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西方法律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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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 录引 言3一、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发展3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必要性和意义51. 保障上诉权乃至人权的需要52. 维护我国两审终审制度的需要53. 控审分离,不告不理原则贯彻的需要54. 多方利益权衡之考量55. 国际惯例6二、 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践中存在的问题61. 一定程度上冲击罪责刑相一致原则62. 变相加刑63. 实践中的请示汇报制度,减弱了二审程序的纠错功能64. 抗诉权的滥用75. 加重二审法院的负荷7三、 如何更好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71. 提高一审审判质量72. 提高检察院监督水平7四、尾声8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

2、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oceeds of c values are equal and equal to the design value, then the vertical installation accurate. For e

3、xample a, b, and c valueswhile on horizontal vertical errors for measurement, General in iron angle code bit at measurement level points grid errors, specific method is from baseline to methyl vertical box center line distance for a, to b vertical box distance for b, list can measured 论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发展及制度

4、建议摘要:上诉不加刑原则,是人类诉讼历史上重大的突破性成果之一。其最初是在西方资产阶级革命后为西方诸国所采用,其后发展到社会主义国家乃至世界范围。上诉不加刑原则之所以能有如此强盛的生命力,是因为它的存在有着诸多的必要性及意义。但从开始出现到存续至今,上诉不加刑在实践中还存在着诸多问题。想要更好地实施上诉不加刑原则,还需从问题着手进行相关制度的改善。从而上诉不加刑原则才会永葆青春。关键词: 上诉不加刑 上诉权 人权 二审 两审终审制Abstract:The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Imposed upon the Convinced is on

5、e of the greatest breakthrough of criminal procedure in human history. This principle was primarily used by western countries after the bourgeois revolution. After that, the principle was used by communist countries and then become a worldwide principle in criminal procedure. It was the great signif

6、icance that gave the principle of 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Imposed upon the Convinced such vitality. But there still lots of problems in the implement of this principle. In order to keep the principles vitality, actions should be taken from the principle it self to other relevant systems.Key Words:

7、No Additional Punishment Imposed upon the Convinced Right to Appeal Human Rights Second Trail the Two-Tire-Trail System 引 言上诉不加刑原则最早出现在1877年的德国刑事诉讼法典,随后被西方诸国、社会主义俄国等所采用。我国的上诉不加刑原则,是指第二审人民法院审判被告人一方上诉的案件,不得以任何理由加重被告人刑法的一项审判原则。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第1款规定:“第二审的人民法院审理被告人或其他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第二审人民法院发回原审

8、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的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补充起诉的以外,原审人民法院也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法律规定中明确体现,表明上诉不加刑原则在我国已经作为一项制度确立下来。上诉不加刑还包括例外情况,226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它的历史发展和现代意义非常值得考虑和研究。下面我将就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发展,必要性和意义,上诉不加刑原则在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如何更好地贯彻上诉不加刑原则谈论自己的看法。1、 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发展在奴隶社会、封建社会一般情况下准予上诉但可以对上诉被告人处以更重刑罚的制度,直接或间接

9、地剥夺了被告人的上诉权,致使被告人不能或不敢上诉,冤假错案难以得到纠正,纵容了不法官吏的贪赃枉法和“官无悔判”的陋习,阻碍着人类社会民主、文明的进程,资产阶级登上历史舞台后,为实现自由平等、保障人权的主张和废除野蛮、落后的封建司法制度,必然要确立与它截然相对的上诉不加刑原则,完成人类诉讼发展史上的这一重大革命任务。19世纪80年代资产阶级在世界范围内取得了反封建斗争的胜利。1877年2月1日,德意志帝国颁行德国刑事诉讼法典,其中第398条规定:“被告一方对判决不服提出上诉时,新的判决不得处较原则更重的刑。”这是人类诉讼历史上第一次以法律形式对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确认。由于这项规定的原则可以使被告人

10、毫无顾忌地行使上诉权、保证上诉制度的实施、较之奴隶社会和封建社会对上诉人任意加重刑罚的诉讼制度无疑是历史的进步,因而紧随德国之后,大陆法系国家率先确认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接着,二战以后简历的社会主义国家,大多也采纳了上诉不加刑原则。德国、日本仔确立上诉不加刑的过程中出现过反复。德国和日本均在法西斯专政时期对上诉不加刑制度加以否定,这是法西斯独裁、强权政治的结果。二战后,随着法西斯统治的灭亡、资产阶级民主和法制的恢复及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日本1949年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和联邦德国1950年颁布的刑事诉讼法典又重新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英美法系国家才用上诉不加刑原则的时间比较晚。在英国,一方面,17世

