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股权转让程序河南某国有投资公司法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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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程序通过网上查询相关资料,咨询有关专业律师,并仔细研究反复推敲国家及我省的关于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的政策及法律法规,针对国有企业产权转让的流程做如下叙述:根据国家颁布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企业国有产权是指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依法有偿转让企业整体或者部分国有产权的行为。 所谓“产权”,就是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合法拥有的物权、债权、股权和知识产权等各类财产权。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按照如下步骤进行:一、内部审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做好可行性研究,按照内部决策程序进行审议,并形成书面决议(即拟转让的公司要形成内部的股东会决议)。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

2、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方案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二、出资人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其中,转让企业国有股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转让国有净资产评估价值,省属企业在5000 万元以上、市属企业在 3000 万元以上、县(市、区)属企业在 500 万元以上的,应当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所出资企业决定其子企业的国有股权转让,但重要子企业的重大国有股权转让事项,应当报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会签财政部门后批准。转让方就股权转让的数额、交易方式、交易结果等基本情况制定转让方案,申报国有产权主管部门进行审批。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时审查下列书面文件:(一)

3、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有关决议; (二)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方案; 2(三)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 (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五)受让方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六)批准机构要求的其他文件。 批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三、清产核资与审计。企业国有股权转让事项经批准或者决定后,转让方应当组织标的公司按照有关规定开展清产核资,根据清产核资结果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资产移交清册,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实施全面审计。四、资产评估。在清产核资和审计的基础上,转让方应当委托资产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评估报告经核准或者备案后,作为确定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价格的参

4、考依据。五、与产权交易机构建立委托关系并申请受理转让方根据情况选择适合的产权交易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与交易中心建立委托关系后,转让方应当向其提交产权转让公告所需相关材料,产权交易中心对涉及转让标的信息披露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交易条件和受让方资格条件设置的公平性与合理性,以及竞价方式的选择等内容进行规范性审核。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予以受理,并向转让方出具受理通知书;不符合信息公告要求的,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书面审核意见及时告知转让方。六、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申请挂牌,进行信息披露转让方将股权转让公告委托产权交易机构按照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规定的格式在河南日报、省政府国资委网站

5、上刊登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公告,并在受委托的产权交易机构网站上同时公告详细披露转让信息,广泛征集受让方。转让方披露转让信息内容如下:(一)转让方和转让标的企业基本情况:1.转让方、转让标的及受托产权交易机构的名称;32.转让标的企业性质、成立时间、注册地、所属行业、主营业务、注册资本、职工人数;3.转让方的企业性质及其在转让标的企业的出资比例;4.转让标的企业前十名出资人的名称、出资比例;5.转让标的企业最近一个年度审计报告和最近一期财务报表中的主要财务指标数据,包括所有者权益、负债、营业收入、净利润等;6.转让标的(或者转让标的企业)资产评估的备案或者核准情况,资产评估报告中总资产、总负债、

6、净资产的评估值和相对应的审计后账面值;7.产权转让行为的相关内部决策及批准情况。(二)受让方资格条件转让方可以根据标的企业实际情况,合理设置受让方资格条件。 受让方资格条件可以包括主体资格、管理能力、资产规模等,但不得出现具有明确指向性或者违反公平竞争的内容。具体如下:1.转让标的挂牌价格、价款支付方式和期限要求;2.对转让标的企业职工有无继续聘用要求;3.产权转让涉及的债权债务处置要求;4.对转让标的企业存续发展方面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认为必要时,可以要求转让方对受让方资格条件的判断标准提供书面解释或者具体说明,并在产权转让公告中一同公布。(三)转让方对产权交易有重大影响的相关信息披露1.审

7、计报告、评估报告有无保留意见或者重要提示;2.管理层及其关联方拟参与受让的,应当披露其目前持有转让标的企业的股权比例、拟参与受让国有产权的人员或者公司名单、拟受让比例等;3.有限责任公司的其他股东或者中外合资企业的合营他方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四)竞价方式的选择产权转让公告中应当明确在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时,采用何种公开竞价交易方式确定受让方。选择招投标方式的,应当同时披露评标方法和标准4(五)交易保证金转让方可以在产权转让公告中提出交纳交易保证金的要求。产权交易机构应当明示交易保证金的处置方式。(六)公告期公告期为报纸公布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如在规定的公告期限内未征集到

