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治思考.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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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真论文也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治思考史际春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教授内容提要: 5月31日上午,中国法学会经济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史际春教授做客第六十二期博雅大讲堂,在九号楼一楼报告厅为全校师生做了题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治思考”的精彩讲演。本期博雅大讲堂由教务处主办、政法学院承办。 史际春以胡锦涛总书记在纪念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三十周年大会上提出的一句“不折腾”开始了本次讲座,提到美国雷曼兄弟的破产引发了全球金融危机的爆发,影响到我国从低层次的加工业到高层次的钢铁、煤炭等各行业订单。他认为我国经济的低谷时期已经基本过去,并提出了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六大法治思考,如行政、法律

2、是否与市场具有对抗性,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宪法是什么等。 史教授在总结时指出:法不等于法条,法条不等于法治,法条作为法治规则的体现可能是不完备的、过时的、超前的、过于理想化的,但是如何在金融危机的大环境下冷静下来,思考我国的法律环境和解决办法却是各位法律工作者所要为之努力的终身事业。 各位同学、各位老师: 大家上午好,我很高兴有机会来到华中师范大学,与大家就“应对国际金融危机的法治思考”这样一个话题进行交流。 胡总书记去年底在纪念十一届三中全会30周年的大会上谆谆告诫我们不折腾,但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别人要来折腾我们啊。正当中国一心一意搞建设、谋发展的时候,大家还记得,去年9月雷曼兄弟破产、美国

3、联邦政府接管“两房”房地美和房利美,金融危机突然爆发。其实在这之前,2007年时,次贷已经出问题了,只是没有波及美国以外的地方。金融危机一爆发,立即导致国内经济一片惨状,企业的订单锐减,从加工业一直波及上游的钢铁、煤炭。经过几个月的努力,恐慌和低谷应该说已经过去,经济开始反弹了。 有一个通常的说法“危中有机”,危机对我们国家和在座的同学、老师来说,就是一个反思、修整和进一步提高的机会。对于这次国际金融危机,我大体上有以下六个方面的思考。 一、徒“法”不足以实现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 金融危机爆发后,我突然感到非常地庆幸。如果不爆发,会怎么样?真是感到后怕。大家知道,我国人民币还没有实现自由兑换

4、,资本项下的人民币是不能自由兑换的。但是在金融危机爆发之前,国际游资进入中国,炒房炒股,赚了钱就拿走,如入无人之境。既然资本项下的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国际游资进来怎么买股买房?我请教了国家外汇管理局的一位官员。他说,史教授,我们的执法能力有限啊,行政和法律怎能与市场对抗呢。游资通过三个渠道进出:一是地下钱庄;更要命的是在海关虚报和假报交易,外汇得以轻易进出;第三就是打到国内的个人帐户上,比方说在座的你,帮其运作。国际游资兴风作浪,把石油弄到一百多美元一桶,我们的价格管理简单化,只会不许涨价,于是中石油、中石化不情愿炼油,造成柴油短缺,现实中等着加柴油的卡车造成交通堵塞的情况比比皆是,珠三角还发

5、生了司机为加柴油打架闹出人命的事。如果金融危机再不爆发,以我们的法治和行政水平,有什么能力让石油制品维持正常的供求平衡?CPI(消费物价指数)节节高涨,加之媒体炒作,搞得人心惶惶,危机再不来,岂止石油,谷物和大豆等也被炒到天价,国内食用油供应也要出问题了。所以从这个意义上来讲,危机真的是好事,让我们沉下心来练内功,提高能力和水平。 为什么国际上经济的波动会造成我国国内的乱象?首先是法治缺位。法律有要求的,政府没有能力去做无所作为、无能为力;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而社会经济、人民要求政府去做的,政府更不去做,敬业精神和专业水平差。其次是头脑发热,影响到法律的实施和政策法规的制定。经济刚刚好一点,还只初

