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样本.

上传人:今*** 文档编号:105954432 上传时间:2019-10-14 格式:DOC 页数:21 大小:9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毕业论文样本._第1页
第1页 / 共21页
毕业论文样本._第2页
第2页 / 共21页
毕业论文样本._第3页
第3页 / 共21页
毕业论文样本._第4页
第4页 / 共21页
毕业论文样本._第5页
第5页 / 共2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毕业论文样本.》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毕业论文样本.(2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毕 业 论 文课题名称 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问题问题研究 学 院 人 文 学 院 专 业 法学 班 级 2013级1班 指导教师 刘卫华 学生姓名 孙天阳 学生学号 11033340106 佳木斯大学目 录摘要IAbstractII前言1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概念及其适用原则2(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概念2(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21.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22.轻缓量刑原则3(三)量刑失衡的危害31.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32.妨害了刑罚正义的实现3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失衡的表现及原因5(一)量刑失衡的具体体现51.量刑区域间差异严重52.量刑情节节把握不一导致宣告刑差异大

2、63.非监禁刑适用率低6(二)量刑失衡的原因6三、我国未成年人犯罪量刑失衡的防治对策8(一)准确把握量刑情节8(二)平衡地区间差异9(三)以案例制度平衡量刑结果9(四)实行未成年人犯罪分案审理制度10(五)扩大对未成年犯非监禁刑的适用比例10结论13注释14参考文献15致谢16摘 要量刑问题是刑法理论的缩图。近年来,社会各界对未成年犯罪人加强司法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国际社会对未成年罪犯的非刑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亦成为主流趋势。虽然我国刑法针对未成年人这一刑罚对象确立了从宽处罚原则。从宽原则在具体法律条文中表述为从轻”、“减轻”。而我国由于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缺失所带来的未成年刑事案件刑罚适用的不

3、科学、量刑不均衡现象经常出现使得未成年的量刑问题成为一个普遍关注的问题。本文主要以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未成年犯罪量刑不均衡的问题为视角,论述未成年犯罪量刑不均衡的表现形式以及出现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对策。关键词:量刑;不均衡;原因;对策AbstractSentencing issue is reduction of criminal law theory. In recent years, the social from all walks of life to strengthen the juvenile criminal judicial protection for the ri

4、sing, the international community to the juvenile criminal non3, light punishment, the prison has become a mainstream trend. Although Chinas criminal law for the juvenile penal object establish the principles of light punishment. Milder course in the specific legal provisions stated, reduce lighter

5、. And due to the lack of minor criminal legislation in our country juvenile criminal punishment applicable not science, sentencing imbalance phenomenon often appear of juvenile sentencing problem become a universal concern. This article mainly in the judicial practice of juvenile crime sentencing im

6、balance problem for Angle of view, expounds the manifestation of the minor crime sentencing imbalance and the reasons, and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o solve these problems.Key words:Sentencing; Uneven; The reason; Countermeasures毕 业 论 文(设计)用 纸前言与民法规定不同,我国刑法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为未成年人。而未成年人由于年龄、知识、

7、认识水平较成年人弱,在一定程度上不能完全认知犯罪。因此我国刑法规定未成年犯罪的刑事责任时,适用了“从轻”、“减轻”的原则,同时规定未成年犯罪时不满18周岁的不适用死刑。我国刑法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但是

8、我国却没有针对未成年人犯罪的专门的刑事立法。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对未成年犯罪的量刑存在不均衡的现象。笔者认为,避免量刑上的不平衡应当去除地区间的差异,统一规定,制定统一标准。当地经济发展水平、文化历史背景及治安状况等因素均影响着法官对犯罪社会危害性程度的认识与量刑尺度的掌握。同一性质且情节相近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许在这一地区被认为该社会危害性较大,而在另一地区则可能认为社会危害性较小,由此而导致量刑有轻有重。这种处刑差异既包含合理因素,也有不合理因素,同样的行为只因作案地区不同即处刑不一,甚至于在邻县邻乡作案处刑亦悬殊,这在犯罪者看来即认为司法不公正,由此产生强烈不满,使人们对司法公止

9、产生怀疑,从而影响了人民法院!人民法官的公信力和司法的权威性。另一方面,每一法院在长期审判实践中形成了本院案与案平衡的习惯、方法与尺度,而各法院间很少交流,量刑不平衡难以克服。由于认识水平有限使得未成年人变成了一类特殊的社会群体,他们需要社会各界的保护,尤其需要刑法的保护,因为未成年具有极大的可塑性。当他们误入歧途走向犯罪深渊时,即使我们不能及时拉他们一下,至于我国的刑法应该给他们一次改过自新,迎接新生活的机会,而不能受重刑思想的过度影响,严厉打击未成年犯罪。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概念及其适用原则(一)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概念我国刑法规定:己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

