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银发[2009]105号退税应收款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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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各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各直属学院,各直属机构,各内审分局:为规范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操作和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总行制定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包括国内贸易和国际贸易产生的退税应收款融资。出口退税应收款融资对外也可称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各行可按此口径进行对外信息报送或业务宣传。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纳入贸易融资产品体系管理,总行将在贸易融资科目下增设专门二级科目用于核算和反映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在相关科目正式启用前,各行在办理业务时,须在 CM2002 中选择“退税应收款融资” 产品 标识,并将退税应 收款融资计入“123106 发票融资”科目核算

2、。商密三级时效期内关于印发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的通知工银发2009 105号2二 九年七月三十一日 (此件发至二级分行)3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规范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管理,防控业务风险,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我行相关制度,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退税应收款融资,是指我行为满足企业因出口贸易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融资需求,向企业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短期融资。第三条 退税应收款融资的发放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相关部门的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并应遵循“以税定贷、退税还贷、设置专户、加强监督”的原 则。第四条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

3、纳入贸易融资产品体系管理,审批权限按照贸易融资业务相关授权文件规定执行。第二章 业务办理条件第五条 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的借款人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并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二)信誉良好,无非法逃、套汇和偷、骗税等不良记录;(三)生产经营状况良好,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四)在我行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且该专户是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唯一专用账户;(五)融资用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政策的规定;4(六)信用等级在 BBB 级(含)以上;(七)有 1 年以上退税申报记录;(八)我行要求的其他条件。

4、第六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未经税务部门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除应符合第五条第(一)至(五)款规定条件之外,还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信用等级在 A-级(含)以上;(二)退税应收款对应商品为借款人的主营产品;(三)有两年以上退税申报记录,且融资申请日前 12 个月获得当地税务部门实际退税金额与向税务部门申报退税金额比例在 90%以上;(四)融资申请日前 12 个月累计退税金额在人民币 300 万元以上,且退税时间均在 6 个月以内。退税时间为企业向税务部门提交退税申报材料至企业收到退税款项的时间。第七条 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的退税应收款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退税应收款对应贸易的背景真

5、实,退税申报内容与交易合同、发票票面要素内容一致;(二)退税应收款对应商品应在税务部门公布的退税商品名录内;(三)退税应收款权属清晰、无瑕疵,借款人未将其转让给任何其他人,也未在其上为任何其他人设定任何质权和其他优先受偿权。第八条 借款人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须以退税应收款提供质押担保;业务经办行认为有必要的,可要求客户另行提供其他担保。5第九条 对于能够提供担保风险系数为0的全额担保的借款人,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可不受借款人准入条件的限制,并可适当简化贷款调查、审查及贷后管理内容。第三章 融资金额 、期限和利率第十条 融资金额应综合考虑当地税务部门可用退税额度、行业退税政策、退税应收款金

6、额、退税进度安排及以往实际退税金额与申报退税金额比例等因素合理确定。办理税务部门未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融资本息不得超过退税应收款金额的 70%;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融资本息一般不超过退税应收款金额的 80%;对 信用良好、贸易结算量大、所属行业退税政策支持力度大、实际退税金额与申报退税金额比例高的优质客户,融资本息最高可放宽至退税应收款金额的 90%。如经税务部门确认后发生减额修改退税应收款金额的情况,应要求客户归还已融资金额超出修改后退税应收款实有金额按相应融资比例计算所得应融资金额的部分。第十一条 融资期限应根据以往退税情况、预计退税时间安排、合理在途时间等因素合

7、理确定。融资期限原则上不超过 6 个月(含),最长不得超过 1 年;办理融资期限在 6 个月至 1 年(含)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须报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第十二条 确因税务部门延迟退税造成融资到期无法归还的,经一级(直属)分行审批同意,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可办理一次展期。展期期限不得超过原融资期限,且最长不超过 3 个月(含)。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不得办理再融资。第十三条 融资利率根据业务风险状况在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限6档次的贷款基准利率基础上合理确定。第四章 业务申请、 审查及办理流程第十四条 借款人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时,应向业务经办行提供以下资料:(一)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申请书;(

8、二)借款人及有权签字人签章的(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承诺书(附件一),且该专户是经税务部门确认的借款人接受退税款项的唯一专用账户;(三)能够证明贸易背景真实性的相关单据,如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等;对以出口退税款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的,须提供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出口发票、税务部门收件单等相关单据;(四)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须提供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税款证明文件(可为经税务部门盖章确认的退税认定表、申报汇总表、申报明细表或其他具有同等确认效果的文件);(五)我行要求的其他资料。第十五条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办理流程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基本操作流程(工银办发 2

