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治与法治的比较研究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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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目录内容摘要 2一德治与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一).德治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2 (二).法制历史背景及其发展 3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 4 (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4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5三德治与法制在中国的实践 6四结论 7参考文献 7德治与法制的比较研究摘 要 本文首先阐述了“法治”与“德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过程,对于一个国家、一个社会的有效治理来说,德治和法治犹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一样,不可偏废、缺一不可。我们不得不承认,无论是道德还是法律,在功能上都是有其短板。当法律失效的时候,道德就派上了用场;反过来,法律的不可替代作用就凸显出来了。法律并不能代替道德,

2、家长里短很难诉诸法律来解决,俗语道“清官难断家务事”,说的就是这个道理;同样道德也不可能完全替代法律,本文重点对“德治”与“法治”的关系进行了简述,其中包括了“德治”与“法治”的区别和联系,其次阐述了“德治”与“法治”在我国的具体实践,最后总结出处理“德治”与“法治”关系的必要性,“法治”与“德治”的这种辩证关系客观上要求我们要努力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思想道德体系,把依法治国与以德治国结合起来,最后论述了结语。关键词法治 德治 依法治国 以德治国 辩证关系一、德治与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一)德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论语为政记录了孔子这样一段言论:“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星共之

3、。”说以“德”的原则为政,就会如同北极星一样,自在其所,而群星都拱卫于四周。子产作为成就卓著的执政者,也曾经发表“为政必以德”的主张(史记郑世家)。可见,在相当久远的年代,“为政以德”的思想,不仅已经形成政治理论,而且已经影响政治实践。北魏时期一位“以文武才策,当军国之任”,史称“纬世之器”的官员邢峦在奏言中有“昔者明王以德治天下”的说法(魏书邢峦传),更明确地强调了“为政以德”,其“政”在于治国、治天下的主张。 左传僖公二十四年有“大上以德抚民”的说法,强调最高境界的政治成功,是依靠“德”的宣传和实践,来实现民众的顺从和社会的安定的。孟子强调“以德服人”(孟子公孙丑上)。庄子强调“以德为本”

4、(庄子天下)。管子兵法说,“通德者王。”旬子议兵说,“以德兼人者王。”虽然诸子百家政治立场不同,文化倾向各异,但是对于“以德治国”的原则,看来多是赞同的。汉初有的政论家还指出,“有德”和“无德”,可以导致政治的成与败并分别至于极端:“有德则易以王,无德则易以亡。”(史记刘敬叔孙通列传) “德”,长期被看作管理国家、统治天下的基本原则和主要法宝。唐初名臣魏徵曾经指出:“德”对于治国来说,是政治“根本”,是政治“泉源”(旧唐书魏徵传)。这种见解,在中国古代执政阶层中,是得到广泛认同的。“以德治国”,可以说是中国传统政治文化的基本特色之一。 回顾历史,应当说,所谓“德政”与暴政相比,确实可以给予民众

5、以较宽松的生存空间,给予社会以较有利的发展条件。历史上多次形成的被标榜为治世之典范的所谓“盛世”,常常是执行“以德治国”或者接近“以德治国”的原则而得以实现的。史记孝文本纪中这样赞美文景之治的成就:“汉兴,至孝文四十有余载,德至盛也。”新唐书太宗纪中如此颂扬贞观之治的成功:“自古功德兼隆,自汉以来未之有也。”都发现和总结了“以德治国”的历史经验。 然而考察中国历史文化,往往应当穿破表面透视其真质。分析涉及政治文化的现象更是如此。正如鲁迅所说,历史上“人的言行”,在明处和暗处,“常常显得两样”,古来帝王们以“德”为标榜的种种政治宣传,其实是“黑暗的装饰”,“是人肉酱缸上的金盖,是鬼脸上的雪花膏。