6、步摆脱一穷二白,就出现了做“世界工厂”丢人现眼、不为国际资本打工、不该用市场换资本换技术换管理、要丢弃劳动密集型产业搞高技术等等论调。所以很多地方就打压劳动密集型企业、打压加工业,整个国家的政策也是汇率、出口退税、信贷还有那个不合时宜的劳动合同法,非得把苦心经营、为社会实实在在创造财富的中小企业置之死地而后快。农民工到城里打工,本质上是农民增收问题,老天不下雨,村里集中浇地,让农民每家拿出200块钱都很困难,他家里有一个人出去打工,管吃管住,给个八百、一千的,高的时候有一千五、六,多好的事情呀!但是我们的一些官员、学者,特别是对政策的制定有很大影响的学者,说难听一点,成天在那儿胡说八道。他们把

7、农民工理解成城市化问题,千方百计要把农村剩余劳动力赶出土地,剥夺其土地,人为地搞什么规模经营。农民到城里,你老板赚这么多钱,为什么不多给他两个子儿?他没有工作了,你城里这么富,财政为什么不给他兜起来?这种想法太危险了,如果真的按着这些人的想法做,金融危机一出现,城里就会出现无数比圣保罗、孟买还要可怕的、污水横流臭气熏天的贫民窟,这对中华民族来说是好事还是坏事?城市化是一个自然的过程,岂能像“羊吃人”那样人为地去搞!殊不知,新加坡这个三百万人的城市国家现在还有最后一个村庄,叫“万国甘榜”,在等着拆迁;香港作为国际上的一个发达经济体,其农民和村庄还多着呢。 还有,经济出了泡沫,还要让财产性收入成为

8、民众的重要收入来源。真是糊涂!利率这么低,财产性收入靠什么,无非是炒股炒楼。而即使在发达国家,包括香港、新加坡这样的城市经济体,财产性收入也只是少数人的游戏,绝大多数人还得靠起早贪黑、一把鼻涕一把汗地谋生啊。 徒法不足以实现公平、正义、自由和秩序,那么“法”到底是什么?法律没有具体规定,该做我也不去做,这是不是法治?某些人仰仗自己的地位和权力操纵法律的立改废,这是法治还是人治?法律不合时宜,我强制推行,这是法治吗?在座的同学太年轻,或许不了解,1958年毛主席亲自撰写人民日报社论:要人治,不要法治。大家不要笑,其道理很简单,因为法是人制定和执行的。从金融危机暴露出的这些问题可以看出,我们今天对

9、法治的理解还没有超过毛主席的水平。 什么叫法治?法治是服从社会的主流价值观、主流民意并受其制约的一种善治。中小企业经营已经非常困难了,又适逢金融危机爆发,直到中央政治局常委纷纷到各地调研中小企业和农民工问题,那些不敬业不专业的官员,还在那里大言不惭地说什么不存在中小企业倒闭、农民工成群回乡的问题!法不等于法条,法条可能是错的,虽然不一定是恶法,也可能是错法,还有不合时宜的法。所以,法律没有具体规定的,人民要求的,政府也要做!法律有规定而且该做的,当然更应该去做,而且必须做好。这才是法、才是法治。 二、市场经济下的“经济宪法”是什么 长期以来,我国法学界、经济法学界接受了外国传来的一个说法,已成

10、为通说,即:反垄断法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经济宪法”,是经济法的“龙头法”。我自己原来也不认为这有什么不妥,只是觉得中国还没有达到这样一个境界,1998年出版的经济法总论上就是这么讲的。就是说,在我国,国家在改革开放和发展中起着主导作用,财政法起着“牵一发,动全身”的作用,整个社会、政府,包括律师、法官、领导,也包括在座的师生,都还做不到在深刻、准确地把握和运用反垄断法的基础上,在反垄断的架构内来规制经济、主导经济发展,将来或许可以,现在做不到。 现在看来,即使在西方发达国家,反垄断法也不是市场经济的“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龙头法;跟中国一样,他们的经济宪法和经济法龙头法也是财政法。什么原因呢?道

