欧洲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其监管.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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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欧洲资本市场的发展及其监管伊塔洛德洛伦索2012-12-25 10:22:15来源:中国货币市场(沪)2006年12期作者简介:伊塔洛德洛伦索,德国交易所集团市场政策部经理。一、欧盟正朝着单一金融市场方向努力欧盟正朝着单一金融市场方向努力,为确保欧盟不同政策领域间的相互一致,比如银行、保险、证券投资基金、金融市场基础设施、零售金融服务以及支付系统等等,单一市场目标已成为金融服务与金融市场的重要政策及战略。从19992005年,金融服务行动计划(FSAP)框架就体现了这一重要政策,委员会定期监督该项计划的实施进展情况,如每月两次对行动计划工作进程表进行更新,并对行动计划提出的有关动议进行协调,包

2、括重组金融服务委员会机构(兰氏程序)。1999年,欧盟通过了金融服务行动计划,旨在确保对单一金融市场进行适当的监管。现有的监管合作结构被认为不足以应对跨境融合和金融混业经营。2000年,欧盟设立了由亚历山大兰姆弗赖斯担任主席的“智者委员会”,并由此产生了兰氏程序,该程序旨在使证券市场的立法更灵活,以便在应对金融市场创新及技术变革时更快地得以通过并被采用;使金融机构能获益于欧洲证券监管者的专业技术、监管服务以及外部持股者的进一步参与;并且更加关注于成员国之间执法的公平一致性。2001年,由欧洲理事会签署了一系列建议,以便通过新委员会广泛的实施权促使立法更灵活;加强监管者之间的合作,以确保成员国之

3、间一致的实施,加强执法力度(建议首先被用于证券市场,银行和保险业随后)。2001年,欧洲证券监督委员会在巴黎成立。2003年,欧洲银行监督者委员会(CEBS)在伦敦成立,欧洲保险及职业养老金委员会(CEIOPS)在法兰克福成立。委员会每年公布实证指标分析,以衡量欧盟区域内的金融一体化进程(金融一体化监测),该分析通过识别一体化转化为欧盟金融市场竞争力和市场效率的程度,而为政策制订提供依据。同时通过监测金融不稳定性跨境传播的可能途径,为是否需要在欧盟内部实施审慎保护措施的研究提供依据。在对外关系上,委员会就金融服务领域制订了一致而强化的欧盟政策,尤其关注与欧盟主要贸易合作国之间关于监管及其他方面

4、的对话,如美国(欧盟-美国金融市场对话)和日本,以及中国、印度、俄罗斯及其他新兴金融市场。2005年,绝大多数金融服务行动计划指令基本实现。2005年12月,委员会颁布20052010年金融服务白皮书,阐明了20052010年委员会在金融服务政策方面的目标。2006年,后金融服务行动计划日程框架开始形成,工作仍在进行中。(一)当前的欧盟监管框架兰氏程序主要是为证券业而设的一项提议,涵盖四个层面,旨在简化、加快欧盟复杂而又冗长的标准立法程序。2002年12月,欧洲理事会决定在欧盟全部金融业中实行兰氏程序。根据兰氏程序,在委员会的支持下,欧盟相关机构采用了框架立法(第一层面)。相关机构包括欧盟委员

5、会、欧洲议会和财政与经济理事会。在四个专家委员会的协助下,欧盟委员会负责制定技术实施的细节(第二层面)。这四个专家委员会分别是欧洲银行委员会(EBC)、欧洲证券委员会(ESC)、欧洲保险及职业养老金委员会(EIOPC)以及负责混业集团监管的金融集团委员会(FCC)。这些委员会均由国家金融部委的高层代表组成,由他们负责执行委员会提出的具体方案。通常如果某一专家委员会有效多数成员同意,委员会将直接采用该方案。在兰氏程序的第三层面,欧盟委员会还会听取其他专家委员会的建议,比如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CEBS)、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CESR)和欧洲保险及职业养老金监管委员会(CEIOPS)。此类委员会由国

