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之股权转让协议审查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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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重庆仁政律师事务所渝北区兴盛大道55号中渝梧桐郡1幢23层电话:(023)67727722 67727733 传真:(023)67727733关于股权转让协议审查修改法律意见书致:XX先生、XX先生因上海XX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拟收购重庆XX影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公司)全部股权一事,XX公司股东XX、XX、曹光芳与XX公司已于2016年8月28日签订收购意向书,现XX公司于2016年12月3日发来“上海XX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XX、XX、曹光芳关于重庆XX影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草签文本。为维护股东合法权益,重庆XX律师事务所接受贵方委托,指派律师对贵方所提供之股权转让协

2、议进行文本审查,并出具修改法律意见,以供双方谈判协商和签订合同时参考。重要声明:本意见书仅对委托人提供的股权转让协议进行合法性审查并对协议条款从有利于委托人权益立场提出修改意见,本所及其指派律师并不另行起草股权转让合同文本。同时,本所及其指派律师对收购方XX公司的资产及征信情况等无尽职调查责任,对XX公司的注册资本、资产状况、债权债务及股东出资等情况不负审查及证明责任,如因各种原因导致双方未能签订股权转让协议或者合同签订后一方未履行的责任不由我所承担。一、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材料1、上海XX影院投资有限公司与XX、XX、曹光芳关于重庆XX影院有限公司之股权转让协议文本2、收购意向书文本3、房

3、屋租赁合同文本二、出具法律意见书所依据的主要法律、法规、规章及司法解释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司法解释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其司法解释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法及其司法解释三、合同形式、主体审查(一)形式总的来说,合同的内容与格式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总则部分中关于合同形式及内容的规定。(二)主体(公司注册登记情况)转让方XX,身份证号码: 、XX,身份证号码: 、曹光芳,身份证号码 ,均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企业信用公示信息,受让方上海XX影院投资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310117301436270

4、D,住所地上海市松江区富永路425弄212号2149室,法定代表人刘凯军,注册资本3000万元,经营范围:影院投资管理,设计、制作各类广告,利用自有媒体发布广告,商务信息咨询,自有房屋租赁。(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根据企业信用公示信息,被收购目标公司为重庆XX影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00381007943570,住所地重庆市江津区双福街道津马大道189号晶彩城1号楼4层1-2号,法定代表人XX,注册资本50万元,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销售: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会议会展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销售:玩

5、具、工艺品(不含文物)、日用百货。股东(自然人):XX、XX、曹光芳。综上,转让方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受让方及被收购目标公司系合法成立并存续的有限公司,合同主体适格,合同标的合法。三、收购方式及影院房屋租赁权1、根据双方签订的收购意向书及股权转让协议草案文本,拟采取XX、XX、曹光芳将所持有的XX公司100%股权以股权转让方式全部转让给XX公司,以完成XX公司对目标公司(重庆XX影院有限公司)的收购。根据公司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次股权转让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应当受法律保护。2、委托人提供的二份房屋租赁合同显示,XX公司所使用的影院房屋(江津区双福街道南北大

6、道99号晶彩城1栋4-1、4-2),系XX公司所租赁。以股权转让方式完成收购,只涉及XX公司的股东变更及法定代表人变更,XX公司仍为承担独立民事责任的企业法人,仍是房屋租赁合同中的承租方,不属于租赁期间房屋转租的情形。四、股权转让协议内容及修改建议本法律意见按照委托人所提供合同条款顺序进行审查,但仅列出认为需修改或增加的条款,对无须修改的条款,不再赘述。1、XX公司注册地、影院所在地及合同履行地均在重庆市江津区,故协议(P1)中“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六盘水市签订”不当,应为笔误,建议修改为“在重庆市江津区签订”。2、2.1交易目的(P4)。因重庆XX影院有限公司已经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了符合收购意向

7、书约定的长期租赁权,股权转让并不会导致房屋租赁合同无效或解除,故建议在转让股权的合同条款中不再将“场地的长期租赁权”作为转让方的义务或承诺;特别是交割后,转让方对租赁合同的履行已不可控,将“场地的长期租赁权”作为合同目的增加了转让方的义务和责任。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第四项规定,合同一方可以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由主张解除合同。如2.1交易目的就明确了“场地的长期租赁权”是本次交易目的,建议删除。3、因该股权转让协议的目的是受让方获得目标影城的经营权,故需明确目标公司的经营范围。建议合同2.2条第(1)项目标公司的性质及经营范围(P4)增加详细的 “经营范围:电影放映;销售:食品(取得相关行政许可后,在

8、许可范围内从事经营);会议会展服务;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国内外广告;销售:玩具、工艺品(不含文物)、日用百货”。相应的2.1交易目的第三行“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和许可”建议修改为“获得符合目标公司经营范围的同意和许可”。4、关于股权转让价款。合同3.1条“双方确认并同意”部分应做修改:股权转让价款应为受让方取得标的股权及股权对应权益(场地租赁权、经营权等)而支付的款项,在已经签订符合受让方要求条件的长期租赁合同后,能否长期履行取决于承租人及出租人;在场地上运营一家影院并使该影院纳入XX管理进行长期持续经营是受让方的权利,与股权价款无关。故,“双方确认并同意”建议修改为:“该股权转让价款为受让方

