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103070441 上传时间:2019-10-05 格式:PDF 页数:22 大小:373.95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_第1页
第1页 / 共22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_第2页
第2页 / 共22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_第3页
第3页 / 共22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_第4页
第4页 / 共22页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_第5页
第5页 / 共2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资料(2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全文) 第一章第一章总总则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建立科学规范的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形成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 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推进干部队伍的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 建设一支高举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伟大旗臶,认真 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素质的党政领导干部队伍,保证党的基本 路线的全面贯彻执行和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顺利发展, 根据 中 国共产党 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

2、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三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符合把领导班子建设成为坚持 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具有领导社 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能力,结构合理、团结坚强的领导集体的要求。 应当注重选拔任用优秀年轻干部。 第四条 本条例适用于选拔任用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 全国政协、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 的领导成员(不含正职)和内设机构的领 导成员;县级以上地方

3、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纪委、人民 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工作部门或者机关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上列工作 部门的内设机构的领导成员。 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 的领导成员的选拔任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非党员领导干部,参照本条例执行。 选拔任用处级以上非领导职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五条 党委(党组)及其组织(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履行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的职责,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 第二章第二章 选拔任用条件选拔任用条件 第六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 理论的水

4、平,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 观点、方法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经得起 各种风浪的考验。 (二)具有共产主义远大理想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定信念,坚决执 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立志改革开放,献身现代化事业,在 社会主义建设中艰苦创业,做出实绩。 (三)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认真调查研 究,能够把党的方针、政策同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相结合,卓有成效地 开展工作,讲实话,办实事,求实效,反对形式主义。 (四)有强烈的革命事业心和政治责任感,有实践经验,有胜任领导 工作的组织能力、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五)正确行使

5、人民赋予的权力,依法办事,清正廉洁,勤政为民, 以身作则,艰苦朴素,密切联系群众,坚持党的群众路线,自觉接受党和 群众的批评和监督,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反对官僚主义,反对 任何滥用职权、谋求私利的不正之风。 (六)坚持和维护党的民主集中制,有民主作风,有全局观念,善于 集中正确意见,善于团结同志,包括团结同自己有不同意见的同志一道工 作。 省部级党政领导干部,还应当努力达到中央对高级干部提出的各项要 求。 第七条 提拔担任党政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下列资格: (一)提任县(处)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 上基层工作经历。 (二)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一般应当具有在

6、下一级两个 以上职位任职的经历。 (三)提任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由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当在副 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由下级正职提任上级副职的,应当在下级正职岗位 工作三年以上。 (四)一般应当具有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其中地(厅) 、司(局) 级以上领导干部一般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文化程度。 (五)应当经过党校、行政院校或者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其他培 训机构五年内累计三个月以上的培训,确因特殊情况在提任前未达到培训 要求的,应当在提任后一年内完成培训。 (六)身体健康。 (七)提任党的领导职务的,应当符合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党 龄要求。 特别优秀的年轻干部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破格提拔。破

7、格提拔 程序另行规定。 第八条 党政领导干部应当逐级提拔。越级提拔的,应当报经上级组 织(人事)部门同意。 第九条 党政领导干部可以从党政机关选拔任用,也可以从党政机关 以外选拔任用。 党政领导班子成员一般应当从后备干部中选拔。 第三章第三章 民主推荐民主推荐 第十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必须经过民主推荐提出考察对象。民 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和个别谈话推荐。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 第十一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职位的设臵全额定向 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拟任职位推荐。 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下列人员参加: (一)党委成员; (二)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的党组

8、成员或者全体领导成员; (三)纪委领导成员; (四)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党委工作部门、政府工作部门、人民 团体的主要领导成员; (五)下一级党委和政府的主要领导成员; (六)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推荐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成员人选,应当有民主党派、工商 联的主要领导成员和无党派人士中的代表人物参加。 第十三条 领导班子换届,民主推荐由上级党委组织部门主持,应当经 过下列程序: (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供干部 名册,提出有关要求; (二)填写推荐票,进行个别谈话; (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分别统计,综合分析; (四)向上级党委汇报推荐情况。 第十四条

9、个别提拔任职,参加民主推荐的人员和民主推荐的程序,参 照本条例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民主推荐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由本部门的领导成员、内 设机构领导成员、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和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参加;本 部门人数较少的,可以由全体人员参加。 民主推荐内设机构领导成员人选,参照上列范围执行。 第十六条 领导班子换届,由本级党委书记办公会根据上级党委组织部 门反馈的民主推荐情况,对考察对象人选进行酝酿,本级党委常委会研究 提出考察对象建议名单,经与上级党委组织部门沟通后,确定考察对象。 对拟新进党政领导班子的人选考察对象,在本条例第十二条所列人员范围 内进行公示。 个别提拔任职

