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基础知识(第2版)教学课件作者王富君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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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3章 刑法,3.1 刑法简介 3.2 犯罪的相关知识 3.3 排除杜会危害性的行为 3.4 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 3.5 共同犯罪 3.6 刑罚,下一页,返回,第3章 刑法,3.7 刑罚的适用范围及条件 3.8 刑法分则 3.9 刑法修正案,上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一、刑法的基本概念 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是掌握政权的统治阶极为了维护本阶级政治上的统治和经济上的利益,根据其阶级意志,规定哪些行为是犯罪并应当负刑事责任,给予犯罪人何种刑事处罚的法律。 刑法有广义刑法与狭义刑法之分。广义刑法是指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以及非刑事法律

2、中的刑事责任条款。狭义刑法是指刑法典。,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狭义刑法,即中国的刑法典,它是由最高立法机关颁布的完整而系统的有关犯罪、刑事责任与刑罚的规定。广义刑法是指规定犯罪与刑罚的一切形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刑法典,同时还包括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的形式。单行刑法是针对某种犯罪或某几种犯罪和刑罚单独制定的专项刑事法律。例如1998年12月29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骗购外汇、逃汇和非法买卖外汇犯罪的决定。附属刑法是指非刑事法律中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中关于刑

3、事法律条款的规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二、刑法的属性和特征 1.刑法的属性 从刑法的实质定义已反映出刑法的本质属性一刑法的阶级性。刑法从其产生就是同阶级与阶级斗争联系在一起的,社会上有了统治阶级与被统治阶级之后,才有所谓反对统治关系的犯罪。由于刑法是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是规定什么样的行为是犯罪,应给予什么刑罚处罚的法律,因此它的阶级性表现得最为鲜明。 历史上的刑法可以概括为两大类:一类是建立在私有制基础之上的剥削阶级类型的刑法,包括奴隶制国家的刑法、封建制国家的刑法和资本主义国家的刑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另一类是社会主义类型的刑法,即

4、建立在公有制经济基础之上,体现以工人阶级为领导的广大人民意志的社会主义国家的刑法中国刑法属于后一种举型刑法除具有阶级性这一本质属性外,还具有社会性、文化共同性、规范性、强制性等非本质的其他属性。 2.刑法的特征 (1)刑法在保护的利益与调整的对象上其范围比其他法律部门广泛刑法所调整的是由于犯罪而引起的各种社会关系,所保护的利益包括国家的安全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法人和自然人的经济利益、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社会的管理秩序等极其广泛的范围。其他法律所保护的只是特定的社会利益,调整的是某一方面特定的社会关系,范围较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例如,民法所保护和调整的只是一定范

5、围内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间的财产关系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非财产关系。 (2)刑法的任务以及实现任务的方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的方法同一切犯罪行为作斗争,对违反刑法的人追究刑事责任。其他法律则各有自己的任务以及实现其任务的方法,例如,民法的任务是调整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在法律上权利平等,如一方侵权,则承担民事责任,用民事赔偿等方法解决。 (3)刑法的强制力程度较其他法律的强制力程度严厉得多具有强制力是所有法律的共同特点,任何违法者都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受到应有的处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例如,违反行政法规,则承担行政责任,受到行政处罚,

6、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莫过于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中的行政拘留15天的处罚。但是,违反刑法构成犯罪的人所承担的刑事责任,受到的刑罚处罚则是相当严厉的,对犯罪分子可以剥夺其财产、自由,甚至是生命。刑法的这种强制力,是其他法律所没有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三、刑法的性质和任务 我国刑法第2条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任务,是用刑罚同一切犯罪行为做斗争,以保卫国家安全,保卫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保护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维护社会秩序、经济秩序,保障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顺利进行。”根据这一规定,我国刑法的

7、任务是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的统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打击犯罪与保护人民是手段与目的的关系。打击犯罪是指采用刑罚即刑事制裁的方法,同一切危害国家安全的和其他的刑事犯罪行为做斗争。打击犯罪的目的是为了保护人民,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保护人民主要是指保护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和公民的合法权益。具体地说,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保卫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 严厉打击直接危害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社会主义制度的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行为,这是我国刑法的首要任务。,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第二,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 国有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

8、财产,是社会主义的物质基础,是我国进行现代化建设的物质保证。它们直接关系到我国政权和制度的巩固以及社会生活的正常和繁荣,因而保护公共财产是我国刑法的重要任务。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是公民生产、工作、生活必不可少的物质条件。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贯彻了宪法的原则。 第三,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 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是我们社会主义国家的根本任务,一也是我国刑法任务的重要内容之一。,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第四,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 良好的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社会主义建设事业顺利进行的保障,同人民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因此,维护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是刑法的一项重