8、意向受让方,转让方可以在不低于评估结果90的范围内设定新的挂牌价再次进行公告。如新的挂牌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转让方应当重新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批准后,再发布产权转让公告。七、意向受让方意向受让方在信息公告期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提出产权受让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对意向受让方逐一进行登记并对其提交的申请及材料进行齐全性和合规性审核,在信息公告期满后 5 个工作日内将意向受让方的登记情况及其资格确认意见书面告知转让方。转让方在 5 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回复进行资格确认。通过资格确认的意向受让方在事先确定的时限内向产权交易机构交纳交易保证金(以到达产权交易机构指定账户为准)后获得参与竞

9、价交易资格。逾期未交纳保证金的,视为放弃受让意向。意向受让方可以银行保函等方式向受托产权交易机构按不超过转让标的评估值的 5%以内交纳保证金(最高不超过 1000 万元)。八、转让方式的选择转让方申请公告期满之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产权交易机构应将挂牌公告结果书面通知转让方,并将公告结果和拟采取的具体方式抄报产权转让批准机构。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在 2 个工作日内未明确表示异议的,产权交易机构可按确定的方式组织实施。(一)协议方式:公开征集只产生一个受让方的,可采取协议转让的方式转让国有产权;或经批准降低受让条件后,按原信息发布程序再次公告征集受让方。经 2 次以上公开征集受让方仍只征集到 1 个

10、受让方时,经同级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5构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方式。协议转让应在产权交易机构的主持下,由转让方与受让方进行充分协商。其协商谈判过程应由监察部门、转让方的律师和职工代表参加并独立对转让方案提出相关意见。(二)拍卖或招标方式: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应当充分公开,多渠道广泛征集受让方,鼓励竞争。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符合受让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必须按照要求进行拍卖或招标。1.拍卖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对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应采取拍卖优先的方式进行。采取拍卖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由转让方或受托的产权交易中心(所、市场)与省国资监管机构选定的

11、拍卖机构签订书面委托书,由拍卖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有关规定发布拍卖公告,组织实施国有产权的拍卖活动。2.招标方式经公开征集产生两个以上受让方时,对不以价格为主要因素的产权转让项目,转让方应当与产权交易机构协商,应采取招标优先方式进行交易。采取招投标方式转让企业国有产权的,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实施,依法组成评标委员会,在产权转让机关及有关部门的监督下,由评标委员会确定受让条件最优者为最终受让方。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底价或标底应以核准或备案后的评估结果为参考依据。在产权交易过程中,当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的 90时,应当暂停交易,在获得产权转让批准机构同意后方可继续进行九、交易中/终止情况(一

1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中止:1.当事人持合法手续向产权交易机构申请中止产权交易的;2.在产权交易期间第三方对转让的产权提出异议尚未裁决的;3.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交易不能进行的;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发出中止通知的;5.其他应当中止交易的。6(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产权交易应当终止:1.在产权交易期间出现影响交易的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确认转让方无权转让产权,并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2.因不可抗力导致产权灭失的;3.人民法院发出终止产权交易书面通知的;4.其他应当终止交易的。十、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确定受让方后的次日起 3 个工作日内,组织交易双方签订产权交易

13、合同。同时,将非受让方交纳的保证金在 5 日内全额返还。十一、履行产权交易合同受让方原则上应当一次付清股权转让价款。如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采取分期付款方式的,受让方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 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合法的担保,并应当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向转让方支付延期付款期间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 1年。十二、产权交易机构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支付交易价款且双方支付交易服务费用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在 3 个工作日内出具产权交易凭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成交鉴证书十三、权属变更转让方和受让方应当凭企业国有产权转让合同和企业国有产权转

14、让成交鉴证书以及有关文件,按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到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后,到工商、国土资源、房产等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权属变更登记。7参考法律法规:1.拍卖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2004 年 8 月 28 日修订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颁布 2009 年 5 月 1 日施行3.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 国国务院颁布 2003 年 5 月 13 日实施4.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 财政部颁布 2004 年 2 月 1 日实施5.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操作规则 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2009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6.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监督管理办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颁布 2007 年 5 月 1 日实施7.河南省企业国有产权交易规程 河南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 2005 年 10 月 19 日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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