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基础知识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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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联合国基础知识,太原进山中学校模拟联合国协会,联合国简介,联合国是1945年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成立的国际组织。当时共有51个国家承诺通过国际合作和集体安全来维护和平、发展国家间友好关系、促进社会进步、提高生活水平和保护人权。 由于其独特的国际性质,和其宪章赋予的权利,联合国可就广泛的问题采取行动,并通过大会,安全理事会,经济及社会理事会和其他机构和委员会,为其193个会员国提供一个论坛来表达他们的观点。 联合国工作的范围达到了地球每个角落。虽然联合国最著名的是维持和平,建设和平,预防冲突和人道主义援助,但是联合国及其系统组织(专门机构,基金和方案)还通过许多其他方式,影响着我们的生活并使世界变得

2、更加美好。联合国工作范围广泛又具体,它包括可持续发展、环境和难民保护、救助灾民、打击恐怖主义、推动裁军和不扩散、促进民主、保护人权、治理政务、经济发展、社会发展,国际卫生、清除地雷、扩大粮食生产等。为了给当代和后代一个更安全的世界,联合国正在协调努力地去实现其目标。,宗旨,联合国有四个主要宗旨 维持世界各地和平; 发展国家之间的友好关系; 帮助各国共同努力,改善贫困人民的生活,战胜饥饿、疾病和扫除文盲,并鼓励尊重彼此的权利和自由; 成为协调各国行动,实现上述目标的中心。,组织结构,根据联合国宪章的规定,联合国共有六大主要机关,分别是: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安全理事会

3、(The Security Council)、经济及社会理事会(The 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托管理事会(The Trusteeship Council)、国际法院(The International Court of Justice)、秘书处(The Secretariat)。除以上六大主要机关外,联合国还包括15个专门机构,一些方案和其他实体。 联合国组织结构图,大会(The General Assembly),大会是联合国的主要审议机构。它由全体会员国的代表组成,每一会员国都有一个投票权。有关重要问题的决定, 必须由三分之二多数通过。其他问题则以简单多

4、数决定。 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十九条规定,“凡拖欠本组织财政款项之会员国,其拖欠数目如等于或超过前两年所应缴纳之数目时,即丧失其在大会投票权。”但同时该条款也规定“大会如认为拖欠原因,确由于该会员国无法控制之情形者,得准许该会员国投票”。截至2014年10月9日,根据大会第A/RES/69/4号决议,所有联合国会员国均已被允许在大会中投票。,大会的职能和权力,根据联合国宪章,大会可: 审议开展合作以维持国际和平与安全、包括裁军的一般原则并就此提出建议; 讨论有关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但安全理事会正在讨论的争端或局势不在此列; 除上述例外情况外,讨论宪章范畴内或影响联合国任何机关

5、之权力和职能的任何问题并就其提出建议; 开展研究并提出建议,以促进开展国际政治合作,拟订和编纂国际法,实现人权和基本自由,以及在经济、社会、人道主义、文化、教育和卫生领域开展国际协作;,5.为和平解决可能损害国家间友好关系的局势提出建议; 6.收取并审议安全理事会和联合国其他机关的报告; 7.审议和核准联合国预算并确定会员国的分摊会费; 8.选举安全理事会非常任理事国和联合国其他理事会及机关的成员,并根据安全理事会的推荐任命秘书长。 依照1950年11月3日大会“联合一致共策和平”的决议(第377(V)号决议),在和平似乎受到威胁、破坏或出现侵略行为时,如安全理事会因一常任理事国投反对票而未能

6、采取行动,大会也可采取行动。大会可立即审议有关事项,以便建议会员国集体采取措施,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特别会议、紧急特别会议,根据联合国宪章第四章第20条规定:“大会每年应举行常会,并于必要时,举行特别会议。特别会议应由秘书长经安全理事会或联合国会员国过半数之请求召集之。”如大会第二十八届特别会议(2005年)以“纪念解放纳粹死亡营六十周年”为议题进行会议。 根据大会第A/RES/377(V)号决议,“联合一致共策和平”,大会1950年11月3日决定可以在24小时内召开“紧急特别会议”:“特决议安全理事会遇似有威胁和平、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发生之时,如因常任理事国未能一致同意,而不能行使