6、家监管机构的高层代表组成。银行监管委员会包括各国中央银行的代表。上述委员会在欧盟委员会制定实施技术方案时提供建议和帮助。除此之外,专家委员会还需负责监管信息的交换、欧洲法令实施的一致性以及金融服务市场监管行为的协调性。第四层面,通过与各成员国、第三层面的监管机构及私人部门的紧密合作,委员会对欧盟区域内政策执行的一致性进行检查。(二)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建立欧盟单一金融市场的关键推动因素欧盟最近出台的很多规定以保证欧盟单一证券市场的发展。其关键推动因素是金融服务行动计划。该计划由42项立法和“软法律”措施构成,旨在加强欧盟立法框架,如建立一套金融报告标准、形成通用的初始和常规披露文件,加强对公司和

7、市场的监管。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在欧盟的实施给欧洲各交易所在自我监管方面带来了重大影响,尤其是通过在证券业实施兰氏指令(金融工具市场规则MiFID、市场滥用监管、招股说明书指令以及透明度措施)。用来改善欧盟立法框架的42条立法和“软法律”措施包括:通用的欧盟证券规章;单一一套财务报告准则;通用的初始和常规披露文件;建立欧盟职业养老金框架的最初步骤;为公司跨境重组创造安全和透明的环境;加强对公司和市场的监管;面向零售客户的内部市场。按照金融服务行动计划实施步骤,欧盟委员制定了20052010年的新战略,探索能使企业和消费者从金融一体化中进一步受益的最佳方案。首先第一步是动态地巩固成果,确保现行规则的

8、良好实施和强化。第二步是将优化监管原则贯穿于政策制订过程。第三步是加强监管整合。第四步是促进服务供应商之间的竞争,尤其是活跃于零售市场的供应商。第五步是扩大欧盟在全球资本市场的影响力。今后五年仍应继续努力。只有当条例及时实施和有效执行时,企业和居民才能从进入泛欧洲市场中受益。监管者应当加快该条例的实施。当前监管框架必须消除不一致性以及法律方面的模棱两可。监管操作与监管标准需要在欧盟内部进行整合,跨境投资应予以鼓励。未尽业务应以一种可行的方式进行。新战略并没有在事前对许多新监管措施加以识别并构成约束。但如果需要监管的话,每项提议都应符合监管优化原则以及附属的一些原则。此外,金融服务行动计划主要针

9、对的是批发市场,而下一阶段金融零售领域一体化变得更为重要。需要重新审视银行账户使用过程遇到的障碍,以方便消费者在欧盟区域内购买最优储蓄计划、抵押贷款、保险及养老金等金融产品,为金融产品的横向比较提供清晰的信息。二、欧洲金融市场一体化(一)金融一体化及新措施将引领欧盟经济增长研究表明,金融市场一体化程度越高,经济资源配置更有效、长期经济表现更好。建立单一金融服务市场越来越被视为欧盟未来增长及就业的关键领域,对欧盟全球竞争力的提升更是至关重要,因此也是里斯本经济改革进程的关键部分。“伦敦经济”2005年的一份研究报告显示,欧洲金融一体化程度的增强给宏观经济带来了以下有利影响:按照2002年的价格计

10、算,整个欧盟的实际GDP增长了1300亿欧元,增幅为1.1;按当前价格计算的欧盟人均GDP增长了600欧元,按2002年价格计算的人均GDP增长了350欧元;企业总投资增长了近6.0%,私人消费增长了0.8;总就业率上升了0.5;股本融资成本的下降是最为重要的影响,在整个欧盟1.1个百分点的GDP增长(按不变价格计算)中占到了0.5个百分点(或45)。(二)兰氏程序1.监管力度第一层:条例或指令。条例或指令由欧盟委员会、欧洲议会和欧洲理事会在联合决策程序中采用。条例直接面向公民,指令面向成员国要求纳入国家法律加以实施。第二层:COMMITOLOGY程序(欧盟执行措施)。委员会征求欧洲证券监管者

