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款抵押质押保证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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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201307041 出借人(抵押权人、质权人): 借款人: 刘娟娟 身份证号:370983199003104628 共同借款人: 抵押人: 出质人: 山东宝聚鼎王西食品有限公司 保证人: 肥城四联担保投资有限公司 保证人: 宗风芹(370983196102194642) 保证人: 泰安科达平民大药房有限公司 保证人IV:刘光明(370922197108124615) 特别提示:保证人已提请合同各方注意对本合同各条款的含义及其法律后果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合同各方的要求做了相应的条款说明。合同各方对本合同各条款的理解不存在异议。本合同涉及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特别是此种字体的

2、规定),请仔细审阅后签署。本合同各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遵守。借款条款第一条 借款金额和期限1.1 本合同项下的借款金额为人民币(大写)贰佰贰拾万元整(小写)¥2200000.00元。1.2 合同项下的借款期限为壹月,自2013年7月4日起至2013年8月3日止。还款日以借据实际放款日期为准。第二条 利率借款利率为月息:2.44%;第三条 借款用途本合同项下的借款用于 流动资金 ;第四条 提款4.1 借款人一次提取全部借款 现金 转账第五条 还款5.1 合同各方协议选择以下第种还款方式: 借款到期一次偿还本息; 分次还款,还款计

3、划建补充条款。5.2 计息、还息方式为 按月付息 保证条款第六条 保证方式保证人自愿向出借人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第七条 保证范围保证人的保证范围是: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八条 保证期间保证期间为本合同项下借款到期之日起二十四个月。抵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抵押担保时,抵押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九条 抵押物9.1 抵押人自愿向抵押权人提供抵押担保,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9.2 抵押物清单对抵押物价值的约定,并不作为抵押权人依合同对抵押物进行处分的估价依据,亦不构成抵押权人行使抵押权的任何限制。9.3 抵

4、押权人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产生的孽息、抵押物的从物、从权利、附属物、添加物,以及因抵押物的毁损、灭失或被征收、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者其他形式的替代物。9.4 抵押人应妥善保管和使用抵押物,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抵押权人有权随时检查抵押物的使用管理情况,抵押人应予配合。9.5 抵押权存续期间,抵押人出租抵押物的,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承租人,且出租期限不得长于借款期限。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的,应事先通知抵押权人,并将抵押事实告知买受人等相关人员。由此取得的收益,按照第9.8条的约定处理。9.6 抵押物发生或可能毁损,灭失的,抵押人应及时告知抵押权人,并立即采取措施防止

5、损失扩大,及时向抵押权人提交有关主管机关出具的损毁、灭失证明。9.7 抵押人的行为足以使抵押物价值减少的,应立即停止其行为;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时,抵押人应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9.8 抵押人所获得的抵押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金以及处分抵押物所得收益,抵押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抵押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借款人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抵押物,以恢复抵押物的价值;D、双方约定的其它方式。9.9 抵押人因隐瞒抵押物存在权属争议、被查封、被扣押、已设定抵押或已出租等情况,而给抵押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向抵押权人予以足额

6、赔偿并承担违约责任。第十条 担保范围抵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一条 抵押登记11.1 本合同签订后,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登记证明在借款全部还清之前由抵押权人保管;抵押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抵押人和抵押权人应办理变更登记。11.2 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抵押权人应积极协助抵押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第十二条 抵押物的处分12.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抵押权人有权将抵押物拍卖、变卖,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第9.8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抵

7、押人协商将抵押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B、发生第9.7条所述情形,抵押人未及时恢复抵押物的价值或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C、抵押权人依法可以处分抵押物的其他情形。12.2 处分抵押物的所得在偿还抵押担保范围内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抵押权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抵押人。12.3 抵押权人处分抵押物时,抵押人应予以积极配合。12.4 抵押权人在处分抵押物过程中产生的实现债权的费用,应当从拍卖或者变卖价款中优先扣除。质押条款本合同项下借款由借款人或第三方提供质押担保时,出质人承诺并遵守如下条款:第十三条 质物13.1 出质人自愿为借款人在本合同

8、项下的债务向出借人提供质押担保,质物详见质物清单。质物清单作为本合同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13.2 质物清单对质物价值的约定,不作为质权人处分质物时的估价依据,不对质权人行使质权构成任何限制。13.3 质权的效力及于质物所发生的孼息,以及因质物毁损、灭失或被征用等而产生的保险金、赔偿金、补偿金或其他形式的替代物。13.4 质物价值发生了不利于质权人的变动的,质权人有权要求借款人或出质人补足质物价值,借款人或出质人应在质权人要求的时间内补足。13.5 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因保管不善造成质物灭失或者毁损的,质权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13.6 出质人所获得的质物的赔偿金、补偿金、保险