11、理也不复杂。因为反垄断法的目的和作用是修补市场机制,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从这个意义上讲反垄断法虽然是经济法,但是它的作用和民商法是一样的。民商法的作用是保障当事人的意思自治,维护自发的交易和秩序。可是自发的交易和秩序存在着破坏交易自发性的天然倾向。竞争太辛苦了,到头来不一定挣得到钱。在座的各位如果去办企业的话,也肯定不想竞争,我们大家联合起来,卖一个价得了,谁竞争卖低价就对谁不客气!或者,用种种合法的、不法的手段做大做强,把别人挤垮,然后想卖什么价就卖什么价,没有人能够挑战我的定价权。这样就破坏了市场机制。反垄断法的作用就是修补市场机制,恢复市场的正常秩序,让大家自发地交易、自由地竞争。但

12、是,市场经济、市场机制的优越性就是优胜劣汰。一些地方、一些人群、一些个人挣不到钱,被市场淘汰;另一些地方、人群、个人则脱颖而出,赚的钱越来越多,越来越富。这是市场经济的必然结果。我们之所以要搞市场经济,不搞计划经济,就是想利用市场经济的这种积极作用,促使大家去拼命地赚钱,最终提升整个社会的效率和消费者福祉。搞市场经济后,我们每个人走路都快多了,因为市场经济对个人利益起到了驱动作用。但是,一些人、一些地方在竞争中被淘汰后,人都还得活着,最好是让他们自己谋生,不要让别人劳动来养活他们,这就要靠财政法了,通过财政法来落实产业政策、规划,使得地方之间平衡发展,产业合理布局,人群之间缩小鸿沟,个人之间减

13、小差异,要将这种差异减少到处于最底层的人也能体面地、有尊严地生活。既然反垄断法做不到这一点,财政法可以做到这一点;既然在这个意义上,反垄断法和民商法是一样的,只能维护市场机制本身,而不能消除市场机制的必然、天然的不良后果,那当然财政法就是经济宪法、经济法的龙头法。 这两天的报道说,通用汽车要破产,势在必行。它的子公司欧宝怎么办?默克尔亲自给奥巴马打电话商量这件事。欧宝打报告给德国政府,要求帮助。像我刚才提到的美国联邦接管两房,后来又拯救AIG,奥巴马政府通过7870亿美元的经济刺激计划,都是政府出钱,也就是财政的作用。而且,重要的一点是,几十年来,西方发达国家的财政支出占到了社会总支出的一半,

14、所以需要财政法来规制政府的庞大收支,这些开支不仅用于公共产品,而且大量进入市场交易。这对经济的主导作用与反垄断法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有天壤之别。 那么,为什么具有引领作用的规划法、产业政策法不是“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龙头法呢?有以下两个原因:其一,规划和产业政策是蓝图性、导向性、软性的,财政的作用则是直接的、当下的、刚性的,力度非常大。其二,财政也不乏计划性,财政首先要预算,预算是一种现实的可能性,就是市场经济法治国家的计划法。因此,规划和产业政策法跟财政法相比,还达不到经济宪法和经济法的龙头法的境界。当然,财政、规划和计划、产业政策以及政府的各种调控监管都要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不能够破坏市场

15、机制。比如说,优胜劣汰的结果是中西部越来越落后,沿海越来越发达,我们通过财政的手段来支持中西部发展,促进全国的均衡发展,但这也要建立在市场的基础之上,不能不顾经济规律以行政手段当道,当然更不能因此就在中西部实行计划经济。 三、“4万亿”要不要由人大讨论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人民的国家、人民的政权,国家的重大决策要经人民同意、由人民决定。人民的意志首先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制来集中和表达;其次体现于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和政策当中,并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计划规划,国家预决算也要由人民代表大会审查批准,政府则以法调控、监管、参与经济活动;而且,政府的重大决策和事项要由人大及其常委会讨论决定,政府的任何官员及其工作人员都应当具有可问责性。所以,2008年1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通过4万亿的经济刺激计划,我当时满怀希望,要在2009年的上讨论通过。但是,非常遗憾的是,某位首长说了一句话,就不讨论了。这就好比,奥巴马说美国的经济刺激计划不要国会讨论了,那会怎样?总统肯定就当不成了,他说这个话美国人民不可能让他还待在那个位置上。可是在我们这儿,不讨论就不讨论了,也没人说什么。为什么会有这种情况发生呢?我想有两个原因:其一,当权者还不习惯于被人民指手画脚,说三道四,不愿意被讨论,愿意冠冕堂皇地自己说什么就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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