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证 据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4856575 上传时间:2019-10-10 格式:DOC 页数:17 大小:48.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第八章 证 据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第八章 证 据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第八章 证 据_第3页
第3页 / 共17页
第八章 证 据_第4页
第4页 / 共17页
第八章 证 据_第5页
第5页 / 共17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第八章 证 据》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第八章 证 据(17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 第八章 证 据第一节 刑 事 证 据 概 述一、刑事证据的概念 对于刑事诉讼证据,在法律制度、司法实践和法学理论上有不同界定,他们分别从不同方面阐明其特性,揭示其内涵,揭示这一概念所反映的对象的本质。大体上可分为以下三种定义方法:一是证据事实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l款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据此,刑事诉讼证据应该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证据事实说在确认对案件事实的证明能力的基础上强调证据是一种客观事实,是证据的实质定义。二是证据材料说。我国刑事诉讼法第42条第2款又规定了以下七种证据形式,并规定:“以上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在这里,证

2、据的内在规定性已不仅仅是一种事实,同时也指证据事实的载体即证据的形式,如物证、书证、证人证言等。证据材料说,可以视为证据的形式定义。三是证据手段(或证据方法)说。这是国外学者经常使用的证据界定方法。如法国拉普斯大百科全书对证据的定义是:“证据就是为了确定某一个法律事实的真实情况(或某一文件的存在)所使用的手段”。 这种定义强调证据作为证据手段的功能,可以称其为证据的功能定义。刑事诉讼证据是指对指控事实的裁判者获得确定裁判的基础所依赖的一种手段。它包含两方面含义:一是证据方法,二是证据资料。所谓证据方法,是指含有据以认定事实的资料的场所、物品或者人;所谓证据资料,是指对证据方法进行调查可以获得的

3、内容。前者是证据的外部形态,后者是证据的实质内容。以证人证言为例,提供证言的证人便是证据方法,而证人的陈述内容则是证据资料。同理,作为证据的物品便是证据方法,通过对物品的检验而得知的该物品的性质、形状及其变化,则是证据资料。可见,证据总是证据方法的形式与证据资料的内容的统一。 二、刑事诉讼证据的特征刑事诉讼证据作为定案的根据,具有以下三个特征:(一)客观性客观性是指作为案件证据的客观物质痕迹和主观知觉痕迹都是已经发生的案件事实的客观遗留和客观反映,是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的客观存在。具体体现在:其一,诉讼证据有自己存在的客观形式,并且这种形式可以为人的认识所感知。如果不具有能为人们在现有条件

4、下所感知的形式,它就不能被人们认识并被用作诉讼证据证明案情。其二,诉讼证据所反映的内容必须是客观的,是不以当事人和司法人员主观意志为转移的。一切主观臆断、想象都不可以作为证据。证据中包含的虚假内容也不具备证据的本质属性。(二)相关性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案件事实有实质性联系并对案件事实有证明作用。主要从四个方面理解:其一,相关性是证据的一种客观属性。即证据事实同案件事实之间的联系是客观联系而不是办案人员的主观想象和强加的联系。它是案件事实作用于客观外界以及有关人员的主观知觉所产生的。其二,证据的相关性应具有实质性意义,即与案件的基本事实相关。在刑事案件中是指关系当事人是否犯罪、犯罪性质及罪责的轻

5、重等,与这些基本事实无关的证据材料则不具有相关性。其三,相关的形式或渠道是多种多样的,有直接联系和间接联系,必然相关与偶然相关等。但联系如果过于间接,相关性太弱,这样的证据就可能不视为具有相关性,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其四,相关性的实质意义在于证明力,即有助于证明案件事实。可以说考察分析证据的相关性的落脚点应该在证据的证明力。(三)合法性合法性又叫可采性,是指一定的事实材料符合法律规定的采证标准,可以被采纳为诉讼证据。采证标准包括:一是由法定的主体提出和收集。在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为证人。鉴定结论只能由具有特定资格和有鉴定权的人员出具才

