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

上传人:平*** 文档编号:10276359 上传时间:2017-10-06 格式:DOC 页数:15 大小:618.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_第1页
第1页 / 共15页
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_第2页
第2页 / 共15页
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_第3页
第3页 / 共15页
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_第4页
第4页 / 共15页
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_第5页
第5页 / 共15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网低压供用电合同(15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正本低压供用电合同合同编号: 0105118147D 201010230576供电人: 江西上饶供电公司用电人:廖怀和签订日期:2010 年 10 月 22 日签订地点:客户服务中心I目 录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 .1第二条 供电方式 .1第三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 .1第四条 用电计量 .2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 .2第六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 .2第七条 供电质量 .3第八条 连续供电 .3第九条 中止供电程序 .4第十条 配合事项 .4第十一条 质量共担 .5第十二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5第十三条 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 .5第十四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 .5第十五

2、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 .6第十六条 合同的生效、转让及变更 .7第十七条 争议解决的方式 .8第十八条 附则 .8第十九条 特别约定 .9第 1 页 共 14 页为确定供电人和用电人在电力供应与使用中的权利和义务,安全、经济、合理、有序地供电和用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供电营业规则等有关规定,双方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用电地址、用电性质和用电容量1用电地址: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北门乡龙潭村龚家 33号2用电性质(1)行业分类:修理与维护。(2)用电分类:普通工业。3合同约定容量合计为 14 千瓦,该容量为用电人最大用电容量。第二

3、条 供电方式1供电人向用电人提供 380V/220V 交流 50Hz 电源,经以下变压器向用电人供电:(1)龙潭村 2#公用变压器。2因电网意外断电影响安全生产的,用电人应自行采取电或非电保安措施。用电人若有保安负荷时,应自备应急电源,并装设可靠的闭锁装置,防止向电网倒送电。第三条 产权分界点及责任划分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为:1. 罗桥变龙潭 II 线 918 龙潭村 2#公变低压分支箱 T 接点供用电设施产权分界点以文字和附图表述,详见供电接线及产权分界示意图(附件二);如二者不符,以文字为准。分界点电源侧产权属供电人,分界点负荷侧产权属用电人。双方各自承担其产权范围内供用电设施上发生事故等

4、引起的法律责任。第 2 页 共 14 页第四条 用电计量1按照规定,每一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其记录作为向用电人计算电费的依据。计量点 1:计量装置装设在用户处,为总表,作为用电人用电量的计量依据,计费倍率为 1 倍。2各计量点计量装置配置如下:第五条 电价及电费结算1电价按照政府主管部门批准的价格执行,根据调价政策规定进行调整。根据国家功率因数调整电费办法的规定,功率因数调整电费的考核标准为 0.9 ,相关电费计算按规定执行。2抄表周期为每月一次,抄表例日为 2-14 日;如有变动,供电人应提前一个抄表周期告知用电人。3抄表方式:采用人工/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方式抄录。采用

5、用电信息采集装置抄表的,其自动抄录的数据作为电度电费结算依据,当装置故障时,依人工抄录数据为准。4电费按抄表周期结算,支付方式为现金,用电人应在当月 28 日前结清全部电费。双方可另行订立电费结算协议。5若遇电费争议,用电人应先按结算电费金额按时足额交付电费,待争议解决后,据实清算。第六条 计量失准及争议处理规则1一方认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有权提出校验请求,对方不得拒绝。校验应由有资质的计量检定机构实施。如校验结论为合格,检测费用由提出请求方承担;如不合格,由表计提供方承担,但能证明因对方使用、管理不善的除外。2计量失准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计量点 计量设备 名称 计算倍率 备注(总

6、分表关系)1 号 三相电能表 1 总表第 3 页 共 14 页(1)互感器或电能表误差超出允许范围时,以“0”误差为基准,按验证后的误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上述超差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后投运之日至误差更正之日的二分之一时间计算。(2)其他非人为原因致使计量记录不准时,以用电人上年度或正常月份用电量的平均值为基准,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按导致失准时间至误差更正之日的差值确定。3以下原因导致的电能计量或计算出现差错时,计费差额电量按下列方式确定:(1)计费计量装置接线错误的,以其实际记录的电量为基数,按正确与错误接线的差额率退补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从上次校验或换装投运之日至接线错

7、误更正之日。(2)计算电量的计费倍率与实际倍率不符的,以实际倍率为基准,按正确与错误倍率的差值确定计费差额电量,计算退补电量的时间以发生时间为准确定。4抄表记录、用电信息采集系统、表内留存的信息作为双方处理有关计量争议的依据。5按确定的退补电量和误差期间的电价标准计算退补电费。第七条 供电质量在电力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况下,供到用电人受电点的电能质量应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第八条 连续供电在发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供电人连续向用电人供电。发生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程序及本合同约定中止供电:1供电设施计划或临时检修。2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的。3用电人逾期

