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管法》中已取消“漏税”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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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扣除 。 如果企业上交的承包费实际属于总机构管理费性质的话 ,那么 ,应按上述原则并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 , 可在所得税前扣除 ;如果企业上交的承包费不符合总机构管理费原 则 ,不属于总机构管理费性质的话 , 按规定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你单位直接上交给政府部 门的承包费 ,不属于总机构管理费性质 ,所以 ,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 。 税务部门对你单位的补 税 、 罚款处理是正确的 。 二 、联营企业分利问题 财政部 、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印发 企业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规定 的通知 中明确规 定 :对联营企业生产经营取得的所得 ,一律先就地征收所得税 ,然后再进行分配 。 所以 ,你信 中

2、所提到的两个单位联营 , 其中一个单位给另一个单位固定上交的联营费 ,按规定不得在所 得税前扣除 。 至于你信中所提到的 “ 另一个地区的承包制企业 , 税务局和企业所有者联合发文 , 税前 准予列支” 这一情况 。 由于未见到此文件 ,不清楚文件的具体内容 ,所以 ,不便对此做出明确 回答 ,请谅解 。 此复 老税 编辑/阿天 税 前 扣 除 问 题 的 规 定 47 老税信箱 LAO SHUI XIN XANG 征管 法 中已 取消“ 漏 税” 概念 老税同志 : 你好 !我是一名业务副局长 , 现有一事不明请答复 为盼 。 “ 漏税” 一词的确切概念是什么 ?有无变化?现在在 征管工作中

3、能否引用 ?如能引用 ? 税收征管法 中 “ 漏 税” 一词因何没有提及 ? 致 礼 绥德县地税局白志精 白志精同志 : 您好 ! “ 漏税” 一词在 1996 年以前 ,曾出现在国家的有关 法律 、 法规中 , 如 1958年国务院颁布的 工商统一税条 例 及实施细则 , 八十年代税制改革出台的 国营企业 所得税条例( 草案) 实施细则等。1986年 4月 21 日国 务院正式颁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 例 , 以法规形式明确了 “ 漏税” 的概念, 即漏税是指纳 税人并非故意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的行为 。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 , 依法治税日益成 为整个税收征管工作的核心 。

4、 但是 ,“ 漏税” 行为在实际 工作中很难严格界定 ,许多明显为“ 偷税” 者 ,却以漏税 定性来了结 ,造成税收法律责任不清 。 所以 ,在 1992 年 9月 4日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 27 次会议通过并颁布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及随后制定的实施 细则中 , 取消了漏税的概念 。 其后涉及的税收法规、 规 章等规范性文件也未出现漏税一词 。 但对于未缴或少 缴税款 ,分别不同情况 ,在 征管法 第 31 条 、40条 , 征 管法实施细则 第 55条等条款都作了较详细的规定 。 鉴于国家法律 、 法规和规章中已无“ 漏税” 一说 ,所 以在税收征管工作中不得再行引用 , 特别是各级税务 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中更不得出现 。 此致 老税 编辑/阿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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