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孟勤国教授著作有感.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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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研习者基本能力的培养 读孟勤国教授著作有感阅读是增进知识,培养能力的途径,作为一名法律研习者也不例外。而作为一名法律研习者该具备什么样的基本能力?或许答案很多,但必定离不开分析判断的能力和表达能力。那如何通过学习阅读培养这些能力?阅读哪些书籍来培养这些能力?记得孟勤国教授曾经在法学的风光与自大一文中这么说道:“以前的法科学生为没什么书可读而着急,现在的法科学生则为读不完书而发愁。走进书店,法学书籍琳琅满目,连一向比较冷清的物权法,一下子也冒出了几十本。”因此,选一本好书,读一本好书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当找到那么一本观点独特、论证有力、风格洒脱的书,谁人又能不止步细细品味?在枯燥乏味的通说中突

2、然闪现出不一样的光芒,谁人又能不多看一眼?而孟老师的文章正是有如此的魅力。笔者未细读孟老师的文章之前,即掌握学界诸多重量级教授对孟老师的推崇。例如,对物权二元结构论:中国物权制度的理论重构,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中国社科院法学会所研究员郑成思对该书如此评价:“我读完面前这部物权二元论时,我深感它确实是我所期待的破壁之作中的一部。对于肯深入研究与希望解决中国现代实际的人们,这部书则显得像一缕新鲜空气,像一位合格的导游”。在私法研究第2卷上看到了一篇对其评论,称该书为“实在难觅的具有价值的经典之作。于是,便迫不及待的阅读此书。俞能斌先生在序言的开篇就称赞该书“集长年研究积淀与见解于是书,卓然而成

3、一家之言”,更加坚定了我阅读的信心。过后意犹未尽,即陆续读了孟老师的其他著作,感觉颇多。著作中简约朴实的用语中透露出一位法学理论家对生活的热爱和关注,新颖的观点、有力的论证不自觉地让人振奋。但是振奋过后留给我们的是对问题的深入思考。孟老师总能细心地观察生活提出问题,总能深入群众大胆说出老百姓的想法,总能针砭时弊提出解决问题的方法,这些,就是让人振奋的原因,也是能引起大家共鸣的东西。有思考,就会有成长。思考的不仅仅是孟老师所提出的问题,作为一名法律研习者,我们应该更多地思考的是如何提高自己的能力,以服务于自己的工作。在孟老师的文章里,处处透露着对法律研习者分析判断的能力和表达能力的引导和教诲。(

4、一)表达能力的体现表达能力在孟先生的文章中体现得最为清晰。无论是口头表达还是写作,孟老师的作品给人的第一印象就是:幽默风趣,通俗易懂。 “没有听不懂的学生,只有讲不好的老师。”在孟老师的看来,生僻晦涩的法律用语并不是一件令法律人值得骄傲的事情。法律是来源于生活、为生活服务的,只有用语通俗大众化,才能使法律真正地为民众所理解、所遵循,法律的生命也正是在于实践。不像其他的法学理论者,在孟老师的作品里,你是找不到那些诘屈聱牙的表达的,不论你是学者还是普通老百姓,都能看得懂文章的内容。通俗易懂是孟文的一大特色,幽默风趣则更多地体现在其写的一些法学随笔里面。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法学的风光与自大、

5、质疑“帝王条款”、有思想无行动评物权法草案的用益物权、判决时法官良知与能力的镜子仅是文章的题目就能看出这篇文章的诙谐幽默,更别提文章的表达了,看着看着就能让人情不自禁地笑出声来。在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中针对物权立法过程中,在反驳主流学者异口同声地主张物权法必须规定担保物权的说法之一为了强化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的功能,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时,孟师加了这么一句:“说大话,动不动就扯上治国安邦的高度,是中国人数千年养成的恶习。”接着一连用了两个反问指出主流学者论据的漏洞,一语中的,让人发笑;在郑百文重组与公司法人所有权说一文中,为了展现出重组方方案的“理直气壮”,其用了许多形象的描述:“

