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疗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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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院医疗信息发布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院务公开,规范行业行为,方便群众就医、促进健康进步,依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卫生部2006年11月10日第26号令实施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特制定本医疗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一条:医院各单位、部门凡利用各种媒介或者其他形式向患者、社会群众发布的医疗服务信息,均属于本办法管辖范围。第二条:发布医疗信息的原则:发布的内容必须真实、健康、科学、准确。 第三条:医疗信息涵盖了临床、医技科室和业务管理部门在管辖范围内向患者、社会群众公科室简介、诊疗科目、诊疗方法、政策规定、服务流程和从业人员基本情况等服务信息。院内服务信息通过我院的门户网站、电子显示屏、电视播控系统、

2、院内宣传栏等各种载体进行发布,由行风办进行监管。通过社会媒介向社会发布的医疗信息(广告),归办公室负责。 第四条:医疗广告是指通过各种社会媒介向全社会发布的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内容仅限于医疗机构名称、诊疗地点、从业医师名称、技术职称、服务商标、诊疗时间、诊疗科目、诊疗方法、通讯方式。第五条:医疗广告的院内审批:办公室须组织发布材料,将有关事项、内容经院委会审议后,按照医疗广告管理办法规定办理有关手续。院内重大医疗信息经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须按照医院新闻发言人制度要求执行。第六条:医疗广告发布禁止出现下列内容:(一)贬低他人的;(二)保证治愈或者隐含保证治愈的;(三)宣传治愈率、有效率等诊疗效果的; (四)利用患者或者其他医学权威机构、人员和医生的名义、形象或者使用其推荐语进行宣传的;(五)冠以祖传秘方或者名医传授等内容的;(六)单纯以一般通信方式诊疗疾病的; (七)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不宜进行广告宣传的诊疗方法; (八)违反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七条:违反医疗信息、医疗广告发布管理办法的处罚:各科室、部门或个人未经审批利用医院的无形资产进行违规发布信息、广告宣传的,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处罚。情节较轻并没有造成后果的,科室、部门应及时予以纠正,医院进行通报批评;造成恶劣影响的,按照医疗机构从业人员违纪违规问题调查处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曹村镇卫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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