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课件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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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一章 绪论第1节 海商法的概述 一、中国是既是航运大国,同时又是贸易大国 海:海和与海相通的可供船舶航行的水域 商:商业性的航海活动狭义:即指海商法典 广义:即指海商法这一法律部门 二、中国海商法的概念:海商法是调整海上运输关系和船舶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1.海上运输关系(有关船舶运输的关系,体现为合同关系)2.船舶关系【船舶所有人、船舶经营人以 船 舶 为 财 产 形 成 的 法 律关系。】3.海上运输和船舶使用所涉及的法律关系 (合同关系、海上侵权关系:船舶碰撞因海上特殊风险而产生的关系 :共同海损、赔偿责任限制) 三.适用范围海上运输即远洋运输(包括海江之间、江海之间的直达运输)1.水域

2、:指海和与海相通的可航水域(包括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公海)2.船舶: 海商法所指船舶:20总吨以上的动力船舶、和50总吨以上的非动力船舶、军事及政府公务船舶(非海商法所指) 3.事件:船舶、船员、货物运输、旅客运输、船舶碰撞、海难救助、海上拖航、共同海损、海上保险等事件(海商法涉及的范围)第二节 海商法的性质和特点一、1.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国际经济法的一个部门) 2 .是国内法,但是具有很强的国际性民法特别法 (与民法的区别) n 调整的关系不同民法:人身财产关系 海商法:债权债务关系与船舶有关的合同关系和行政关系 n 实行的责任制度和赔偿制度不同民法:严格责任制 海商法:不完

3、全过失责任制n 调整的主体不同民法:自然人,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国家 海商法:除此外,还包括国际经济组织。n 对船舶性质看法不同民法:动产 海商法:作为不动产看待二.中国海商法的特点1.国际立法与国际惯例融入国内立法2.立法内容上具有一定的超前性3.强制性条款与非强制性条款相结合 合同关系有130个条款,16个强制性,114非强制性条款 第三节 海商法的历史沿革公元前9C罗得法 Lex Rhodia中世纪私人编篡海事惯例时期 奥列隆惯例集 Lex Oleron 康索拉度法 Lex Consolato 维斯比海法 Laws of Visby 此外,英国的海事黑皮书 Black Book of t

4、he Admiralty近代国家制定海商法时期1641年,法国国王路易十四海事赦令 Ordonnance de la Marine 1893年,美国哈特法Harter Act 1894年,英国商船航运法现代海商法国际统一化时期国际海事委员会CMI,1897年成立于比利时的安特卫普。非政府国际组织(Comite Maritime International;IMC(International Maritime Committee 40届大会2012年10月在北京举行。 国际海事组织IMO(International Maritime Organization )是联合国负责航行安全和防止船舶造成

5、海洋污染的一个专门机构 (中国是8个A类理事国之一)二. 海商法的发展趋势n 1. 冲突范围逐渐缩小n 2.制定或修改国内法n 3.建立冲突规范n 4.确定合同适用的统一条款第四节 海商法的渊源一.国内法规各国单行法规、海商法典二.国际公约三.国际惯例四.海事判例和司法解释第二章 船舶第一节 概述一.船舶的概念中国海商法:本法所称船舶是指海船和其它海上移动式装置,但用于军事的,政府公务的船舶和20总吨以下的小型船艇除外,上述船舶包括船舶属具。 二、船舶的法律性质(一)船舶是合成物(二)船舶的不动产性特殊的动产 在法律上视为不动产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应当 向船舶登记机关登记,未经登记的不

6、得对抗第三人。(三)船舶的人格化对物诉讼 海事优先权三、船舶登记与船舶国籍船舶登记是确定船舶所有权及船舶国籍的必经程序 1、船舶登记政策(以登记条件的宽严:a正常登记b.开放登记) 2、方便旗船: 开放登记船 3、中国的船舶登记: 属“严格限制国家”四、船舶检验1.法定检验2.入级检验3.公证检验 第二节 船舶所有权一、船舶所有权: 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 二.船舶所有权取得、转让与登记 三. 船舶所有权的消灭 因所有权转移包括转让、继承和赠与因保险委付因被没收、捕获、征用或征购因法院拍卖因船舶灭失和失踪 第三节 船舶抵押权一.概念、特征 1.

7、概念:船舶抵押权是指抵押权人对于抵押人提供作为债务担保的船舶,在抵押人不履行债务时,可以依法拍卖,从卖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是船舶抵押权人的一项民事权利,以船舶为担保物的担保物权. 船舶抵押权的设定不转移占有船舶 2.优先受偿的特点 二.船舶抵押权的设定船舶抵押权的主体:船舶所有人、船舶所有人授权的人可以设立抵押权设立形式:书面。 建造中的船舶的抵押权的设立:建造中的船须提供建造合同。共有人对共有船舶可以设立抵押权三.船舶抵押权的标的:海商法上所指船舶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一)抵押人的权利义务1.保留船舶所有人地位 2.有权行使赎回权 3.负责保险 4. 清偿债务并支付利息 (二)

