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整理】解决北京户口需满足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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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北京市不久前制定了一项规定:凡纳税额超过 300 万元的工商业主,可将自己和家人的户口由外地迁至北京;而对普通的北京市民则严加限制,其外地配偶只有年满 45 岁、婚龄 10 年以上方可迁户口入京。 工人单调进京政策放宽九类子女或配偶可办北京户口 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日前发布关于工人单调进京有关问题的通知,凡符合条件的本市常住户口居民可提出申请,获得批准后,其在外地的在职工人的子女或配偶可调京工作。 通知明确,具有北京常住户口的居民,其子女为外地在职工人需要办理进京手续,符合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一子女调京工作:申请人在京无子女;申请人 50 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亦患严重疾病;

2、申请人 50 岁以上,患严重疾病,在京子女且在 12 岁以下。 具有北京市常住户口且不在中央单位工作的居民,其配偶为外地在职工人,且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可申请办理配偶调京工作:申请人患病生活不能自理; 申请人及子女在京,配偶在 35 岁以上或分居 10 年以上;申请人或配偶的父母在京,配偶在 35 岁以上或分居10 年以上;申请人为女方,配偶在津沪,分居 5 年 以上;申请人为国家高等院校本科毕业,且参加工作 3 年以上;申请人获得硕士及以上学位或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按照要求,申请人需向所在单位人事劳资部门提出书面申请(无单位的申请人向户口所在街道办事处劳动科申请),并提供相应证明材料。

3、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自受理申办材料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申请人和申报单位必须如实提交申报材料,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者审批机关可以视情节轻重予以暂停或取消申请资格,或提请有关部门依纪律、法律追究责任。 2,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是一件很复杂的事情。其政策依据是:国务院和北京市政府加快小城镇建设的有关政策和指示精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 厅关于印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41 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北京市郊区小城镇建设 试点城镇户籍管理试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京政办发199774 号)。 根据上述政策,外地人在北京市如下小城镇或卫

4、星城的起步区购买两居室以上的商品房并且投资 50 万元以上的可以办理北京市小城镇户口。 33 个小城镇名单:海淀区的温泉镇;丰台区的王佐乡;门头沟区的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的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的宋庄 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县镇;昌平区的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的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的榆垡镇、西红门镇、庞各庄 镇、采育镇;平谷区的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的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的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的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 14 个卫星城名单:通州区的通州镇;大兴区的亦庄、黄村;房山区的燕房、良乡;门头沟区的门城;昌平

5、区的昌平镇(南口、埝头)、沙河;延庆县的延庆镇;怀柔区的怀柔镇(雁栖、庙城);密云县的密云镇;平谷区的平谷镇;顺义区的顺义镇(牛栏山、马坡);丰台区的长辛店。 实际情况是购买北京小城镇商品房并且投资要求解决北京市小城镇户口的外地人非常之多,北京市每年下达的小城镇户口计划指标又非常有限,所以很多人 都排队一、二年才轮上指标,具体办理步骤与您选择的小城镇有关。你第一步应该先确定办理北京市哪个小城镇户口,然后购买该小城镇起步区的商品房,再决定在 当地注册公司投资事宜,你需要到该镇镇政府咨询具体办事程序,最后向公安机关申报办理户籍的有关资料,您的条件符合就会获得批准,具体操作程序比较复杂, 您最好亲自

6、来北京或者委托北京律师或朋友协组办理。 3,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四条 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 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

7、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 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 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

8、;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 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上述人员户口迁入,还须持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回国、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及退兵、退学(经市局审批入户的除外)不在户口注销地恢复户口的,须持原户口所在地派出所注销户口证明。 第六条 办理时限 户籍接待

9、室在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时,对理由正当、手续齐备、符合法律法规和规定的,即时办理(办理户口登记须经派出所审批办理的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 第七条 外省市农业户口或非农业户口的无业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申请人年满 45 周岁,且结婚满 10 年; 2.申请人年满 46 周岁,不满 55 周岁,结婚应满 5 年;申请人年满55 周岁的,结婚应满 2 年; 3.随迁子女系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我市计划生育有关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 25 周岁,且未婚、无业; 4.被投靠人系本市非农业户口。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

10、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及随迁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被投靠人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4.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5.申请人为外省市非农业户口的,其户口所在地街道社会劳动保障部门须出具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6.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7.随迁人如系独生子女的,须提供独生子女证;系二胎子女的,当地计划生育部门须出具准生证,本市司法部门须出

11、具亲子鉴定书;超计划生育的须出具原始罚款收据及被投靠人单位计划生育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处理决定; 8.随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八条 离休、退休人员夫妻投靠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干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 工人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 2.特殊工种,男满 50 周岁,女满 45 周岁; 3.在外省市工作,且已达到离、退休年龄

12、,并办理了离、退休手续;4.随迁子女应系 18 周岁以下未成年子女,且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系独生子女的年龄不能超过 25 周岁,且未婚、无业;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结婚证或单位出具的夫妻关系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随

13、迁 25 周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其户口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未婚证明及本人出具经公证的未婚声明,社会劳动保障部门出具的无业证明或失业证; 7.再婚人员须提供离婚证、离婚判决书或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8.申请人从事特殊工种退休的,其单位上级主管部门须提供特殊工种退休审批表; 9.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九条 离休、退休人员投靠子女进京入非农业户口 (一)受理条件: 1.夫妻均达到离、退休年龄并同时提出申请(干部男满 60 周岁,女满 55 周岁;工人男满 55 周岁,女满 50 周岁); 2.申请人已达到离休、退休年

14、龄,并办理离、退休手续; 3.申请人外省、市、(县)无子女; (二)审批程序: 申请人应持相关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被投靠人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须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申请人与被投靠人共同签名); 2.申请人的(离)退休证、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和被投靠人单位人事部门查档证明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及子女情况证明; 4.被投靠人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5.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6.子、女因大学毕业分配、招工、

15、招干、投靠等户籍政策户口进京的,须提供审批单位批准的进京批件复印件并加盖单位人事部门或劳资部门公章; 7.其他必要的证件证明。 第十条 子女随父入户 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不满 18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子女申请随父亲入户的,须符合本市计划生育政策,原则上只解决一名子女。 (一)受理条件: 不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子女且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 (二)办理程序: 申请人须持下列证件(原件及复印件)证明到其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请,父亲户口所在地分(县)局已设立户政大厅的,到户政大厅申请,经分(县)局审核,市局批准后办理。 (三)须提供的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书(父母共同签字);

16、 2.申请人及母亲的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申请人的原始出生医学证明、独生子女证或二胎准生证;4.申请人入户地区(县)、街道、乡(镇)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随父入户通知单; 5.父亲的居民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 6.住房证明(指属于申请人本人、父母或其直系亲属的合法固定住房); 7.父、母系再婚的,双方须提供单位人事部门或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再婚前生育子女情况证明,无单位的由街道、乡(镇)出具子女情况证明,父母的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经公证的离婚协议书; 8.其他证件证明。 第十一条 外省市来京投资开办私营企业人员办理本市常住户口 (一)申请入户人须具备的条件 1.申请人须是私营企业的负责人,包括: (1)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 (2)合伙企业的一名合伙事务执行人; (3)公司制的私营企业以及其他组织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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