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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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十一章 税务稽查的检查第十一章 对税务稽查的执法检查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法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纳税义务、扣缴义务情况所进行的税务检查和处理工作的总称,它包括日常稽查、专项稽查、专案稽查等。税务稽查的主要内容有选案、实施、审理、执行。第一节 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的执法检查一、 执法依据(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二)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办法(国税发199853号);(三)国家税务总局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办法(国税发1998211号)。二、 执法程序(一)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1、受理(1)县或县以上税务机关的稽查局设立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对

2、举报纳税人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予以受理。(2)举报中心按以下要求受理举报:受理口头举报,应当将举报情况写成笔录,向举报人宣读或者由举报人阅读,经确认无误后,由举报人签字或者盖章;受理电话举报,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如实记录;受理电话举报或者口头举报,征得举报人的同意,可以录音;信函(来信)举报;举报人认为方便的其他形式的举报;接收上级转办、税务机关各级领导收到举报材料,批交本举报中心办理的举报;接收下级举报案件中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税务部门管辖的举报,上报本举报中心后,经领导审批由本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接收下级上报的重大举报

3、案件,经领导审批交由本级直接查处的举报案件;接收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材料并转交本级举报中心办理的举报。(3)登记报批举报中心根据受理的举报材料内容,汇总登记举报案件管理台账,并逐案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整理、归纳举报重点,提出以下几种拟处理意见,连同举报具体资料,报领导审批:经案情初步分析认为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的拟处理意见;经初步分析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暂存待查的拟处理意见;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税务部门管辖的举报,提出请上级税务部门批示的拟处理意见;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应当逐项填写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

4、件摘要登记表,提出同时向本级税务机关领导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报告的拟处理意见,并可提请上级税务机关组织查处;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其他举报案件,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进行稽查的拟处理意见;属于下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向本级稽查局领导提出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或督办的拟处理意见;其他举报案件,提出转下级稽查局查处的拟处理意见;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提出移送本级税务机关监察部门或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拟处理意见。2、处理收到领导已审批的资料,根据审批结果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处理:(1)内容不清的实名举报,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请举报人补充情况的,联系举报人要求其补充举报,然后重新填写税务违法

5、案件举报登记表,连同补充的举报材料,上报领导审批;(2)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认为举报的事项尚不具备调查价值的,予以暂存待查处理;(3)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基层税务部门管辖的举报,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请上级税务部门批示的,将举报原件及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报送上级税务部门;(4)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上报的,将重大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摘要登记表和举报材料分别上报本级税务机关领导和上级税务机关;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其他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查处的,按照领导批办意见,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传递给批办单位办理;收到上级对本级报送的重大案件由上级直接查处的批

6、示,作撤案处理; (5)属于下级稽查局管辖的重大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由本级稽查局直接查处的,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传递给批办单位办理;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由本级督办的重大案件和由下级稽查局查处的其他举报案件,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及举报材料转下级税务机关处理。(6)不属于本级稽查局管辖的举报案件,经本级稽查局领导审批同意移送有管辖权的机关处理的,填制转办单将举报材料予以移送;(7)举报事项的移送,重大案件的报告,应当在接到举报后7日内办理;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3、举报案件查处结果的反馈(1)对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查报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应当在60日内

7、上报查办结果,案情复杂的,时限可以延长,但应当上报查办情况。上级不要求查报结果的,要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2)对本级举报中心移送或者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除有特定时限外,承办机构应当在60日内将查处情况回复举报中心或者报告批办的领导,必要时,抄送本级税务机关监察部门。(3)上级稽查局对下级稽查局报告的举报案件处理结果,应当认真审查。对于事实不清、处理不当的,应当书面通知下级稽查局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依法处理。4、对举报人的保护(1)举报的受理、登记、办理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2)严禁泄露举报人的姓名、单

8、位、住址等情况;严禁将举报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3)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举报人;对匿名的举报书信及材料,不得鉴定笔迹。(4)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除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姓名、单位。5、报表统计和资料归档(1)办结的举报案件,应当按照规定立卷归档。(2)对于举报案件及其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季度要进行汇总分析,产生税务稽查信访基本情况统计表、税务违法举报案件查处情况统计表表一、表二。在本期末后的15日内报告上级举报中心,并抄送本级监察部门。上级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应当及时报告情况。(二)税务稽查举报奖励管理1、确立举报奖励对象同时

