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

上传人:F****n 文档编号:103042815 上传时间:2019-10-05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3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_第1页
第1页 / 共4页
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_第2页
第2页 / 共4页
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_第3页
第3页 / 共4页
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_第4页
第4页 / 共4页
亲,该文档总共4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4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初探网络经济时代下知识产权保护构长城(国际经济与贸易102班 )摘 要 在网络经济中,信息资源占有着重要的地位。网络经济的迅猛发展,使信息的共享与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当前凸现的伦理问题,如何解决这一对矛盾对于网络经济和人类社会的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应从网络技术,网络立法,网络主体的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等三个方面寻找这一矛盾的解决思路。关键词知识产权; 网络经济;产权保护;权利与义务一、 什么是知识产权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这一术语产生于18世纪的德国。1967年建立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orld Intellectual Property Organiza

2、tion,简称WIPO)沿用了这一术语,因此它在全世界范围内被普遍接受。知识产权亦称智力成果权,是指从事智力活动的个人或者组织在其科学、技术、文化、艺术等领域创造的精神财富所享有的权利,即对其智力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一种专有权,是基于智力的创造性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根据知识产权的范围我们可以将其划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集成电路权、新植物品种权等各种权利。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和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知识产权是一种有别于财产所有权的无形财产权,其具体特征包括专有性、地域性和时间性。二、 什么是网

3、络经济网络经济(Network Economy)是一种新型的社会生产和交换方式,它的形成是经济网络化的必然。网络经济是一种狭义上的部门经济的概念,它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以信息服务为主要内容、以现代信息技术为核心的创新性的经济形式。作为信息技术发展到网络时代的产物,网络经济不是独立于传统的经济之外、与传统经济完全对立的纯粹“虚拟”的经济活动,它具有与传统经济同样的客观实在性,是一种可持续发展的现代新型环保经济形式;网络经济具有开放性、即时性、直接性、创新性、智力性等特征。三、 网络经济下知识产权的特点网络环境主要是指网络的总体结构、网上计算机系统特别是各类服务器,以及交换机、路由器等网络连接设备

4、选用,速度要求、管理软件和安全性等技术考虑。具体来说就是网络资源和网络工具相结合,具有信息显示多媒体化、信息传输网络化、信息处理智能化等特征。这些都直接或者间接影响着网络的功能、性能、效率和投资效益。在网络环境下,由于信息存在、产生、传播、利用等条件的不同,知识产权有了其独特之处。(一) 内涵扩大与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相比,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还包括网络数据库、多媒体、网络数字化作品、计算机软件以及电子版权等。以计算机软件的知识产权保护为例,计算机软件包括程序本身、程序说明和使用指南两部分,与网络数据库相比,相同之处是开发成本高、复制成本低,不同之处就在于使用更新周期更短,技术性和智力产品性能

5、更高,这些方面都决定了对其应该采取相应的法律保护措施,来保证其对知识经济的发展和信息资源的传播的重要作用。(二) 地域性淡薄由于各国的政治、经济、文化背景和科技发展水平的不同,各国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内容和侧重点也不同,因此知识产权立法具有明显的地域性特点。但是,随着世界经济一体化和互联网全球化的发展,各国知识产权立法的差异也在逐步减小,知识产权的地域性也在逐渐淡薄。国家与国家的界限在网络空间越来越模糊和淡化。网络的开放性为国际交流和创作创造了无国界的条件,但同时,越来越多的数据通过电子技术跨域国界,侵权作品随着互联网络进出国境,给著作权国际保护的实施增加了困难,使得在网络空间中跨国知识产权的侵权

6、认定和实施保护都存在理论和实践上的困难,对跨国知识产权的保护成为亟待解决的重大问题。(三) 无形性加深知识产权是无形的,但传统下的知识产权和网络时代的知识产权无形性是不同的。传统的知识产权虽然本身是无形的,但它总是与一定的物质在相结合,表现在具体的产品上或者文字说明中。但是在网络环境中,数字化是网络信息资源的基本特征。一切知识信息都表现为虚拟的数据影像,这就使得知识产权在网络中的载体也是虚拟的无形的。也就是说,以往的知识载体都是人们能看得见摸得着的有形物质,而在网络中,网络上所传输的数字、文字、声音、图形等都是将原始信息用数字电子技术进行加工处理的结果,直接导致知识产权及其载体都是无形的,这就

