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职称制度的由来与发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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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教师职称制度的由来与发展伴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事业的不断发展,教师职称评聘制度也经历了一个漫长的发展过程。教师职称评聘制度的改革一直是高校和广大教师最为关注的问题之一,也是高校人事制度改革的核心内容。回顾历史,不仅可以使我们总结经验,更为重要的是可以在未来的工作中汲取教训,少走些弯路。因此,研究我国职称制度特别是高校教师评聘制度的历史沿革及其未来走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一、现代职称制度的起源和内涵“职称”最初源于“职务名称”。国际上理论的“职称”内涵通常的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的“衔”或“称号”,而理论上的“职称”内涵应是指

2、专业技术(或学识)水平、能力及成就的等级称号,是反映专业技术人员学术、技术水平、工作能力及工作成就的标志。理论上的“职称”具有如下特征::评定与岗位、职责无关,,不与工资待遇挂钩;;没有数额限制;;一旦拥有,,终身享用;;相同的职称,,评定的标准相同;;与人员使用无关。与职称“概念”相比,,“学衔”是小概念,,适用于高等学校教师和科研人员。除此以外,,“学衔”与理论上的“职称”在内涵上几乎是相同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就是专业技术职务任用制度。 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系统的专门知识才能担负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特点是:有一定的结构比例有明确的职责有一定

3、的任期与工资有明确的对应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是单位行政领导根据工作岗位需要,对经本人申请,并通过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评,认为具备相应条件的技术人员,聘任相应的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国际上通常的定义是:“区别专业技术或学术水平的等级称号”,所以,它是授予专业技术人员的“衔”或“称号”。我国现行的国家职业标准制度是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即所谓的职称制度。由于历史和国情等原因,我国的职称制度体系庞大复杂,不同行业或专业情况差异较大,有许多更待深人探讨及改革的方面,但是都有一个统一的国家职业标准。其基本内容是::专业技术职务是指根据实际工作需要所设置的有明确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并需要具备专门的业务知识和

4、技术水平才能担负的工作岗位。它不同于一次获得后而终身拥有的学位、学衔等各种学术技术称号。建立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度,应当根据实际需要设置专业技术工作岗位,规定明确的职责和任职条件;;在定编定员的基础上,确定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合理结构比例;;由行政领导在经过评审委员会评定的、符合相应条件的专业技术人员中聘任。所以,专业技术职务是根据实际需要设置的工作岗位,是需要具备一定程度的、系统的专门知识才能担负的职务。专业技术职务的特点是:有一定的结构比例有明确的职责有一定的任期与工资有明确的对应关系。我国职称工作已有近650多年的历史。目前,全国共设立了29个职称系列,颁布了相应的职务试行条例。19

5、94年以来,全国又逐步建立起各类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制度33个,约有60多万人取得各类资格。建国初期至1960年,,国家采取专业技术职务任命制,,这时的“职称”是指“职务名称”。1960年至1985年,,我国实行职称评定制度,,据评定结果确定工资,,没有职责要求。1977年9月恢复技术职称,,这里的技术职称含义仍是“职务”名称。但由于经济方面的原因,,工资未能兑现。此时的职称评定工作在客观上带有评定学衔、技术称号的性质。中央于1983年9月1日冻结了全国职称评定工作2。1985年,,“学衔”制在高校做过试点,,最终没有实行。1986年1月,,开始实行资格评审和聘任相结合的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

6、。此次,,国家文件明确了“专业技术职务”的叫法,,但是,,许多省份仍叫“职称”。在实施过程中,,评和聘有分开的情况,,但多数情况没有分开。我国从1990年开始,,陆续组织了许多系列的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各单位在通过考试取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且符合一定年限等其他要求的人员中,进行了聘任,由此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制开始生根。二、中国古代教师职称制度探源(一)助教的起源早在一千六百多年以前,西晋为了世家豪族子弟学习,就创办了贵胄学校国子学,助教就诞生于西晋国子学中。国子学中的助教称为国子助教,其职责很明确,就是一般的专业教员,在国子祭酒和国子博士的总领下,辅佐博士讲授经学。(二)教授的起源教授作为学官

7、始于宋代。教授作为学官大量设置则是在庆历四年(公元1044年),当时宋仁宗诏令各路、州、县立学,置教授为学官,以五经、艺训诲学生。教授的选任标准是严格的,,宋代规定,各府州教授须由地方选聘名师宿儒担任,后又规定必须是制科、进士科出身或由上舍毕业,并作过官的才能充当,,自熙宁六年(公元1073年)起,教授人选要由朝廷直接任命。在古代,教授的品位一般比博士、助教还要低。(三)古代高校教师的选任古代官立大学的主要任务是为国家培养治国安民的官吏,大学教师本身就是国家的职官。因此,大学教师的考选、任用、考核、晋升等,基本上由当时政府所实行的文官考选和考绩制度所决定。三二、我国近、现代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确立

8、与发展(一)我国近现代教师职称制度的确立我国近代高校教师职称制度是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最早可以上溯至洋务运动时期的洋务学堂。1、洋务运动时期高校教师职称制度。19世纪6090年代,清朝统治者内部有一部分人主张办“洋务”、兴“西学”,创办了一批新型的外国语学校、工业技术学校和军事学校,为洋务事业培养所需的各种专门人才。这些新式专科学校移植了西方的教育制度,在教师任用上,一般都实行教师招聘制,但当时并无严格的招聘标准。2、戊戌变法时期高校教师职称制度。以康有为、梁启超为代表的资产阶级改良派领导的维新运动主张“废科举、兴学校”,兴办了一批新式学堂,其中最有代表性的是京师大学堂(北京大学的前身)。

