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方承诺书效力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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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单方承诺书效力范文 单方承诺书效力:婚内保证书的效力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发生矛盾后有过错的一方为了和好自己主动或者应无过错一方的要求而出具保证书该保证书的内容通常涉及夫妻之间的婚姻关系是否解除子女抚养权归属以及夫妻财产的分割处理等问题因此如何认定婚内保证书的法律效力对在离婚纠纷中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保证书具有法律效力必须满足三个条件: 1、保证书是其的意思表示 2、保证书的内容没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3、保证书的内容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原则 二、关于婚姻关系是否解除的保证 我国婚姻法明确规定婚姻自由这既包括结婚自由也包括离婚自由其中婚姻法第31条对协议离婚做了明确规定:“

2、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因此除了离婚的合意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取得离婚证双方的婚姻关系才能解除婚姻法第32条对诉讼离婚做了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准予离婚”因此人民法院只能依照婚姻法第32条以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破裂为标准查明案件事实判断双方是否达到法定离婚条件判决是否准许离婚 三、关于财产分割问题的保证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因此在婚内保证书中关于财产如何分割处理的约定本质上是有过错方对无过错方所做的损害赔偿保证即夫

3、妻一方若违反保证要对另一方进行经济上的补偿除了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外即重婚的、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的、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对于其他导致感情破裂的情形双方作出的损害赔偿约定人民法院经审查是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存在欺诈、胁迫和趁人之危等可撤销的情形并且不违反法律和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应该予以支持 四、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 婚姻关系具有人身属性不同于仅调整财产关系的合同法所说的合同关系因此对于协议中有关放弃抚养权的承诺虽并不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因为婚姻法并未赋予婚姻当事人就离婚诉讼之外的其他阶段可以对离婚子女抚养权进行协商或者做单方承诺的权利因此关于协议中

4、自愿放弃孩子抚养权的规定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婚姻法第36条允许夫妻对哺乳期后的子女抚养问题自行协议解决但是此时的协议已经进入诉讼程序人民法院应依职权对双方的协议进行审查如果夫妻双方就子女抚养问题协议的结果不利于子女的身心健康和保证子女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因此夫妻双方在诉讼前关于子女抚养问题的保证并不当然具有法律效力只能作为人民法院在处理子女抚养问题时的一个参考因素 五、婚内借条的效力 我国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16条规定:“夫妻之间订立借款协议以夫妻共同财产出借给一方从事个人经营活动或用于其他个人事务的应视为双方约定处分夫妻共同财产的行为离婚时可以按照借款协议的约定处理”因此法律承认婚内借条的效力但是婚内借款协议要获得支持其前提条件是借款必须是的对于并没有借款的合意以及借款事实的存在人民法院对其不予认可 总之“婚内保证书”很大程度上是一种“君子协定”当事人想以此在离婚诉讼中取得主动仅靠保证书是不够还需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才能实现在法庭上如果一方对保证书的内容不予认可另一方则需要拿出可靠的证据来证明保证内容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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