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货运代理实务(第2版)教学课件作者张敏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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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8章国际货运代理业务纠纷处理及货运代理法律责任,8.1货运事故处理 8.2货运保险理赔 8.3国际货运代理的责任 8.4调整国际货运代理法律关系的法律 8.5货运代理业务经营风险及防范对策,8.1货运事故处理,8.1.1 水运货损事故处理 1货运事故确定的条件 根据原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的规定,货运质量事故是指自货物承运验收开始至货物运达目的地向收货人交付货物时止,由于承运人的责任,在装卸、运输、保管过程中所发生的货物灭失,短缺、损坏、质变,以及在运输过程中所发生的件数或重量短少等。货损的范围是指由于火灾、爆炸、落水、海损等原因导致货物的损坏、灭失,以及在装卸、运输、保管货物过程中,由于操作不当

2、、保管不善而引起的货物破损、受潮、变质、污染等。货差的范围是指由于错转、错交、错装、错卸、漏卸,以及货运手续办理错误等原因而造成的有单无货或有货无单等单货不符、件数或重量溢短等差错。,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现已废止,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新货规中未对事故作出规定。 2货损事故记录编制 所谓事故记录,是对货运事故发生经过或事实的记录。编制该记录时必须认真严肃,并能反映事故的真实情况,以便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依据。 曾经交通部统一规定的事故记录有三种规定,即货运记录、港航内部记录和普通记录。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对此仅有如下规定。 (

3、1)收货人提取货物时,应当验收货物,并签发收据,发现货物损坏、灭失的,交接双方应当编制货运记录。,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收货人在提取货物时没有就货物的数量和质量提出异议的,视为承运人已经按照运单的记载交付货物,除非收货人提出相反的证明。 (2)下列情况,应托运人或者收货人的要求,承运人可以编制普通记录:货物发生损坏、灭失,按照约定或者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运人可以免除责任;托运人随附在运单上的单证丢失;托运人押运和舱面货物发生非承运人责任造成的损坏、灭失;货物包装经过加固整理;收货人要求证明与货物数量、质量无关的其他情况。 (3)货运记录和普通记录的编制,

4、应当准确、客观。货运记录应当在接收或者交付货物的当时由交接双方编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3货损事故的处理 货运事故一旦发生后,承运部门应查明事故真相、分析原因、划清责任,为货运事故处理提供可靠的依据,事故记录是进行调查的书面依据之一。些外,还必须查询有关资料,其内容和范围可视事故的性质和产生事故的条件来定,主要包括在承运、中转、到达等环节上的有关内容记载(如交接清单、船图),以及有关货运单证上的批注、发货人事先声明等。 此外,在确定事故原因的损失程度方面,还可借助各种技术进行化检、测定、试验等。,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货物运抵目的港后,一旦发生货损货

5、差,承运人应负赔偿责任,但是,凡属于下列原因引起的货运事故,根据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48条的规定,承运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1)不可抗力。 (2)货物的自然属性和潜在缺陷。 (3)货物的自然减量和合理耗损。 (4)包装不符合要求。 (5)包装完好但货物与运单记载内容不符。 (6)识别标志、储运指示标志不符合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7)托运人申报的货物重量不准确。 (8)托运人押运过程中的过错。 (9)普通货物中夹带危险、流质、易腐货物。 (10)托运人、收货人的其他过错。 承运人在接到索赔人提出的赔偿要求时,则应审查: (1

6、)索赔人提出索赔的时效。 (2)索赔人的合法身份。 (3)索赔应具有的单证等。 对经审查不合规定的赔偿要求,承运人则应向索赔人说明事由,并退还赔偿要求书。,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4索赔时效 原水运货损事故处理的时效,自货运记录编写的次日起180天,受理人应在接到索赔要求60天内作出答复。货损赔偿金额原则上按实际损失金额确定。 新的国内水路货物运输规则已无此索赔时间规定,目前,尽管水路货物运输合同不适用海商法第四章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规定,但可适用该法其他章节的规定。当事人因水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应当适用该法关于货物运输诉讼时效为1年的规定。 8.1.2铁路货损事故

7、处理,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在铁路货物运输中,凡涉及铁路与发货人、收货人之间,或参加运送的铁路经营人之间、铁路经营人内部各部门间发生货损时,应在事故发生当天编制记录,作为分析事故原因、确定责任的原始证明和处理赔偿的依据。 1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货运事故记录分商务记录、普通记录、技术记录三种。 1)商务记录 商务记录是在货物运送过程中对发生的货损、货差或其他不正常情况的如实记载,是具体分析事故原因、责任和请求赔偿的基本文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在商务记录中,应确切地记载货物的实际情况和运送当时发现的不良状况,以及发生货物损坏的原因。记录中应列举事实,而

8、不应包括关于责任问题和发生损失原因的任何判断。同时,对商务记录各栏内容应逐项填记。 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应编制商务记录: (1)发现货物的名称、重量、件数等同运单和运行报单中所记载的事项不符。 (2)货物发生全部或部分灭失或损害,或包装破损。 (3)有货无票或有票无货。 (4)由过境站开启装有危险货物的车辆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商务记录必须在发现事故的当日编制,并按每票货物分别编制。如果运送同一发货人和同一收货人的同一种类的货物时,准许在到达站对数批货物编制一份商务记录。 接受商务记录的铁路部门,如对记录有异议,则应从收到记录之日起45天内,将异议通知编制商务记录的人。