6、这看上去很对得起小股东。郑百文资不抵债,股票价值等于“零”,郑百文一旦破产,小股东什么也得不到,现在有了位救苦救难的观世音,愿意重组郑百文,只要求小股东奉献一半形同废纸的股票,另一半股票立马变成有价值的或许还是很高价值的证券,这种点石成金、化腐朽为神奇的好事,小股东应该拍红巴掌还来不及,能不同意?凭什么不同意?总不能因为个别股东不顾大局滥用股票权利而重组不成,以致于全体股东手中的股票都变成废纸吧!”;在中美诚信之比较一文中,为了深刻地展现美国人不诚信的方面,其说道:“美国人似乎天生就有这样将利益与诚信溶为一体的本事,与朋友上餐馆各付各的帐,还能让人觉得坦诚。美国人守信用,但至少也有两种场合可能

7、例外:一是与利益无关或关系不大的时候。离婚是对婚姻的背叛或推翻结婚时的承诺,由于对普通美国人而言成本不高,所以离婚不免勤些快些;二是利益太大的时候。证券市场可以日进斗金,因而连世界顶级的会计事务所也不顾百年声誉而一头扎进美国股票交易的黑幕,为虎作伥。”简单的用语,道出了每个人的心声。幽默诙谐的表达离不开对词句的仔细斟酌和推敲,文字表达的精炼、准确、恰当是文章具有穿透力的支点。比如说上文在法学的风光与自大中列出的那段话中有一个“冒”字,用来形容各种各样的书籍出版的情形动态十足,显现出其出版的速度之快;在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一文中,用“恶习”一词来攻击对方既不失身份又能体现出自己的立场;在郑

8、百文重组与公司法人所有权说一文中,用“对得起”这一词,实际上一语双关,充分展现出了对大股东的行为的厌恶;在中美诚信之比较一文中,用“勤些快些”这一表达,来得比勤快更有效果,一个“些”字强调出对美国人在离婚这一问题上的不同意见在孟先生的文章中,到处是鲜活的文字,加上连续的反问,整篇文章就气势恢宏、光彩焕发,另人眼前一亮。(二)分析判断能力的体现一个人如果只是空有外表但是讲话逻辑混乱、毫无思想,那么这个人注定平凡;一篇文章如果只有恰如其分的词汇没有自己的逻辑体系和内容,那么这篇文章注定要被人们遗忘。独立的分析判断能力主要是指摆事实、讲道理的能力。摆事实就是讲依据,讲道理就是逻辑推理,两者也就是我们

9、写文章时通常所说的论据和论证。孟先生的文章都十分注重摆事实讲道理,用摆事实来讲道理。孟先生习惯列举理由,其理由之间也是充满着递进或者并列关系的。且看质疑“帝王条款”一文,其用了三个反问句来提出自己对诚信原则作为“帝王条款”的疑问,这三个反问层层递进:“首先,诚实信用原则能否授予法院或法官以自由裁量权?其次,诚实信用原则凭借什么位列于民法基本原则?再次,诚实信用原则是否为现代民法之必然?”而在每一个反问后面,则是自己对这个小论点的论据的列举,譬如在第一个反问后面,孟先生说到:“在大陆法系中,依例属于公法范畴。诚实信用原则再怎么至尊,也不过是一条私法原则。私法原则岂能决定公法上的权力?!”用这一事

10、实来讲自己的道理。而在第二个反问后面,孟先生又指出:“这就是说诚实信用原则除了诚实信用这四个字外,什么也不能确定,我们可以理解其“无色透明”的存在,正如理解佛祖无所不在一样,但我们必须弄清楚为什么要将这条“白纸规定”放在民法中而不去统率整个法律,不是也有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一切其他法律部门。”以诚信原则的空洞来讲诚信原则不能位列于民法基本原则的道理。在论证第三个小论点时,其又找出:“从资料上看,炒作诚实信用原则的主要是战后日本、台湾地区和中国大陆的一些学者,原因就在于这些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承认了诚实信用的民法基本原则地位。日本和台湾地区的民法是否确为公认的现代民法,暂且不论,但有一点可以肯