9、要任务。 四、刑法的原则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刑法的灵魂与核心,是刑法的内在精神的集中体现。现行刑法对刑法基本的原则作了明文规定,已对我国刑法的制定与适用都具有重要意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1.罪刑法定原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罪刑法定的基本含义。罪刑法定原则的基本要求是: (1)法定化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即对于什么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辞或模棱两可。,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我国1979年刑法

10、没有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相反却在其第79条规定了有罪类推制度。1997年修订后的刑法从完善我国刑事法治、保障人权的需要出发,明文规定了罪刑法定原则,并废止类推,成为刑法典修订和我国刑法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标志。修订后的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这一原则的价值内涵和内在要求,在修订后的刑法中得到了较为全面、系统的体现。尤其是刑法修订后的新增罪名,不仅反映了罪刑法定原则规范详备的要求,而且本身也加强了罪刑法定原则在刑事司法实务中的可行性。,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2.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

11、一也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我国宪法确立的社会主义法治的一般原则。这一原则要真正取得效果,有必要在各个部门法律中得到贯彻执行。鉴于我国司法实践中适用刑法不平等的现象在现阶段还比较严重,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基本含义是: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都应当受到法律的追究;任何人不得享有超越法律规定的特权;对于一切犯罪行为,不论犯罪人的社会地位、家庭出身、职业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不应有所区别,一视同仁,依法惩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就被害人而言,任

12、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依法追究犯罪,保护被害人的权益;被害人同样的权益,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财产状况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3.罪刑相适应原则 罪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含义是:犯多大的罪,就应当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的犯罪行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我国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根据这一规定,首先,刑事立法对各种犯罪的处罚原则规定,对刑罚裁量

13、、刑罚执行制度以及对各种犯罪法定刑的设置,不仅要考虑犯罪的社会客观危害性,而且要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其次,在刑事司法中,法官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不仅要看犯罪行为及其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而且也要看整个犯罪事实包括罪行和罪犯各方面因素综合体现的社会危害性程度,实现刑罚个别化。,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五、刑法的适用范围 刑法的适用范围,即刑法的效力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力。刑法的适用范围,分为刑法的空间效力与刑法的时间效力。 1.刑法的空间效力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和人的效力,一也就是解决一个国家的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刑事管辖权

14、是国家主权的组成部分。一个独立自主的国家,无不在刑法中对刑法的空间效力即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做出规定。,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1)刑法的属地管辖我国刑法第6条第1款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这是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基本原则,它包括以下两项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含义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是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具体包括: 第一,领陆,即国境线以内的陆地及其地下层,这是国家领土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部分; 第二,领水,即国家领陆以内与陆地邻接的一定宽度的水域,包括内水、领海及其地下层。内水包括内河、内

15、湖、内海以及同外国之间界水的一部分,通常以河流中心线或主航道中心线为界。,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领海即与海岸或内水相邻接的水域,包括海床和底土。根据我国政府1958年9月4日发表的声明,我国的领海宽度为12海里。 第三,领空,即领陆、领水的上空。 同时,根据国际条约和惯例,以下两部分属于我国领土的延伸,适用我国刑法: 我国的船舶、飞机或其他航空器。我国刑法第6条第2款还规定:“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或者航空器内犯罪的,也适用本法。” 我国驻外使领馆。根据我国承认的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领事馆不受驻在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这些地方亦视同为我国领域,

16、在其内发生的任何犯罪都适用我国刑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除此之外,针对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在时间或地点方面存在跨国界等情况,我国刑法又进一步明确了属地管辖的具体标准。我国刑法第6条第3款规定:“犯罪的行为或者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就认为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这里包括三种情况: 犯罪行为与犯罪结果均发生在我国境内,这是较含见的情况; 犯罪行为在我国领域内实施,但犯罪结果发生于国外; 犯罪行为实施于国外,但犯罪结果发生于我国境内,比如在我国境外开枪,打死境内居民根据刑法的规定.上述三种情况均适用我国刑法,上一页,下一页,返回,3.1 刑法简介,“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含义我国刑法第6条在确立属地管辖基本原则的同时,提出了法律特别规定的例外情况。这些“特别规定”主要是指: 刑法第11条关于“享有外交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所谓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是指根据国际公约,在国家间互惠的基础上为保证驻在本国的外交代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正常执行职务而给予的一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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