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公司高管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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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附件1XX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建立健全富有生机与活力、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的选人用人机制,建设一支政治坚定、开拓进取、勤奋务实、团结坚强、清正廉洁、具有领导现代企业能力的高级管理人员队伍,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党组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负责人、直附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管理的正、副处职

2、领导人员。第三条 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应遵循的原则:(一)党管干部原则。(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五)民主集中制原则。(六)依法办事原则。第二章 管理权限第四条 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及直附属单位、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其中,第三采油厂、井下作业公司下属单位(部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统一管理下,由本单位党委、本单位协助管理。第五条 公司公司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中由公司公司委派或推荐并按有关程序进入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班子

3、的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工会主席等,由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管理。第六条 根据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的要求,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履行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日常管理等职责,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第三章 选拔任用条件第七条 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的法律法规,坚持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上级组织的各项决议,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较高的政策理论水平。(二)具有履行岗位职责所必备的组织能力、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具有市场经济条件下驾驭企业的本领,工作业绩突出。(三)具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4、紧紧围绕公司公司改革、发展和稳定大局,开拓进取,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追求公司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四)廉洁勤政,遵纪守法,公道正派,作风民主,善于团结同志,在职工群众中有较高的威信。第八条 选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以下资格:(一)具有五年以上工龄、两年以上基层工作经历和下一级两个以上岗位的任职经历。(二)副职提任正职,应在副职岗位工作一年以上;新提拔副职,应在下级正职岗位工作两年以上。(三)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所学专业与任职岗位专业一致或相近。提任总师原则上应具有普教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四)首次提拔,副职一般不超过45周岁,正职一般不超过50周岁。(五)身体健康,能够承担繁重的工作任

5、务。(六)担任党内领导职务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党章规定的党龄要求。对综合素质好,工作业绩突出,特别优秀的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可以破格选拔使用。第九条 高级管理人员应逐级提拔,一般从相应后备人员中选拔。第十条 男年满55岁(女50岁)的副处级和男年满57岁(女52岁)的正处级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退出现职领导岗位。第四章 民主推荐第十一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民主推荐程序。民主推荐包括会议投票推荐、个别谈话推荐等。民主推荐结果是组织考察和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之一,同时防止简单地以票取人。民主推荐的结果在一年内有效。第十二条 领导班子换届时,民主推荐按照领导班子的岗位设置全额定

6、向推荐;个别提拔任职,按照任职岗位1:2或1:3推荐。第十三条 民主推荐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职工代表参加。个别谈话推荐主要由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室和基层单位负责人参加,根据实际情况也可适当调整范围。第十四条 民主推荐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组织,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召开推荐会,公布推荐职务、任职条件、推荐范围,提出有关要求,填写推荐票。(二)进行个别谈话。(三)对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推荐票和谈话推荐情况分别统计汇总。第十五条 确定考察人选。领导班子换届和个别提拔任职,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民主推荐情况,经充分酝酿,报公司公司主要领导确定考察人选。第

7、十六条 对特别优秀的或工作特殊需要的,可以由组织直接推荐,作为考察人选。第五章 考 察第十七条 对确定的考察人选,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按照程序组织考察。通过竞聘选拔高级管理人员时,结合竞聘工作实际情况,适时安排考察。第十八条 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依据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基本条件、资格和拟任岗位的职责要求,全面考察其德、能、勤、绩、廉,突出考察工作实绩。第十九条 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一般应经过下列程序:(一)成立考察组,制定考察工作方案。(二)与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沟通情况后,发布考察预告。(三)采取个别谈话、民主测评、发放征求意见表、实地考察、查阅资料、专项调查、与考察对

8、象面谈等方法,广泛深入地了解情况。(四)考察组综合分析考察情况,形成书面考察结论。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根据考察情况,研究提出考察人选的任用建议方案,向公司公司党委会报告。第二十条 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范围为:考察对象所在单位领导班子成员,机关部门和基层单位负责人以及其他有关人员。第二十一条 考察高级管理人员拟任人选,必须形成书面考察材料,建立考察文书档案。提拔任职的,考察材料归入本人人事档案。考察材料必须写实,全面、准确、清楚地反映考察对象的情况,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表现和主要特长。(二)主要缺点和不足。(三)民主推荐、测评等情况。第二十二条 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派出

9、的考察组须由两名以上人员组成,考察组成员应当具备较高的素质和相应资格。考察组负责人应当由思想政治素质好、有较丰富工作经验并熟悉高级管理人员管理工作的人员担任。实行考察工作责任制。考察组必须坚持原则,公道正派,深入细致,如实反映考察情况和意见,并对考察材料负责。第二十三条 考察组将考察结果向公司公司主要领导报告,视情况可向考察人选所在单位主要领导反馈。同时,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还要就考察人选的情况征求公司公司纪检监察部门的意见。第六章讨论决定第二十四条 选拔任用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作出任免决定。第二十五条 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事项,应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成员到会。与会

