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

上传人:第*** 文档编号:101274459 上传时间:2019-09-27 格式:PPT 页数:41 大小:317.02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_第1页
第1页 / 共41页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_第2页
第2页 / 共41页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_第3页
第3页 / 共41页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_第4页
第4页 / 共41页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_第5页
第5页 / 共41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学生伤害事故预防与处理北师大中小学版(41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学生伤害事故的预防与处理,张文,2,一、学校安全工作的重要性,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工作的基础和保障,是 重中之重 (既包括应对突发事件,更包括做好日常校 园安全) 2、中小学生绝大多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的未成年人,防范人身伤害意识和能力差, 易出事,学校保护责任大。 3、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处理难度大,3,二、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保护责任范围,(一)时间范围: 1、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中: 课堂教学、室外教学、以及按照学校规定在学校 进行的相关活动 2、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 学校、班级、团、队活动以及由学校、教师组织、 批准、同意的其他校外活动,4,(二)空间范围,1、学校

2、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 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 包括直接或间接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 及各种设施设备、仪器、用具、用品 2、 其他负有管理职责的地方及设施设备:如闲 置房屋、场地、设施、设备;出租出借或其他单位占 用的房屋场地等,5,三、做好学校安全工作,(一)设施安全 1、符合质量标准 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用品、用具必须符合质量标准和安全标准 2、安装 需由专业人员安装的设施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按规 定安装(室内外电器插座、悬挂物等应保障安全) 直接用于学生的设施、设备、应根据学生特点特殊 加固,6,3、房屋、场地及设施设备的维修、更新 重视房屋、场地的

3、维护、修理;设施、设备、用 品、用具的维修、淘汰更新,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4、用于教育教学和生活的房屋、场地、设施设备 用品、用具的标准、规格。 建筑物、设施、用品等必须适合学生的年龄段和身心特点。 如材质、高度、亮度、牢固度等必须适合学生心理和年龄;),7,(二)制度完善,1、学校领导安全工作分工制度 2、学校安全工作检查制度 3、教职工安全责任制度 4、学生应遵守的安全制度;制度应以学生为本, 不能从管理方便出发 5、安全教育制度 6、伤害事故记录报告制度,8,(三)教育经常,1、对新教职工应进行校园安全责任教育 2、对教职工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3、对学生进行经常性安全教育(开学、放假前(溺

4、水)、校会、班会、活动前; 教育形式应多样、生动) 4、活动前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安全教育(大型 活动可能发生的事故的预防及应对措施) 5、提高学生自我保护意识(防范有关人员越规行 为,及时报告,预防性侵),9,(四)管理到位,1、教职工明确自己的安全职责,教育教学工作符 合安全要求(重视实验课、体育课等活动性课程规 范);教育活动中的用品、用具、程序、方法要符合 安全要求。 2、对学生不安全行为及时制止 3、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报告 4、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隐患及时处理 5、重视校园暴力问题 6、对反映教师越规行为应高度重视及时处理,10,(五)救治及时,1、发生伤害事故(包括突发疾病)首先救治学

5、生 2、针对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紧急救护措施 (教师、及高年级学生应进行基本急救常识培训: 止血、固定、人工呼吸等) 3、送医院检查治疗;紧急情况打急救电话 对伤害后果不要不懂装懂,11,(六)预案常备,突发性不法侵害 1、学校要高度重视防范侵害学生人身安全的恶 性事件 2、领导班子高度重视:分工明确、责任到人 3、与教育、警务行政部门建立沟通联系制度 4、加强门卫制度 :增加保卫人员(正规来源 年龄、基本素质、家庭情况) 5、安装摄像头、监视器有人值班、 6、配备必要的防范器械(放在使用方便的位置),12,7、上下学时间增加校门安全人员、关注接低年级 学生的人员、有条件的应请公安、交通部门协助

6、8、严格校外人员进出制度; 9、课后搞活动考虑学生回家路上安全 10、设置连通报警装置(隐蔽、无声) 11、教育学生面对侵害时自我保护、逃生 12、学校周边治安情况异常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13,突发性自然灾害,1、学校有明确的领导、组织分工 2、设置标志明显的紧急疏散逃生通道,简单的逃 生器械 3、针对不同灾害教学生基本逃生、自救 方法 4、 教育学生集体逃生注意事项(避免拥挤、推搡 注意台阶、躲避危险物等等) 5、进行逃生演习,14,四、学校安全工作的原则,1、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承担教育管理保护职责 2、教育管理的内容和措施应当符合学生的年龄、 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 3、学生应当遵守学校

7、的制度和纪律,应当根据自 身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避免伤害自己和 他人 4、学校安全工作应与家长沟通, 家校配合,15,五、关于监护责任,监护制度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法律制度, 监护人及监护职责均依法律规定确定。 现行法律未规定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承 担监护责任,学校对学生的人身安全依法承担教育管 理保护职责,不是监护职责。 在校学生的父母是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学校应 请家长配合学校做好学生安全工作,16,监护人的监护权可以部分或全部委托他人 如果学校接受法定监护人的委托学校则对学生承担 相应监护职责(接受委托最好签订书面委托书,明确 委托期限及内容) 如果今后法律对在校未成