9、00723号)执行。业务经办行受理借款人业务申请后,除须进行常规尽职调查外,还应重点分析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和退税应收款是否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条件;(二)借款人在我行的授信与融资情况,整体经营及财务状况,以及其主要股东、高级管理人员的信誉状况;(三)退税应收款对应的贸易背景是否真实,交易是否存在争议或7纠纷,购销合同、增值税发票以及出口贸易中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结汇水单、出口发票以及税务部门收件单等资料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四)掌握借款人以往退税款申报及实际批准情况,考察当地税务部门的可用退税额度、行业退税政策变化,判断退税应收款及时足额回笼的可能性;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

10、收款融资业务,还应调查税务部门是否已确认退税金额及付款期限;(五)核实借款人向税务部门提交退税申报材料所载的退税款账户信息与借款人在我行开立的退税款专户信息是否一致。对借款人进行审查时,应把重点放在贸易背景及退税应收款金额的真实性上,防止因企业逃、骗税等原因造成我行融资风险。第十六条 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纳入统一授信管理,须占用借款人授信额度。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原则上须全额占用借款人综合授信额度;对于仅办理税务部门已确认的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可根据退税款金额核定借款人债项授信额度。第十七条 融资发放前业务经办行应登录应收账款质押登记系统进行查询,确认借款人未将退税应收款出质或转让给其他第三方

11、,也不存在任何异议登记后办理质押登记。第五章 融资后管理第十八条 经办行要做好融资发放后的日常管理和逾期融资催收工作。(一)定期分析借款人的经营、财务及资信变化情况,掌握税务部门退税进度安排,确保融资款到期收回。(二)融资到期前,借款人须按合同约定在结息日前将应付利息存8入退税款收款专户。(三)经办行要对退税款收款专户实行封闭管理。业务经办行会计人员应与客户经理密切协作,监控退税款收款专户的款项汇入情况,并及时与借款人核对到账资金。专户资金必须优先归还融资,在借款人还清所有融资本息之前,专户内资金不得支作他用。如出现融资逾期或借款人违约,应及时扣收融资本息,并采取各种措施向借款人积极催收。第十

12、九条 业务经办行须跟踪了解国家或当地政府、税务部门是否出台对退税产生影响的相关政策,并分析其影响程度。如对退税款按期入账造成影响的,业务经办行有权宣布融资提前到期并要求借款人归还融资。第六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但确需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的,须报经总行审批同意或特别授权后方可办理。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中国工商银行出口退税账户托管贷款管理办法(工银发2002301 号)同时废止。9附件:一、(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承诺书(文本)二、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合同(文本)附件一:(开立)退税款收款专户承诺书(文本)致:中国工商银行 分(支)行鉴于 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将向

13、贵行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我公司在此承诺:1.我公司是依法享有退税权利的企业法人。2.我公司将自身享有的退税应收款作为贵行向我公司提供上述融资的还款保证。3.我 公 司 保 证 在 贵 行 开 立 的 退 税 款 收 款 专 户 (开 户 行 : 户名: 账号: )是我公司接受退税款项的唯一专用账户,我公司依法获取的所有退税款全部划入该账户。4.我公司保证退税应收款首先用于归还融资,并授权贵行直接从10该退税款收款专户扣收融资本息,即使该融资尚未到期。5.在主债务合同项下融资本息全部得到清偿之前,我公司承诺不更改该退税款收款专户,也不向税务部门申请将退税应收款划入其他账户,未经贵行同意将

14、不以任何形式转移退税款收款专户内的资金。6.在融资到期仍未退税或出现其他风险导致融资本息不能归还时,我公司承诺将以退税应收款以外的资金予以及时偿还。单位公章:(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或授权代理人:年 月 日附件二:合同编号: 年 字 号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合同(文本)借款人(甲方):焦作市保鑫废旧金属回收有限公司住所(地址):焦作市中站区府城办事处北朱村 法定代表人: 王保平 11融资银行(乙方): 中国工商 银 行股份有限公司焦作分行 住所(地址):焦作市焦东中路 23 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张书宝 鉴于:甲方因其在出口贸易中产生的出口退税款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国内退税款未能及时到帐

15、,向乙方申请办理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第一条 有关用语定义1.1 除本合同另有规定外,下列有关用语具有如下定义:1.1.1 退税应收款融资:指乙方为满足甲方因出口贸易中产生的出口退税款或国内贸易中产生的国内退税款未能及时到账而出现的短期融资需求,向甲方提供的以退税应收款作为第一还款来源的短期融资;1.1.2 退税应收款:指甲方因出口贸易或国内贸易产生的退税款中税务部门尚未支付的部分;1.1.3 退税款收款专户:指甲方根据本合同在乙方开立的用于收取叙作退税应收款融资业务所对应的退税应收款的专门账户,是经税务部门确认的收取本合同项下退税应收款的唯一合法账户。1.2 在本合同中,除非本合同上下文另有规定:1.2.1 凡提及本合同应包括对本合同或任何本合同的修订或补充的文件;1.2.2 本合同的条款的标题仅为查阅方便而设置,不应构成对本12合同的任何解释,不对标题之下的内容及范围作任何限定。第二条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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