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施工单位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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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施工现场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监督管理,预防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施工现场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结合实际,我司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的特种作业人员是指:施工现场从事电工、焊工、登高架设、起重机械操作(司机、指挥、司索、安维、卷扬机)等作业人员。第三条 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一)年龄满18周岁以上;(二)工作认真负责,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三)具有本工种作业所需的文化程度,具备相应工种的安全、专业技术及实践经验;(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四条 施工现场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按照有关规定经过具有国家安全生产特种作业人员培训资质的机构进行安全作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第五条 特种作业资格操作证书应当按规定接受发证机关的复审,到期未参加复审或复审不合格的证书无效。第六条 特种作业人员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遗失的,应及时到发证机关补办。第七条 特种作业人员应随身携带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自觉接受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安全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第八条 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持证上岗作业的,建筑(设)行政主管部门应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62条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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