9、符合以下条件的举报人为举报奖励对象:(1)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举报人);(2)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仅限于实名举报人;但对匿名举报案件查实后,举报人提出奖励申请,而税务机关可以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酌情给予奖励;(3)同一税务违法行为被多个举报人联名分别举报的,主要奖励最先举报人。举报顺序以负责查处的税务机关或所属举报中心受理举报的登记时间为准。但其他举报人提供的情况对查清该案确有直接作用的,可以酌情给予奖励;(4)对两个或两个以上举报人联名举报同一税务违法行为的,按一案进行奖励,奖金由举报第一署名者或者第

10、一署名者委托的其他署名者领取。2、确定奖励方式(1)物质奖励。税务违法举报案件经查实并处理后,根据举报人的贡献大小,按照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没有应纳税款的,按照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掌握计发奖金,每案最高数额不超过人民币10万元;对有重大贡献的举报人,经省级税务机关批准,奖金限额可以适当提高;具体奖金数额标准及审批权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确定;物质奖励不适用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2)精神奖励。对有突出贡献的举报人,税务机关除给予物质奖励外,还可以给予相应的精神奖励;但公开表彰宣传必须事先征得举报

11、人的同意。举报人取得的奖金收入,依照有关规定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3、通知领奖举报中心应当在案件查结后一个月内,对符合举报奖励条件的,根据举报人的申请填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并注明有关事项,报有关领导审批后,制作并送达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通知举报人领取奖金。4、奖金发放(1)核实身份。举报人应当在接到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奖通知后三个月内,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经举报中心审核确认后,到指定地点领取奖金;逾期不领取的,视为放弃权利。(2)举报人领取奖金。举报人领取奖金时,应当在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上签名,并注明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号码及填发单

12、位。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由举报中心作为保密件管理。领取奖金的财务凭证另行制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的式样,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制订。(3)办理手续。对经审核符合领奖条件的,举报中心填制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财务凭证只注明举报案件名称、编号和举报奖金数额及审批人,经办人的签名,不填写举报内容和举报人姓名及身份。三、 执法检查(一)对税务稽查举报案件管理的执法检查通过计算机调取举报税务违法案件登记的名单,从中选取需要检查的户数,按所选户数调取档案资料进行全面检查。1、 查档案资料是否齐全。2、 受理举报的范围是否是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

13、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3、 举报中心填制的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填写是否符合要求,重点检查举报内容是否填写清楚,拟处理意见是否得当,记录人、承办人是否签字(盖章);是否报领导审批,是否按领导审批意见将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登记表及时转交承办部门,对不属于本级管辖范围内的,是否填制转办单并将举报材料同时移送有管辖权的税务机关。4、 举报案件查处结果反馈的检查。通过检查上级部门要求查办的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和本级承办结果的报告,核对:(1)上级税务机关及其所属举报中心交办并要求报送查处结果的时间与本部门承办结束的时间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在上级规定的时间内承办,并反馈结果

14、,最长的时间有无超过60日;案情复杂,需要延长时限的,是否上报阶段性的查办结果;上级不要求上报查办结果的,是否定期汇总上报办理情况。(2)通过检查本级举报中心移送给下级或领导批办的举报案件举报案件核查通知单规定的承办时限要求与下级承办机构承办结果的报告时间进行比对,检查承办部门是否在规定时间内承办,并及时反馈承办结果,没有规定时限的,是否在60日回复承办结果。(3)对举报人是否保密。通过座谈了解是否有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举报材料或者将举报情况、举报人情况透漏给被举报人情况发生;调查核实情况时,有无出示举报材料原件或复印件暴露举报人身份现象;通过检查媒体对举报案件的宣传报道材料,检查有无公

15、开宣传报道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情况,如果有可以通过向举报人了解是否征得其同意。(二)对税务稽查举报奖励管理的执法检查1、抽查稽查举报奖励的有关档案资料、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进行检查。2、通过档案资料了解举报奖励的对象是否是举报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和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发票,以及其他税务违法行为的有功单位和个人。3、通过核对税务违法案件举报奖励付款专用凭证、税务违法案件举报领取奖金财务凭证,凭证上是否注明举报编号、举报案件名称、举报人姓名、单位或住址、工作证号码、居民身份证号码、举报人或领款人是否签名,奖金发放机关是否加盖公章,举报中心经办人、财务科经办人是否签字;举报人领取的奖金金额是多少,将奖励举报人的奖金数额与税务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实际入库的查补税款、罚款进行比较,检查是否在实际追缴税款数额的5%以内,没有应纳税额的,是否在实际追缴罚款数额的10%以内,有无按税款和罚款的合计数额作为基数提取支付奖金情况;对支出超过10万元的,是否有省级税务机关批准文件;核对领取举报奖励人员姓名,是否有税务、财政、审计、海关、工商行政管理、公安、检察等国家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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