8、抵押权人的权利义务1.有权对抵押物进行保险2.有权占有抵押物3.有权要求取消赎回权4.有权接受还款及利息 五.受偿顺序各抵押权之以登记先后为准:(公示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第三人。 各抵押权间的受偿顺序六. 船舶抵押权的消灭 第四节 船舶优先权一、概念及法律特点1.船舶优先权的概念(No.21)船舶优先权,是指海事请求人依本法二十二条的规定,向船舶所有人、光船租赁人、船舶经营人提出海事请求,对产生该海事请求的船舶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2.特点 法定性 秘密性 追及性 优先性 程序性二、船舶优先权的标的(船舶优先权法律关系的客体)3、 项目(No.22)4、 受偿顺序No22、23、24、25

9、5、 船舶优先权的消灭No26、27.28、296、 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 1926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1967统一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某些规定国际公约 1993年船舶优先权和抵押权国际公约第三章 船员 第一节 船员Crew一、船员的概念:船员,是指包括船长在内的船上一切任职人员。 二. 船员种类三.船员的资格四.船员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节 船长船长的职责船员条例4条2款、海商法35条至40条 一.驾驶和管理船舶 二.负责全船生命及财产的安全三.船长的准司法权 (36条)(37条) 四.船长的代理权(38条) 五.船长与引航员的关系(39条) 不解除被引航船舶船长管理和驾

10、驶的责任第四章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沿海货物运输、国际海上货物运输 ) 第一节 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概述一、定义及特征 定义:海上货物合同是指承运人收取运费,负责将托运人托运的货物经海路由一港运至另一港的合同特征(1)双务合同(2)有偿合同 合同当事人 1.承运人:船舶所有人、承租人、无船承运人(二船东) (实际承运人)(42条2款) 2.托运人:定约托运人(FOB)实际托运人二、种类 按船舶经营方式不同件杂货运输合同、航次租船运输合同按运输过程和方式变化直达运输合同、联运合同班轮运输Liner service,是由承运人以固定的航线,固定的航期,固定的运费率组织的将托运人的件杂货运往目的地的运输。

11、“班轮运输”是指通过公告或类似方式向公众提供、按照公布船期表使用船舶在特定港口之间定期运营的运输服务(鹿特丹规则。 1条3款) 航次租船合同Voyage charter,是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船舶或者船舶的部分舱位,装运约定的货物,从一港至另一港由承租人支付约定运费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商法92条 三、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订立和解除四、海上运输合同双方当事人的责任(一)承运人的责任1.责任期间No46非集装箱货物 (钩至钩)、集装箱货物(收到交)2.责任基础:适航、管货(48条) 不得绕航(49条)3.承运人延迟交货的责任57条:运费为限汉堡规则50条限制在运费的2.5倍内4,承运人的免责(1

12、2项)(51条)5.承运人对活动物和舱面货的责任 Live animal and On deck cargo 海牙规则汉堡规则9条2款海商法52条、53条鹿特丹规则(25条)6.承运人的责任限额:100英镑/件、单位(海牙规则 ) 666.67SDR/件、单位2SDR /公斤(维斯比规则)30金法郎 双重限额 835SDR/件、单位 2.5SDR/公斤(汉堡规则) 37.5金法郎 875SDR/件、单位3SDR/公斤(鹿特丹规则) (二)托运人的责任 1.应保证其提供资料的正确性 2.及时办理各种手续 3.危险品的运输 4.支付运费 第二节 提单一、提单的概念及法律特征提单是用以证明海上货物运

13、输合同和货物已由承运人接收或者装船,以及承运人保证据以交付货物的单证提单是海上运输合同的证明提单是承运人出具的接收货物的收据提单是承运人凭以交付货物的具有物权特性的凭证二、 提单的签发72条 三、提单的内容73条记载事项、正面条款、背面条款四、提单的种类1.已装船提单和收货待运提单2.记名提单、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五、保函 Letter of Indemnity清洁提单、倒签提单、预借提单、无单放货 第三节、调整班轮运输的国际公约一、海牙规则 承运人的责任1.船舶适航:开航前、开航时恪尽职责(1)使船舶适航(2)适当配备船员、设备和供应品(3)使冷藏舱和该船其他载货处所适用于能安全地收受、运送

14、和保管货物(3条第一款) 2.妥善、谨慎地管理货物:装载、搬运、积载、运送、保管、照料和卸载(3条第二款)责任期间:承运人的运输责任期间为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完船时止的期间承运人免责:17项(第4条第2款)赔偿责任限额:对货物灭失损害的赔偿责任在任何情况下每件每单位不得超过100英镑(第4条第5款) 二、威斯比规则1.明确了证据效力(第1条1款)2.提高了赔偿限额(第2条(a)款) 10,000金法郎/每件或每单位 30金法郎/每公斤 666.67SDR/每件或每单位 2SDR /每公斤3.延长了诉讼时效(第1条23款)4.增加了集装箱条款5.强调了承运人及受雇人员的责任限额(第3条) 6扩大了适用范围(第5条) 三、汉堡规则1.延长了承运人的责任期间(第4条第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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