10、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可见,我国未成年人犯罪是指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刑事法律规定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在刑法学意义上,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认定和成年人犯罪没有什么区别,即严格以刑法来认定某一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只有当某一行为具有犯罪的三个特征,即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和应受惩罚性时才构成犯罪。”1(二)我国未成年人犯罪的量刑原则1.教育

11、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未成年人犯罪已经成为严重的社会问题,由于未成年人的特殊性、人格的可塑性,通过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来达到矫治的目的是一种理性选择。刑罚的功能是教育与惩罚相结合,针对未成人犯罪案件的量刑与处罚如何具体体现以教育为主的原则,表现在法官根据法理理解法律与适用法律的过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应当体现出轻缓、宽容的一面,兼顾社会正义的实现和未成年人的保护。“鉴于未成年人特殊的心理、生理特征,应当对未成年人设置特殊的处罚措施,这是当今国际社会的共识。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明确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在未成年人刑事犯

12、罪领域,因为未成年犯罪主体与成年犯罪主体之间存在着很大的差异,因而在审判实践中,法官在对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已经达成共识,在少年司法领域不再机械地套用普通司法制度。但是,目前在审判实践中,对“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流于一种表面形式,将对未成年罪犯的教育是司法过程中必经的一个程序,检察官在提审时会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法官在庭审过程中也会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但是法官在具体给未成年被告人量刑时,并没有总结未成年被告人在庭审时经过教育后,是否确有悔改表现对其教育是否达到了一定的效果,将教育与量刑割裂,对经过教育确有悔改表现的未成年被告人,将教育与量刑割裂开来,对其悔罪表现没有在量刑时作为酌

13、定情节予以考虑,而导致其与没有悔罪表现的被告人受到了一样的刑罚处罚,从而影响了教育的效果。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到底如何体现“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呢?笔者认为:“对于未成年被告人的量刑,应当充分考虑未成年人案件的特殊性。绝大多数未成年人犯罪,主要还是因为文化程度不高,家庭监管失控,其犯罪动机往往具有偶然性和随意性。因此,法官首先应当把对未成年人刑罚的教育功能放在首位,惩罚功能放在第二位,少年刑法的目的同时具有惩罚性和教育性,但惩罚仅仅是手段,其主要目的还是教育,给予未成年被告人适当的刑罚,只是让其吸取教训不再犯罪,给那些偶尔失足的未成年人改过自新的机会,挽救他们,让他们能够重新回归社会。”2

14、2.轻缓量刑原则轻缓量刑,是指对未成年人犯罪裁量刑罚时,如果其具有法定从轻或减轻情节的,与成年被告人相比,应当在偏轻一些的刑期中充分考虑量刑的幅度。其内涵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刑罚幅度上的轻缓,即比照成年被告人对未成年被告人从轻、减轻、免除处罚;二是从轻处罚,即在法定刑幅度内,在相同的犯罪情节下,未成年被告人比成年被告人所应判处的刑罚要适当轻一些;三是应当确立非刑罚化优于刑罚化处罚、非监禁刑优于监禁刑的理念。对自由刑的适用,一是要慎重判处,优先适用非监禁刑和非刑罚处理方式;二是要慎重量刑,避免刑罚的过量适用,从而尽量减少自由刑对未成年人适用的弊端。刑法第17条规定,对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

15、罪,应当从轻、减轻处罚。应当即命令性规定,理解为“必须”、“一律”,且不得有例外,其不同于授权性规定的“可以”,也就是说,法官在量刑时,对未成年人犯罪比照对成年人犯罪的处罚必须要予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允许有任何自由斟酌的余地。它要求:“一是对未成年犯量刑时要留有一定幅度,不能在法定刑内裁量最高刑;二是在具有从宽和从严情节中,应优先考虑适用从宽处罚的情节。”3(三)量刑失衡的危害笔者认为,量刑失衡存在如下危害:1.破坏了法律适用的统一性法制的统一包括时间上和空间上的统一,这就要求法律在其效力范围之内得到普遍的确认、统一和平等的实施。量刑失衡典型的特征之一是悬殊性,其表现之一就是在特定的时空下,不同法院或同一法院的不同法官对类似的犯罪作出不同的相差悬殊的处理,同罪异罚或罚不当罪,破坏了刑法适用上的统一性。比如“严打”时期,刑罚的大幅度波动,有的地区普遍加重刑罚,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