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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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英国司法研究委员会 英国报业协会 英国编辑协会 泰晤士报业集团 共同发布 林 娜 译 首席大法官序言 对于当时的司法工作者和新闻编辑、记者来说,2000年的5月具有重大意义。当年,司法与媒体在相互充分尊重的基础上,通力合作,共寻良策,试图解决王室法院和治安法院在规制媒体报道司法活动时可能产生的误解和问题,并最终形成了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我相信,不论对于法官还是新闻编辑、记者,这都是一笔无价的财富。早期,在媒体报道法院审判案件活动的过程中,法官和新闻记者都经常会遇到一些意想不到的问题,而这些问题通常出现在没有统一规定或习惯做法的领域,似乎也没有哪本教科书能即刻给出答

2、案以解决法庭内的这些难题。面对这些问题,很少有人会去阅读纯理论的专题著述,也很少有人愿意聘请律师开始冗长的马拉松式的诉讼,更不会有人愿意花冤枉钱去打这样的官司。所以,当年,这些职业精英们努力的目标就是要制定出一份能够解决实际问题的指南性文件,而且这份指南应当在司法和媒体行业中都具有权威性,并能够及时解决媒体在司法报道过程中所遇到的相关问题。我认为,这一目标对于司法部门也有很大益处。 在刑事法院,是司法公开这一未曾改变的基本原则将司法与媒体紧密地结合在一起。在任何一个法治社会,刑事司法系统都应当在阳光下运行,并接受公众监督。从这点来看,媒体反应着公众利益。但正如我们所知道的,在司法公开基本原则之

3、下仍有一些法定的例外情况,因此,一些难题和不确定的情况才会时有发生。 在2000年的指南诞生近十年后,考虑到这些年的发展以及对其中一些内容的影响,确有必要为这部指南注入新的内容。2008年4月9日,经媒体方面邀请,我主持了由司法部门、编辑协会、报业协会、泰晤士报业集团、三一镜报集团、出版业协会和路透社共同召开的会议。与会各方普遍认为,制定一部新的指南已势在必行,因为除前述原因外,更重要的是制定新版指南一事将促进刑事司法系统司法公开原则的落实。我们的目标就是要确保法官在依法发布司法报道限制令时,能有一套现代、实用的操作指南为依据。 新版的英国刑事法院案件报道指南就是此次努力的结果。在此,我要对媒

4、体行业和司法研究委员会(JUDICIAL STUDIES BOARD)为新版指南所作的不懈努力表示衷心感谢。 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 朱奇勋爵(LORD JUDGE) 目 次 0.导读:一般提示 1.司法公开原则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1适用于所有刑事法院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2.2王室法院 2.3内庭聆讯 2.4少年法院和治安法院 3.对案件司法报道的法定限制 3.1性侵案件的受害人总共16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下一页3.2审前听证阶段作出的裁决 3.3预审 3.4驳回起诉 3.5治安法院的认罪程序和其他类似程序 3.6检方针

5、对判决的上诉 3.7未成年人案件 3.8特别措施和其他程序 3.9有伤风化的不雅材料 4.对案件司法报道的酌定限制 4.1司法报道酌定限制的一般保障程序 4.2对18岁以下未成年人的保护 4.3对已成年证人的保护 4.4在法庭上保留姓名信息及其他事项 4.5公允、准确报道的延时发布 4.6撤销原判和再审案件:以司法公正为由限制信息公开 4.7减轻处罚的案件中负面评论的延时报道 4.8关于反社会行为诉讼的报道限制总共16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下一页5.关于庭审报道的其他事项 5.1法院日程安排 5.2对诉讼中各主体的指称 5.3未经

6、授权的庭审录音 5.4陪审团评议 5.5禁止通过拼凑信息碎片识别特定诉讼主体身份 6.脚注(略) 7.参考资料(略) 0.导读:一般提示 0.1法官在发布司法报道限制令前,应当深刻理解“司法公开原则”的内涵。按照司法公开原则的要求,所有司法活动均应公开进行,具体包括: 0.1.1法庭审理活动公开; 0.1.2证据活动公开; 0.1.3非因维护司法公正之必要,法院不得禁止媒体对案件进行公允、准确的实时报道。 0.2除非普通法或成文法另有规定,法院亦受以下限制: 0.2.1不得在庭审时要求媒体或公众离席,更不得在庭审前直接将媒体或公众拒于法庭之外; 0.2.2不得允许当事人在案件的公开开庭审理中隐

7、藏信息;总共16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下一页0.2.3不得对案件的有关合理报道发布永久或临时限制令,亦不得禁止媒体公开有关姓名、地址或其他可能与诉讼有关的信息。 为使司法公开原则得以落实,司法机关和立法机关赋予了媒体一些权利。对于某些案件,即便公众无法旁听,媒体仍有权列席旁听,并向公众报道案件情况。 本指南可以为法院合理限制媒体报道案件提供一些建议,所列提示一般简单明了,方便法庭使用。本指南所指“媒体”,包括报刊、广播、电视、新闻机构和网络媒体等。 0.3重要方法。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法治的基本原则。如果有人要求法

8、院禁止媒体以任何形式正式或非正式报道案件情况,除非法院认为这的确属于法院的权力,否则不得准许。在确认法院拥有此项权力之后,法院还应认真考虑是否符合准许的条件。除此之外,法院还应适当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总之,公平正义是法院首先考虑的因素。 0.3.1治安法官听取法律建议。在法律规定法官可以要求媒体离席、保留信息、延时报道或禁止报道的情况下,治安法官在考虑行使这一权力是否适当时,应当先行征询他的法律助理或法律顾问的意见。 0.3.2审查拟采取限制令的法律依据。是否有法律明文规定法院可以在特定情况下不予适用司法公开基本原则?如果有,具体立法是如何规定的?这样的规定是否指向特定案件?限制令的申请人是否