11、纪中叶资产阶级革命的妥协性,直接影响着其法律制度。1907年英国国会通过的刑事上诉法仍确认了封建制度下的做法,上诉审法院对上诉案件“根据自己对被判刑人罪刑的评断,不仅可以减轻,而且也可以加重原判决所处的刑罚”。但是,历史进步的趋势仍旧无法抗拒。随着资产阶级地位的提高和资产阶级人权的原则、法制原则的确立,随着判例法向成文法的转化,英国1968年刑事上诉发终于采纳了上诉不加刑原则。此后,英美法系国家、英属殖民地国家大多仿效英国,相继在其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社会主义国家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较顺利。俄国十月革命后,根据列宁迅速进行法制建设的指示,结合本国实际,苏维埃政权在1922年苏俄刑

12、事诉讼法典中采纳了上诉不加刑的原则。受其影响,罗马尼亚、那斯拉夫、保加利亚、阿尔巴尼亚、原东德、蒙古等社会主义国家在取得政权后,都很快在刑事诉讼立法中确立了上诉不加刑原则。从各国立法来看,对上诉不加刑原则内容的规定有两种情形:1、对被告人提起上诉的案件,上诉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2、对被告人和为被告人利益提起的上诉案件,上诉审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它的适用范围则一般包括:1、以公诉、自诉行使提起刑事诉讼且至少经过一次审判而判决尚未生效的,由上级法院审理的案件;2、由被告人提起,或者由其辩护人、法定代理人提起,躲着检察官为其利益提起上诉的案件;3、实行两审终审的,第二审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实行

13、三审终审制的,第二审、第三审受上诉不加刑原则的约束;4、第二审或第三审审理后裁定撤销原则,发回重审的案件;5、未上诉的共同被告人。此外,不少国家还将上诉不加刑原则的适用范围扩大到附带民事诉讼和对裁判已生效案件的审理,使被告人“上诉不损利”和“申诉不加刑”。例如:法国刑事诉讼法典第515条、516条、549条规定,如果是民事被告人提出的上诉,法院不得增加其根据原判所负的损害赔偿额。日本刑事诉讼法第452条规定:“再审后,不得宣判比原判决的刑罚更重的刑罚。”由于法律制度、国情及确立上诉不加刑原则的历史条件不同,各国立法也作了一些特殊或例外的规定:1、部分上诉案件不适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例如,英国17

14、91年法院法第9条规定:刑事法院审理不服治安法院判决的上诉案件时,在治安法院有权给予惩罚的权限内,可以减轻,维持或加重原判刑罚。2、上诉审可加处附加刑。例如,原民主德国刑事诉讼法典第277条规定。3、对被告人可以增加不属于刑罚性质的其他措施。例如英国法律规定:上诉法院改判时不得加刑,但可增加宣告刑事破产、命了收容住院等处置。4、在不加重原判刑罚的前提下,可以重新认定罪名,适用较重的法条。例如日本刑事诉讼法规定:控诉审法院可以认定比原判决对被告人不利的事实,改定罪名,但不得加重实际执行的刑罚。 总起来讲, 在运用上诉不加刑原则上, 大陆法系国家、独联体(原苏联) 及东欧国家较为明确, 适用范围较

15、广,而英美法系国家则较为含糊, 具有限制条件和特殊或例外的规定。究其原因, 主要在于两者法律渊源上的差异: 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主, 遵循“遵照先例” 的原则,英国强调所有法院都须考虑有关的判例, 下级法院必须服从其上级法院的判例。上诉法院一般也要受自己判例的约束; 美国则强调下级法院必须遵守上级法院的判例。这样, 上诉审法院审理案件时, 如其上级法院或本院对同类情况的犯罪判处的刑罚其下级法院判处的刑罚相较, 前者重于后者, 则须遵循前者作出裁判, 即可加刑。虽然近几十年来, 英美法系国家也制定了许多成文法令, 但多系习惯或判例的汇集, 大多较枝节零碎. 因此, 英美法系国家在采纳上诉不加刑原则上有一些保留。大陆法系国家、独联体(原苏联)及东欧国家以成文法典为主, 内容比较严谨, 形式比较完整,自成一体。法官审理案件只根据成文法的规定, 无需受以前判例的约束。这样, 上诉加刑与否, 就得以成文法加以明确规定, 否则, 执法必然出现混乱。所以, 大陆法系国家及前苏联东欧国家在采纳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较为彻底。 回顾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历史发展,不难得出如是结论:上诉不加刑原则在世界范围内的确立与发展, 是人类近现代史上文明战胜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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