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关于危险货物运输建议书规章范本第3.3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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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323 - 第 3.3 章 适用于某些物品或物质的特殊规定 3.3.1 当危险货物一览表第 6 栏列出与物质或物品有关的特殊规定时,该特殊规定的意义和要求 如下文所述。 16 用以进行试验、分类、研究和发展、质量控制,或作为商业样品的新的或现有的爆 炸性物质或物品样品,可以按照主管当局的指示运输。未湿润或未减敏的爆炸品样 品,应装入主管当局规定的小包件,重量限制在 10 千克内。湿润的或减敏的爆炸品 样品,重量限制在 25 内。 23 纵然这种物质有易燃危险,但这种危险只是在密闭区内有猛烈火烧的条件下才显示 出来。 26 由于大量运输时可能引发爆炸,这种物质不允许用便携式罐体或容量超过

2、450 升的 中型散货集装箱运输。 28 这种物质可按 4.1 项的规定运输, 条件是其包装必须保证稀释剂的百分率在运输过程 中任何时候都不低于规定的百分率(见 2.4.2.4)。 29 这种物质可不贴标签,但必须标明适当的类或项。 32 当这种物质呈任何其它形状时,不受本规章限制。 37 这种物质如有涂层,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38 这种物质如含碳化钙不大于 0.1%,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39 这种物质如含硅低于 30%或不低于 90%,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43 这些物质作为农药托运时,应在有关农药条目之下并按有关农药规定运输(见 2.6.2.3 和 2.6.2.4)。 45 锑的硫化物和氧化

3、物,如按总重量计算的含砷量不大于 0.5%,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47 氰铁化物和亚氰铁化物不受本规章限制。 48 这种物质如含氰氢酸大于 20%,除非经主管当局特别批准,禁止运输。 59 这种物质如含镁不大于 50%,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60 这种物质如浓度大于 72%,除非经主管当局特别批准,禁止运输。 61 作为正式运输名称之补充的技术名称,必须是国际标准化组织所定通用名称、列于 世界卫生组织建议的农药按危险性的分类和分类准则中的其他名称或有效成分 物质的名称(也见 3.1.2.8.1.1)。 - 324 - 62 这种物质如含氢氧化钠不大于 4%,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63 第 2 类的项

4、别和次要危险性由喷雾器内装物的性质决定。必须适用下列规定: (a) 如内装物按重量包括 85%或以上的易燃物成分,且化学燃烧热在 30 千焦/克或 以上,即适用第 2.1 项; (b) 如内装物按重量含 1%或以下的易燃物成分,且燃烧热不到 20 千焦/克,即适用 2.2 项。 (c) 否则产品应按 试验和标准手册 第三部分第 31 节规定的试验, 经过试验分类。 极为易燃和易燃性气雾剂,应列入第 2.1 项;非易燃剂列入第 2.2 项; (d) 2.3 项的气体不得用作喷雾器的喷射剂 ; (e) 如喷雾器喷射出来的喷射剂以外的内装物被归类为 6.1 项 II 类或 III 类包装或第 8 类

5、 II 类或 III 类包装,则喷雾器具有 6.1 项或第 8 类次要危险性 ; (f) 其内装物的毒性或腐蚀性符合 I 类包装标准的喷雾器禁止运输 ; (g) 空运可能要求次要危险性标签。 易燃成分包括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1.1.3 小节注 1 至 3 中规定的易燃液体、 易燃固体,或易燃气体和气体混合物。这项规定不包括发火、自热或遇水反应物质。确 定化学燃烧值应选用以下方法中之一种 ASTM D 240, ISO/FDIS 13943: 1999 (E/F) 86.1 至 86.3 或 NFPA 30B。 65 过氧化氢水溶液如含过氧化氢少于 8%,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66 一氯化

6、汞和一硫化汞不受本规章限制。 103 禁止运输亚硝酸铵以及铵盐和无机亚硝酸盐的混合物。 105 符合 UN 2556 或 UN 2557 的说明的硝化纤维素可划归 4.1 项。 106 只在空运时才受本规章限制。 113 化学性质不稳定的混合物禁止运输。 117 只在海运时才受本规章限制。 119 制冷机包括专门为在内隔间低温保存食品或其他物品设计的机器或其他器具, 以及 空调装置。制冷机和制冷机部件如所包含的 2.2 项气体少于 12 千克或包含的氨溶 液(UN 2672)少于 12 升,即不受本规章限制。 122 每一现已划定的有机过氧化物配制品的次要危险性、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如果有 的