7、其维持国际和平及安全之主要责任,则大会应立即考虑此事,俾得向会员国提出集体办法之妥当建议,倘系破坏和平或侵略行为,并得建议于必要时使用武力,以维持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当时如属闭幕期间,大会得于接获请求后二十四小时内举行紧急特别届会。紧急特别届会之召集应由安全理事会依任何七理事国之表决请求为之,或由联合国过半数会员国请求为之”。如大会第十届紧急特别会议(1997年4月,2009年1月15和16日最后复会)讨论被占领的东耶路撒冷和其他巴勒斯坦地区的相关问题。,多边谈判论坛 大会依照联合国宪章于1945年设立,作为联合国具有代表性的主要议事和决策机构,地位举足轻重。大会由联合国全部193个会员国组

8、成,是一个讨论宪章涵盖的各种国际问题的独特多边论坛。 大会在制订标准和编纂国际法方面也发挥着重要作用。大会每年9月至12月集中举行常会,并在之后视需要开会。 寻求共识 大会193个会员国每个都享有一票表决权。对有关和平与安全的建议、选举安全理事会成员和经济及社会理事会成员以及预算问题等特定重大议题的表决,要获得会员国三分之二的多数票,但其它问题则由简单多数来决定。 近年来,已经作出特别努力,争取就各种问题达成共识而不是通过正式表决做出决定,加强了对大会决定的支持。大会主席在与各国代表团协商并达成一致后,可提议不经表决通过决议。,安全理事会(Security Council)简介,根据宪章,安全

9、理事会负有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首要责任。安理会有15个理事国,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所有理事国都有义务履行安理会的决定。 安全理事会率先断定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是否存在。安理会促请争端各方以和平手段解决争端,并建议调整办法或解决问题的条件。在有些情况下,安全理事会可以实行制裁,甚至授权使用武力,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 安全理事会还建议大会任命秘书长和接纳新会员国加入联合国。安理会还与大会一起选举国际法院法官。,理事国,根据宪章安理会由15个理事国组成: 5个常任理事国:联合王国、俄罗斯、法国、美国、中国。 10个非常任理事国,由大会选举产生,任期两年(附任期截止年份):阿根廷(201

10、4年)、澳大利亚(2014年)、韩国(2014年)立陶宛(2015年)、尼日利亚(2015年)、卢森堡(2014年)、卢旺达(2014年)、乍得(2015年)、智利(2015年)、约旦(2015年)。 不担任安全理事会理事国的联合国会员国可在安理会认为影响到该国利益时参加安理会的讨论,但无表决权。联合国会员国和非会员国如果是安理会审议中争端的当事方,可应邀参加安理会讨论,但无表决权;成员国参加讨论的条件由安理会设定。 每年大会选举产生五个非常任理事国成员(共10个),任期两年。依照大会1963年12月17日第1991(XVIII)号决议,10个非常任理事国席位的区域分布如下:非洲和亚洲国家五个

11、;东欧国家一个;拉丁美洲和加勒比国家两个;西欧和其他国家两个。,投票,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五章第三十条:“安全理事会应自行制定其议事规则,包括其推选主席之方法。”因此根据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第七章第四十条:“安全理事会的表决应根据宪章和国际法院规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又根据宪章第五章第二十七条,安理会投票规则如下: 安全理事会每一理事国有一个投票权,关于程序事项的决议,以九理事国可决票表决,但对于其他一切事项的决议,以九理事国可决票包括全体常任理事国同意票表决;但对于宪章第六章及第五十二条第三项内各事项的决议,争端当事国不得投票。 联合国宪章第五章 安全理事会暂行议事规则,职能和权力,根据联合国宪