7、使得知识产权的无形性在网络环境中进一步加深。(四) 专有性弱化知识产权是专有的,它属于知识产权的拥有者,但是因为网络是对所有的用户都开放,而且网络的速度比较快,容量比较大,涉及领域广,计算机用户只需加入国际互联网就可以随时随地获取,任何人都可以从网上下载、上传任何信息,这就必然会冲击权利人的专有权,弱化知识产权的专有性。(五) 时间性受到影响与传统媒体相比,网络环境下的信息传播少了许多环节,如印刷、运输等,交流的范围更加广阔,速度有了大幅度的提高,智力成果收益实现时间缩短,无形的损耗加剧,这些都导致了现行的知识产权保护期限规定受到了挑战。四、 保护网络经济知识产权的对策(一) 不断完善相关的法

8、律制度当代社会是法制社会,法律手段是社会控制中最强有力的权威性手段。网络社会管理的最根本的原则依据,毕竟要靠网络立法来提供。网络环境对知识产权保护提出的新问题,主要体现在版权保护领域,也就是对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保护上。目前,我国已建立起包括专利法、商标法、著作权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一系列有关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法规。近年来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设也卓有成效,如2005 年5 月国家版权局与信息产业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版权行政保护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互联网内容版权保护法规,2006 年 4 月国务院办公厅发布了保护知识产权行动纲要(20062007 年),其中在“工作重点及主要措施”部分就

9、提到了打击“网络侵权盗版”等行为,2006 年 5 月国务院又通过了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该条例旨在处理好权利人、传播人与使用人这三者关系,从而达到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发挥网络传播作品的潜能,满足人们使用作品的正常要求。尽管法律制度在逐步完善,但是由于技术与网络经济模式的不断创新,侵害网络知识产权的形式也日新月异,防不胜防,因此完善和调整有关的知识产权法规将成为一种长期要求。同时,还应该进一步普及知识产权法律知识,加强树立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努力与国际接轨并探索制定网络知识产权的国际统一保护制度,不断优化网络信息知识产权保护的客观环境。(二) 依靠计算机技术保护网络知识产权通过对知识产权进行

10、技术防护来预防侵权行为是非常现实可行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对策。数字网络环境下,权利人仅仅享有控制作品在网上传输的权利还不够,还必须借助于一定的技术措施实现自己的权利。为了保障信息系统安全和网络中涉及的知识产权,人们已经开发了一系列信息安全技术并付诸应用,主要有以下几种:1. 加密技术:加密技术是指用某种方法将网络作品或信息由能读懂的“明文”变换成难以读懂的“密文”的技术。2. 数字签名技术:数字签名技术是指利用密码技术对数字化文件实施某种数字变换,以起到与手写签名相同的作用。3. 数字水印技术:数字水印技术以信息隐藏学为基础,在被保护信号中加入一个不被察觉的信息,在需要的时候可以通过特定的算法

11、判定水印存在与否的技术。数字水印技术在声音、图像类网络作品中的应用效果良好。4. 控制复制技术:利用该技术,用户可以通过网上付费的方式下载其选定的影音资料,但下载的影音资料由于该系统的保护措施而不能再被复制。网络技术保护措施很多,还有如设置口令、防火墙,过滤IP地址或域名,控制硬件连接等,这些保护措施往往综合在一起保护网络作品和信息权利人的利益。此外,还可以通过入网控制、身份鉴别等技术加强客户端对资料访问的权限管理。(三) 树立网络主体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道德意识网络时代存在这样的递增规律:当世界上只有一部电话时,此时电话的意义最小,除非有两部电话它才开始有了价值;而当全球60亿居民人人有电话时