8、年人人身安全的监护问 题有新规定依照法律规定执行。,17,六、伤害事故的责任界定,(一)伤害事故责任划分 有无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确定。 责任大小: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 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责 任,18,(二)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1、学生伤害事故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 过失:疏忽或者过于自信 故意:明知结果会发生,希望或放任发生 (学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大多属过失 性质) 学生的法律行为能力不同,教育机构对发 生的学生人身伤害承担的责任也不同,19,(三)法律依据 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以下

9、):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下学生及幼儿园的儿童,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施行)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20,教育机构发生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属民事侵权, 一般需承担民事责任。(但体罚造成的伤害不同) 教育机构发生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伤害事故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即学校如果不能证明自己 没过错即为有过错,就需承担法律责任 侵权责任法特别加重了教育机构对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人身安全的保护责任。,21,2、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

10、18周岁) 一般为小学五年级以上及高中未满十八周岁的学生,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7月1日实施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 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 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 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22,学生伤害事故诉讼适用“被告举证”原则,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大多因学校过失造成, 属民事侵权行为,学校一般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诉讼中应由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为原告,学校 为被告。 学校伤害事故的民事诉讼不同于一般民事诉讼 的“谁主张谁举证”, 而是适用举证责任倒置,即 “被告举证”, 如果学校不能证明自身没过错, 则 认定为有过错,则需承

11、担相应法律责任。,23,3、学校应依法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的职责,学校对学生人身安全的教育、管理保护措施应 当符合学生的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即 不同年龄段的学生应当有不同的安全教育和管理, 使安全工作达到有效保护避免事故发生的目的。 学校应要求学生遵守学校制度、纪律,在与其 年龄、认知能力和法律行为能力相适应的前提下保 护自己和避免伤害他人。,24,(四)学校在以下方面未履行安全职责发生伤害事故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列举),1、校车安全不符合校车安全管理条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保障接受 义务教育的学生获得校车服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 管理工作负总

12、责 学校应当与校车服务提供者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 任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落实校车运行管理 措施。,25,学校应当将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报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备案。,配备校车的学校、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指派照管人 员随校车全程照管乘车学生。校车服务提供者为学校 提供校车服务,双方可以约定由学校指派随车照管人 员。 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维护上下车秩序; (2)监督驾驶员,发现安全隐患制止校车开行; (3)清点学生数,指导系好安全带,确认关门,示启动 (4)维护车内秩序 (5)核实下车人数,确认全部离开后本人方可下车,26,2、对寄宿制学生安全管理存在问题(设施

13、设备,宿舍管理、学生管理、出校门、假期留宿等) 3、学校安全保卫疏漏、消防、治安设施设备配 置及管理存在问题 4、学校提供的药品、用餐、饮用水不安全 5、学校组织的活动的未进行安全教育和采取 安全措施; 6、患有不适宜担任学校工作的疾病的教职工 对学生的伤害 7、组织学生从事不适宜活动;,27,8、 学校知道或应该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疾病未予以必要注意和照顾,9、体罚或变相体罚。 10、教师在履行职责未严格遵守职业道德、操作 规程及相关规定 11、学校负有管理职责期间发现学生危险行为未 及时管理或制止; 12、学校未将学生擅自离校等与人身安全直接相关 的信息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监护人 13、学校

14、应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28,(五)由于学生或者未成年学生监护人过错造成学,生伤害事故,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主要针对10周岁以上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特别应告知 家长) 1、学生违反法律、社会公共行为准则、学校制度、 纪律,实施按其年龄和认知能力应当知道具有危险或 者可能危害他人的行为的; 2、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学校已经告知,纠正, 学生不听劝阻,拒不改正的;,29,3、学生或监护人知道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但未告知学校的;,4、学生身体状况、行为、情绪 异常监护人知道 或者学校已告知,监护人未履行职责的; 5、学生或者未成年监护人有其他应承担责任的 过错的; (六) 第三者责任

15、学校按排学生参加活动,因提供场地、交通工 具、食品及其他消费与服务的经营者,或者学校以外 的活动组织者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人 应当依法承担责任。,30,学校有关学生活动涉及第三者服务或合作时需注意以下问题:,1、与具有相应资质的组织或者个人合作,使用合 法、服务质量高的服务商; 2、重要活动签订书面合同 3、接受服务或者参与活动的师生应当遵守合作方 的安全制度; 4、履行对学生的安全教育管理职责 5、维护学生、学校合法权益;发生事故依法追究 服务方或者合作方责任。,31,学校以外人员或单位的过错造成的伤害事故,有过错的当事方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2010年

16、7月1日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 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 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 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 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 补充责任。,32,(七)、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已履行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的,学校无法律责任:,1、地震、雷击、台风、洪水等不可抗自然因素造 成的; 2、来自学校外部的突发性、偶发性侵害事件; 3、学生有特异体质、特定疾病或者心理状态学 校不知道或者难以知道的; 4、学生自杀、自伤的(因教师体罚、侮辱、歧视、 损害学生人格等原因除外) 5、因体育活动自身带有对抗性或者风险性发生意 外的; 6、其他意外因素造成的;,33,(八)下列情形造成学生伤害,学校行为并无不当不承担事故责任,事故责任按有关法律法规或者其他,有关规定认定: 1、学生自行上、下学,返校、离校途中; 2、学生自行外出、或擅自离校期间发生的; 3、放学后、节假日或者假期等学校非工作时间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正为您匹配相似的精品文档
相关搜索

最新文档


当前位置:首页 > 中学教育 > 教学课件 > 初中课件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