7、话)、类属条目编号载于 2.5.3.2.4 中。 127 其它惰性物质或惰性物质混合物可由主管当局斟酌使用, 只要这种惰性物质有同样 的减敏性质。 - 325 - 131 减敏物质必须明显地比干的季戊炸药敏感度低。 132 在运输过程中,这种物质必须避免阳光直射并贮存在阴凉、通风的处所,远离一切 热源。 133 如在容器中受到过度限制,该物质可能会表现出具有爆炸性。根据包装规范 P409 批准使用的容器,是为了防止受到过度限制。当原籍国主管机关根据 4.1.3.7 批准 使用包装规范 P409 规定以外的其他容器时,包装应加贴“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 签(1 号式样,见 5.2.2.2.2),除

8、非因试验数据证明该容器中的物质不呈现爆炸性, 原籍国主管机关允许对使用的具体容器免贴这一标签(见 5.4.1.5.5.1)。在这种情况 下,也应考虑 7.1.3.1 的规定。 135 二氯异氰脲酸的二水合钠盐不受本规章限制。 138 对溴苄基氰不受本规章限制。 141 做过充分的热处理以致在运输期间不呈现任何危险性的产品,不受本规章限制。 142 用溶剂提过油的大豆粗粉,若含油不超过 1.5%,含水不超过 11%,且基本上不含 有易燃溶剂时,不受本规章限制。 144 按体积含酒精不超过 24%的水溶液,不受本规章限制。 145 在空运以外的其他情况下,III 类包装的酒精饮料如以不超过 250

9、 升的贮器装运, 不受本规章限制。 146 在空运和海运以外的其他情况下, II类包装的酒精饮料如以不超过5升的贮器装运, 不受本规章限制。 152 这种物质的分类将随粒径和容器不同而异,但界线未曾以试验方式加以确定。适当 的分类必须按 2.1.3 的要求作出。 153 本条目仅适用于下述物质:经过试验证明物质与水接触时既不燃烧,也不表现自发 引燃的倾向,并且所放出的气体混合物是不易燃的。 163 在危险货物一览表中用名称具体列出的物质不得按这个条目运输。 按这个条目运输 的物质可含有不超过 20%的硝化纤维素,但硝化纤维素按干重的含氮量不得超过 12.6%。 168 如石棉浸没或固定于天然或

10、人造粘合剂(如水泥、塑料、沥青、树脂或矿石)中的方 式可使之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有危险数量的可吸入石棉纤维逸出,即不受本规章限 制。含有石棉又未达到这一要求的制成品,如其包装做到在运输过程中不会有危险 数量的可吸入石棉纤维逸出,也不受本规章限制。 169 固态邻苯二甲酸酐和四氢化邻苯二甲酸酐如含马来酸酐不超过 0.05%, 即不受本规 章限制。熔融邻苯二甲酸酐如温度高于其闪点且含马来酸酐不超过 0.05%,应划入 UN 3256。 - 326 - 172 具有次要危险性的放射性物质必须: (a) 贴有与物质所显示的每一种次要危险性相对应的次要危险标签 ; 对应的揭示牌必 须按照 5.3.1 的有关

11、规定贴在运输装置上; (b) 适用第 2 部分规定的对应于最突出的次要危险性的包装类别标准 , 酌情将其划归 I 类、II 类或 III 类包装。 5.4.1.5.7.1 (b) 要求的说明必须包括这些次要危险性的说明(例如“次要危险性:3、 6.1”) 、对构成这一 (这些) 次要危险性起最大作用的成分名称、如适用时包装类别。 177 硫酸钡不受本规章限制。 178 这一名称仅在一览表上无其它适当名称并仅在原产地国主管当局批准后方可使用。 179 这项规定适用于对水生环境有危险的物质和混合物,或属于海洋污染物,但不符合 任何其他类别或另一第 9 类物质的分类标准。 这项规定也适用于在其他方面

