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办事指南.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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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办事指南 2015年06月12日消防办事指南消防办事项目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和第十一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一些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许可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一些特殊建设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

2、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消防设计审核竣工消防验收范围一建筑总面积大于二万平方米的体育馆、会堂,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二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五千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三建筑总面积大于一万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四建筑总面积大于二千五百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五建筑总面积

3、大于一千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六建筑总面积大于五百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七设有本规定第十三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八国建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九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四万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五十米的公共建筑;十国家标准规定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十一城市轨道交通、隧道

4、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十二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消防设计备案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受理范围除应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和竣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外,其余建设工程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起七日内,通过“宁夏消防信息网”并将资料报送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抽查和竣工消防验收备案抽查权限划分一银川市消防支队支队承担建设工程的消防审核、验收及对下列建设工程的备案抽查:1、建筑总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馆、会堂,

5、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2、建筑总面积小于等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3、单层建筑面积大于1500平方米或者建筑总面积大于3000平方米、小于等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4、汽车4S店;5、设有属于行政许可项目或地下汽车库的住宅小区内的所有建筑;6、总投资额2000万元以上的非易燃易爆工业建筑;8、前3条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5000平方米、小于等于40000平方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24米、不超过50米(含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9、装修工程依照前8条执行(注:建设工程局部装修时,应满足建筑整体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合格)。二各消防

6、大队抽查的备案建设工程范围:原各大队对支队承担的审核、验收及备案抽查以外的建设工程,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备案抽查,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对建设工程开展监督检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于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范围一银川市的消防支队承担依法需要审核、验收和支队备案抽查建设工程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二各消防大队承担大队备案抽查建设工程内的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的消防安全检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十五条和第十六条的规定和中队全区推进建设工程消防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要

7、求,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3、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4、消防设计文件;5、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7、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供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依法需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临时性建筑,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应当提供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的证明文件;8、对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拟采用国标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

8、设计文件,或者设计采用的国标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9、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防设计备案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备案申报表、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对于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建设工程,不需要进行消防设计备案,建设单位要求备案的,不需要提供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审批时限:审核的建设工程被列入抽查对象的12个工作日,未列入抽查对象的5个工作日。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被列入抽查对象的10个工作日,未列入抽查对象的5个工作日。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备案应当提供的材料

9、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2、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4、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5、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6施工、工程管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7、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9、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119号)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消防验收备案除提供以上资料外,还应提供备案申报表。审批时限

10、:验收的建设工程被列入抽查对象的12个工作日,未列入抽查对象的5个工作日。备案抽查的建设工程被列入抽查对象的10个工作日,未列入抽查对象的5个工作日。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应当提供的资料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令120号)第八条的规定,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11、场所平面布置图;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7、依照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不需要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审批时限:7个工作日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应当提供的资料依据自治区公安厅关于印发的通知(宁公(消)发201372号)第六条的规定,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设计、施工、工程监理、施工图审

12、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2、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以及施工图审查机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相关责任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相关的执业证明文件;3、施工图审查合格书,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4、工程竣工验收报告;5、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等行政许可证明文件,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备案、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凭证及检查记录,省公安消防总队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出具的专家评审意见。矮化砧嫁接的苹果树树冠体积小于乔化砧嫁接的苹果树树冠体积,矮化砧苹果树单株产量低于乔化砧苹果树,所以,栽植矮化苹果树必须根据不同的矮化砧木和不同类型的短枝型品种适当加大栽培密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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