9、认为这种例外的权力来源是普通法或者是法院规制其自身诉讼程序的“固有”权力?如果是,那么是否确有具体判例支持这一观点? 0.3.3审查司法报道限制令对于维护正义而言是否确有必要。司法报道限制令对于维护正义是否确有必要?依法对司法报道自动适用的限制自不待言,除了这种法定情况,有的限制令也可能是依据媒体的职业道德准则作出的,或是根据法院与媒体达成的共同守则作出的。 限制令的申请人是否向法院提交了法律规定的证据?是否确有必要采取这种在一定程度上有损司法公开原则的限制令做法?不论何时,必须始终坚持能少限制就少限制、能不限制就不限制的原则导向。 0.3.4对司法报道进行限制如确有必要,那么应当限制在何种程

10、度为宜? 对司法报道的限制必须是适度的,而且应当始终探索是否能通过更低程度的限制措施达到同样的预期目标。 0.3.5邀请媒体代表提交意见。 当事人一方依法申请对案件报道作出限制时,法院除要求当事人提交法律要求的证据、法律意见之外,还应主动邀请媒体方面发表口头或书面意见,以及邀请检方出具关于限制报道的法律适用方面的专业意见。 法院在首次考虑作出司法报道限制令时,应当主动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如果相关限制令已经作出,法院也应当及时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以决定是否需要取消或变更限制令。 在检察官的工作指南中,检察长特别强调了检方在维护司法公开方面应当发挥的作用,包括依法对限制案件报道的申请提出反对意见等

11、。 0.3.6法官当庭口头宣布限制令的,随后应尽快予以书面确认。 一旦作出限制令,法院就必须确保拟定的文书表述准确、内容清楚。治安法官在起草限制令和阐述理由时,应当主动听取其法律助理或法律顾问的意见,以便在公开审理案件时应对媒体可能提出的有关限制令的问题。 司法报道限制令应当明确法律依据、适用范围、适用期限以及失效的适用情况。作出限制令的原因必须记录在案。总共16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下一页0.3.7通知媒体。 法院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发布限制令一事通知媒体,并为媒体提供书面限制令。同时,不论在法庭内外,都应当有法院工作人员为媒体查询

12、相关信息提供服务。 0.3.8检视。 法院在考虑发布限制令或考虑解除或变更限制令时,应及时听取媒体方面的意见。 1.司法公开原则 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基本原则。公众和媒体有权旁听庭审,媒体有权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实时报道。公众有权知道在刑事法庭内发生了什么,法庭内的媒体相当于公众的耳目。通过媒体,公众得以跟进案件庭审进度,并更好地获悉有关刑事司法活动的信息。 司法公开原则是法治的核心原则。司法公开有助于规范庭审活动。首先,司法公开可以迫使证人在法庭内如实陈述,亦能引导出新的证人出庭作证。其次,司法公开将案件审理程序置于公众监督之下,有利于保障司法公信力,减少社会上关于司法程序的错误

13、、无知的评论。再次,公开庭审以及刑事案件的公开宣判对于刑事司法的法律威慑目的而言是至关重要的。任何不适用司法公开原则的做法都必须是为了更好地维护司法公正、实现司法公正,在必要且不得已的情况下做出的。 立法机关已经认识到媒体实时报道司法案件的重要性,并通过立法保护媒体不受“藐视法庭”条款的追究,不因其公允、准确、及时的司法报道而承担诽谤责任。媒体作为公众的“法眼”这一角色定位,也在欧洲人权公约第10条关于言论自由的规定中得以确认。 作为人权法中规定的权力部门,法院的行为必须与欧洲人权公约的规定相符,包括根据公约第10条的规定保障言论自由,根据公约第6条的规定保障案件公开审理。任何对公众参与诉讼的

14、权利以及对媒体报道案件的行为所进行的限制都必须是在必要情况下做出的,并且是适当的、令人信服的。 综上,司法公开原则包括以下要点: 第一,司法必须以公众看得见的方式运行,这是基本原则。公众和媒体有权旁听庭审,媒体有权对案件进行充分的实时报道。 第二,任何不适用司法公开原则的限制都应当是例外情况,并只能在确有必要时方可做出。 第三,任何限制司法报道的理由都必须令人信服,所有此类限制措施都应当合理、适度,不得超出满足相关目的的必要性范畴。 第四,不论何时,如果法院考虑要公众或媒体离开法庭,或决定对媒体报道予以一定限制,或处理更改现有限制的申请,法院都应当听取媒体的意见。同样地,在依职权变更或解除一项限制令以便促进媒体实时报道时,法院也应当听取媒体的意见。 2.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2.1 适用于所有刑事法院的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类型 依据司法公开原则,一般情况下,所有刑事案件都应当在法庭内公开审理,公众和媒体均可旁听。普通法历来重视案件的公开审理,将欧洲人权公约第6条规定的公开审理和公开宣判作为被告人“接受公正审判”权利的一部分。总共16页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上一页下一页尽管如此,法院仍拥有规制诉讼程序的“固有权力”,可以确定案件不公开审理的例外情形。当然,只有在案件的公开审理确实会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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