6、”(准风月谈夜颂)回顾中国政治史,也可以看到明暗两样的“以德治国”。 西汉末年,社会危机严重,外戚王莽在复杂的贵族宗派斗争中,运用矫情伪饰的手段取得高位,后来成为新朝的皇帝。王莽在六十八年的生涯中,进行了非同寻常的政治表演。他的人生轨迹,表面看来,是始终遵循“德”的原则的。汉书,王莽传正文中所见“德”字多至93例。所见“威德日盛”,“功德烂然”,“圣德纯茂”,“至德要道,通于神明”等等夸诩与阿谄之辞,充斥其中。尽管他的言行时时处处以“德”为标榜,但对照当时的黑暗政治,可以透见这种宣传的虚伪与无聊。直到民众起义的烈火燃烧到宫中,王莽仍然模仿孔子故事,宣称:“天生德于予,汉兵其如予何”对于这种借用

7、“德”以自欺欺人的伎俩,后世的历史评论家曾经轻蔑地斥之为:“笑话!”(明李贽:史纲评要卷九) 回顾历史,距离理想的“德”十分遥远的暴虐的帝王、昏庸的帝王、荒淫的帝王,都不愿意舍弃“德”的旗帜。(二)法治的历史背景及其发展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形成于近代西方,但其精神和传统可以上溯至古希腊。古希腊尤其是雅典的城邦民主和法治达到了古典世界的辉煌,其在公民范围内实现了较为彻底的民主和法治,但人的等级性划分和奴隶制度的存在,又使它与现代世界的民主和法治有了分野。然而古希腊已在思想上和传统上为后来所有类型的西方民主和法治奠定了基础。罗马继受了饱含法治精神的希腊理性法思想。罗马从王政到共和到帝国初期,不仅创制了

8、庞大的法律体系,而且将法制的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其中体现人的理性的平等、意思自治和权利的私法可谓是对集中体现于公法领域的希腊法治精神的弘扬和拓展。进入帝国后,皇权对法制精神的破坏和干扰很大,但历史形成的传统未曾消失。中世纪,西方的理性思想和法治精神被笼罩于宗教的帷幕之下,但法律的神圣性和权威性依然在历史和大众中流传。近代以来,思想家们对权力本质的深刻认识推动着西方法治理论走向完备。“权力就其本质而言是邪恶的,不论其行使者是谁。”但有组织的人类社会又无法取消权力,所以减轻权力对人的伤害的最佳途径就是给权力划分界限即“以权力制约权力”;而这一切都需要在体现民意的法律基础上和框架内展开,也即将权力纳

9、入法律,从而使人的安全、财产、自由、尊严等得到法律的保障。这条思路引导出来的政治法律制度或者社会控制模式就是法治。为了让法治成为现实,西方思想家拿出了“分权与制衡”的实施方案,将中央集权制度改造为以权力制约权力的分权体制,通过分权和制衡来实现法治和集权。建构法治的思想和方案是西方文明的特定产物。它一方面源于商品经济高度发展所引起的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同时又植根于希腊的理性文化和基督教宗教文化中的人性恶论。人性恶的文化促成人们优选客观公正的法律而不是主观性强的道德作为解决纠纷的社会控制方式。社会关系的契约化形成人们事实上的平等和独立,这构成法治经济基础。在人类文明史上,这两者的充分发达和结合仅限于

10、西方,应该说是世界的特例而不是通例。近代以来,法治文明随西方文明来至世界各地。现在法治已成为大多数国家的社会控制模式。但显然各国的法治程度并不相同且各有特色,因而不能简单地用西方法治的经验和标准来衡量已发展了的现代法治。现代法治是建立在更广泛的民主政治、市场经济和与传统相结合的理性文化之上的,西方的经验和标准只是特定的一种,而不是全部或惟一。二、“法治”与“德治”的关系(一)“法治”与“德治”区别 1、治国方略上的差异 “法治”与“德治”的最终归宿都在治国上,但二者在治国的侧重点上却截然不同。换言之,前者主要侧重于先“治法”,后者则主要侧重于先“治人”。理论上,就“治人”与“治法”的轻重而言,

