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洋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10年6月2010-06-04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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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1 - 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山东新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信息披露行为, 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公司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 深圳证券交 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上市公司公平信息披露指引 、 山东新 北洋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等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 第二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基本

2、原则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是指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价格产生重大影响而 投资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信息,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披露的信息;本制度所称“披露”是 指在规定的时间内、在指定的媒体上、以规定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布前述的信息,并按规 定报送证券监管部门。 第三条第三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责任,公司应该诚信履行持续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条第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要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对待所有股东的原则。 第五条第五条 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信息披露的内容、格式和 要求报送及披露信息,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记载、严重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三

3、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六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文件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 告和临时报告等。定期报告为年度报告、中期报告和季度报告,其他报告为临时报告。 第七条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 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凡是对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当披露。 第八条第八条 年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 4 个月内, 中期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 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 2 个月内,季度报告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第 3 个月、第 9 个月结 - 2 - 束后的 1 个月内编制完成并披露

4、。 第一季度季度报告的披露时间不得早于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披露时间。 第九条第九条 年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报告期末股票、债券总额、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 4、持股 5%以上股东、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情况; 5、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情况、持股变动情况、年度报酬情况; 6、董事会报告; 7、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8、报告期内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9、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全文; 10、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条第十条 中期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

5、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公司股票、债券发行及变动情况、股东总数、公司前 10 大股东持股情况,控股股 东及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 4、管理层讨论与分析; 5、报告期内重大诉讼、仲裁等重大事件及对公司的影响; 6、财务会计报告; 7、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季度报告应当记载以下内容: 1、公司基本情况; 2、主要会计数据和财务指标; 3、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监事会应当提 出书面审核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核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 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

6、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 3 -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无法保证或者 存在异议的,应当陈述理由和发表意见,并予以披露。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 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 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 审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 投

7、资 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当立即以临时报告方式披露,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 产生的影响。 前款所称重大事件包括: 1、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2、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3、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4、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5、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6、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7、公司的董事、1/3 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8、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8、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9、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 关闭; 10、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11、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纪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12、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3、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14、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9、; 15、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 - 4 - 16、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7、对外提供重大担保; 18、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 额外收益; 19、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20、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 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21、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在最先发生的以下任一时点,及时履行重大事件的信息披露义务: 1、董事会或者监事会就该重大事件形成决议时; 2、有关各方就该重大事件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时; 3、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

10、员知悉该重大事件发生并报告时。 在前款规定的时点之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相关事项的现状、可 能影响事件进展的风险因素: 1、该重大事件难以保密; 2、该重大事件已经泄露或者市场出现传闻; 3、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现异常交易情况。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 1、董事会决议; 2、监事会决议; 3、召开股东大会或变更召开股东大会日期的通知; 4、股东大会决议; 5、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公司披露重大事件后, 已披露的重大事件出现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 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进展或者变化的,应当及时披露进展或者变化情况、可能产生

11、的 影响。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重大事件, 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 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公司参股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 的事件的,公司应当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 5 -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公司的收购、 合并、 分立、 发行股份、 回购股份等行为导致公司股本总额、 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发生重大变化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依法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披 露权益变动情况。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关注本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的异常交易情况及媒体关于本公 司的报道。 证券及其衍

12、生品种发生异常交易或者在媒体中出现的消息可能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 种的交易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应当及时向相关各方了解真实情况,必要时应当以书面方 式问询。 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被中国证监会或者证券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的,公司应 当及时了解造成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影响因素,并及时披露。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发生以下事件时,应当及时、 准确地告知公司董事会,并配合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 1、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 生较大变化; 2、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

13、股份被质押、 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3、拟对公司进行重大资产或者业务重组; 4、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应当披露的信息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出 现交易异常情况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及时、准确地向公司作出书 面报告,并配合公司及时、准确地公告。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第四章 信息披露的程序 第二十五条 信息披露审批权限: 1、定期报告以及由出席会议董事(或监事)签名须披露的临时报告,由董事会秘书负 责组织并完成信息披露工作。 2、非上述 1 项须披露的其它临时报告披露权限: (1)提供信息的部

14、门负责人认真核对相关信息资料; (2)董事会秘书进行合规性审查; (3)董事长(或其授权人)同意签发。 - 6 - 3、 由董事会秘书组织完成信息披露相关工作,组织信息披露文稿的审定或撰写,对公告 披露申请书、公司股票停牌、复牌申请书等进行签发并送达深圳证券交易所。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公司下列人员有权以公司的名义披露信息: 1、董事会秘书; 2、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董事会委托证券事务代表; 3、其他经董事会书面授权人。 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信息对外公布等相关事宜。除监事会公告外,公司披露的信 息应当以董事会公告的形式发布。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公司有关部门研究、讨论和决定涉及到信

15、息披露事项时,应通知董事会秘 书列席会议,并向其提供信息披露所需要的资料。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关部门对于是否涉及信息披露事项有疑问时, 应及时向董事会秘书 或通过董事会秘书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咨询。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得以新闻发布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信息披露。 在公司网站上发布 信息时,应经过部门负责人同意并由董事会秘书签发;遇公司内部刊物上有不适合发布的 信息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制止或限定发放范围。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和媒体上转载的有关公司的信 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

16、一条 第五章 信息披露的媒体 第三十一条 公司信息披露指定刊载报纸为: 证券时报或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其他报 纸。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公司定期报告、章程、招股说明书、配股说明书、招股意向书除载于上述 报纸之外,同时还载于巨潮资讯网( ) 。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披露的信息也可以载于本公司网站和其他公共媒体, 但刊载的时间 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网站。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第六章 公司信息披露的权限和责任划分 第三十四条 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由董事会统一领导和管理: 1、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 2、董事会秘书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事宜,负有直接责任; - 7 - 3、董事会全体成员负有连带责任; 4、公司证券部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工作的日常工作部门,由董事会秘书直接领导。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公司信息披露的义务人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各部门、各控股子 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和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亦应承担相应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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