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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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会议记录第一阶段 开幕式时间:2009年9月26日9:00-10:00地点:“天下凤凰”酒店附楼二楼“湖南厅”主持人:屈茂辉(湖南大学法学院教授、湖南省民商法研究会会长)记录人:周晓敏、孙亚贤、邹赛兰为配合中国侵权责任法立法,深化侵权责任法理论和实践中的疑难问题研究,增进法官与学者间的学术交流,由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湖南省法学会民商法研究会、湖南省法官协会共同主办“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重大问题研讨会”,于2009年9月25-27日在湖南省凤凰县召开,会议由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吉首大

2、学法学院承办。主持人(屈茂辉):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和来自各地的法官,大家好!在这秋高气爽的日子,我们聚集一堂来到美丽的湘西来参加本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下面我来介绍一下参加会议的主要领导,嘉宾。出席会议的有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崔建远教授,烟台大学法学院教授郭明瑞教授,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立新先生,吉首大学副校长白晋湘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聂述昌先生,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杨亚平先生,湘西自治州政法委书记龙德忠先生,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刘凯湘教授,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张兰委员,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温世扬教授,最

3、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吴兆祥法官。下面有请承办单位之一的湖南省湘西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院长李立新先生致辞。李立新: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朋友们,很高兴我们在山清水秀的凤凰迎来了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这次年会既是法官与学者交流的平台,又是侵权法立法的学术研讨会议,本届论坛谈的成功举办,有利于创办边城审判制度,加强法官与学者之间的交流,衷心的祝愿本次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立法学术研讨会圆满成功。主持人(屈茂辉):谢谢李立新院长,下面请吉首大学副校长白晋湘教授致辞。白晋湘: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朋友,我代表吉首大学,向来自全国各地的专家学者表示热烈的欢迎。我们吉首大

4、学创建于1958年,是周恩来总理亲自批准的建在少数民族地区的综合性大学大学,目前已经发展成为拥2万余名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有55个本科专业,涵盖了11大学科门类,2000多师生员工,150位教授拥有国家级教学示范中心,国家级的、省级的教学科研成果,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有突出的成绩。这对于一个民族地方的高校来说是非常不错的,我们也有法学院,法学的研究生,希望各位教授对我们吉首大学的法学给与指导和帮助,提高他们的科研水平。希望各级领导学者给与吉首大学帮助。朱镕基曾经为吉首大学题词,曾庆红称赞吉首大学有特殊的价值。如果大家有空的话一定要到我们吉首大学去指导,去做客。祝各位代表在湘西身体健康,工作顺

5、利,谢谢大家。主持人(屈茂辉):谢谢白校长,下面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聂述昌先生致辞。聂述昌:尊敬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各位代表,借此机会代表湖南省法官协会,向出席本次会议的专家学者,全国各地法院系统的同人以及关心支持本届会议的其他社会各界代表表示热烈的欢迎与崇高的敬意。法官与学者的互动,互相学习取长补短,这不仅是理论联系实际的捷径,更重要的是帮助我们法官提高司法能力,所以我们今天借着凤凰这个人杰地灵的宝地,各界学者聚集一堂,倡议中国法律的重要篇章,为我国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献言献策,这是一件很有意义的事情。我衷心祝愿这次会议取得圆满的成功,衷心的祝愿各位代表工作愉快,万事顺意,谢谢

6、。主持人(屈茂辉):谢谢聂先生,下面请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教学研究室主任杨立新教授讲话。杨立新:我们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的召开主要有三个意思,第一个,法官与学者对话,给法官与学者提供了一个平台,当然这个平台主要是在民商法领域的。这样一个论坛坚持到今年已经是第六届了,每次都研究一个主题,法官与学者在一起共同的去讨论这些问题,这些年下来也形成了自己的特色,差不多每次会议都会出版一本论文集,这次我们专门讨论侵权责任法修改的问题,也要形成一个侵权责任法论文集。这些年坚持下来我们有一个体会,民法民商法是理论问题,也是实践问题,那么有这样一个平台法官与学者之间直接对话呢,通