12、不受本 规章范本约束但受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管制的废物,即 被原籍国、过境国或目的地国主管机关确定属危害环境物质的物质,但根据本规章 不符合危害环境物质或任何其他危险类别的标准。 181 装有这类物质的包件必须贴上“爆炸品”次要危险性标签(1 号式样,见 5.2.2.2.2), 除非由于试验数据证明该物质装在这种容器里不呈现爆炸性, 产地国主管机关准许 不贴这种标签(见 5.4.1.5.5.1)。还必须考虑到 7.1.3.1 的规定。 182 碱金属包括锂、钠、钾、铷和铯。 183 碱土金属包括镁、钙、锶和钡。 186 在确定硝酸铵含量时,所有硝酸离子,只要混合物中存在等效分

13、子的铵离子,都必 须算作硝酸铵。 188 交付运输的锂电池和电池组如满足下列要求,即不受本规章其他规定限制: (a)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锂含量不超过 1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锂当量含量不 超过 1.5 克; (b) 对于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组,合计锂含量不超过 2 克,对于锂离子电池组,合计 的锂当量含量不超过 8 克; (c) 每个电池或电池组都是经证明符合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3 节中每项 试验的要求的型号; (d) 电池组相互隔开以防短路,并装放在结实的容器里,安装在装置中者除外;和 (e) 除非安装在装置中,装有超过 24 个锂电池或 12 个锂电池组的每个包件还须另外

14、符合下列要求: (一) 每个包件必须作标记表明它装有锂电池组并说明包件受损时应遵循的特别 - 327 - 程序; (二) 每批装运货物必须附有票据表明包件装有锂电池组并说明包件受损时应遵 循的特别程序; (三) 每个包件以任何方向进行 1.2 米跌落试验时都能够不使其中所装的电池或 电池组受损,不使内装物移动以致电池组与电池组(或电池与电池)互相接 触,并且没有内装物释出;和 (四) 除非锂电池组与装置包装在一起,包件总重不得超过 30 千克。 按照本规章上面及其他地方的用法,“锂含量”是指锂金属或锂合金电池阳极中的 锂质量,但如果是锂离子电池,以克为单位的“锂当量含量”是按以安培小时为单 位

15、的额定电容量乘以 0.3 计算的。 190 喷雾器应有防意外排放的保护装置。仅装有无毒性成分且容量不超过 50 毫升的喷 雾器不受本规章限制。 191 装有气体的小型贮器,不带释放装置。仅装有无毒性成份且容量不超过 50 毫升的 贮器,不受本规章限制。 193 本条目仅可用于氮、磷或钾类的均匀硝酸铵基化肥混合物,含有不大于 70%的硝 酸铵和总数不大于 0.4%的可燃物质/以碳计算的有机物质,或者含有不大于 45%的 硝酸铵和不限量的可燃物质。 在这些组成限值内的化肥只有空运或海运时才受本规 章限制,并且如果槽式试验(见试验和标准手册第三部分第 38.2 节)证明它们不 会自持分解即不受本规章

16、限制。 194 每一现已划定的自反应物质的控制温度和危急温度(如果有的话)和类属条目编号 载于 2.4.2.3.2.3 中。 195 对于某些 B 型或 C 型有机过氧化物,须使用比包装方法 OP5 或 OP6 分别允许的 容器更小的容器(见 4.1.7 和 2.5.3.24)。 196 配制品如在实验室试验中既不在空化状态下起爆也不爆燃, 在封闭条件下加热不显 示效应并且不显示爆炸力,可在本条目下运输。配制品也必须是热稳定的(即 50 千 克包件的自加速分解温度等于或高于 60)。 不符合这些标准的配制品必须根据 5.2 项的规定运输;见 2.5.3.2.4。 198 硝化纤维素含量不超过 20%的硝化纤维素溶液,可视情况作为涂料或印刷油墨运 输。见 UN 1210、UN 1263 和 UN 3066。 199 铅化合物如以 1: 1000 的比例与 0.07 克分子量的氢氯酸混合并在 232的温度 下搅拌 1 小时,呈现的溶解率为 5%或更低,则视作不溶解的。见 ISO 3711:1990。 201 打火机和打火机加油器必须符合它们加油时所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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