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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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2006 年 8 月 30 日,讨论稿)第一条 根据粮食流通管理条例赋予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为保障国家粮食质量安全,规范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管理,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下达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等任务,为粮食宏观调控和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履行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管职责服务。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和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单位(简称申请单位),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基本条件要求,在粮食行业现有的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中择优选定,坚持中央和地方共建共享的原则,并由国家粮

2、食局统一命名。第四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命名:属于省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 (统称中心 级监测机构);属于市、县级检测机构或科研单位的,命名为“省名+所在地名+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站” (统 称区域 监测站)。第五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设立不改变原机构2隶属关系。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有关业务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每年应向国家粮食局报告粮食质量监测工作计划执行情况及有关重大事项。第六条 国家粮食局负责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审批、命名、复审和监督,地方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协助做好工作。受国家粮食局的委托,中心级监测

3、机构指导辖区内区域监测站的有关业务工作。第七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承担国家粮食局交办的主要任务:(一)对粮食收购、储存和运输环节的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进行例行监测。(二)对中央储备粮、地方储备粮及其他政策性粮食进行质量抽查。(三)开展粮食收获质量调查与品质测报。(四)收集所在区域内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动态信息。(五)开展国家粮油标准、粮食行业标准及有关技术规定的基础性研究、制订和修订。(六)参与粮食质量安全数据库的运行工作。第八条 申请单位应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一般应为财政全额或差额补助的事业法人单位,并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3(二)通过计量认证,并在有效期内。(三)有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对申

4、请单位的支持承诺书。承诺内容包括:在机构设置与发展、人员稳定、仪器设备与配套设施条件改善、日常业务工作保障等方面给予支持,以及其他支持事项。(四)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 1):具有 15 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 10 人,其中高级职称人员不少于 2 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其列出的各项质量指标、主要卫生指标的能力。申请区域监测站的检验能力要求(详细要求见附件 1):具有 3 年以上的粮食质量检验资历;中级

5、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一般不少于 5 人;具备开展监测工作的场地、基础设施、仪器设备、工作环境和配套工作制度;依据国家、粮食行业粮油质量标准,国家粮油卫生标准,以及国家的有关规定,具备检验原粮、油料和成品粮油常规质量指标、内在品质指标、储存品质指标和当地必检卫生指标的能力。第九条 申请与审批程序。(一)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申请,坚持自愿与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推荐的原则。4(二)申请单位应提报真实完整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1.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见附件 2),一式二份并附电子文本一份。2. 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书(样式见附件 3),一份正式件,一份复印

6、件。3. 法人证书复印件,一式二份。4. 计量认证证书(含附表)复印件,一式二份。(三)申请单位将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审核。(四)省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经对全部申请材料审核无误后,集中报送国家粮食局审批。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负责申请材料的接收、汇总和集中报批;必要时,将组织专家对拟报批机构进行现场考察。(五)国家粮食局对报批机构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一经批准,将发文公布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单,并颁发印章。自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之日起,有效期为 5 年。有效期满前 3 个月内,可按本条规定的程序提出延续申请。不隶属于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检测机构,可直接向国家粮食

7、局申请。5第十条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的名义和印章,仅限于在政策性粮食质量与原粮卫生监测业务等方面的使用(承担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任务时使用),除此之外,未经书面请示国家粮食局同意,不得使用。第十一条 国家粮食局对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实行不定期检查和定期检验能力考核。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如存在下列第一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予以警告并限期整改;如存在下列第二种情形之一的,国家粮食局将撤消其名称并收回印章。第一种情形:(一)违规使用机构名义和印章的。(二)检验能力下降,已不适应工作要求的。(三)工作不规范、效率低下或泄密的。(四)考核成绩不合格的。(五)无经费保障的。(六)重大事项不报告的。(七

8、)上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的承诺未落实的。第二种情形:(一)法人资格失效的。(二)计量认证失效的。(三)弄虚作假的。(四)不能承担并很好完成国家粮食局交办的有关业务6工作的。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06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附件 1:粮食检验能力要求是本办法的组成部分。附件 2:申请(复审)书及其表格样式、 附件 3:承诺书样式,可在中国粮食标准质量服务网(grain.org)下载。7附件 1: 粮食检验能力要求说明:本表列出了对申请中心级监测机构(以甲表示)、区域监测站(以乙表示)的检验能力要求。实际检验能力以通过计 量认证的检验项目为准。检验 机构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名称、代号

9、(含年号)质 量 类甲乙 1 稻谷 稻谷 GB1350-1999甲乙 2 优质稻谷 优质稻谷 GB/T17891-1999甲乙 3 小麦 小麦 GB1351-1999甲乙 4 优质小麦 强筋小麦 优质小麦 强筋小麦 GB/T17892-1999甲乙 5 优质小麦 弱筋小麦 优质小麦 弱筋小麦 GB/T17893-1999甲乙 6 专用小麦品种品质 专用小麦品种品质 GB/T17320-1998甲乙 7 玉米 玉米 GB1353-1999甲乙 8 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 淀粉发酵工业用玉米 GB/T8613-1999甲乙 9 饲料用玉米 饲料用玉米 GB/T17890-1999甲乙 10 大豆 大豆