7、过碰撞产生火花,那么对于我们法律的制定,司法的发展都有很大的意义。实践证明这是一个好的办法,所以我们还要继续坚持下去,今后要把论坛办的更好。第二点,我们这次专门讨论侵权责任法立法问题,因为侵权责任法的立法已经到了最关键的时期,所以我们法官与学者坐在一起把实践经验与立法成果结合,提供给立法机关,帮助侵权立法。把好的思想向人大法工委汇报,争取写进立法中去。第三点,学术研究永远离不开司法实践,司法实践也永远离不开理论的指导,我想我们通过这样的一个平台能够给法官与学者更多的交流机会,让我们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都能够向着更加丰富多彩的方向发展,这就是我们论坛的宗旨。最后我想说,大家都远道而来我向大家表示

8、感谢,特别要感谢对我们会议提供帮助的地方领导,大学,法院,还有相关的部门,为我们的会议作出了巨大的贡献,让我们在这里有很好的条件开会,谢谢各位,谢谢。主持人(屈茂辉):谢谢杨教授,下面请人民法院出版社社长杨亚平先生讲话。杨亚平:各位早上好,首先我代表人民法院出版社向与会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各位代表,向为这次会议组织工作作出贡献的相关人士表示衷心的感谢。我们法官与学者的论坛是立新教授倡导的也是他冠名的,现在已经是第六届了,在我们法学界和出版界已经具有一定的影响了。提供给专家与法官之间交流的平台,在法官与专家之间搭起了一座桥梁,无论从司法实践到法学理论研究,以及整个法制建设都有很大的意义,

9、我能参加这次会议与在会的各位领导专家研讨法律的热点问题,感到非常的荣幸。预祝大家在凤凰古城能够开心愉快,工作顺利,预祝大会圆满成功。主持人(屈茂辉):谢谢杨社长,最后我们请湘西自治州政法委书记杨德彪先生讲话。杨德彪:尊敬的杨立新教授,各位领导,专家,和各位代表朋友们,今天我们十分高兴地迎来了第六届法官与学者对话论坛暨侵权责任法立法学术研讨会在这里隆重的召开,我受州委书记菏泽中先生的委托代表州政府,州人大,州政协,和全州各族人民向全国远道而来的各位领导,专家学者,朋友表示最真挚最热烈的欢迎。湘西自古就是黔中要地,大自然的鬼斧神工和湘西人民的勤劳智慧创造了湘西的富饶美丽,这里资源丰富是华中有名的桐

10、油之乡,这里风光秀美有悠久的历史文化,浓郁的民族风情,和奇特的山水风光,21世纪中国新的旅游热点,体现了土家族苗族的民风。同时我们希望把这次论坛的成果在实践中得到更早的更充分的运用。我衷心的希望这次论坛能够在法官与学者之间架起一座交流学习的桥梁,希望各界领导,专家,朋友通过这次论坛能够更加支持湘西自治州的建设。希望此次湘西之行给各位留下美好的回忆。最后祝各位嘉宾身体健康,万事如意,祝本届论坛圆满成功。谢谢大家。主持人(屈茂辉):谢谢龙书记,今天的开幕式就到这里,下面我们到楼下进行集体合影。第二阶段 大会主题学术报告阶段时间:2009年9月26日10:20-12:00地点:“天下凤凰”酒店附楼二

11、楼“湖南厅”主持人:刘凯湘(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 张兰(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 温世扬(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 记录人:殷海卉、何琛主持人(刘凯湘):我们现在进行本次研讨会的学术报告阶段,这个5位专题发言的专家教授,既有涉及到当前进行侵权立法的基本情况的介绍,也有侵权法基本理论研究,也有来自审判实务当中的有关侵权损害的这样一些动态的交流, 这是一个内容很丰富,含金量非常高的阶段。这个阶段的发言,五位专题发言人,发言的顺序大概是杨立新教授、崔建远教授、郭明瑞教授、吴兆祥博士和姚辉教授5位,每位主题发言人的发言时间不超过十分钟,或者是八到十分钟。我们的任务就是来控制时间,很巧合的是,

