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

上传人:w****i 文档编号:102586573 上传时间:2019-10-03 格式:PPTX 页数:62 大小:1.54M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_第1页
第1页 / 共6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_第2页
第2页 / 共6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_第3页
第3页 / 共6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_第4页
第4页 / 共62页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_第5页
第5页 / 共6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际贸易实务教学课件作者林悦项目五(62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项目五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5. 1 保险概述 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 5. 3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5. 4 伦敦保险业协会海运货物保险条款 5. 5 其他运输方式下的货物保险 5. 6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实务,5. 1 保险概述,一、保险的概念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 保险(Insurance) 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 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对于因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在国际贸易中起着重要的作用。这是因为, 国际货物一般都需要通过国家间的长途运输, 在运输过程中, 可能会遇到各种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使货物中途遭受损失。为了转嫁这些风

2、险造成的损失, 货物运输保险应运而生。货物一旦在途中遭到承保范围内的损失,即可从保险公司及时得到经济上的补偿, 这将有利于进出口企业保持正常营业, 从而有效地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下一页,返回,5. 1 保险概述,二、保险的基本原则 (一)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Insurable Interest) 原则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法律上的保险利益。 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 保险合同无效, 这就是保险利益原则。 国际货运保险同其他保险一样, 要求投保人必须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但国际货运保险不像有的保险(如人身保险) 那样要求投保人在投保时便具有保险利益, 它仅要求在保险标

3、的发生损失时投保人必须具有保险利益。这种特殊规定是由国际贸易的特点所决定的。,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1 保险概述,(二) 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Utmost Good Faith) 原则也称最高诚信原则, 是指在保险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过程中, 双方均应本着绝对的诚意办事, 恪守信用, 互不隐瞒和欺骗, 特别是在签订保险合同时, 无论是否被问及, 双方当事人均应自动地把与投保标的有关的重要情况向对方做充分、正确的披露(告知)。 (三) 补偿原则 补偿原则(Principle of Indemnity) 是指当保险标的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时, 保险人应当依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赔偿义务。但

4、保险人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上的保险金额或被保险人遭受的实际损失。保险人的赔偿不应使被保险人因保险赔偿而获得额外利益。,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1 保险概述,(四) 近因原则 近因(Proximate Cause) 原则是指保险人只对承保风险与保险标的损失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的损失负赔偿责任, 而对保险责任范围外的风险造成的保险标的的损失, 不承担赔偿责任。近因是指导致损失发生的最直接、最有效、起决定性作用的原因, 而不是指时间上或空间上最接近的原因。例如, 雷击折断大树, 大树压坏房屋, 房屋倒塌致使家用电器损毁, 则家用电器损毁的近因就是雷击。,上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

5、风险因素是指促使某一特定损失发生或增加其发生可能性的原因。例如, 气候干燥就是发生森林大火的风险因素, 汽油放在仓库就是容易导致火灾的风险因素。风险事故是指引起损失或使损失增加的直接或外在的事件。例如, 火灾造成企业厂房、设备的损毁, 则火灾就是造成损失的直接原因, 火灾本身就是风险事故。损失是指非故意、非计划和非预期的经济价值的减少。 风险因素、风险事故和损失三者之间存在着密切的关系, 即风险因素引发风险事故, 而风险事故导致损失的产生。三者关系如图5-1 所示。 一、风险 海运风险(Risk) 包括海上风险和外来风险两类。详见表5-1。,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一) 海上

6、风险 海上风险一般包括自然灾害(Natural Calamity) 和意外事故(Fortuitous Accidents) 两种。自然灾害并不是泛指一切由于自然力量造成的灾害, 而是仅指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或火山爆发等人力不可抗力的灾害, 其主要含义详见表5-2。意外事故一般是指由于偶然的非意料中的原因造成的事故, 但在海上保险业务中, 它并不是泛指海上意外事故, 而是仅指运输工具遭受搁浅、触礁、沉没、船舶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踪、失火和爆炸等, 其主要含义详见表5-3。 (二) 外来风险 外来风险包括一般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和特殊外来原因造成的风险。一般外来风险(Ordinar

7、y Risks) 指由一般外来原因引起的风险所造成的损失, 如偷窃、雨淋、短量、玷污、渗漏、破碎、串味、受潮、受热、钩损和锈损等。,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特殊外来风险(Special Risks) 指由于政府及群众行为等原因所造成的风险及损失, 如战争、罢工、拒收和交货不到等。 二、损失 海上损失(简称海损,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在海运过程中由于各类灾害造成的损失或灭失。根据国际保险市场的一般解释, 凡与海陆连接的陆运过程中所发生的损失或灭失, 也属海上损失范围。就货物损失的程度而言, 海上损失可分为全部损失(Total Loss) 和部分损失(Partial

8、Loss), 具体如图5-2 所示。 (一) 全部损失 全部损失(Total Loss) (简称全损) 是指运输途中的货物全部灭失, 或完全变质, 或不可能归还被保险人等。根据全部损失情况的不同, 又可分为实际全损(Actual Total Loss) 和推定全损(Constructive Total Loss)。,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1. 实际全损 实际全损是指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后灭失, 或者受到严重损坏完全失去原有形体、效用, 或者不能再归被保险人所拥有。例如: 船货完全沉入海底; 货物全部变质, 丧失商业价值及原有用途, 如水泥遭浸泡而结块; 货物不能再归货