10、成员应当逐个对任免事项发表同意、不同意或者缓议等明确意见。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可以暂缓表决。任免决定需要复议的,经党委会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第二十六条 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高级管理人员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人逐个介绍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参加会议人员进行讨论。(三)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四)拟委派到公司公司全资、控股子公司任董事、董事长、监事、监事会主席(召集人)、经理、副经理、总会计师等,需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后,委派、推荐。第二十七条 需要报上级审批、备案的高级管理人员,按照

11、相关规定向上级呈报,并按程序办理任免职手续。协管干部的任免,按有关规定执行。第七章 任 职第二十八条 公司公司党委、公司公司行文聘任(任)公司公司助理层人员、机关部门(含矿区事业部机关部门)负责人、直附属单位负责人、所属单位(含矿区事业部所属单位)领导班子成员等正、副处职领导人员和第三采油厂、井下作业公司下属的副处职领导人员。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司向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委派、推荐的董事会、监事会、经理班子成员,由所在公司按法定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第三十条 公司公司机关及所属单位的党委、纪委领导人员,换届时按党章规定选举产生;工会主席(含副主席)调整时,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由公司公司工会按

12、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任职手续;团委书记(含副书记)调整时,经公司公司党委会研究同意后,按有关规定和程序,履行任职手续。第三十一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前公示制度。对拟提拔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在公司公司党委会讨论决定后、下发任职通知前,可通过电视、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在一定范围内进行公示。公示期限3天。公示期间所反映的问题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受理。公示结果不影响任职的,办理任职手续;公示期间反映的问题,经调查属实且影响提拔使用的,停止办理任职手续。第三十二条 对决定任用的高级管理人员,在宣布其任职决定前,由公司公司党委指定专人同本人谈话。第三十三条 实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试用期制度。

13、首次提拔任用的副处职领导人员(选任制产生的除外)试用期一般为一年。试用期满后,经考核胜任试任职务的,办理正式聘任手续;不胜任的,免去试任职务,一般按试用前职级安排工作。第三十四条 高级管理人员实行任期制。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每届任期为3-5年,按上级有关规定执行。第八章 公开选拔聘任第三十五条 公开选拔聘任是公司公司高级管理人员选拔任用的重要方式之一,是实现由组织直接配置向组织直接配置与公开竞聘配置相结合的重大转变。第三十六条 公开选拔聘任主要适用于公司公司机关部门副职,直附属单位、所属单位行政副职。根据工作需要,对条件成熟的个别单位及机关部门行政正职,也可通过公开选拔的方式产生拟任人选。第三十

14、七条 报名参加公开竞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资格,应符合本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公开选拔聘任工作在公司公司党委和公司公司领导下进行,由人事处(党委组织部)负责具体组织实施。第三十九条 公开竞聘的程序:(一)成立竞聘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公开竞聘的组织领导工作,由公司公司主要领导或主管领导担任负责人,人事处(党委组织部)、纪检监察处等有关部门参加。(二)研究确定竞聘岗位并发布竞聘公告。通过适当方式公布竞聘岗位名称与数量、任职资格条件以及竞聘工作的程序和方法等。(三)报名与资格审查。报名可采取个人自荐、组织推荐、群众举荐等方式进行。组织推荐和群众举荐要经本人同意。竞聘领导小组对报名人员按

15、照岗位任职条件进行资格审查,并征求公司公司主要领导意见后,差额提出参加竞聘人选。(四)召开竞聘推荐大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由竞聘领导小组根据实际情况研究确定。竞聘人选按顺序依次在规定的时间内做竞聘发言并进行答辩,发言答辩时其他竞聘人选回避。之后,对竞聘人选进行民主推荐,并加权计算推荐结果。(五)组织考察。人事处(党委组织部)按照竞聘领导小组的要求,对民主推荐得票比较集中的竞聘人选进行考察,广泛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六)研究确定提名人选。竞聘领导小组根据民主推荐和考察结果,研究提出初步提名人选。初步提名人选经公司公司主要领导同意后,确定正式提名人选。(七)召开信任投票大会。参加会议人员范围与竞聘推荐大会相同。会上对提名人选按赞成、不赞成两项内容进行信任投票,当场计票并公布投票结果。赞成票达到或超过70%的,提名有效;赞成票不足70%的,提名无效。(八)研究审定聘任人选。通过信任投票大会的提名人选,经党委会审定通过后,按规定进行谈话、公示,办理聘任手续。第四十条 在换届聘任进行的公开竞聘中,对由于年龄、健康原因主动提出不参加竞聘,要求退出领导班子的高级管理人员,根据他们的专业特长予以安排,确定其相应待遇。第九章 考核与薪酬第四十一条 高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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