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实务之赡养纠纷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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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代理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接受重庆市江北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担任杨俊芬诉任忠富等人赡养费纠纷一案一审代理人,经与委托人进行了细心的交流,对案件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结合刚才的庭审,发表代理意见如下:一、赡养老人是子女应尽的法律义务。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儿女,理应对原告履行赡养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一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

2、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第十五条规定:“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见,赡养不仅仅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且赡养是一种法定义务,不能附加任何条件。本案被告作为原告的亲生子女,与原告之间具有割不断的血缘关系,理应对原告依法履行赡养义务。二、原告要求赡养费依法有据,应予支持。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原告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且患有心脏病及老年痴呆,常年需要打针吃药维持生命,生活需要专人护理。原告所要求的赡养费包括: 1、老年人基本赡养费(200元/月/人)。主要包括老年

3、人必然发生的衣、食费用及日常开支;2、老年人的生病治疗费用(200元/月/人)。对其已经发生或将来可以确定发生的医疗费,应当作为给付内容确定由赡养人承担。3、生活不能自理的护理费用(250元/月/人)。如果老年人生活不能自理的,其子女有义务照料其基本生活,但其因故不能亲为时,他人或养老机构代为照料发生的有关费用应由子女支付。4、老年人的住房费用(150元/月/人)。原告自有房屋已经被被告瓜分完毕,无房居住;共计没人每月800元,该数额既是根据自己的生活需要、自理能力、疾病治疗等情况参照2013重庆市人均消费水平(2013年重庆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2968元,人均消费支出16573元),并结

4、合赡养人的经济承受和实际支付能力等酌情确定的最低赡养标准。三、被告没有理由将原告送养老院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规定:“对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赡养人应当承担照料责任;不能亲自照料的,可以按照老年人的意愿,委托他人或者养老机构照料。”只有被告确实不能亲自照料的,才可以将老年人送往养老院,但原告有被告等七个子女,都具有抚养照顾的能力。而且,原告要求的,以及法律规定、中华民族转筒道德要求的并不是金钱上的赡养,应当包括精神上的照顾。原告今年已经八十高龄,本来应该儿女膝下、享受天伦、颐养天年的时候,但子女却相互推脱责任,不愿照顾,甚至想要将生己养己的母亲扔到养老院孤独终老!如此行径,有违中华民族尊老、敬老、爱老的传统!综上所述,赡养父母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也是子女的法定义务,作为赡养人应依法履行赡养义务,给老人经济上的支持、精神上的慰藉,应尽可能的让老人幸福安度晚年。 以上代理意见,望法庭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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