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与票据法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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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第一章 票据与票据法 第一节 票据发展史 “物物交换”,钱币的出现(唐:飞钱;宋:“交子”等)明末清初:钱庄、银号/票号; 我国古代的票据:主要是汇兑和支付功能;无法背书转让;缺少信用(不能背书)/结算/融资功能;同时期:欧洲的汇票、本票、支票制度已经相当完备(17世纪); 第二节 票据概述 一、票据的概念 票据是指出票人依法签发的,由自己无条件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二、票据基本分类 分类一:汇票、本票、支票 1、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是主要的支付和统通工具); 2、本票:出票人签发并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

2、件支付一定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本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是同一人,本票的信用是建立在收款人对出票人的信任上; 3、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分类二:即期票据、远期票据 即期票据 出票人 收款人 付款日期 远期票据 种类一:即期票据:是以出票日为付款到期日,由付款人见票即付的票据,是支付工具; 种类二:远期票据:它是以出票日后的某个日期为付款到期日,付款人在到期后付款的票据;期票的主要作用提供期间信用,出票后定日付款期票、出票后定期付款期票、见票后定期付 出票 提示 票据法课堂笔记 2 款期票。 我国现阶

3、段商业信用较差,需要银行信用来维护票据制度; 我国,本票(银行本票)、支票、银行汇票都为即期票据;商业汇票可以是远期票据; 分类三:根据记载收款人方式不同,分为记名票据、指示票据、不记名票据; 我国票据的实务类型: 汇票:银行汇票:银行现金汇票 银行转账汇票 商业汇票:商业承兑汇票 银行承兑汇票 银行本票:定额本票 不定额本票 支票:转账支票/现金支票/普通支票 划线支票 三、票据的性质 设权证券、要式证券、文义证券、无因证券 四、票据的功能 汇兑功能(基本功能)、支付功能(基本功能)、信用功能(核心功能)、结算功能、融资功能; 第三节票据法概念 一、票据法概念 票据法是调整票据关系以及与票据

4、关系有关的其他法律关系的总称; 二、票据法特征 强行性、技术性、国际统一性; 第二章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 第一节 与票据有关的法律关系概览 票据关系 非票据关系 票据法上的费票据关系 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 一、 票据关系:是指当事人之间基于票据行为而发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 (票据行为:出票、背书、承兑、保证); 票据法课堂笔记 3 二、票据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是指票据法所规定的,但不是基于票据行为直接发生的法律关系1、票据返还关系; 2、利益的返还关系; 3、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关系; 三、票据的基础关系是票据关系赖以产生的民事基础法律关系。 1、票据原因关系:当事人之间接受票据的原因;有对

5、价和无对价; 2、票据资金关系:存在于汇票和支票的出票人和付款人之间的基础关系:(1)付款人处存有出票人的资金; (2)出票人与付款人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 3、票据预约关系:当事人就票据种类、金额、到期日等事项所达成的合意; 第二节票据关系与基础关系之间的关系票据关系的无因性:票据关系一经成立,就与其基础关系相分离,两种关系各自独立存在,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于票据关系没有影响。 原则上是相分离的,例外(相联系):1、存在于直接当事人之间的原因关系,可对抗票据关系;2、持票人取得票据的原因关系是无对价,其不能享有优于前手的权利; 我国关于票据无因性的规定:票据法第1

6、0条第一款: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关系。 第三章 票据当事人 第一节 票据当事人的概念 即票据关系的主体,是指享有权利,承担票据义务以及与票据权利义务有密切关系的主体; 票据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背书人、被背书人、承兑人、持票人、保证人; 汇票当事人之一:出票人,即在票据上签章,发出票据的人; 第二节 票据当事人分类 分类标准一:当事人在票据上的地位 1、权利主体(绝对权利主体,相对权利主体); 2、义务主体(第一债务人,第二债务人); 3、关系主体(委托收款/银行汇票申请人) 分类标准二:是否随处票行为的出现; 票据法课堂笔记 4 1、基本当事人;2、分

7、基本当事人; 基本当事人: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 第四章 票据行为 第一节 概述 一、概念 狭义:能够产生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要式法律行为; 广义的票据行为是指能够产生、变更、消灭票据债权债务关系的法律行为; 二、票据行为(狭义)的种类 出票(基本票据行为):背书、保证、承兑(附属票据行为); 三、票据行为的特点: 1、要式性(书面行为、签章,格式,记载事项); 2、无因性; 3、文义性; 4、独立性(票据上有多个票据行为时,各行为都各自独立发生效力,互不影响); 独立性典型表现(票据法第6条): 1、票据如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签章,其签章无效,但不影响其他签章的效力;票据

