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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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刑法学毕业论文范文 摘要:P2P网络集资依托互联网实现借贷关系具有简便、易行等特点然而也有不法分子利用该平台的监管漏洞实施非法行为刑法介入有其必要性本文分析了利用P2P平台实施犯罪的几种形式以及探究如何对“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规制以实现打击金融犯罪和保障利于经济发展的融资行为的平衡 关键词:P2P;网络集资;刑法规制P2P 网络集资是指个人与个人间通过网络平台确立借贷关系并完成相关交易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P2P网络集资指的是利用互联网平台增加借贷双方的信息互通降低了易成本拓宽了借款人的融资渠道投资人也可以获得更高的投资回报使得借贷双方都能受益然而由于P2P运营平台设立门槛低监管薄弱一些

2、不法分子利用P2P网络平台进行非法集资活动不但损害了投资人的财产利益而且扰乱了金融秩序 运用P2P平台实施犯罪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实施诈骗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平台以高额回报为诱吸引投资人投钱在平台无法继续维持经营时卷款潜逃实现非法占有投资人资金的目的最终构成集资诈骗罪 二是擅自开展自融业务利用P2P平台对外宣传相关盈利项目吸引投资人投钱然后将筹资的资金用于自身的经营若P2P平台向不特定多数人筹款后直接参与经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若平台集资后将集资款用于合法的经营项目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若占有资金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三是开展期限错配业务P2P平台擅自对集资款进行操作如资本期限错搭业

3、务把长期的借款期限拆分成若干个短期的理财产品一旦发生资金链断裂平台运营无以为继造成的危害后果无法估量属于非法集资犯罪若平台将集资款用于合法运营则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四是集资后用于市场投资P2P平台集资后将筹资款用于市场投资该行为构成非法集资罪通过市场投资风险的大小来判断有无非法占有的目的一般来说平台将筹集到的资金用于高风险经营或非法领域偿还筹集到的资金已无法实现存在非法占有的目的则构成集资诈骗罪 P2P网络集资相较与传统融资方式独具优势对我国经济发展大有裨益但一些不法分子却利用P2P监管漏洞实施犯罪行为因此刑法有必要介入P2P网络集资过程然而司法实践中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中小企业通过

4、P2P平台的融资行为一并打击并不利于小企业的发展因此探究如何将“异化”的P2P集资行为进行刑法规制将对经济发展有益的集资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有着重要的意义笔者建议以非法集资犯罪构成要件为出发点通过限定犯罪的集资用途以及提高入罪门槛实现对该罪构成要件的限缩 一方面对犯罪主体将筹资款的用途进行限制缩小以此将直接融资行为纳入合法保护范围借款人所从事经营行为的性质影响对P2P网络集资行为的认定将本罪入罪的集资用途限于高风险范畴如货币经营、资本运作营或投资期货、股票等集资活动一般都难避免风险上述活动的风险一般都远大于正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对此最高院出台的解释中对于融资之后从事实体经营活动进行从轻处理原因在于实

5、体经营活动通常风险较小将集资款投入进去不会引发太大的危害后果而且借款人不具有太大的主观恶性因此可以将集资用于风险较小的经营行为可以排除在刑法规制的范围之外从而将利用P2P网络平台融资后用于实体经营的借款人排除在罪圈之外更有利于中小企业的发展另一方面适当提高入罪门槛解释从集资的数额、集资对象的人数以及造成的经济损失三个方面设立本罪的入罪门槛 与目前P2P网络集资的运营情况看该罪的入罪门槛较低P2P网络集资通过互联网实现多不特定多数人的宣传突破了传统的地域限制具有广泛性通常将钱投入到P2P平台的人数多达数百人数千人筹集资金数额高达百万、千万也因此刑法将大多数P2P网络集资行为纳入规制范畴所以适当将入罪门槛提高把正常的经营行为排除在罪圈之外从而拓宽了借款人的筹资渠道更有利于拓宽P2P网络集资的空间同时对于严重的非法集资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以避免金融风险保障借款人的合法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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