10、 GB1352-1986甲乙 11 油脂业用大豆 油脂业用大豆 GB/T8611-1988甲乙 12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豆制食品业用大豆 GB/T8612-1988甲乙 13 高粱 高粱 GB/T8231-1987甲乙 14 黍 黍 GB/T13355-1992甲乙 15 稷 稷 GB/T13357-1992甲乙 16 莜麦 莜麦 GB/T13359-1992甲乙 17 粟(谷子) 粟(谷子)GB/T8232-1987甲乙 18 荞麦 荞麦 GB/T10458-1989甲乙 19 蚕豆 蚕豆 GB/T10459-1989甲乙 20 豌豆 豌豆 GB/T10460-1989甲乙 21 小豆 小豆

11、 GB/T10461-1989甲乙 22 绿豆 绿豆 GB/T10462-1989甲乙 23 发酵业用甘薯片 发酵业用甘薯片 GB/T8609-1988甲乙 24 淀粉业用甘薯片 淀粉业用甘薯片 GB/T8610-1988甲乙 25 米大麦 米大麦 GB/T11760-1989甲乙 26 花生果 花生果 GB/T1532-1986甲乙 27 花生仁 花生仁 GB/T1533-1986甲乙 28 油菜籽 油菜籽 GB/T11762-1989甲乙 29 芝麻 芝麻 GB/T11761-1989甲乙 30 棉籽 棉籽 GB/T11763-1989甲乙 31 葵花籽 葵花籽 GB/T11764-198

12、9甲乙 32 亚麻籽 亚麻籽 GB/T15681-1995甲乙 33 大米 大米 GB1354-1986甲乙 34 糙米 糙米 GB/T18810-2002甲乙 35 小麦粉 小麦粉 GB1355-1986甲乙 36 高筋小麦粉 高筋小麦粉 GB/T8607-1988甲乙 37 低筋小麦粉 低筋小麦粉 GB/T8608-1988甲乙 38 玉米粉 玉米粉 GB/T10463-19898检验 机构 序号 检验项目名称 依据标准名称、代号(含年号)甲乙 39 小米 小米 GB/T11766-1989甲乙 40 黍米 黍米 GB/T13356-1992甲乙 41 稷米 稷米 GB/T13358-19

13、92甲乙 42 莜麦粉 莜麦粉 GB/T13360-1992甲乙 43 食用小麦淀粉 食用小麦淀粉 GB/T8883-1988甲乙 44 食用马铃薯淀粉 食用马铃薯淀粉 GB/T8884-1988甲乙 45 食用玉米淀粉 食用玉米淀粉 GB/T8885-1988甲乙 46 花生油 花生油 GB1534-2003甲乙 47 大豆油 大豆油 GB1535-2003甲乙 48 菜籽油 菜籽油 GB1536-2004甲乙 49 棉籽油 棉籽油 GB1537-2003甲乙 50 葵花籽油 葵花籽油 GB10464-2003甲乙 51 油茶籽油 油茶籽油 GB11765-2003甲乙 52 玉米油 玉米油

14、 GB19111-2003甲乙 53 米糠油 米糠油 GB19112-2003甲乙 54 食用棕榈油 食用棕榈油 GB/T15680-1995甲乙 55 棕榈油 棕榈油 GB/T18008-1999甲乙 56 棕榈仁油 棕榈仁油 GB/T18009-1999甲乙 57 芝麻油 芝麻油 GB/T8233-1987甲乙 58 亚麻籽油 亚麻籽油 GB/T8235-1987甲乙 59 方便面 方便面 LS/T3211-1995甲乙 60 挂面 挂面 LS/T3212-1992甲乙 61 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稻谷和玉米除外)粮油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0】143 号)甲乙 62 稻谷和玉米储

15、存品质判定规则 稻谷和玉米储存品质判定规则(国粮发【2004】43 号)卫 生 类甲 63 粮食卫生标准 粮食卫生标准 GB2715-2005甲 64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植物油料卫生标准 GB19641-2005甲 65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食用植物油卫生标准 GB2716-2005甲 66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限于粮食类)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2760-1996甲 67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限于粮食类) 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 GB2761-2005甲 68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限于粮食类)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 GB2762-2005甲 69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限于粮食类)食品中农药

16、最大残留限量 GB2763-2005甲乙 70 当地规定的必检卫生指标 国家有关卫生标准9附件 2(样式): 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复审)书国家粮食局标准质量管理办公室: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 号)的有关规定,我 单位符合基本条件要求,现申请成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请予审核。(按照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管理办法(国粮发2006XX 号)的有关规定,我 单位于 XXXX 年 XX 月 XX 日被批准为国家粮食质量监测中心(站),即将届满。现提出延续申请,请予复审。 )附: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申请单位公章:负责人签字:申请日期:10国家粮食质量监测机构申请表一、 申请单位基本情况单位名称 单位代码单位性质 申请类别 中心/站负 责 人 联系电话 手机号码电子信箱 传真号码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隶属上级单位 有否独立的财务账目计量认证编号 在岗总人数/专业 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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