8、未交电费,经供电人催交仍未交付。4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的。5用电人注入电网的谐波电流超过标准,以及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对电网电能质量产生干扰和妨碍,严重影响、威胁第 4 页 共 14 页电网安全,拒不按期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改善的。6拒不按期拆除私增用电容量的。7拒不按期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的。8违反安全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的。9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的。10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6 款至第 11 款行为的。第九条 中止供电程序1因故需要中止供电的,按如下程序进行:(1)供电设施计划检修需要中止供电的,提前七天通知用电人或进行公告。(2)供电设施临时检修需要中止供

9、电的,提前 24 小时通知重要用电人。2除以上因故中止供电情形外,需对用电人中止供电时,供电人除需履行有关法规、规章规定的报批程序外,按如下程序进行:(1)停电前三至七天内,将停电通知书送达用电人,对重要用电人的停电,同时将停电通知书报送同级电力管理部门。(2)停电前 30 分钟,将停电时间再通知用电人一次。3发生以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可当即中止供电:(1)发生不可抗力或紧急避险。(2)用电人实施本合同第十三条第 6 款至第 11 款行为的。4引起中止供电或限电的原因消除后,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不能在三日内恢复供电的,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第十条 配合事项1供电人为用电人交费和查询电价、电费、用

10、电量、电能表示数提供方便。2为保障电网安全或因发电、供电系统发生故障以及根据本合同约定,需要停电、限电时,用电人应予以配合。引起停电或者限电的原因消除后,供电人应在三日内恢复供电,否则应向用电人说明原因。第 5 页 共 14 页3供电人依法进行的用电检查或抄表,用电人应提供方便并予以配合,根据检查内容提供相应资料。4用电计量装置的安装、移动、更换、校验、拆除、加封、启封由供电人负责,用电人应提供必要的方便和配合;安装在用电人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人妥善保管,如有异常,应及时通知供电人。第十一条 质量共担用电人用电时的功率因数和谐波源负荷、冲击负荷、非对称负荷等产生的干扰与影响应符合国家标准。第

11、十二条 供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2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第十三条 用电人不得实施的行为1在电价低的供电线路上,擅自接用电价高的用电设备或私自改变用电类别。2私自超过合同约定容量用电。3擅自使用已在供电人处办理暂停手续的电力设备或启用已封存电力设备。4私自迁移、更动和擅自操作供电人的用电计量装置。5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或将自备应急电源和其他电源并网。6在供电人的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7绕越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用电。8伪造或者开启供电人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9损坏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10使供电人用电计量装置失准或者失效。11采取其他方法导致不计量或少计量。第十

12、四条 供电人的违约责任1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第 6 页 共 14 页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继续履行。2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电能质量义务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电能质量不合格的时间段内实际用电量和对应时段的平均电价乘积的百分之二十。3供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实施停电给用电人造成损失的,应赔偿用电人实际损失,最高赔偿限额为用电人在停电时间内可能用电量(该用电量的计算参照)电度电费的五倍。前款所称的可能用电量,按照停电前用电人在上月与停电时间对等的同一时间段的平均用电量乘以停电小时求得。4供电人未履行抢修义务而导致用电人损失扩大的,对扩大损

13、失部分按本条第 3 款的原则给予赔偿。5供电人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计量错误,造成用电人损失的,按用电人多承担的费用予以退还。6供电人随电费收取其他不合理费用,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退还用电人有关费用。7有如下情形之一的,供电人不承担违约责任:(1)符合本合同第八条约定的连续供电的除外情形且供电人已履行必经程序。(2)电力运行事故引起开关跳闸,经自动重合闸装置重合成功。(3)多电源供电只停其中一路,其他电源仍可满足用电人用电需要的。(4)用电人未按合同约定安装自备应急电源或采取非电保安措施,或者对自备应急电源和非电保安措施维护管理不当,导致损失扩大部分。(5)因用电人或第三人的过错行为所导致。第十五条 用电人的违约责任1用电人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应当按照国家、电力行业标准或本合同约定予以改正,并继续履行。2由于用电人责任造成供电人对外供电停止,应当按供电第 7 页 共 14 页人少供电量乘以上月份平均售电单价给予赔偿;其中,少供电量为停电时间上月份每小时平均供电量乘以停电小时。停电时间不足小时的按小时计算,超过小时的按实际停电时间计算。3因用电人过错给供电人或者其他用户造成财产损失的,用电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本款责任不因本条第四款责任而免除。4用电人有以下违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