11、定,民法通则显然算不上是现代民法,就当时的经济生活条件和法律文化而言,根本不可能孕育出现代民法。”以这些作为自己的论据,其道理十足。再来看东施效颦评物权法的担保物权一文是如何论证自己的观点的。物权立法过程中,主流学者异口同声地主张物权法必须规定担保物权的两个说法。孟先生提出了反对的事实和理由,指出:“主流学者似乎根本忘了德国人是怎么理解物权的。区分物权和债权,是德国民法最引以为荣的发明,物权被认为是权利人直接支配物的权利。按照这个德式定义,逻辑上推导不出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是物权的结论,因为这些权利不具有直接支配物的内容。”以此作为依据反驳学者的第一个观点;面对第二种说法,先生又指出:“事实

12、上,物权优先于债权并不意味着物权法优先于债法或担保法,而且物权法也已删掉了物权优先于债权这一纯属民法学者幻觉的条文。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作为国家确认并予以保护的权利,不论其在法律的哪一部分,其地位和作用都是一样的。哪怕是放在婚姻法中,从法律体系的逻辑上看,位置不合理也不方便使用,但并不影响权利的内容和功能。决定权利的内容和功能的是法律条文本身,而不是法律条文的位置。物权法关于国有资产流失的法律责任中提到了刑事责任,许多人严厉指责民法中怎么可以出现刑法内容。可是,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早就有刑法内容了,法国民法典的前六条全是公法的内容。部门法和部门法中各部分的分类只是一种便于人们理解和使用的

13、逻辑体系,不是上帝划定的界线,必要的时候有所逾越可能比固守逻辑更有利于人们的理解和使用。因此,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该不该放在物权法中,主要是一个逻辑问题,与这些权利的内容和功能没有任何关系。有些人抱怨实践中经常出现抵押权落空的情形,指望物权法能确保每一个抵押权的实现,这是一种天真的想法。”其提出了一个最简单的逻辑就是,“决定权利的内容和功能的是法律条文本身,而不是法律条文的位置”,并用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早就有刑法内容了,法国民法典的前六条全是公法的内容两个例子来反驳指责民法中怎么出现刑法内容。在公司法人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一文中,孟先生在论证“法人格否认理论与股东有限责任是根本对

14、立的”这一观点时,罗列了三个理由:“首先,法人格否认理论所要否认的其实不是公司法人人格,而是借否认公司法人人格之名求否股东有限责任之实;第二,法人格否认理论在适用上是无法节制的,势必导致股东有限责任的落空;第三,法人格否认理论在实践中的运用绝不会只是个别现象。”在论证三个小论点时,又列举了大量的材料作为论据,并运用了逻辑推理的方法来论证自己的观点。在物权二元结构论一书中,在论证所有权权能分离论不能成立时,提出了“权利与权能,不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而是本质与表现形式的关系。一个权利由多种权能并不意味着权利是多个部分的组合,而是指权利可以有多种表现形式。”的论点,并以“水分子在不同条件下的形态”作

15、为论据阐明自己的观点。孟勤国:物权二元结构论第三版,人民法院出版社,2009年,第1617页在对“现代法律人格是否必须以所有权为基础”提出质疑时,孟先生提出了三个论据,即“在自然人上,以年龄和精华森状态作为确定自然人独立人格的基本要素;在法人上,以其章程和依法核准或登记的事业范围作为确定法人独立人格的基本要素。由此形成的民事主体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和责任能力三项独立人格的法律标志都不以所有权为前提”,无疑,这一理由的提出是致命的,也是理由充分的。同上,第59页在质疑传统物权的动产和不动产的物的划分标准时,孟先生也提出了自己反对的观点和理由同上,第125页,在论证担保权不是物权的过程中,列举了四个

16、理由,每个理由都有详尽的例子和逻辑推理同上,第229页,在论证否定典权的理由时,也有详细的理由和例子同上,第230页。在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一书中,对每一个论点的提出,孟先生都有详细的论述。试举几例,如在论证“社会价值决定经济价值”这一命题时,孟先生就提出了无粮不稳这个例子,更是列举了我国的现实,根据这个现实,推测出如果我国不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的后果,由此进一步得出土地的社会价值决定经济价值的结论孟勤国:中国农村土地流转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第7页;在对我国农村土地流转的方式进行论证中,也运用了大量的例子,并进行了合乎逻辑的推理,例如:在论证删掉出租这一方式中,就列举了两条理由,并有相应的事实做论据,在论证转包应该成为土地流转的方式时,也列举了在广西三村中的调查作为依据同上,第73页笔者试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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