9、这些新式学堂实行教师招聘制。3、旧中国职称制度。1912年,当时的教育部颁布大学令等法令对高等教育进行了一系列的改革,规定大学教员分教授和助教二等,必要时聘任讲师。1917年,教育部的修正大学令规定,大学教员分为正教授、教授、助教授三等,必要时聘任讲师。此外,这时期的教育法令还对教师的聘任及有关方面作出正式规定。从实践来看,蔡元培1917年后在北大实施的一系列教师聘任改革措施最具有代表性。4、根据地和解放区的职称制度。战争时期,根据地和解放区没有统一的职称制度,职称名称也不一样,不进行评审,而是由政府考核、任用,但非常严格。根据地和解放区职称制度一个最突出的特点是待遇最高,实行“优待知识分子”

10、的政策。各边区的职称条例都叫“优待专门技术干部办法”。现代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具有如下特点:一是任职标准很高,要求非常严格;二是待遇优厚,知识分子地位很高;三是国统区实行评审制,解放区实行考核任用制。尤其是蔡元培在北京大学的实践,其实就是直接聘任制,对我们今天的职称改革仍具有现实指导意义。(二)建国后高校教师职称制度的发展及趋势目前,根据有关文献显示,国内系统研究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历史的人还比较少。其中,大多把建国后我国高校教师职称评聘制度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为50至60年代,第二阶段为改革开放后至1983年,第三阶段为1984年以后,我把这种观点称为“三阶段论”。但最有影响力的是 “两时期六

11、阶段”论。1、职称任命和评定时期第一阶段(1949年至1959年),新中国教师职称制度初期阶段。解放初期我国高校的职称制度基本上是实行技术职务任命制,沿用了国民党时期的教师等级。当时的政务院公布的技术职务暂行等级表中可以看出,高等学校的教师职务分为五级,分别为教授、副教授、讲师、教员、助教。但这时还未形成完整系统的教师职称制度。这个时期职称制度的特点是,技术职务根据实际需要和机构编制确定,与工资分配制度紧密联系,技术职务的名称同时作为工资等级标准存在。由于职务与工资紧密联系,因此技术职务有严格的数量限制,一般由干部部门考核,行政领导或党委任命,方法简单易行,可以认为是技术职务任命制,和行政职务

12、任命制差不多。由于专业技术工作本身的特点,专业技术人员在学术技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上取得的进步迫切需要得到一个正确的评价。为了解决这一问题,1955年,国务院组织“学位、学衔、工程技术专家等级荣誉称号”起草委员会。1956年6月,遵循中央和国务院的指示精神,有关部门制定了高等学校教师学衔条例。在有关规定中明确了学衔是根据“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工作成就所授予的学术职务称号”。其特点主要有四点,一是以学术、技术水平为授予和晋升的主要依据;二是没有人数限制;三是一旦授予为获得者终身享有;四是可以作为确定工资、生活以及政治待遇的依据。由于种种原因,该条例未能生效实施,但它对以后教师职称制度的形成有了一定的

13、影响。第二阶段(1960年至1965年),高校教师职称制度初步形成阶段。1960年教育部明确指出“教师职务不是学衔”,因为“在其他国家中,高等学校的教师,一般是取得某种学位后,又能在高等学校担任某级教师职务工作,才授予相当的学衔。我国并未实行学位制度和学衔制度,过去高等学校教师的提升,是技术职务的提升。因此,统称教师职务名称,不仅名实相符,而且不会把它看成是教师在学术成就上的荣誉称号和教师本人终身不可剥夺的权利”。 1960年2月16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96次会议通过了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3月7日,教育部又印发了关于执行国务院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

14、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这两个文件的颁布,标志着我国第一部比较完整的高校教师职务条例已经形成。在该暂行规定中,第一条明确规定“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定为:教授、副教授、讲师、助教四级”。同时对思想政治、学历学识、业务水平、工作实绩、外语水平等也作了要求。关于确定和提升办法规定为“应该在党委领导下,贯彻群众路线,实行领导与群众相结合的原则”。确定为助教的,须经校务委员会批准;确定或提升为讲师的,除学校批准外,还要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副教授的,学校通过,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备案;确定或提升为教授的,学校通过,报省级教育管理部门核转教育部批准。至1965年,全国根据这些条例及

15、其有关制度开展了高校教师职务的确定和提升工作。“文革”十年期间,高校教师职称工作全部停止。第三阶段(1977年至1983年),职称制度的恢复和重新建立阶段。1977年邓小平同志指出,要恢复科研人员的职称,“大专院校也应恢复教授、讲师、助教等职称”。1977年9月,在中共中央关于召开全国科学技术大会的通知中指出,“应当恢复技术职称,建立考核制度,实行技术岗位责任制”,这就为职称制度的恢复和实施奠定了基础。1978年2月13日,教育部向国务院提交了关于高等学校恢复和提升教师职务问题的请示报告,要求恢复执行1960年国务院颁发的关于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名称及其确定与提升办法的暂行规定,并对执行中的有关问题提出了建议。3月7日,国务院批转了这个报告,同意教育部意见。此后卫生部、中科院也恢复了职称,发布了职务条例。至1983年,五年多的时间内,经国务院和职称主管部门批准的职称系列达到22个,全国获得职称的人员共595万人,其中高级职称9.4万人,中级职称153万人。由于这一时期国家经济十分困难,职称不能与工资完全挂钩,因此,在一定程度上吸收了50年代末60年代初的学衔制度和称号制度的思想,职称制度的任命制也演变为技术职称评定制。职称评定制度的特点,一是职称只是表明专业技术人员的水平能力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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