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学笔记整理.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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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刑法笔记第一章 刑法概述第二章 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概述 第二节 罪刑法定原则 第三节 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 第四节 罪责相适应原则第三章 刑法的效力范围 第一节 刑法的空间效力一、 概念和原则 (概念:对地对人的效力 解决刑事管辖的范围问题)(原则:各国社会政治和历史传统不同有:属地原则、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四个各有缺陷,各国予以综合采纳)二、 属地管辖刑法第6条第一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涉及两方面:1、“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是指我国领域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领陆、领水、领空(空气空间,非外层空间),此外,依

2、国际条约和惯例,我国领土的自然延伸(a、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b、我国的驻外使馆)属于领域内的犯罪情形有a、犯罪行为与结果都发生在我国境内。b、行为国内,结果国外。c、行为国外,结果国内2、“法律特别规定除外“,是指即使我国内犯罪,法律特殊规定,此不适用我国刑法。法定情形:a、11条关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b、90条规定民族区域自治地方的补充变更规定。c、刑法施行以后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特别刑法的规定。d、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例外规定。三、属人管辖7条1款规定 我国公民在国外犯罪的适用,但最高刑3年以下可以不追究。7条2款规定,国家工作人员

3、和军人在国外犯罪,适用。四、 保护性管辖 刑法8条“外国人 领域外对我国国家或公民 按本法规定最低刑3年以上,可适用,犯罪地法不认犯罪的除外“五、 普遍管辖9条规定,我国缔结的条约和国际惯例规定的罪行,依此所承担的义务范围行驶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第二节 刑法的时间效力一、生效时间:1、公布时。2、公布后一段。二、失效时间:1、国家立法机关宣布失效2、自然失效三、溯及力:刑法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其生效前的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生效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适用,有溯及力,如不适用,无溯及。各国刑事立法规定不同,概括有以下几个:1、从旧原则。2、从新原则。3、从新兼从轻:即新法原则溯及,但旧法

4、不认为是犯罪或处刑较轻的,按旧法。4、丛旧兼从轻原则(套3)此外,新刑法具有溯及力只是刑法生效时 未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已经生效的判决,继续有效 第四章 犯罪与犯罪构成 第一节 犯罪的概念一、(概念)形式概念、实质概念、形式与实质统一的概念二、犯罪的基本特征 :1、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即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是最本质、最基本的特征。是指行为对社会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害的特征。如果根本不可能造成损害,不犯罪,不处罚,如果有危害性,但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犯罪。由此,只有相当危害程度才犯罪。2、刑事违法性,即犯罪是触犯刑法的行为。犯法,并不是一般的法,刑法才犯罪。3、应受惩罚性,即犯罪是

5、应当受到刑事处罚的行为。犯罪是刑罚的前提,刑罚是,后果,因此应受惩罚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如果不应受惩罚,即无罪。不应受惩罚与不需要惩罚不同:前者是,行为根本不构成犯罪,当然没处罚问题。后者,构成犯罪,本应处罚,但考虑到自首、立功等表现免于处罚。三个基本特征紧密联系。 第二节 犯罪构成一、犯罪构成的概念特征(考研)是指依照我国刑法规定,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的一切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具有三个特征: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主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 任何一个犯罪都有很多要件。包含主体、主观、客体、客观,它们有机统一构成某种犯罪构成。2、犯罪构成的要件是行为社会危害性

6、的法律表现。犯罪可以用多种事实特征来明,但,只有对社会危害程度具有决定意义而为该行为成立犯罪所必须的事实特征,才是构成要件。3、构成要件法定性。换言之,法律规定。诸多事实特征,经法律选择,才成为犯罪构成要件。刑法关于犯罪构成规定,由总则、分则共同实现。二、犯罪构成的共同要件:客体、客观方面、主体、主观方面(有顺序)三、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的关系(考研)1、犯罪概念、犯罪构成概念2、二者是即联系又区别的范畴。联系: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首先,作为犯罪基本特征的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也是犯罪构成的基本特征。其次,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及其特征的具体化,通过主客观要件反映

7、。区别:功能相异。犯罪概念是从整体上回答什么是犯罪,及其特征有哪些,揭示犯罪行为的社会、政治本质,从而从原则上区分此罪彼罪:而犯罪构成的功能是解决构成犯罪的具体规格和标准的问题,进一步回答犯罪是怎样成立的,构成犯罪需具备哪些要件。 第五章 犯罪客体 第一节 概述(概念、意义)略 第二节 犯罪客体的种类一、试述犯罪客体的概念和分类(论述)答:犯罪客体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犯罪客体是构成犯罪的必备要件之一。某种行为,如果没有或不可能危害任何一种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就不可能构成犯罪。刑法理论依犯罪行为侵犯的社会关系的范围,对犯罪客体做不同层次概括,划分三个层次:犯罪的一

8、般客体、犯罪的同类客体、犯罪的直接客体。三者是一般与特殊、共性与个性的关系。1、犯罪的一般客体,是指一切犯罪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整体。我国刑法2条、13条中对于刑法所保护的各类社会关系的规定,是犯罪一般客体的主要内容。犯罪的一般客体是刑法所保护客体的最高层次,反映了一切犯罪客体的共性。2、犯罪的同类客体,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侵犯的客体,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是我国刑法分则体系建立的基本依据。3、直接客体,是指某一犯罪所直接侵犯的具体的社会主义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保护的具体的社会关系。理论上对犯罪的直接客体进一步分类第一、根

