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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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什么是直接财产损失,什么是间接财产损失,是否应该赔偿? 间接损失赔偿问题?(1) 看间损是否超出一般人可预见范围?-超出可预见范围不赔间损。(2) 结果是否不可避免和注定一定发生?-不是注定要发生不赔间损。财产损失包括直接财产损失和间接财产损失。 所谓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上拉货的王某,不仅致王某车辆受损,还致使王某所拉货物受损减值,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的车损和车辆所载货物的损失就是直接财产损失。 所谓间接财产损失,举例来讲比如:李某驾车违章撞王某,不仅致王某车受损,还致使王某重伤,后李某被认定负全责,此时,王某声称,其是某公司的总经理,开车时正在赶往某地签订购销

2、合同,因为车祸的发生致使其无法签订合同,致其公司损失达10万余元。此时,王某车辆的减值就是直接财产损失,而因车祸无法签订合同所损失的10余元即为间接财产损失,也称之为可期待利益。 那么此可期待利益是否需要赔偿呢?通说认为,因为李某并不可能会事先预见到王某是去签订购销合同,已经超出了一般人可预见的范围,如果还让李某承担此可期待利益损失的话,那么对于李某来说就是让他负担了过于严苛的法律责任,对其讲是不公平的。其次,王某车去签订购销合同,中途受伤,以致无法签订合同,那么是不是说王某无法签订合同的结果,是无法避免的,是注定要发生的呢?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事实发生后,受害方负善良管理人的责任,也就是说要尽

3、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以减少损害结果的扩大,否则,致害人对损害结果扩大的部分不负赔偿责任的。在发生事故后,如果王某意志清醒,是不是可以及时告知合同对方,因发生事故,咱俩改日再签合同,或者改派公司其他人员去签定合同?或者虽当时伤情严重无法通知对方,而在事后向合同对方讲明因意外交通事故而无法签订合同,待对方谅解后再行签订合同。这样讲来,此10万余元的可期待利益的损失,并不是注定要发生的,所以说李某不应对10万元的可期待利益进行赔偿。 那么再举一例看一下:李某驾车违章撞正常驾驶的王某,致王某车辆受损,后查明,王某的车辆系营运车辆,因为车辆受损,在修理期间无法正常营运,每停运一天就损失300元。车辆维修共

4、计10天,共计停运损失3000元。那么此3000元的停运损失应该赔偿吗?通说认为,此3000元的停运损失虽然也属于间接财产损失,但却是应赔偿的。因为此期待利益,是必定会发生的,相当于李某的误工费。只要营运车辆能正常营运,基本上每天就能挣这么多钱。所以说,停运期间的损失,李某是要赔偿的。 再举例看一下,李某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2个月,在要求赔偿时主张说单位年终奖金有1万元,因为发生这起交通事故致使其住院2个月在家休养1个月,因此单位在发年终奖时没有给这1万元的年终金,要求张三赔偿。那么这1万元的年终奖应该赔吗?我们认为这是不应该赔的,因为此1万元的年终奖属于或然性收入,也许能拿到,也许拿不到。而且

5、,对于张三来说在事故发生时,张三并不能预料到李某会有年终奖损失,已经超出一般人的预知范围。年终奖不同于误工损失,因为只要有劳动能力,总是有收入的,如果无法有效证明收入损失,那么就按同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这种损失在事故发生时,张三就可以预知的,也是常人都能理解的。但是年终奖并不同,因单位的不同会有不同,会因工作年限的长短不同而不同。所以,我们认为年终奖做为一项间接损失,不应支持赔偿。直接损失与间接损失的问题从企业财产保险的角度来说:直接损失是指保险财产在遭受火灾、爆炸、雷击、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造成直接毁损的经济损失,是属于保险责任的,保险人对保险财产的直接损失负责赔偿。间接损

6、失主要是指由于保险财产遭受上述保险责任范围内的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后所产生的各种无形的经济损失。如被保险人的保险财产受损后,致使工厂停工、停产、商店停业所引起的职工工资支出、利润损失;房屋、建筑物被焚毁后的租金损失,以及对外签订合同需承担的各项经济责任的合同损失等,均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 从司法实践的角度来说:直接损失是受害人现有财产的减少,也就是加害人不法行为侵害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现有财产直接受到的损失。例如财物被毁损而使受害人财富的减少,致伤、残后受害人医疗费用的支出,人格权受到侵害后支出的必要费用,等等,都是直接损失。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丧失,即应

7、当得到的利益因受侵权行为的侵害而没有得到,包括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和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都颇有争论。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受害人因此遭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这里的其他重大损失,指的就是财产的间接损失。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属于“其他重大损失”的范围。对于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赔偿,关键在于两个方面,一是间接损失的确定,二是间接损失的计算。把这两个问题弄清楚后,即可按照赔偿原则予以赔偿。侵权造成的间接损失1、 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财物损

8、害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所有的财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这种间接损失有3个特征:一是,损失的是一种未来的可得利益,在侵害行为实施时,它只具有一种财产取得的可能性,还不是一种现实的利益;二是,这种丧失的未来利益是具有实际意义的,而不是抽象的或者假设的;三是,这种可得利益必须是一定范围的,即损害该财物的直接影响所及的范围,超出这个范围,不能认为是间接损失。间接损失是违法行为对处于增值状态中的财产损害的结果。处于增值状态的财物是指正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以生产、经营资料的面目出现的财物。没有处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财物不会发生增值。间接损失产生的机制,是不法行为破坏了生产