9、主所有, 如货物被敌方扣押、船只被海盗劫持、船舶失踪达半年仍无音信等。 保险货物的实际全损, 可按保险金额向保险人请求赔偿全部损失。 2. 推定全损 推定全损, 指被保险货物在运输途中受损后, 实际全损已不可避免, 或者为避免发生实际全损所需支付的费用与继续将货物运抵目的地的费用之和超过保险价值, 即恢复、修复受损货物并将货物运到原定目的地的费用将超过货物的价值。 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 若被保险人仍想保留对受损货物的所有权, 也可按部分损失向保险人提出索赔要求。,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二) 部分损失 部分损失(Partial Loss) 是指被保险货物的一部分毁损或

10、灭失, 没有达到全部损失的程度。部分损失按照其损失性质的不同, 可以分为共同海损(General Averages, GA) 和单独海损(Particular Average, PA)。 1. 共同海损 共同海损, 是指载货船舶在海上遇到灾害、事故, 威胁到船货等各方面的共同安全, 为了解除这种威胁, 维护船货安全, 使航程得以继续完成, 船方有意识、合理地采取措施, 造成某些特殊损失或者支出特殊额外费用。构成共同海损应具备下列条件: 第一, 共同海损的危险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只凭主观臆测可能会有危险发生而采取某些措施, 或可以预测的常见事故所造成的损失都不能列为共同海损。,上一页,下一页,返

11、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第二, 共同海损行为必须是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而有意采取的紧急、合理的措施。例如, 船在航行中搁浅, 涉及船主和货主的共同利益。 第三, 共同海损必须是主动采取合理措施所做出的特殊牺牲和支付的额外费用。共同海损的分摊: (1) 共同海损分摊时, 涉及的受益方包括货方、船方和运费方。 (2) 共同海损的分摊有两个原则: 分摊以实际遭受的损失或额外增加的费用为准。 无论是受损方还是未受损方均应按标的物价值比例分摊。进行共同海损分摊时, 一般遵循约克安特卫普规则。,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2. 单独海损 单独海损, 是指保险标的在运输过程中遭遇海上

12、风险直接造成船舶或货物的部分损失,属于这种特定利益方的部分损失。例如, 货物中途遭遇狂风恶浪, 使舱内一批货物被海水浸泡受损而贬值60%, 此项损失与其他货主及船东的利益无关, 而应由受损货物的货主自行承担。如受损货物的货主已投保了相应的保险, 则由保险人按保险条款的规定予以赔偿。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 在现行协会货物保险条款中, 已不再使用“单独海损” 这个术语, 但在海洋运输保险实际业务中, 按一般惯例, 它仍被用来表示除共同海损以外的部分损失。 3.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的区别 共同海损和单独海损均属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的事故往往先于共同海损的行为而发生,两者经常是有联系的。但二者的性质、起

13、因和补偿方法有较大的区别, 具体区别如下:,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1) 致损原因不同。共同海损是人为的, 是为了解除或者减轻风险而人为造成的一种损失(即船方采取措施); 单独海损是风险直接导致的损失。 (2) 损失的承担者不同。共同海损费用由获救后各方的利益大小按比例分摊; 单独海损的费用由受损方自己(或保险公司) 承担。 (3) 损失的内容不同。共同海损造成的损失除货物之外还包括支付的费用; 单独海损是保险货物的损失。 三、海上费用 保险货物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 除了使货物本身遭受损失以外, 还会产生费用方面的损失, 保险人也应该予以赔偿。其涉及的费用主要有

14、以下几种(图5-3)。,上一页,下一页,返回,5. 2 海运风险与损失,(一) 施救费用 施救费用(Sue and Labor Expenses) 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灾害事故时, 被保险人或其代表、雇用人员和保险单受让人等为抢救货物、防止损失扩大而采取措施所支出的费用。 (二) 救助费用 救助费用(Salvage Charges) 是指保险标的物遇到上述灾害事故时, 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者采取有效的救助措施, 在救助成功后, 由被救方付给救助人的一种报酬。救助费用采用国际上习惯的“无效果无报酬” (No Cure No Pay) 原则, 救助成功, 救助费用由保险人赔付

15、。 (三) 其他费用 船舶中途遭遇海上风险, 为防止或减轻货物的损害, 在中途港或避难港, 由于卸货、存仓和运送货物所产生的合理费用, 保险人均负责赔偿。,上一页,返回,5. 3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在海洋运输保险业务中, 保险人承保的责任范围, 都是通过各种不同的保险条款规定的。为了适应国际货物海运保险的需要,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根据我国保险实际情况并参照国际保险市场的习惯做法, 制定了“中国保险条款” (China Insurance Clauses, CIC)。投保人可根据货物特点和航线与港口实际情况自行选择投保适当的险别。按中国保险条款规定, 我国海运货物保险的险别包括基本险、附加险和

16、其他专门险三种类型。 一、基本险 按照中国人民保险公司1981 年1 月1 日修订的海洋运输货物保险条款规定, 海洋运输的基本险别包括平安险(Free from Particular Average, FPA)、水渍险(With Average orWith Particular Average, WA or WPA) 和一切险(All Risks)。,下一页,返回,5. 3 我国海上货物运输保险,(一) 平安险 “平安险” 一词是我国保险业的习惯叫法, 其英文含义是“单独海损不赔”。我国保险公司对平安险的承保责任范围包括: (1) 被保险的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恶劣气候、雷电、海啸、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而造成整批货物的全部损失或推定全损。若被保险的货物用驳船运往或运离海轮时, 则每一驳船所装的货物可视作一个整批。(自然灾害的全损) (2) 由于运输工具遭遇搁浅、触礁、沉没、互撞、与流冰或其他物体碰撞以及失火、爆炸等意外事故而造成被保险货物的全损或部分损失。(意外事故的全损或部分损失) (3) 在运输工具已经发生搁浅、触礁、沉没、焚毁等意外事故的情况下, 货物在此前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高等教育 > 大学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