9、超过这一期限则被认为记录业已接受。 2)普通记录与技术记录 货物运送过程中,发现上述属商务情况以外的情况时,如有需要,车站应编制普通记录,普通记录不作为赔偿的依据。 当查明货损原因系车辆状况不良所致,除编制商务记录外,还应按该货损情况编制有关车辆状态的技术记录,并附于商务记录内。,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2货损事故的赔偿 1)赔偿请求的提出与受理 发货人、收货人均有权根据运输合同提出赔偿要求。发货人向发送站提出赔偿要求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如委托代理人办理,则代理人必须出示发货人或收货人的委托书,以证明这种赔偿请求权是合法的。 自赔偿请求提出之日(凭发信邮戳或发送站在收到提出的

10、赔偿请求书出具的收据为凭)起,发送站必须在180天内审查此项请求,并对赔偿请求给予答复。 2)索赔的依据及有关文件 索赔人在向铁路部门提出赔偿时,必须同时出具下列文件:,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1) -旦货物发生全部灭失,由发货人提出赔偿时,发货人应出具运单副本。如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则应同时出具运单副本和正本。 (2)货物发生部分灭失或质变、毁损时,收货人、发货人均可提出索赔,同时应出具运单以及铁路到达站给收货人的商务记录。 (3)货物发生运输延误时,应由收货人提出赔偿,并提交运单。 (4)对于承运人多收运送费用的情况,发货人可按其已付款向承运人追回多收部分的费用,但同时应

11、出具运单副本或铁路规定的其他有关文件。如由收货人提出追回多收费用的要求,则应根据其支付的运费为基础,同时还需出具运单。,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3索赔时效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铁路运输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的规定:对承运中的货物、包裹、行李发生损失或者逾期,向铁路运输企业要求赔偿的请求权,时效期间适用铁路运输规章180日的规定。自铁路运输企业交付的次日起计算;货物、包裹、行李全部灭失的,自运到期限届满后第三十日的次日起计算。但对在此期间内或者运到期限内已经确认灭失的,自铁路运输企业交给货运记录的次日起计算。 8.1.3公路货损事故处理,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

12、.1货运事故处理,1货损事故责任的确定 承运人对自货物承运时起至交付货物期间内所发生的货物灭失、损害是由于装卸、运输、保管以及交接过程中发生运输延误、灭失、损坏、错运等负赔偿责任。 货损事故责任范围: (1)货损。指货物磨损、破裂、湿损、变形、污损、腐烂等。 (2)货差。货差是指货物发生短少、失落、错装、错卸、交接差错等。 (3)有货无票。货物存在而运单及其他票据未能随货同行,或已遗失。 (4)运输过失。因误装、误卸,办理承运手续过程中的过失,或漏装、装卸损害等。,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5)运输延误。已接受承运的货物由于始发站未及时运出,或中途发生变故等原因,致使货物未能

13、如期到达。 造成货损货差的其他原因,还有破包、散捆、票据编制过失等。 由于下列原因造成的货损事故,公路承运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1)由于自然灾害发生的货物遗失或损失。 (2)包装完整,但内容业已短少。 (3)由于货物的自然特性所致。 (4)根据卫生机关、公安、税务机关有关规定处理的货物。 (5)由托运人自行保管、照料所引起货物损害。 (6)货物未过磅发生数量短少。 (7)承运双方订有协议,并对货损有特别规定者。,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2货损事故记录的编制 货损货差商务事故记录的编制过程,一般根据下列要求进行: (1)事故发生后,由发现事故的运送站前往现场编制商务记录。如系重

14、大事故,在有条件时还应通知货主一起前往现场调查,分析责任原因。 (2)如发现货物被盗,应尽可能保持现场,并由负责编制记录的业务人员或驾驶人员根据发现的情况会同有关人员做好现场记录。 (3)对于在运输途中发生的货运事故,驾驶人员或押运人员应将事故发生的实际情况如实报告车站,并会同当地有关人员提供足够的证明,由车站编制一式三份的商务事故记录。,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4)如货损事故发生于货物到达站,则应根据当时情况,会同驾驶人员、业务人员、装卸人员编制商务记录。 3货损事故的赔偿 受损方在提出赔偿要求时,首先应做好赔偿处理手续,具体做法如下: (1)向货物的发站或到站提出赔偿申

15、请书。 (2)提出赔偿申请书的人必须持有有关票据,如行李票、运单、运票提货联等。 (3)在得到责任方给予赔偿的签章后,赔偿申请人还应填写“赔偿要求书”,连同有关货的价格票证,如发票、保单、货物清单等,送交责任方。,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货损货差的赔偿金额主要分三种情况进行计算: (1)发货前损失,应按到达地同一品类货物的计划价或出厂价计算,已收取的运费也应予以退还。 (2)到达后损失,应按货物运到当天同一品类货物的调拨价计算赔偿。 (3)对价值较高的货物,则应按一般商品调拨价计算赔偿。 8.1.4海运货损事故处理 1海运货损事故的确定 海上货物运输涉及很多环节,海运货损事故

16、虽有可能发生于各个环节,但大多数是在最终目的地收货人收货时或收货后才被发现。,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当收货人提货时,如发现所提取的货物数量不足、外表状况或货物的品质与提单上记载的情况不符,则应根据提单条款的规定,将货物短缺或损坏的事实以书面的形式通知承运人,或承运人在目的地的代理人,以此表明提出索赔的要求。如果货物的短缺或残损不明显,也必须是在货物交付的次日起7天内、集装箱货物交付的次日起15天内向承运人(或其代理人)提出书面索赔通知。 2处理海运事故的特殊程序 由于国际海上货物运输在法律适用及司法程序等方面有其特别性,这些特别制度在处理海运事故时体现在以下方面。,上一页 下一页 返回,8.1货运事故处理,1)权益转让 货物在海上运输过程中一旦发生灭失或损害,此项货物灭失或损害系由承运人的过失造成时,通常由收货人向承运人提出索赔,但有时是由收货人根据保险合同直接向保险人提出赔偿。当收货人从保险人那里得到赔偿后,则通过签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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