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中石化标准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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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甲方: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乙方: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本合同于 2013 年 月 日在山东东营市东营区签订1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施工合同 发包方:胜利油田石油开发中心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甲方)承包方: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乙方)为明确甲、乙双方在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的权利义务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的有关规定,经双方协商按照平等自愿的原则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定义及解释(根据实际需要确定需解释的名词)1.1 项目经理:是指发包方在本合同中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1.2 设

2、计单位: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设计并取得相应工程设计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3 监理单位:是指发包方委托的负责本工程监理并取得相应工程监理资质等级证书的单位。1.4 工程师:是指本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或发包方指定的履行本合同的代表。1.5 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造价管理机构。21.7 合同价款: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发包方用以支付承包方按照合同约定完成承包范围内全部工程并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款项。1.8 追加合同价款:是指在合同履行中发生需要增加合同价款的情况,经发包方确认的增加合同价款。1.9 费用:是指

3、不包含在合同价款之内的应当由发包方或承包方承担的经济支出。1.10 图纸:是指由发包方提供或由承包方提供并经发包方批准的,满足发包方施工需要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11 施工场地:指由发包方提供的用于工程施工的场所以及发包方在图纸中具体指定的供施工使用的任何其他场所。1.12 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按照日历总天数(包括法定节假日)计算的承包天数。1.13 开工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开始施工的日期。1.14 竣工日期:是指发包方、承包方在本合同中约定的,承包方完成承包范围内工程的日期。1.15 违约责任: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

4、同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所应承担的责任。1.16 书面形式: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1.17 小时或日:本合同中规定按小时计算时间的,从事件有效开始时计算(不扣除休息时间):规定按日计算时间的,开始当日不计入,从次日开始计算。时限的最后一日是休息日或者其他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次日为时限的最后一天日,但竣工日期除外。时限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当日 24 时。第二条 工程概况2.1 工程名称:胜科采油队、输油队零星维修工程32.2 工程地点:胜科分公司各基层队2.3 工程内容:采油一队: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 8

5、口(C104-P13、C104-P16、C104-P17、C104-P23、C127-6、C127-7、C128-X9、C128-X14)采油二队: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 15 口整改套气流程 6 井次(11-X430、8-X326 、13-X313、12-x412、8-X213、8-X219、7-X426 、11-X422 、13-X425、8-X324 、5-X425 、8-X314、7-X412、9-X312、9-X412)采油三队:注汽放喷井连接放喷流程 6 口( 109-P21、109-P7、705-P10、109-P6 、109-P3、109-P4)输油队:草南联 7#自动放水玻璃

6、钢管线穿孔 1 次。采油一队:C104-2 井平台掺水阀组穿孔抢修。C104 站班组井场分离器进口油管线穿孔抢修。 C112井口封闭拆除。C104-3 井平台至 C104 接转站 114 油管线在过沟穿路处穿孔。C104-2 井平台计量间掺水汇管穿孔抢修。C104-3 井平台、C104-X19 回压阀下部掺水管线穿孔。采油二队:C4-14 井平台加热炉油管线进口加装温度计套。C4-13 井平台进计量间 89 掺水管线穿孔抢修等穿孔应急维修。采油一队:安装队部及各平台防风拉线 6 套。104-P19 气管线穿路需安装护管。104-P19、104-10#、104-P1 炉子安装放空阀。104-5#

7、 高架罐安装防风拉线 3 套。104-5#井场路加护栏。104-P11 制作炉门炉条。采油三队:109-P15 导热油储油罐护栏加装合页等零星维修工作量。2.4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102-1-2013-03-0032/102-1-2013-03-0033/102-1-2013-03/0034 第三条 承包方式及承包范围3.1 承包方式:包任务、包质量、包工期 3.2 承包范围: 本项目除甲方供材以外的施工图纸所涉及的全部范围第四条 合同工期开工日期:2013 年 7 月 10 日。竣工日期:2013 年 8 月 20 日。4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40 天。4.1 开工及延期开工4.1.1 乙方

8、应当按照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如不能按期开工,应当在约定开工日期前 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甲方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甲方不同意乙方要求或乙方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延期开工要求,工期不予顺延。4.1.2 因甲方原因不能按约定日期开工,甲方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相应顺延工期。4.2 工期延误在组织施工过程中,如遇到下列情况,双方应及时进行协商,并通过书面形式确定损失承担责任并相应顺延工期:4.2.1 因不可抗力事件造成乙方不能按时开工的,乙方应及时通知甲方,并采取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4.2.2 因甲方工程计划、设计变更或未能按约定提供图纸。4.2.3 甲方未按约定支付工程备料款、工程进度款,致使乙方施工不