11、“治人”应重于“治法”。这是因为:首先,“治人”在内容上实际已包含有“治法”的要求,“治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为了“治人”,在本末顺序上,应当是“治人”为本,而“治法”为末。其次,“治人”是“治法”的依托,“治人”有助于更好地“治法”。作为一种规范,法只能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对人的内心世界则无法涉足;要涉足人们的内心世界还需要人本身。而且,“徒法不足以自行”,再良好的法制,假如没有具备应有素质的人去执行,仍无异于一纸具文。因此,单纯“治法”不足以“治人”,要实现法治的理想目标,还必须要把最终的依赖点放在“治人”上。否则,即便将完善至极的法律摆在至高无上的位置上,也仍难以实现我们最初设想用法制所要实

12、现的理想目标。现代社会之所以更加强调“治法”,并不是基于“治法”比“治人”重要,而是在策略上所不得不采取的一种“末端治理模式”。现阶段,由于对人的本性问题在认识上难以得出共论,“治人”在理论和实践上都还存在较多障碍,难以真正实现科学地“治人”;相反,对于法,由于人们在许多实质或重要方面都已经达成共识,且这些共识在很大程度上已日渐成熟化和科学化,因而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在实践中,“治法”都更较为容易地得到实现。 2、“法治”是他律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 从“法治”与“德治”所涉足的领域来看,“法治”是他律之治,即它仅仅约束人们的外在行为,通过约束人们的行为而实现治人,它对人们的内心世界无从干预

13、,属于治外之治;而“德治”则是自律之治,它不仅可以约束人们的行为,还可以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并通过约束人们的思想意识来达到约束人们行为的目的,属于治内之治。由于人们的行为总是受一定思想意识所支配的,因而从这一点上来说,“德治”是更高层次的治国模式,是治本之治;而“法治”则是最终实现“德治”的一个必经阶段,是治标之治。 此外,从他律与自律的角度出发,我们还可以推导出二者之间的如下区别:如“法治”是惩恶之治,“德治”是 扬善之治;“法治”是事后之治,“德治”是事前之治等等。 (二)“法治”与“德治”联系 1 、“法治”与“德治”相互配合和支持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控制、促进社会发展所必不

14、可少的两种手段,他们密切联系、相互支持,共同推促着社会的进步。作为一种他律,法律的主要功能在于“惩恶”,而“扬善”则主要应依靠道德的自律来进行,因而在“劝善”方面,法律有着自身先天的缺欠与不足,需要道德来加以支持。同时,法律的创制和运作也必须要以正确的思想道德观念为指导。同样,“德治”也离不开“法治”的支持与配合。道德作为一种规范,主要是依靠社会舆论、风俗习惯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推动的,其软弱与苍白无力是显而易见的。 对于某些严重违反社会基本道德规范的行为,客观上也必然要求运用法律来加以制裁。在此种意义上,守法是最基本的道德要求,法律所维护的是最基本、也是最低限度的社会道德。 2 、“法治”与“

15、德治”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除了上述两点之外,“法治”与“德治”的联系还表现在,二者有着共同的精神秩序。 “法治”与“德治”都以维护一定的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发展为使命。秩序是“法治”与“德治”存在的价值基础,又是二者可以同步并举的理论依托。在某种意义上,我们甚至可以说,“法治”与“德治”之所以能够存在和为人们所认同并可以成为并驾齐驱的两种治国理论和模式,主要就在于它们能够给人们带来秩序。秩序意义在于,它是人类得以生存和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因此,一旦脱离了秩序这一前提,无论是“法治”还是“德治”都将会失去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3 、“法治”与“德治”都是实现国家稳定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和保障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需要以稳定的社会秩序和团结的政治局面为前提。这两者的实现都既离不开法律也离不开道德。法律可以利用其背后的国家强制力保证政治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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