当日17:00将另1名患者(诊断:精神分裂症偏执型,幻觉妄想状态)也收住此兴奋室。当日晚间患者兴奋、拒绝治疗,22:40给予地西泮10mg肌内注射,并再次使用约束带保护于床,10min后患者入睡。11月30日凌晨2:00护士巡视兴奋室时2名患者已入睡。3:00左右发现该病室另一患者到楼道活动,被护士劝回。6:10左右当班护士为患者采血时发现被约束患者死在病床上。后经尸体检验证明,该患者

13、系同病室患者掐颈机械性窒息死亡,死亡时间在11月30日凌晨3:004:00. 意外事件中潜在法律问题1.监护失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不少当事人以精神病医院是住院患者的监护人为由,要求对意外事件承担赔偿责任。虽然我国民法通则第十七条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设立监护人”有明确的规定,但也有学者认为,医院虽然不是监护人,但并不意味着不用承担监护责任。另外,医患之间是一种医疗合同关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是明确的,医方负有提供安全医疗服务的责任和义务,其中包括患者的人身安全。上述病例中患者家属认为:医院应该保障住院患者的生命安全,医院在对患者采取约束的情况下,没有及时发现和制止另一名精

14、神病患者对其施行暴力行为,这是院方的监护失职。2.存在医疗过失医疗过失指医务人员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或危害,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由于过于自信或抱有侥幸心理造成了不良后果或者危害。它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和过于自信的过失,其中疏忽大意的过失是指在医疗事故发生中,根据行为人相应职称和岗位责任要求,应当预见到和可以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对患者的危害后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预见到;或者对于危害患者生命、健康的不当做法应当做到有效的防范,因为疏忽大意而未能做到,致使危害发生。在精神科病房护理管理标准中,针对新入院及有自杀、自伤、冲动、伤人、毁物等倾向的患者,要求24

15、h有护理人员专人监护,并应加强巡视,每10min巡视1次。病例中医方将一名被束缚的患者与一名不被束缚的患者安排在同一病室,违反了精神科收治患者的诊疗护理常规,同时护理人员没有按规定对患者进行巡视,有长达近3h没有巡视病房。这表明院方存在医疗过失。3.举证不能精神科患者属于特殊群体,尤其对有自杀和攻击行为的患者,即使是每10min巡视1次,意外事件也难以防范。长期以来护理工作的特点导致护理人员不重视证据的收集与保管,记录内容上忽视了非操作性护理措施的记录,如病房巡视、重要的教育内容以及告知性的护理措施、精神患者的语言等,当发生纠纷后,提供不出真实有力的证据。这样就会导致举证不能。如果护理人员在工作中未严格按照护理规范书写护理记录或者记录不规范、不全面,发生医疗纠纷后护理人员无法举证,就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案例中护理人员有3h没有巡视病房,也没有巡视记录,对于患者何时死亡不得而知,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管理对策1.增强护理人员的法律意识随着社会法制的健全和法律知识的普及,患者和家属的维权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医疗纠纷也随之增加,且越来越多的医疗纠纷诉诸于法律。与之相比,护理人员的法律观念相对比较淡薄,尤其长期从事精神科护理工作的个别护理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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