9、取得标的股权及该股权对应的全部权益及转让方妥善履行”。本合同的“出让方”是XX、XX、曹光芳,目标公司是独立法人,两者不能混同,故合同3.1条“需要特别说明”部分关于 “出让方”的表述全部修改为“出让方或目标公司”。5、关于3.3股权转让价款的支付(P5)。其中第(2)项第二期付款表述存在矛盾。第一二段的约定简述为在交割日后3个工作日内支付174万元,该174万元优先代为支付清偿目标公司或关联方债务;但该项第三段却明确要求交割之日目标公司应负债清零等。如在交割之日负债清零,就不再需要“代为清偿”。第(3)项尾款的支付时间问题(P6)。“在第二期付款完成两个月后”的表述严重影响转让方权利。“后”

10、没有时间截止期限,应协商修改为“在第二期付款完成X个月内”。6、第3.5条(P6)的表述范围过宽,损害赔偿应经双方协商一致认可或有权机关认定,受让方不得单方扣减或扣除股权转让款,但可暂停支付待双方协商一致或有权机关确定后可从尚未支付的款项中扣除。该条建议删除“扣减”“扣除”“可能”等表述。7、第4.1条交割先决条件(P6、7)。转让方应注意主要涉及第5、12项中约定的手续、证照等是否完善、是否必须、是否有效等;第8项建议删除“令受让方满意”的表述,该表述过于主观,不应作为转让方的限制;第9、10项应为笔误,属重复条款。8、第4.2条交割先决条件为满足(P7)。交割先决条件未全部获满足的后果应分

11、别列明:(1)延迟交割时间;(2)在受让方给与的合理期限内交割先决条件仍然未全部获满足的,受让方无义务已支付的全部款项,除不可抗力或不能归结于转让方的原因外,同时应当向受让方支付相当于。如此修改后,受让方不得在交割先决条件未全部获满足的前提下直接终止合同。9、第5.3条进场交割第(2)项首句建议修改为“转让方应当将保留的目标公司历史经营期间所形成的全部文件移交受让方指定的人员保管”。如此修改可减轻义务,即原文要求完整保留并移交,如此修改过后只不过是移交保留的文件,意思完全不同。10、第7.1条人员安排(P9)。按照劳动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股权变更并不影响劳动用工及工龄计算。按照目前条款的约定,

12、转让方解除劳动合同必须支付经济补偿金,增加了转让方支出,提请注意。11、第8条转让方的陈述、保证和承诺(P9)第8.1条“所有权利和授权”建议修改为“所有权利或授权”,本人无需授权。第8.5条“转让方按照受让方草拟的文本主要内容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补充协议”, 按照受让方草拟的文本主要内容并非转让方可以承诺,建议修改为“转让方承诺将在交割后,在尾款支付前,配合或代理目标公司与场地所有权人签订”。第8.7条“及或有负债”的表述删除。第8.9条“目标公司拥有为经营影城所需要的设备和资产”并没有通用标准,建议该条修改为“转让方保证,目标公司拥有的为经营影城所需要的设备和资产,不会因为本次交易而被收回或

13、者强制购买”。第8.11条,住房公积金是企业福利,并有任何强制性规定必须办理,建议删除“住房公积金”表述。第8.17条,转让方是否有权利同意或确保同意现在院线公司同意目标影城继续使用现有模式?13、第11条违约责任(P12)。第11.3条,在交割日后因交割日之前的原因导致停业或被迫停业的,建议增加时间限制,如修改为“在交割日后半年内”。因为原因是多样性的,一个原因或者单纯的交割日之前的原因未必能够导致停业或被迫停业;且时间久了原因性难以认定。第11.5条受让方的违约责任。结合4.2条第(2)项约定的转让方的违约责任,保证合同权力义务对等性,建议作出如下修改:“逾期超过5个工作日的,则受让方每逾

14、期一日应按逾期款项金额的万分之三承担违约金”; “或其他非由于受让方原因而逾期付款的,受让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修改为“或其他由于不可抗力、转让方原因而逾期付款的,受让方不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14、第12条协议终止(P13)。第12.1条第(3)项,加重转让方的责任。目标公司及场地的强制拆除前建议加上时间限制,如三年内、五年内;被法院采取查封拍卖等措施前加上原因限制,即因交割日前的可归结于转让方的原因。第12.2条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及惯例,建议修改为“本协议自该书面通知送达对方之日起终止”。如此亦与第13.1条“通知”相符。15、协议第13.6款“争议的解决”中“应向受让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一句建议修改。因为XX公司注册地、影院所在地、合同履行地及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均在重庆市江津区,约定为受让方所在地(即上海)确有不妥,建议改为“应向XX公司注册所在地法院起诉”,如受让方担心地方保护,也可约定为“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以上意见仅供贵方签订合同时参考。重庆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许笑鞅 任浩纲 二一六年十二月八日第 7 页 共 7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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