12、章,安全理事会具有下列职能和权力: 依照联合国的宗旨和原则来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 调查可能引起国际摩擦的任何争端或局势; 建议调解这些争端的方法或解决条件; 制定计划以处理对和平的威胁或侵略行为,并建议应采取的行动; 促请各会员国实施经济制裁和除使用武力以外的其他措施以防止或制止侵略; 对侵略者采取军事行动; 就接纳新会员国以及各国加入国际法院规约的条件提出建议; 在“战略地区”行使联合国的托管职能; 就秘书长的任命向大会提出建议,并与大会共同选举国际法院的法官。,对于和平之威胁、和平之破坏及侵略行为之应付办法,联合国宪章第三十九条规定,安全理事会应断定是否存在对任何和平的威胁、对和平的破坏或

13、侵略行为。安全理事会断定对和平造成威胁的各种情势包括涉及具体国家的局势,如国家间冲突或国内冲突或具有区域或次区域影响的内部冲突。此外,安全理事会还将一些潜在或一般威胁确定为对国际和平与安全的威胁,如恐怖主义行为、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扩散和小武器和轻武器的扩散及非法贩运。安全理事会断定可导致对和平的破坏的情况较少。安全理事会仅在涉及使用武力的情况下断定存在对和平的破坏。在其历史上,仅在极少数情况下,安全理事会曾断定存在一国对另一国的侵略行为。,安理会在接到一项威胁和平的投诉时,通常采取的第一个行动是建议当事方尝试以和平手段达成协议。 安理会可以: 提出达成此种协议的原则; 在某些情况下进行调查和调

14、解; 派遣访问团; 任命特使;或 请秘书长进行斡旋,以实现争端的和平解决。 当争端导致敌对行动时,安理会首要关注的是尽快制止敌对行动。在这种情况下,安理会可以: 发出有助于防止冲突升级的停火指示; 派遣军事观察员或维持和平部队,帮助减少紧张程度,隔离敌对部队,并建立可寻求和平解决问题的安宁环境。,除此之外,安理会还可选择各种强制执行措施,包括: 经济制裁、军火禁运、金融惩罚和限制以及旅行禁令; 断绝外交关系; 封锁; 乃至集体军事行动。 关心的主要问题是如何着重对那些受到国际社会谴责的政策或做法的负责者采取行动,同时尽量减少已采取的措施对其他人口群体和经济产生的影响。,维和行动,维持和平行动部

15、向世界各地的联合国维和行动提供政治和行政领导,在执行安全理事会任务规定的过程中与安全理事会、出兵国和出资国及冲突各方保持接触。维和部积极统筹联合国、政府和非政府实体在维和行动中所做的工作。该部还就军事、警务、地雷行动和其它问题向联合国其它政治和建设和平特派团提供指导和支持。 维和部的历史可以追溯到1948年首批联合国维和行动联合国停战监督组织(停战监督组织)和联合国驻印度和巴基斯坦军事观察组(印巴观察组)创建之时。直到1980年代晚期,维和行动一直是通过特别政治事务厅运作的。维和部是在1992年布特罗斯布特罗斯加利就任秘书长后正式组建的。,制裁,根据联合国宪章第七章,安全理事会可以采取强制执行

16、措施,以维护或恢复国际和平与安全。这些措施形式不一,可以是不涉及使用武力的经济和(或)其他制裁,也可以是国际军事行动。 实行强制性制裁是为了对某一国家或实体施加压力,在不诉诸武力的情况下迫使该国或该实体遵守安全理事会规定的目标。因此,制裁是安全理事会强制执行其决定的一种重要手段。由于联合国的普遍性质,因此由它负责制定和监督这些措施是特别适当的。 在和平受到威胁、外交努力失败的情况下,安理会实行强制性制裁,作为强制执行规定的工具。制裁的范围包括全面经济和贸易制裁和(或)一些更为具体的定向措施,如军火禁运、旅行禁令以及金融或外交方面的限制等。 与此同时,许多国家和人道主义组织对制裁可能对人口中最易于受到伤害者产生不利影响表示关切。它们对制裁可能对第三国的经济产生不利影响也表示关切。,为了回应这些关切,在强制性制裁的制订、适用和实施方面要更加精益求精。安全理事会相关决定反映了这些改进,其中包括制定针对特定行为体的措施以及在安全理事会决议中作出人道主义例外规定。例如,定向制裁可包括冻结那些被点名的掌权政治人物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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