9、能正常进行。4.2.4 甲方负责供应的材料、设备存在质量问题需要修理、更换而影响乙方施工进度的。4.2.5 甲方未按照本合同规定提供施工现场水、电源、道路接通条件,障碍物未能清除,影响进场施工的;第五条 合同价款与结算方式5.1 本工程价款按 5.1.2 方式确定:5.1.1 本工程为招标工程,合同价款为 / 元,单位工程造价为 / 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除甲方书面同意工程量增减或设计变更外,结算时不再进行调整。5.1.2 本工程为非招标工程,全部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审定后,合同价款为 195,000.00元。此价作为拨付材料、设备、工程备料款的依据,但不作为结算的依据。结

10、算价款以甲5方审定的工程价款为准,进行结算。5.2 价款的调整因素5.2.1 工程遇到下列情况乙方应在 3 日内,将工程价款调整的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甲方确认后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款同期支付。5.2.2 甲方工程计划变更、设计变更造成价款调整的。5.2.3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5.2.4 招标工程甲方同意工程量增减,或非招标工程经甲方同意乙方实际完成的工作量增加或减少的。5.3 价格调整的依据5.3.1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工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价格调整文件。5.3.2 本工程为

11、 安装 工程,适用下列 5.3.2.1 款定额及取费标准。5.3.2.1 安装工程(包括与土建工程配套的安装工程) ,适用:工程类别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分公司有关文件执行。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甲方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本工程的工作量、材料价款、取费标准等事项进行全面工程审计,核实的工程量、价款及标准必须严格按胜利石油管理局和胜利油田分公司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发文件和标准计算。5.3.2.2 土建工程(包括与安装工程配套的土建工程)适用 / 5.3.2.3 公路工程适用: / 5.3.2.4 甲方及甲方工程师工作量签认单。5.4 工程拨款与结算65.4.1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 / 日内,

12、甲方按合同价款 / %拨付工程预付款。5.4.2 在经本工程甲方工程师确认工作量后 / 日内甲方支付工程进度款,工程竣工前工程进度款支付至总合同价款的 / %,本合同预留合同价款 10 %质量保证金,其余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 30 20 日内办理结算手续。5.5 其它约定5.5.1 甲方委托乙方施工的“三通一平”工程,在经甲方同意后,依照有关规定单独编制费用预算。5.5.2 特殊工程的技措费应当按甲方的规定履行审批程序。5.5.3 特殊情况需要外委的砼构件的价格及加工地点事先应取得甲方的同意。5.5.4 甲方有权利对现场签证进行复核、审查,定额包含的不再编入预算。5.5.5 工程施工中因

13、甲方原因造成的停、窝工,乙方 24 小时内书面通知甲方进行确认,没有甲方确认单,甲方不负责。5.5.6 在合同执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应自觉接受地方政府及中国石化工程建设质量监察。5.6 为履行本合同乙方指定账户为:收款单位:胜利油田兴达现河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开户银行:山东省东营市东营区建设银行胜南支行银行账号:37001657501050000184第六条 材料设备供应6.1 甲方供应的材料、设备6.1.1 甲方供应材料、设备:详见本合同附件 2。6.1.2 甲方按照本合同附件 2 规定的内容提供材料设备,对其质量承担全部责任。76.1.3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到货后 4 小时内,由甲乙双方共同清

14、点,并由乙方负责保管。因乙方原因发生毁损、丢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6.1.4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与本合同附件 2 不符的,乙方应在交接时提出异议,甲方负责解决,造成工期延误的,工期顺延。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6.1.5 甲方提供的材料设备使用前,由甲方负责检验或试验,甲方委托乙方进行检验或试验的,检验或试验费用由甲方承担。6.2 乙方采购材料设备6.2.1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应按图纸要求和 相关国家、行业、企业 标准采购,并要求各种证件齐全,并对材料、设备质量承担全部责任。6.2.2 乙方提供的材料、设备由乙方自行保管。6.2.3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与图纸或质量标准要求不符时,乙方应按甲

15、方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此而延误工期的,工期不予顺延。6.2.4 乙方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乙方应根据甲方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6.2.5 甲方发现乙方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质量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有权要求乙方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6.2.6 乙方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须经工程师认可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6.2.7 乙方务必建立健全对分包单位的 QHSE 监管体系,采取有效的监管手段和方法严格分包单位的管理,杜绝以包代管。第七条 本工程工程师及乙方

16、项目经理7.1 本工程的工程师按下列 7.2 方式确定。7.1.1 本工程实行工程监理,甲方委托监理单位对本工程进行监理,甲方应在乙方开8工前 / 日内将监理单位名称、监理工程内容及监理权限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乙方。监理方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为本工程工程师,按照监理工程内容和监理权限行使权利。监理单位更换总监理工程师,甲方在 /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1.2 本工程不实行监理,甲方委派驻工地代表行使工程师的权利。甲方应将驻工地代表的姓名、职权范围等情况在开工前 / 日通知乙方。甲方需要更换驻工地代表的,应提前 /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7.2 乙方派 史警君 为本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的履行。乙方需要更换项目经理的,应提前 3 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第八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8.1 开工前 7 日组织乙方和设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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