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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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章 船舶租用合同第一节 船舶租用合同概述一、船舶租用合同(一)船舶租用合同的概念1、含义。船舶租用合同(Charter Party)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期限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2、种类。我国海商法规定的船舶租用合同包括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和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两种形式。在一些国家还包括航次租船合同。(二)船舶租用合同的订立1、船舶租用合同一般都以书面形式订立。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28条的规定,无论是定期租船合同还是光船租赁合同,均应以书面形式订立。2、实践中的做法。船舶租

2、用合同通常是在双方当事人选定的合同格式基础上,对格式中所列条款,按双方意图进行修改、删减和补充而达成一份有效的书面协议。二、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法律(一)有关规则的国际现状1、目前,国际上没有关于船舶租用合同的国际公约。2、英美国家的法律对此种合同不作规定,双方当事人按“合同自由”原则商订合同。3、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律一般对此种合同并不作规定,或不作强制性规定。(二)我国海商法的规定1、规定。我国海商法第6章规定了船舶租用合同,其中第127条规定:“本章关于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权利、义务的规定,仅在船舶租用合同没有约定或者没有不同约定时适用。”2、规定的性质。有关规定均为任意性条款。第二节 定期租船

3、合同一、定期租船合同的概念 P187-188(一)船舶定期租船合同的定义 P1871、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又称期租合同。2、我国海商法第129条所作的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定期租船合同的特点 P1881、船舶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船员,负责船舶航行和船舶内部管理事务,并负担船舶的日常固定开支(Daily Cost)。2、承租人有权指挥船舶营运,并负担船舶营运费用,该营运费用称“航程使费”(Voyage Cost)。3、船舶出租人获得的报酬是租金,而不是运费

4、。4、船舶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但承租人对船舶有使用权和收益权。(三)定期租船合同的主要格式1、目前,国际定期租船合同格式较多。2、美国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租约代号“土产格式”(Produce Form)。由纽约土产交易所于1913年制定,经过多次修订。1993年修订后,租约代号为“NYPE93”。此格式在船舶出租人和承租人双方权益的维护上,显得比较公正。3、中国的定期租船合同(Time Charter Party),租约代号:“中租1980”(SINOTIME 1980),由中国租船公司制定。此格式较多地维护承租人的利益。二、定期租船合同当事人的主要权利义

5、务 P190(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P190-1951、交付约定船舶。我国海商法第131条规定:“出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船舶。”船舶规范,交船,租期2.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承租人:有权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向船长提出与运营有关的指示。(租船人指示条款)租船人准时如数支付租金(租金支付条款)租船人:有权停租(停租条款)租船人:在合同期限内可以转租,但应通知出租人,原合同不受影响。租船人:运送约定的合法货物的义务。运输活动物或危险货物需征得同意。(运送合法义务条款)租船人: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航行。(航区条款)租船人:到期应将船舶以良好状态交还出租

6、人。出租人:对承租人的货物、财产(主要指燃料)和转租收入享有留置权。(留置权条款)2、船舶适航性担保责任。我国海商法第132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交付的船舶应当适于约定的用途。”3、履约期间的义务。(1)出租人对船舶适航性的担保责任在船舶出租期间应保持有效。船舶在租期内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其他状态,出租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使之尽快恢复。 我国海商法第134条的规定。而且,在实践中,有关费用如修理费由出租人承担。(2)支付应支付的费用。(3)要求船长等服从承租人合理的指示。4、收取租金,保有撤船权和留置权。按照我国海商法第140-141条的规定,(1)出租人

7、有权收取租金;(2)在承租人不按期支付租金的情况下,出租人有权撤回船舶,请求赔偿;(3)而且出租人还可以对船上的货物行使留置权。5、船舶转让权。我国海商法第138条的规定,见第194页。(1)出租人可以转让其船舶;(2)出租人应及时通知承租人;(3)原合同由受让人与承租人继续履行。6、责任和免责。(1)一般适用契约自由;(2)主要责任是上述责任,如船舶适航和维修;(3)免责可以通过协商在合同中明确,也可以径直使用“首要条款”。(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P195-2041、支付租金。(1)租金是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的租船费用;(2)但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33条的规定,船舶不符合约定的适航状态或者其

8、他状态而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的,对因此而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2、按合同约定使用船舶。承租人有权在租期内使用船舶,但要受约定的使用范围的限制,如应在约定的航行区域营运,运输约定的合法的货物等。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35条的规定,承租人用所租用的船舶运输约定的货物以外的货物,以及未经出租人的同意而运输活动物或者危险货物的,应赔偿因此给出租人造成的损失。3、提供与营运有关的物料、支付与营运有关的费用。第200页。4、承租人可以转租。(1)但是承租人应当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2)转租后原租船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不受影响。承租人与出租人仍履行原合同,而承租人与第三人则履行转让合同