9、据具体犯罪行为所侵犯的具体社会关系的多少,分为简单客体和复杂客体。概念(简单谈一下)+举例。第二、(在复杂客体中,各客体有主次,不能等量齐观)根据直接客体在犯罪中受危害程度、机遇、受刑法保护的状况,可以对复杂客体再分。分为主要客体、次要客体和随机客体。1、主要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程度比较严重的、刑法予以重点保护的社会关系。主要客体决定了具体犯罪的性质,从而也决定了该犯罪在刑法分则中的归属。2、次要犯罪,程度较轻的、刑法一般保护的3、随机客体,是指某一具体犯罪所侵害的复杂客体中可能由于某种机遇随机出现的客体,也称为随意客体、选择客体。第三、以具体犯罪侵犯的社会关系是否是物质性

10、为标准,分为物质性犯罪客体和非物质性犯罪客体。对物质性犯罪客体侵害的标准是产生物质性损害或危险,如经济关系、财产关系以及生命健康权:对非物质性犯罪客体的侵害标准是不具有直接的物质损害形式,可能成为非物质性客体的社会关系,如政治制度、社会秩序、人格、名誉等。 第三节 犯罪对象一、概念;是指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啊具体人或具体物。基本含义:1、是具体的人或物。2、犯罪行为直接作用的人或物。3、是刑法规定的人或物。二、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联系与区别(考研)答:概念(略)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是既有区别又又联系的。联系: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物是具体社会关系的物质表现;作为犯罪对象的具体

11、人是社会关系的主要参加者。犯罪分子的行为作用与犯罪对象,就是通过犯罪对象即具体物或人来侵害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区别:其一,犯罪客体决定犯罪性质,犯罪对象则未必。 其二,犯罪客体是任何犯罪的构成要件,而犯罪对象只是某些犯罪的必备要件。 其三,任何犯罪都会使犯罪客体受到危害,犯罪对象未必。 其四,犯罪客体是犯罪分类的基础,犯罪对象则不是。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必要要件,其性质、范围是确定的,故可以为犯罪分类的基础。我国刑法分则10类犯罪,正是基于其划分的。犯罪对象则无法进行分类。第六章 犯罪客观方面第一节 犯罪客犯罪客观方面概述三、客观方面的概念和特征概念:又称为犯罪客观要件、犯罪客观因素,是指刑法规

12、定的构成犯罪的客观外在表现。特征:客观性、具体性、多样性、法定性。二、意义 1、区分罪与非罪。2、此罪与彼罪。3、分析认定犯罪主观方面的基础。4、量刑。第二节 危害行为一、概念和特征(简答)概念: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是指犯罪构成客观方面的行为。即由行为人的意识、意志支配的违反刑法规定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作。特征: 1、主体特定性。是自然人或单位实施的。 2、有意性。我国刑法中的危害行为,必须受人的意识和意志所支配。非受、支配,如反射动作,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不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注意:欠缺有意性的行为(简答时不用展开,但论述时应加入) a、反射动作,是指人在受到外界刺激时,瞬间做出的

13、身体本能的反映。 b、睡梦中或精神错乱状态下的举动。 c、身体受暴力强制情况下的行为。客观上,行为人对身体受强制状态无法排除:主观上,行为违背其主观愿望。但是,如果行为人仅仅是精神上受到强制(如威胁、胁迫)而实施了或不实施了某种行为,是否是刑法意义上的危害行为应具体分析。 d、不可抗力引起的行为,即不是处于行为人的意识、意志,而不是由于不可抗力的外力作用而实施的某种行为。这种情况下,行为人的身体动静并不表示行为人的意志,甚至往往违背其意志的。 3、有害性。危害行为是对社会危害的行为。无害与社会的行为不是危害行为。因此,某种行为是否属于犯罪客观方面的要件,关键是是否具有危害行为。 4、刑事违法性

14、。危害行为是违反刑法的行为。此为其法律特征。二、危害行为的基本形式刑法规定的危害行为,种类多样。理论界依不同标准,分类不同。例,依与危害结果的关系分为 广义行为、狭义行为,实行行为、危险行为:依行为人多少分为,单人行为、共同行为:依身体动静分作为、不作为。如果从区分罪与非罪,此罪彼罪角度,危害行为基本形式应区分作为、不作为-通说作为(一)、作为(此比较常见,课考性不大)所谓作为,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实施的刑法禁止的危害社会的作为,即“不当为而为之”。除具备危害行为的基本特征外,特殊性在于:1、作为的外在表现是人的身体的积极动作。2、作为不是仅指单个的举动,通常是一系列积极举动组成。3、违反刑法禁止性规定。作为的实施方式1、利用行为人自身条件的作为:身体条件、自然人身份、法定身份。2利用外力条件的作为:利用他人、利用动物、利用物质工具、利用自然力(二)、不作为(重点)1、论述犯罪不作为的概念及成立条件(考研)概念: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且可能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当为而不为”。构成刑法中的作为,客观上应具备三个条件(1)、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积极行为的特定义务,这是构成犯罪不作为的前提条件。此特定义务为法定义务,非普通的道德义务。来源有三个:第一、法律规定的。第二、职务或业务要求的。第三、先行行为引起的。(2)、行为人有履行特定义务的可能性。如果没能力,、。只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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