10、,由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在民主推荐的 基础上,集体研究确定考察对象。 考察对象人数一般应当多于拟任职务人数。 第十七条 确定考察对象时,应当把民主推荐的结果作为重要依据之 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 第十八条 个人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地写出推荐材料 并署名。经组织(人事)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民主推荐。所推 荐人选不是所在单位多数群众拥护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第十九条 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个别特殊需要的领导成员人选,可 以由组织推荐提名,作为考察对象。 第四章第四章 考考 察察 第二十条 对确定的考察对象, 由组织 (人事) 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 进行严

11、格考察。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考察工作,由主管方负责,会同协管方进 行。 第二十一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依据干部选拔任用条件 和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注重考察 工作实绩。 各级党委(党组)根据不同领导职务的职责要求,制定具体考察标准。 第二十二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经过下列程序: (一)组织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 (二)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党组)主要领导成 员就考察工作方案沟通情况,征求意见; (三)根据考察对象的不同情况,通过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发布干 部考察预告; (四)采取个别谈话、发放征求意见表、民主测评

12、、实地考察、查阅 资料、专项调查、同考察对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 (五)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同考察对象呈报单位或者所在单位的党委 (党组)主要领导成员交换意见; (六)考察组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领导班子调整的初步方案,向 派出考察组的组织(人事)部门汇报,经组织(人事)部门集体研究提出 任用建议方案,向本级党委(党组)报告。 第二十三条 考察地方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 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党委、政府领导成员,人大常委会、政协、纪委、人民法院、 人民检察院主要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有关工作部门或者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

13、主要 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第二十四条 考察工作部门领导班子成员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 见的范围一般为: (一)考察对象上级领导机关有关领导成员; (二)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成员; (三)考察对象所在单位内设机构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成员; (四)其他有关人员。 考察内设机构领导职务拟任人选,个别谈话和征求意见的范围参照上 列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应当听取考察对象所在单位 组织(人事)部门、纪检机关(监察部门)和机关党组织的意见。对需要 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考察对象,应当委托审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计。 第二十六条 考察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

14、考察材料,建 立考察文书档案。已经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档案。考察材料必 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包括下列内容: (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主要表现和主要特长; (二)主要缺点和不足; (三)民主推荐、民主测评情况。 第二十七条 党委(党组)或者组织(人事)部门派出的考察组由两名 以上成员组成。考察人员应当具有较高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 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干部工作的人员担任。 实行干部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 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 第二十八条 考察中了解到的考察对象的表现情况,

15、一般由考察组向党 委(党组)主要领导成员和本人反馈。 第五章第五章 酝酝 酿酿 第二十九条 党政领导职务拟任人选,在考察前,讨论决定或者决定呈 报前,应当充分酝酿。 第三十条 酝酿应当根据党政领导职位和拟任人选的不同情况,分别在 党委(党组) 、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等有关领导成员中进行。 工作部门领导成员人选,应当征求上级分管领导成员的意见。 非党员拟任人选,应当征求党委统战部门和民主党派、工商联主 要领导成员、无党派人士中代表人物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部门与地方双重管理干部的任免,主管方应当事先征求协 管方的意见,进行酝酿。征求意见一般采用书面形式进行。协管方自收到 主管方意见之日起一个月

16、内未予答复的,视为同意。双方意见不一致时, 正职的任免报上级党委组织部门协调,副职的任免由主管方决定。 第六章第六章 讨论决定讨论决定 第三十二条 选拔任用党政领导干部,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党委 (党组)集体讨论作出任免决定,或者决定提出推荐、提名的意见。属于 上级党委(党组)管理的,本级党委(党组)可以提出选拔任用建议。 第三十三条 市(地) 、县(市)党委、政府领导班子正职的拟任人选 和推荐人选,由上级党委常委会提名,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进行无 记名投票表决;党的委员会全体会议闭会期间,由党委常委会作出决定, 决定前应当征求全委会成员的意见。 第三十四条 党委(党组)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必须有三分之二以 上的成员到会,并保证与会成员有足够的时间听取情况介绍、充分发表意 见。与会成员对任免事项,应当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 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 行表决。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