8、法第6条 2、伪造变造的签章(第14条第2款)3、从票据行为人的无效签章解释第46条; 4、保证(不因主债权无效二无效)日内瓦统一汇票本票法第32条 第二节 票据行为的有效要件 一、实质要件:1、票据能力;2、意思表示真实、行为合法; 二、形式要件:1、书面;2、统一格式;3、签章;4、记载事项; 第五章 票据权利 一、票据权利:即票据上所表示的金钱债权,是持票人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凭票据向票据行为人所行使的权利; 特征:1、以取得票据金额为目的;2、凭票行使;3、对票据行为人行使; 二、票据权利的种类 1、付款请求权:是指持票人向票据上的付款人请求按票据上所记载的金额付款的权利,票据法课堂笔

9、记 5 也叫票据上的第一次权利; 2、追索权:是指持票人付款请求权遭到拒绝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时,向其前手请求偿还被拒绝的票据金额及其他法定款项的权利,也叫票据上的第二次权利; 3、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区别: (1)行使次序不同:付款请求权在前,追索权在后; (2)行使条件不同:追索权的行使条件:a、票据到期被拒绝付款;b、票据到期前被拒绝承兑;c、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d、承兑人或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或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 (3)对象不同:付款请求权:承兑人或付款人或本票的出票人;追索权: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4)请求支付的金额数目不同:付款请求权:票据金额;追索权:票

10、据金额、法定利息 、必要费用等; (5)行使次数不同:付款请求权:1次;追索权:多次; 三、票据权利取得方式 1、依出票而取得; 2、依转让而取得; 3、依法定而取得:(1)税收;(2)继承;(3)组织的分立或合并(4)法院的司法裁定或主管部门的行政决定;(5)票据保证人或其他被追索人清偿后取得票据; 4、善意取得 四、票据善意取得 1、从无权处取得票据:此处无权利人以受让人的直接前手为限; 2、依票据法上的转让发放取得票据:背书、交付; 3、基于善意取得票据:无恶意或重大过失; 4、付出相当对价取得票据;支付相当于票据金额的金钱或实物; 五、票据权利的行使与保全 1、票据权利的行使:即票据权

11、利人请求票据权利; 2、票据权利的保全:即票据权利人为防止票据权利的丧失而为的一切行为;3、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方法:(1)遵期提示:即依票据法规定的期间,向票据债务人或关系人现实的出示票据,请求支付一定金额;(2)依法取证(证书); 4、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时间(第16条)票据法课堂笔记 5、票据权利行使与保全的地点:票据当事人的营业场所/住所地; 六、票据权利的消灭 1、消灭时效经过: 我国关于票据时效的规定: (1)汇票、本票持票人对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为2年;(2)支票持票人对出票人的权利,为6个月;(3)各种票据持票人对出票人以外的其他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4)被追索人对其前手的

12、再追索权,为3个月; 2、未遵期提示: 提示承兑:即远期汇票的持票人的票载付款人出示票据,请求对方在票据上表示愿意无条件支付票据金额; 提示付款:即各种票据的持票人向票据主义务人或关系人出示票据请求支付票款;票据种类提示承兑期限提示付款期限汇票见票即付无需提示承兑出票日起1个月定日付款到期日前提示承兑到期日起10天出票后定期付款见票后定期付款出票日起1个月本票见票即付自出票日起,付款期限不得超过2 个月支票见票即付自出票起10天未遵期提示的后果:丧失对出票人意外其他前手的追偿权3、未依法取证 “证”即已遵期提示但没有效果的证据; 证据表现形式: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破产宣告裁定书、行政处罚决定

13、; 六、票据法上的权利 1、票据权利和票据法上的权利的区别: (1)票据权利成立基础为票据行为;票据法上的权利的成立基础为票据法的特别规定; (2)票据权利种类:付款请求权和追偿权;票据法上的权利种类:票据返还请求权、怠于追索通知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利益返还请求权等;2、利益返还请求权:是持票人的一种权利,即当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因时效或欠缺一定手续而消灭时,该持票人对于出票人或承兑人在其所受到利益限度内享有请求返还的权利。 (1)该权利成立以出票人或承兑人因票据权利消灭而受有额外利益为必要; (2)该权利成立以票据有效仅因时效期满或手续欠缺而消灭为必要; 第六章 票据代理 一、概念 是指票据代理人

14、根据本人的授权,在票据上载明本人的名称,并标明代理的意思,在票据上签章的行为(显明代理); 二、票据代理的要件 1、明示本人; 2、记明为本人代理的意思; 3、代理人签章; 4、须经本人授权(实质); 无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 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三、票据的表见代理 1、前提条件:代理人无代理权; 2、客观要件:具备第三人相信代理人有代理权的事由; 3、主观要件:第三人善意; 4、票据表见代理的责任归属: 选择一:第三人向本人主张表见代理之责; 选择二:第三人向代理人主张无权代理之责; 第七章 票据的伪造、更改、变造 第一节 票据的伪造 一、概念:以行使票据权利未目的,假冒或虚构他人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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