11、委员会(CESR)意见;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与市场参与者沟通后就欧盟层面的执行措施提供技术建议;欧洲证券委员会(ESC)就该提议给出意见;委员会采纳执行措施。第三层:经过协调后纳入国家法律。监管者开会商讨决定将其纳入国家法律的方法;委员会对监管者进行控制;欧洲证券监管者委员会就执行措施向监管者提供建议第四层:执法。委员会负责控制各成员国的转换措施,执行创建的法律体系。2.欧盟对资本市场的监管:以德国交易所为例交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使用公开的电子指令簿,与国际交易会员连接。德国交易所相关交易市场主要有Xetra(现货),Eurex,Eurex债券,Eurex回购(衍生产品)。这些市场按照市场监管

12、原则(现货市场)进行监管,审慎监管可以运用于其他市场。清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核实交易相关信息;中央对手方(CCP)和风险管理。德国交易所清算由Eurex清算所及其中央对手方提供,两者均受审慎监管。结算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证券的交割(以实现支付),以及针对结算的融资服务。德国交易所结算服务由主要有明迅银行(Clearstream)提供,受完全监管。托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证券实物托管,以及相关服务,比如税务、公司变动。德国交易所托管服务主要由明迅银行提供,受完全监管。保管包括如下主要内容:将实物证券存放于安全处和建立全球凭证的单一金库。德国交易所保管服务由明迅银行提供,受完全监管。公证主要包括证券的

13、入市点/创建,对变化(所有权、公司行为)进行登记。德国交易所公证服务由明迅银行提供,受完全监管。3.监管措施的影响欧洲层面上的若干监管措施给德国交易所的价值链带来了直接影响。Xetra,MD&A以及Eurex的交易目前在监管层面上受到以下措施的监管和直接影响:欧盟委员会有关清算与结算的行为准则;金融工具市场规则(MiFID);透明度指令;UCITS指令/投资基金白皮书(即将颁布);投资法回顾/房地产信托投资基金(REITS)导论;后金融服务行动计划日程安排;集中监管。清算(Eurex和CCP清算)目前在监管层面上受到以下措施的监管和直接影响:欧盟委员会有关清算与结算的行为准则;支付和结算系统委

14、员会/国际证监会组织(CPSS/IOSCO)有关清算机构的准则;欧洲银行监管委员会/欧洲证券监管委员会(ESCB/CESR)有关清算机构的准则;卓凡壁垒报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要求指引(CRD);金融工具市场规则(MiFID)。结算及托管行为(明迅银行)目前在监管层面上受到以下措施的监管和直接影响:欧盟委员会行为准则;目标2(T2);目标2证券(T2S);海牙条约;国际统一私法协会(UNIDROIT);德国存托机构法律改革;卓凡壁垒报告;新巴塞尔资本协议/资本要求指引;欧盟法律确定性小组研究分组;欧洲中央银行准则;跨境投票权。除上述对有关交易、清算、结算及托管行为构成直接影响的监管指令外,

15、以下监管指令也对价值链的各个环节产生影响,如金融服务政策白皮书;有关治理的讨论;DG竞争调查。三、德国交易所集团的监管结构(一)交易德国交易所集团下辖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即FWB,是按公共法设立的机构,具有部分法律能力)。FWB由德国金融市场监管局(BAFin)下属的地区监管局监管。德国金融市场监管局负责保证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营。法兰克福证券交易所直接负责下列事务:市场监督、总经理、交易所委员会、准入办公室和制裁委员会。在德国,交易所是按公共法设立的机构,特点如下:将市场组织作为一项公共职能;具有决策权(由公共法赋予);具有规则制定和自我监管(SRO)能力;有限的法律能力;交易所运营商可以是根据民法成立并在德国拥有法律地位的公司,如作为法兰克福股票交易所(FWB)运营商的德国交易所集团就是根据民法成立的一家法人实体,它本身就在FWB上市。交易所运营商需要获得许可方能从事交易所运营,并且必须保证交易所的正常运行,包括配备相应人员,提供财务资源,以及必要的设施和经营场所。(二)清算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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