9、者、经营者与作为生产、经营资料的财物构成的生产、经营关系中的物质条件,使得生产、经营者(即受害人)不能正常的利用这一生产、经营资料进行生产、经营活动,造成了可得利益的减少和丧失。对财物损害的间接损失的赔偿,不是对该财物价值损失的赔偿,而是对该财物的所有者利用该财物在经营中应创造出但因遭受损害而未创造出的新价值这种损失的赔偿。对于间接损失的赔偿,赔偿的是人的损失,而不是物的损失。2、 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指加害人侵害受害人的人身权利,致使受害人在一定范围内的未来财产利益的损失。它同样具备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的三个特征,所不同的是,财物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

10、害财产权利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而人身损害造成的间接损失是由于侵权行为侵犯了人身权利,诸如生命权、健康权、名誉权等等而造成的间接损失。这种间接损失与人身损害造成的直接损失的区别是,前者是未来的可得利益的减少。例如因健康权受损害不能参加劳动而少收入的工资等。后者则是现有财产的减少,如因人身损害支出的医药费等。侵害财产间接损失赔偿适用的场合,原则上应当是有间接损失就应当赔偿。有人认为,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第3款规定的对“其他重大损失”才能予以赔偿,是指对重大的间接损失才应当予以赔偿,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这样解释并不正确。财产损害赔偿的原则是全部的赔偿原则,如果对一般的间接损失不予赔偿,就违背

11、了全部赔偿原则,也违背了损害赔偿的填补损害性质,对受害人来说是不公平的。具体适用的场合,既包括侵占财产,包括损坏财产;既包括侵害生产经营中的财产,也包括侵害未处于生产、经营状态但可在应用于生产、经营产生利润的财产;既包括侵害种类物,也包括侵害特定物,因此,适用财产间接损失赔偿,并不绝对在于侵权行为的方式和侵害对象的种类,而是在于侵害的对象因侵权行为而使受害人的可得利益丧失。只有掌握这一最基本的标准,才能准确地确定间接损失赔偿的场合。合同间接损失的赔偿一般认为,直接损失就是实际上造成的财物减少、灭失或损毁,以及因此增加的支出;间接损失就是可得利益的损失或其他可能造成的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说

12、法并不确切,因为两者都是违约直接造成的损失,只不过损失的形态有差别。间接容易让人理解为中间环节或违约的间接结果,进而尽量限制其范围,排斥其使用.实际上,我国司法实践中一直对违约损失的赔偿范围限制过严.正如某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所说:“国内通常的做法则考虑得太复杂,对损失额一压再压,对判决后能否执行也作为损失额教育处的因素。”在国外的一个案例中,法官指出:“在决定损害赔偿的计算是否具有确定性时,如果存在疑问,通常作出不利于违约方的处置,法院应当允许违约方通过违约而获利。”而我国正好相反,对于不很确实的损失,受害人一律不能得到赔偿。我们知道,受害人通常是处于弱者地位,事后寻找证据证明损失、获得求救济本

13、来就很困难,如果在计算损失,过分限制,使其损失得不到充分的补偿,无异于雪上加霜。更重在的是,这样一种司法实践无异鼓励违约,对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的建立非常有害。合同法对违约损失范围的限定就是:“不得超过抉择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这一规定仍然是很抽象的,需要进一步界定。在审判实践中,人们总结了这样一些原则来进一步界定违约损失的范围:(一)确定赔偿的目的是在金钱的是在金钱力所能及级的范围内,使受害人置于合同正常履行所能达成的同样的状态;(二)损失是在正常和自然情形下发生的损害;(三)违约受害人有权取得实际损失是订约时可以合理预见的违约可能产生的结果;(四)如

14、何确定当事是否可以合理预见,要根据当事人的知识来认定。认定的方法有两种:一种是推定,另一种是根据实际具有某种知识确定。在一种案件中,承包商声称,因为业主错误地拒绝最终付款,导致承包商财政状况恶化。承包商诉讼要求取得剩余合同款,加上利息,再加在间接损失银行贷款损失,丧失取得保函能力损失和商业机会损失。法院判决承包商有权取得业主要签订合同时合理预期间接损失。但是,在本案中,法院判决业主不能合理预期承包商的损失,因为在签订合同时承包商的财政状况是好的。另外法院无法确定在业主不付款和承包商的损失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法院判决承包商不能取得间接损失。违约造成可得利益损失1、可得利益的性质可得利益必须是纯利

15、润,包括依合同取得财产对方交付的财产并利用其从事生产后可以取得的预期纯利润以及通过劳务或服务合同获得并使用该劳务或服务后获得的纯利润等,但不包括为取得这些利润所支付的费用及税收等。故可得利益主要包括:生产利润、经营利润、转售利润等。2、可得利益损失赔偿的构成要件依合同法采取的严格责任制,该损失的赔偿同样只须具备三个要件即可:2.1违约行为2.2损害事实2.3上述两要件之间的因果关系3、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计算方式可得利益损失的赔偿可分约定赔偿和法定赔偿两种。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3.1约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按合同当事人的约定的计算方法产生。3.2法定赔偿指损失额的计算没有上述约定时由法院根据案

16、情依法确定。3.2.1生产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生产设备的原材料的买卖合同有关,这类损失可根据所延误的生产期限与可比利润率来计算。3.2.2经营利润损失这类损失多与承包、租赁合同及劳务、服务合同等相关,这类损失一般可参考受害人前期经营的平均利润状况。3.2.3转售利润损失这类合损失一般为转售合同与原合同价款的差额,再扣除必要的转售成本。当然此处的转售合同必须在违约发生之前签订。4、可得利益损失赔偿范围的限制4.1可预见规则可预见规则又称应当预见规则,指违约方仅对其在订约时能够预见到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4.1.1预见的主体应当是违约方4.1.2预见的时间应为订约之时4.1.3预见的内容不但要求预见到损失的类型,还应当包括预见到损失的数额才更符合预见性原则的目地。4.1.4判断合理预见的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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