6、可以被采纳为证据。收集证据也是如此,有的证据或采取某种特定方法收集证据只能由特定主体实施。如搜查只能由具有侦查权的国家机关实施。二是符合法定程序。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办案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严禁刑讯逼供和引诱、欺骗、威胁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三是具备法定形式。我国规定了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等七种形式,除此之外,原则上不得采纳。四是不违反有关证据规则。禁止非法取证是普遍的规则。 第二节 刑事诉讼证据的分类一、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根据证据来源的不同,证据可以分为原始证据和传来证据。原始证据是直接来源于案件真实的“第一手”的证据材料

7、,如当事人、证人就案件事实的亲自所为、亲身感觉、亲眼所见所作的陈述,物证、书证的原件与原物,直接录下作案经过的视听资料的“母带”、原盘等。传来证据是经复制、转述等中间环节形成的“第二手”证据材料,如证人转述他人告知的案情、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的复制品、复制件等。划分原始证据与传来证据的主要意义在于:其一,确立一种“最佳证据观念”。由于传来证据是由原始证据派生的证据,在原始证据被复制和转述的过程中,可能出现所含信息减损和扭曲的可能,因此一般说来,传来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不及原始证据。办案人员在不忽略传来证据的同时应尽力寻找原始证据。其二,注意审查形成传来证据的中间环节掌握传来证据可能出现的失真,

8、以免判断事实出现失误。就被告人、被害人及证人的陈述而言,原始证据的可靠性和证明力显然大于传来证据;书证原件、原本证明效力大于复制件、抄件。但物证则不然。在现代,对于物证的固定、保全以及发掘物证的证明能力,常常需要借助现代科技手段,即如对被告用赃款购置的大件物品和不动产,只有用拍照、录像等方法形成物证的复制材料在法庭予以出示,这样的证据不宜被审视为次佳证据。又如现场指印,通过照像等途径才能被鉴定确认,因此就证据效力而言,作为传来证据的指印照片与作为原始证据的现场指印不应有最佳与次佳的区分。 在我国诉讼制度中,传来证据的作用主要表现在:通过传来证据可发现和收集到原始证据;利用传来证据可以检验原始证

9、据的真实可靠程度;在没有原始证据或不必使用原始证据的情况下,经过合法查获得的传来证据仍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二、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根据证据与案件事实间相互联系的性质,证据可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在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的划分是以能否直接说明案件的主要事实为标准。凡是能直接说明案件主要事实的某一证据为直接证据;凡是不能单独直接证明,需要和其他证据结合起来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为间接证据。 案件的主要事实,是关于犯罪事实是否发生以及由何人所为的事实。例如,在杀人案件中,声称目睹凶杀情况的证人的证言是直接证据,因为被告杀死被害人是案件的主要事实。另一方面,有人证和书证证明被

10、告购买枪支、在枪支上检查出被告指纹、经鉴定致被害人死亡的子弹是从这支枪发射的、有人证实被告有作案时间而且事前曾威胁被害人等等,这些都属于间接证据。因为这些证据就其单个而言,并不能证明被告人杀人这一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证明与主要事实有关的某一事实或某个情节。由于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都不能单独说明案件主要事实,因此属于间接证据。而常见的直接证据包括:关于案件主要事实的被害人阵述、证人证言、被告人口供,以及能够反映案件主要事实的书证和视听资料等。将证据划分为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有利于揭示这两类证据的特征及其运用规律,帮助办案人员正确认识证据在证明案件事实中的作用,尤其是帮助他们掌握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

11、况下,靠间接证据定案的要求和方法。 直接证据的基本特征是能够单独地、直接地证明案件主要事实,其优点在于证明力强,运用简便,只要直接证据属实,就可据以定案。然而,直接证据通常数量较少,往往不易取得,而且多为言词证据,其失真的可能性大,不稳定性较强,这是直接证据的弱点。因此,运用直接证据需注意查证核实,直接证据之间以及直接证据与间接证据之间应彼此吻合,相互映证。间接证据的基本特征是不能独自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只能与其他间接证据相结合或与直接证据相佐证才能达到互证明目的。因此间接证据具有证明关系上的间接性、证明方法上的推断性、证明作用的相互依赖性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运用间接证据定案的难度大而且容易发