12、,每一部电话的价值才达到顶点。信息资源要发挥它的最大的作用,必须实现共享。“信息共享”“知识共享”原则,体现了网络文化的开放性和非垄断性,面对“信息共享”与“知识产权”这一两难问题。每一个网络行为主体都必须意识到,自己既是网络信息和网络服务的使用者和享受者,也是生产者和提供者,当自己享有网络社会的一切权利时,也同时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体现了权利与义务的统一。也就要求我们必须树立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意识,坚持网络交往中的互惠原则。在信息网络技术迅速发展的今天,网络人享有比以往任何时候更充分、更广泛的信息自由权利,它的合理利用,将有力地促进人的自由自觉地全面发展和人类社会的进步。但是个人的选取信息

13、自由权利是与个人的道德义务相一致的,为了保证网络社会的正常秩序和发展条件,为了大家共同的、长远的利益,行为主体也必须履行一定的道德义务。互联网本身就是通过互通有无、互相帮助建立起来的。作为网络社会的一员,在深被网络社会的福泽的同时,也应有维护网络秩序和安全、为网络社会作贡献的意识。在这我们需耍防止和反对两种错误倾向:有人认为互联网给自己提供了极大的方便,可获得大量的有用信息和他人的无偿帮助,但不愿意为别人提供信息或帮助他人。这就是一种对自己只讲权利,而少讲义务,对他人多讲义务,而少讲权利的道德权利主义,还有一些人对他人在网上帮助别人,认为他们只不过尽了自己应尽的义务,并且希望他们永远无条件继续

14、下去,而对于他们与别人一样应享有的权利,却认为是不道德的。这是单纯的道德义务主义。其实,“善有善报”是广大公民普遍接受的道德信条,也符合世俗的道德要求。同样,在网络上,对善行的回报是对善行的激励,就如同专利制度能促进创造发明,知识产权制度能为知识劳动提供不竭的保护一样在面对“知识产权”与“信息共享”这一难题时,作为网络)38)网络经济中知识产权问题的伦理思考行为的主体,在道德上,我们应该做的有很多,但主要有以下两点:1. 在网络交往中不对行为对方提出任何附加的、不合理的要求。网络主体在拥有某种信息资源并拥有其知识产权的时候,必须意识到信息生产后,只有被运用到社会上、为大多数人所利用,才能发挥它

15、的作用。在信息资源的利用上,应该使信息资源利用最大化,而不是借着知识产权的保护来垄断信息。所以,在此时,需要网络主体有着更多的义务意识,让自己的知识成果在社会生活中不断扩展。在不损害知识产权利益的前提下,让自己知识成果为更多人所用,发挥它社会效益的最大化。2. 自觉为自己所享受的服务付出相同的劳动。在网络上,有些信息的获得需要交纳一定的费用以回报提供服务者的劳动,信息是生产人高投入的结果,我们应该尊重信息生产人的劳动,试图“不劳而获”,或者“少劳多得”则是不道德的行为。今天,在网络运行中,这种行为随处可见,随便使用和下载别人的文件和软件,或者把有版权申明的软件随处发布在网上让别人任意使用等等。

16、这些都是和互惠原则相悖的不道德行为。我们在利用社会信息资源的同时也要注意到知识产权的问题,不能因为网络社会给我们提供了资源信息共享的机会而忽视了对他人知识产权的尊重。五、 结语随着网络技术与网络经济的不断发展,关于网络知识产权保护的问题将会不断涌现,只有密切关注网络知识产权问题的发展趋势并制定合理的保护网络知识产权的长效机制才能实现网络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企业一般可在支付平台上备案多个用于税费电子支付的账号,法人卡用户可通过点击“修改可操作账号”,将这些银行账号的操作权限给予指定的操作员卡用户,并设定最大可操作金额。several group number, then with b a, =c,c is is methyl b two vertical box between of accurate size. Per-23 measurement, such as pr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办公文档 > 教学/培训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