12、我们三个人都是西南政法80级的同学。好,我们先请杨立新教授做主题发言,他的发言主题是关于(草案)的最新进展。有请杨立新教授。杨立新(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谢谢三位主持人。关于侵权法的立法,要简单报告一下,在8月24日,专家进行了研讨会,8月20日进行了一次法官研讨会,经过这两届研讨,侵权责任法草案的基本问题差不多都定下来了。现在要做的工作呢,就是把大家的意见汇总起来报告给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这次立法的进度,在10月下旬,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进行第三次审议,如果审议顺利的话,可能在明年上半年就会通过了。会议已经把这次8月份的稿子提供给大家看了,大家会发现,8月20日的修改稿的变化并不是很明显。会议的材

13、料中,我写了一个侵权责任法立法最新讨论的50个问题,我这个论文归纳总结得算是比较全面的,大家可以看资料。因为时间有限,我没办法介绍这么多问题,下面我简单说几个问题。第一个我想介绍的是论文中的第四个问题,关于第7条和第8条规定的“损害”究竟是大损害还是小损害的问题,多数学者意见呢,这两条规定的是小损害的概念,仅指人身和财产的实际损害,但是立法机关比较倾向的是大损害。大损害就包括妨碍、威胁甚至是危险,并不是只针对侵权损害赔偿。那我们想,在侵权损害赔偿原则之后设置其他条款,可能会更符合实际。这个问题我觉得很重要,立法通过以后,对我们如何理解法条有很重要的作用。第二个问题,我想简单说说死亡赔偿金的计算

14、和标准问题,这次条文的意见就是废除同人不同命的条文,采取同命同价,按照统一的标准进行赔偿。这些年来大家对这个问题讨论的很多,这个会议上专家们也基本上接受了这个立法思想。第三个问题是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范围问题,现在23条比24条好像更加进步了,草案规定“侵害他人人格权、身份权,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受害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法工委接受我们的意见,把“故意侵权”拿走了,但是我们专家学者还不是很满意,希望能够把这部分规定的更好,包括死者人格利益、有特定纪念意义的物品等等都规定拿进来,这样可能会更好。第四个是我写的第十六个问题,关于死者人格利益的保护和胎儿利益的保护问题,在民法中继承法部分对胎儿

15、的利益保护做了相关规定,死者人格利益保护在最高法院司法解释中说的很清楚,但是在现在的侵权法中并没有体现出来,我们学者的建议是是不是把这两个做一个条文或者两个条文来规定,我们学者意见很积极,但是立法机关对这个反应好像并不强烈。第五个问题是关于抗辩事由的部分,第三章的规定还凑合,最主要的问题是我们还是觉得抗辩事由的规定是不是太少了,像被害人的同意与自甘风险都没有被写进去,对此学者意见强烈,而立法机关的态度与学者差异明显。这是一个问题。第六个问题是论文中的第二十二个问题,也就是用人单位的责任问题,大家看到侵权法中有一个规定,将雇主责任和用人单位规定在一个条文中,我们这个还是比较好的,但是还是有不足的

16、部分。如“用人单位”这个词是劳动法的概念,并不是民法中的概念,应该是“用人者” 。另外,“工作过程中”的界定也不清楚,使用“在执行职务中”更加准确。还有,被使用人在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有过错的,应当规定追偿。有人解释,这是一个内部关系,法律可以不做规定,但是这样规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用人者对被使用人的追偿关系,使追偿时缺乏直接的法律依据,没有追偿请求权的法律基础,故需要补充。第七个是论文的第二十七个问题。惩罚赔偿金,原来是规定是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侵权法中尚无规定。现在食品安全法中关于惩罚性赔偿的10倍是“虚张声势”,并没有多大的惩罚作用。我们比较倾向个别规定惩罚性赔偿,比如对恶意产品侵权和恶意环境侵权规定惩罚性赔偿制度。第八个问题,论文中的第二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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