12、生差错。但是,大多数情况下,罪犯实施犯罪行为时留下的间接证据数量较大,而且较易收集,加之这些证据多为物证、书证,或者是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等,一般不容易受人们主观影响发生变异,失真可能性较小,稳定性相对较高。尤其是随着权利保护制度的发展,在刑事诉讼中贯彻自白任意性法则的情况下,被告人的供述更加难以取得,那种依靠口供或者主要依靠口供定案的证明方式越来越过时,因而间接证据的证明作用及运用规则更值得我们重视。间接证据常常是侦查破案的线索,对司法证明而言主要作用表现在:其一,辅助证明作用。它是鉴别、印证、强化直接证据的重要手段。直接证据往往是通过间接证据得到检验和佐证的,许多案件都是通过直接证据与间

13、接证据的相互印证得以证实的。在这些得到证明的案件中,缺了直接证据不行,少了间接证据也难以定案,除非重新搜集证据予以补强证明。其二,独立证明作用。间接证据虽然具有相互依赖性,但在缺乏直接证据的情况了,凭多个间接证据所形成的符合证明条件的“证据群”,也能证明案件事实。以间接证据定案的证明条件及证明规则是:其一,用来证明案情的间接证据必须真实可靠。其二,所有间接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据体系,即案件事实的基本环节都有相应的间接证据予以证明。其三,根据全部证据足以得出确定的结论,该结论应当具有排它性。三、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根据证据在刑事诉讼中不同的证明作用,可以分为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被告

14、人有罪以及应当从重或加重处罚的证据,就是控诉证据;凡是能够证明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应当减轻、免除被告人刑事责任的证据,是辩护证据。划分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的基础,是在刑事诉讼中存在着控诉与辩护这两种相互对抗的诉讼职能以及诉讼证据所含信息的特定性。控诉证据服务于控诉职能,辩护证据服务于辩护职能。对证据作控诉和辩护的划分,其基本意义有两点:一是便于控辩双方把握证据的性质和不同特点,运用证据完成其控诉犯罪的举证责任或有效地行使其辩护权利;二是便于确立司法官员收集证据、客观认定事实的“客观义务”。实施刑事诉讼的公务人员,应对于被告有利和不利的情况均予注意,这是各国刑事诉讼法的普遍要求。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

15、,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和审判人员必须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够证实被告人有罪或者无罪、犯罪情节轻重的各种证据。司法人员上述“客观义务”确立的逻辑前提,就是将诉讼证据划分为控诉和辩护证据,在此基础上,要求司法人员全面收集、使用,综合予以判断。运用控诉证据和辩护证据,还应当注意这两类证据的划分仅具有相对的意义。这种相对性表现在:一是证据属于控诉一类或者辩护一类是相对于指控而言的。二是二者相互包含、亦此亦彼。一个证据材料可能只含有对被告有利或对被告不利的单个的证据信息,这是单一证据。但许多情况下,可能既含有控诉因素,又含有辩护因素,是复合证据。对于复合证据,不能简单的划分为控诉证据或辩护证据,而应当辩证认

16、识,辨证应用,既注意其中的控诉信息,又注意其中的辩护因素,从而实事求是、恰如其分地对案件事实作出认定。三是某一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可能随情况的变化和认识的深化发生改变。在特定的诉讼中,对证据的控诉属性或辩护属性的确定,有可能受某些客观条件或办案人员的主观认识影响,当情况变化或办案人员的认识发生变化时,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作用亦可能随之改变。认识控诉证据与辩护证据分类的相对性,有利于我们保持思维的灵活性,注意诉讼证明的复杂性,不断深化对证据和案件事实的认识。四、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人证和物证)从证据的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角度,可以把证据分为人的陈述和实物证据两类。人的陈述是以人的语言表述作为存在和表现形式的证据,而陈述的内容应当是有关案件事实的直接和间接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