9、。 我国海商法第137条的规定。5、按期交还船舶。涉及到还船的通知、时间(如最后航次)、地点、船舶状态等问题。第三节 光船租赁合同一、光船租赁合同的概念(一)光船租赁合同的含义 P2051、光船租赁合同(Bareboat Charter Party)又称“过户租赁合同”(Demise Charter Party),2、我国海商法第144条的规定。“光船租赁是指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二)光船租赁合同的特点 P2061、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交付一条未配备船员的“”(Bareboat),在租期内

10、船舶由承租人占有,使用、经营,船舶出租人仅保留对船舶的处分权。光船租赁合同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2、责任承担分离。(1)出租人提供空船,承租人负责配备合格的船员,负担一切营运费用、责任和风险。(2)承租人是二船东,由该船发生的海事请求,请求人可以申请扣押该船或承租人自有的其它船舶,但不能扣押船东(出租人)拥有的其它船舶。3、可能构成分期付款购买船舶的协议。 我国海商法第154条的规定,见教材第211页。很多光船租赁合同订有“租购条款”(Lease Purchase Clause),在承租人按合同约定向出租人付清租购费时,即取得船舶所有权。这种合同叫做“光船租购合同”,它实际

11、上是一种分期付款购买船舶的协议。4、光船租赁关系属于债权债务关系,但也具有某些物权的特征,表现为合同成立后排斥出租人或第三人的侵犯,如:(1)“买卖不破租赁。”即使出租人将船舶转让给第三人,原光船租赁合同继续有效,新船舶所有人必须尊重承租人对船舶的租赁权。(2)出租人无权任意设立抵押权。我国海商法第151条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期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出租人违反前款规定,致使承租人遭受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5、光船租赁与不动产抵押有类似之处,因此应依法办理光船租赁登记。见教材第206页下面。(三)光船租赁的格式合同1、目前国际上使用比较广泛的光船租赁合同格式是波

12、罗的国际航运公会(BIMCO)于1974年制定的标准光船租赁合同(Standard Bareboat Charter),租约代号“贝尔康”(BARECON)。它有A、B两种格式,分别称为“BARECON A”和“BARECON B”。2、另外,也有其他一些标准格式。二、光船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一)出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P207-208与定期租船合同相比,光船租赁合同的出租人义务要简单得多。1、交付船舶。(1)出租人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人交付船舶。(2)出租人在交船前或交船当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并保证船体、船机和设备等各方面适合于约定的用途。(3)出租人应向承租人

13、交付各种船舶文件,使承租人能成为船舶真正的“善意的主人”。 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6条的规定,出租人不履行上述交付船舶义务的,承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2、出租人必须保证未将船舶抵押。(1)出租人必须保证在交付船舶时未将船舶抵押;(2)在光船租赁合同有效期间也不得擅自抵押已出租的船舶。 我国海商法第150条规定:“未经承租人事先书面同意,出租人不得在光船租赁间对船舶设定抵押权。”(3)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人所负的债务致船舶被扣押的,出租人应当保证承租人的利益不受影响。(4)船舶上已设有抵押权,出租人应当事先向承租人说明。3、在租赁期间检查船舶的权利。4、收取租金与撤船

14、权。(二)承租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P208-2101、取得约定的船舶。2、支付租金。承租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连续超过7日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3、负责船舶的保养和维修。我国海商法第147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负责船舶的保善、维修。”4、办理船舶保险。根据我国海商法第148条的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承租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人同意的保险方式为船舶进行保险,并负担保险费用。5、承租人使用船舶不当使出租人遭受损失时负赔偿责任。6、不得擅自转让光船租赁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50条规定:“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承租人不得转让合同的权

15、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方式将船舶进行转租。”这与定期租船合同不同。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可以将租来的船舶同样以定期租船的方式转租,只须将转租的情况及时通知出租人即可。7、不在船舶上设置任何留置权。三、三种租船合同的比较 P188(一)对船舶的控制情况1、航次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只取得对船舶或特定舱位的使用权,出租人保有船舶的占有、收益、处分权。2、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取得了船舶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船舶的具体营运事务,由承租人安排。出租人保留对船舶的占有权和处分权。3、光船租赁合同的承租人取得了对船舶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出租人仅保留处分权。如果是订有租购条款的“光船租购合同”(Bareboat Charter With Hire Purchase),则在承租人付清最后一期租购费时,船舶所有权也转归其所有。(二)关于船舶的营运费用1、与船舶有关的费用,通常划分为以下三种:(1)资本费用(Capital Cost),指建造船舶的成本,加上给船舶配备装卸设施、属具所产生的费用;通常表现为该船的市价。(2)营运成本或每日费用(Running Cost, Daily Cost),是指船舶在营运作业中,每天都会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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