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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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湖南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职称(职务)评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中小学教师专业发展,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9号)精神和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工作实行分级管理。正高级教师职称(职务)由省里组织评审,评审结果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其他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按现行办法和相关规定,由相应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教育部门按照现有职能分工,密切配合,认真组织实施。省直管县(市)可开展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第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在核定的岗位

2、结构比例内进行,与中小学岗位聘用制度相衔接,为中小学聘用教师提供基础和依据,不再进行与岗位聘用相脱离的资格评审,实现职务聘任和岗位聘用相统一。第四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评价方式进行,评审应注重师德素养,注重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注重教育教学方法,注重教育教学一线实践经历,切实改变过分强调论文、重学历轻能力、重资历轻业绩的倾向,对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业务能力、一线实践经历(含农村学校或薄弱学校支教经历及援藏援疆工作经历等)和科研业绩等方面表现突出的教师,在职称(职务)评审中实行激励政策。引导教师立德树人,爱岗敬业,积极进取,不断提高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和水平。第五

3、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坚持“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个人申报、考核推荐、综合评审、公示确认的程序开展。第二章个人申报第六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申报与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衔接。已完成岗位设置管理工作,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年度岗位异动核准后,尚有专业技术岗位空缺的学校(单位),自主确定并公布当年使用的岗位数量、名称、任职条件等。县(市、区)根据编制和岗位情况确定公布跨校评聘的岗位名称、数量、任职条件。第七条符合任职条件的教师自主对岗(专业)申报(学科专业目录见附件2-1),向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如实提供相关材料(附件2-2),并作出真实性承诺。参加跨校评聘的教师经所在学校

4、(单位)同意,按人事隶属关系,可向所属县市区辖区内或市直范围内实行跨校评聘的学校(单位)提交书面申请。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教师,由其进行人事代理的县及县以上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人才流动服务机构进行申报。第三章考核推荐第八条学校(单位)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择优推荐参评人员。委员会人数原则上不少于7人,其中一线教师不少于70%。委员会成员必须经学校(单位)教职工代表大会差额投票选举产生,并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各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名单报所属教育部门审核备案。第九条学校(单位)考核推荐委员会参照湖南省中小学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幼儿园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特殊教育教师水平

5、评价基本标准条件、湖南省教研人员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和湖南省校外教育机构教师水平评价基本标准条件,结合学校(单位)实际,对参评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全面审核把关,采取多种方式对申报人员进行全面考核,并根据审核考核结果,在学校(单位)教师岗位结构比例内差额推荐参评人员。第十条学校(单位)对拟推荐的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学历、资历、计算机、继续教育、奖项、业绩等)在单位内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5个工作日。跨校参评人员基本情况,在其所在学校(单位)和组织跨校申报学校(单位)同时进行公示。第十一条经公示无异议后,学校(单位)按照“谁审核,谁签名,谁负责”的管理制度,对职称(职务)申报材料再次严格把关,逐一审核原件

6、,在对应的复印件上签署审核人姓名、加盖公章,并签署意见后,按照管理权限报相关教育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呈报。第十二条民办中小学校、幼儿园应按照上述规定,组建考核推荐委员会对参评教师进行全面考核推荐,并按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公示后送人事代理人才流动服务机构严格审核把关,在网络媒体上公示后按管理权限呈报。第四章综合评审第十三条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评审采取实地考核和集中评审相结合的方式对参评人员进行综合评价,积极探索利用现代信息技术手段实施评审。实地考核采取现场听课、教师座谈、学生及学生家长满意度测评等方式,对参评人员的师德师风、教学能力、教学管理行为、教学效果等做出评价。集中评审严格按照国

7、家和省有关职称政策,对参评人员的教学业绩、任职资历、任职条件、教研教改水平等进行细化量化评分,综合实地考核情况,做出全面评价。第十四条按照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推荐我省高级职称评委库委员的通知(湘人社函201658号)的要求组建相应层级评委库。评委库由一线教师和教研人员组成,一线教师不少于70%,其中正高级教师评委库由中小学教育领域知名教师、专家、学者组成。各级评委库成员由学校(单位)推荐审查,教育部门考察、遴选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批准发文确认。评委库成员实行任期制,一般任期为三年。第十五条职称(职务)评审实行年度评审委员会负责制,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是评审工作的最高评价机构,直

8、接对当年度参评人员是否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进行评议、表决、确定拟通过人选。按照现有职能分工组建各级职称评审委员会。正高级教师和高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7人;一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13人;二、三级教师职称(职务)评审委员会的评委人数不少于7人。评审委员会根据需要,下设若干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各学科(专业)评审专家组人数不少于3人,负责对本学科(专业)参评人员实施评审。第十六条为确保公平公正,集中评审开评前1天,在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教育部门纪检监察部门的监督下,同级职改部门和教育部门根据评委抽取规定和年度评审的评委数量、学科(专业)需

9、求,采用统一的“评委管理与语音通知”系统等方式从评委库中随机抽取,产生各级年度评审委员会。抽取名单密封打印,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评审会议上当场拆封,宣布确认。第十七条年度评审委员会下设专业(学科)评审组的,先由专业(学科)评审组根据实地考核和量化评议情况,提出初审差额推荐人选,并经交叉复审后,送交评审委员会进行评议表决。评审委员会根据核准的职称(职务)评审职数及有关规定综合评价后,进行实名制投票表决,获得出席评委数量2/3以上(含2/3)赞成票数且有相应评审职数的确定为拟通过人员。第五章公示确认第十八条对评审委员会综合评审拟通过人员进行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第十九条三级教师、二级教

10、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县市区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一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或省直管县市)教育部门审查后,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高级教师评审拟通过人员,经市州教育部门和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查公示、省级教育部门审核后,报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再次公示,并审核确认。正高级教师评审通过人员经省级教育部门审查后,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示审核确认,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备案。第二十条经审核确认公布的人员,统一颁发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证书。第六章附则第二十一条城市(省市县区政府机构所在地)中小学教师评聘中级职称(职务)应有1年

11、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评聘高级教师职称(职务),应累计有2年以上农村学校工作经历。第二十二条对申报材料弄虚作假,抄袭、剽窃和侵占他人成果,违反师德师风经查实无误的人员,在职称(职务)评审过程中发现的,均实行一票否决。在职称(职务)评审后举报查实的,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四十一条和相关规定严肃处理。第二十三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全省实行中小学教师职称(职务)系列的普通中小学、职业中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教研室及校外教育机构中的现有在岗人员。第二十四条各市州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评审办法和实施细则、考核推荐实施办法和跨校评聘办法等配套文件,并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审批。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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