9、金以及处分质物所得收益,质权人有权选择下列方式进行处理:A、提存或提前清偿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债务;B、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合同项下债务的履行;C、用于修复质物,以恢复质物的价值;D、双发另行约定的其它方式。出质人或借款人提供符合质权人要求的新担保的,出质人可将上述价款自由处分。第十四条 担保范围质押担保范围包括:本合同项下全部借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补偿金、借款人实现债权的费用和借款人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第十五条 交付和登记15.1 本合同签订后,出质人应将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权人验收无误后应向出质人出具收押凭据,质物的保管费用由出质人承担。15.2 本合同项下质物依法办理

10、质押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到有关登记机关办理质押登记手续;登记事项发生变化依法需进行变更登记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及时办理变更登记。借款人依照合同约定履行完毕各项义务后,质权人应及时协助出质人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并将相关权属文件退还出质人。第十六条 质物的处分16.1 发生下列情形之一,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拍卖、变卖、兑现、提现,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按13.6条约定的其他方式处理;或经与出质人协商将质物折价以抵偿借款人所欠债务:A、借款到期(包括被宣布提前到期)借款人未予清偿的;B、发生第13.4条所述情形,出质人或借款人未按质权人要求补足质物价值的;C、质权人与出质人约定将质物兑现或提现偿还到

11、期债务的;D、质权人依法可以处分质物的其他情形。16.2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先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质权人可以在质物到期日兑现或提现,并与出质人协商,将所得价款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或存入质权人指定账户,以担保质权人权利的实现。16.3 质物的兑现或提现日期后于债务履行期届满日的,借款人在债务履行期届满后30天仍未清偿债务的,质权人有权将质物提前兑现或提现,以所得价款清偿所担保的债务,因提前兑现或提现产生的损失由出质人承担;如果质物在借款人债务履行期届满30天内到期的,质权人应在质物到期日按第16.1条约定的方式处分质物。16.4 处分质物的所得在偿还质押担保范围内的全部责任后还有剩余的,质权

12、人应将剩余部分及时退还出质人。其他条款第十七条 担保约定17.1 借款人不能按时归还借款时,出借人首先以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所得价款主张自己的权益,保证人仅对处理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所得价款不足担保出借人权益部分承担保证责任。17.2保证人承诺在接到出借人通知七个工作日内垫付出借人应付未付的本金、利息。17.3 如果保证人先于其他担保人承担了保证责任,出借人、抵押人、出质人和保证人同意:保证人I履行担保责任代偿后,以处置抵押物、质物和执行保证人补偿保证人的代偿资金及代偿期间的利息和实现权益的费用,保证人也可同时向借款人追偿。第十八条 合同各方承诺或确认18.1出借人保证自己所出借款

13、项的来源合法。18.2在约定的期限( 3 天以内)抵押登记等与借款相关的手续办理完毕后,出借人于三至五个工作日内在保证人的见证下按本合同向借款人交付借款。18.3借款人提供给出借人、保证人的资料真实、合法。18.4借款人同意接受合同各方监督其按本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积极配合与协助各方对其(包括借款前后的)生产经营和资金财务活动进行检查、调查和监督并如实介绍情况。18.5借款人按合同各方要求及时如实提供财务报表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财务状况分析说明、注册会计师查账审计报表以及有关附表、报表附注等有关事项。18.6借款方承担本合同项下的有关费用,包括公证费、评估费、律师费、

14、诉讼费、执行费等有关费用。18.7借款人、担保人不得进行承包或租赁经营、合并或兼并、部分或全部股份制改造、分立或联营、合资合作、产权转让、资产或债务重组、设立子公司或对外股权式投资以及申请停业、歇业、解散等行为。18.8借款人未经合同各方的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对企业章程和经营范围进行重大变动,不得擅自出售、出租、转移或以其他方式处分其资产的全部或大部分;也不得擅自为第三方提供足以对其财务状况或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担保。18.9借款人、担保人如发生对其正常经营构成危险或对其履行本合同项下还款义务产生重大不利影响的任何事件,包括涉及重大诉讼事项、强制执行、破产、财务状况的恶化等有关事项,应立即书面通知合同各方。18.10借款人、担保人变更住所、通讯地址、营业范围、法定代表人等重要工商登记事项的,应在有关事项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出借人。18.11合同各方均服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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