补偿金与安置费区别.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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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补偿金与安置费区别劳动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确需裁减人员的,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裁减人员。第二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据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关于经济补偿金的标准问题,根据原劳动部补偿办法第11条规定: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劳动者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由此可见,经济补偿基本上实行就高不就低原则。比

2、方说,假如2005年的平均工资是2500元每人每月,而你的工资是5000元每月,你的工资高于企业平均标准,你工作了八年,那么你应得的补偿金是5000840000元。假如你的工资是1000元每月,低于企业平均标准,则你的补偿金是2500820000元。 另据石家庄市人民政府石政2003109号文件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国有企业改实施意见的通知第四条规定: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实行破产、关闭的,原企业要依法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发给职工一次性安置费或经济补偿金。对破产、关闭企业已离退休人员的社会保险费,按企业实有人数和有关规定分别计算到70周岁,一次性缴清,并为在职职工缴足一年的医疗保险费

3、,实行社会化管理。经济补偿金和安置费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金按职工在岗工作年限计算,原固定工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为职工的连续工龄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后招收的职工经济补偿金计发年限为在本单位工作年限(退役军人入伍前的工龄、军龄和待分配时间合并计算为本单位工作年限)扣除不在岗工作年限。工作每满一年发放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月工资的计算标准为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标准计发。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原固定工自谋职业的,发放一次性安置费。安置费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或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年平

4、均工资的3倍计发。2003年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颁布了关于做好关闭破产国有企业职工安置方案审核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335号) 在“职工安置渠道及安置所需费用情况”中亦明确将安置人员分为“拟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人员与“拟领取经济补偿金”人员两种。这里明确提出了补偿金和安置费两个概念,这两者是显著不一样的。实践中有的关闭破产国企在与职工签订解除劳动关系协议时,却简单将原国企固定职工与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对号入座;将国企合同制职工与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 对号入座从而引发纷争。因此,有必要对“安置费”与“补偿金”做具体分析。根据现有规定,“安置费”与“补偿金”主要有如下区别:第一,支付与领受的依据

5、不同。安置费尚无国家法律依据,多是基于地方规定。而补偿金是基于劳动法及补偿条例之规定,是企业法定义务,是保障劳动者权益的是一项重要法律手段。第二,支付与领受主体不同。领取安置费仅适用国有关闭破产企业职工,而领取经济补偿金适用于所有类型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另外,领取安置费主体仅限于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原固定工并愿意自谋职业者,如果实行劳动合同制以前招收的原固定工仍然到其他(国有)单位就职,则不能发放安置费。第三,支付与领受主体意愿不同。支付与领受一次性安置费必须经由职工个人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后由企业支付,而支付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劳动者申请是用人单位法定的支付义务。第四, 支付与领受标

6、准不同。根据有关政策规定,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标准为不高于按本企业职工年平均工资或企业所在地职工上年年平均工资的3倍。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标准为原固定职工第一次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的按连续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合同制职工按在本单位工龄,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工资,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工资。第五,支付与领受条件不同。支付及领受的一次性安置费的惟一条件是关闭破产国有企业及职工,支付及领受一次性经济补偿金的是各类所有制企业及其劳动者符合劳动法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和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第六, 支付与领受形式不同。支付与领受安置费属职工自愿申请并与企业达成协议,属双方法律行

7、为故应当有书面协议予以确认。而领取一次性经济补偿金无需职工申请,属企业单方法定义务,无须书面双方确认之要求。第七,领取后的结果不同。领取经济补偿金后对职工没有任何影响,职工档案进人才市场,可自由流动,职工可自主择业,职工再次就业后可随时提走档案。若职工未能就业,则可领取失业保险金。而领取一次性安置费则有相当限制。依现行地方的规定,领取安置费的人员从理论上讲可视为自谋职业人员,即个体户(或说好听点属个体老板),而不属于失业人员。因此,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金。另一个关键问题是,领取安置费的人员其人事档案是要要被封存(注:即冻结)的,不能自由流动。如果职工找一个民营企业,或者其他不需要人事档案的单位,

8、可正常就业,但如果找党政机关、学校、医院等事业单位就不行了,因为你的档案是调不走的。其中的道理,前面已经讲过了,此处不重复。石家庄市有一个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专门负责保管被封存的档案。它紧临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有关这方面的问题,石家庄市的朋友也可去这两个地方询问。这两个单位的地址:石家庄市向阳路25号。石家庄市社会保险局咨询电话:石家庄市双利劳动保障事务所咨询电话:以上分析可证,一次性安置费与一次经济补偿金有着明显的区别。另外说明,有的地方政府在制定本地区的地方性规章或地方性法规时为防止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再享受失业保险金就的明确将“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设定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之一,吾

9、认为这明显又与国务院颁布的失业保险条例相抵触。失业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一)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二)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其中“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是指下列五类人员(一)终止劳动合同的; (二)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失业保险条例属行政法规,上述行政法规及行政规章对领取失业金的失业人员已作明确规定,地方性

10、行政规章或地方性法规将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作为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前置条件,属于下位法限制或者剥夺上位法规定的权利。各地方将“未领取一次性安置费”作为享受失业救济法定权益的前置条件的做法是错误的,此类规定也是无效的。如果为此与失业保险金发放机构发生争议,可以对其提起行政诉讼。领取一次性安置费的人员仅存在于关闭破产的公有制企业,这些人员只是社会成员的一部份而不是全部。企业在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时负有向劳动者准确详细说明安置方案的义务,自愿选择一次性安置的职工要订立解除劳动关系协议书,特别是对自谋就业而不能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有关情形该当约定明确而具体。在多年收治肝病、出血热、麻疹、艾滋病等传染病的临床实践中,逐步认识到中医药在传染病防治领域的优势,因此在制定医院长期发展规划中,有步骤的增加中医药在整体医疗工作中的比重,不断加强中医学科建设of rural drinking water sources, protection of drinking water sources in rural areas by the end of the delimitation of the scope of protection, complete with warning signs, isolating network protection facil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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