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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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定必考题汇编及答案目录 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一) . 2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二) . 7 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三) . 13 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四) . 17 2016年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802中国法律史考研导师圈点必考题汇编及答案(五) . 21一、名词解释1 明大浩【答案】明大浩是指明太

2、祖朱元璋亲自编纂的一部特别刑法,包括大浩一编七十四条,大浩续编八十七条,大浩三编四十三条,大浩武臣三十二条,于洪武十八年至二十年之间颁行,共236条。明初,朱元璋仿周大浩之制,决定编纂明大浩用以“惩创奸顽,、“警戒臣民”。“明刑弼教”是其颁行大浩的重要指导思想。由于朱元璋的提倡与严令,明大浩盛行于洪武年间,但在朱元璋死后,由于大浩刑酷法严,建文帝以后被废除。2 大司寇【答案】大司寇是在周王之下的中央主要司法官员,辅佐周王处理全国的法律、司法事务。大司寇作为中央卿”之一,是西周中央政府的重要官员。按照周礼的记载,大司寇“掌建邦之三典以佐王刑邦国,浩四方”。同时,大司寇还具体负责“以五刑纠万民”、

3、“以两造禁民讼,以两剂禁民狱”、“以圈土聚教罢民”、“以嘉石平罢民,、“以肺石达穷民”等一系列的司法工作。在大司寇之下,设小司寇,作为大司寇的属官。3 大明律【答案】大明律是明代的基本法律。它草创于明太祖朱元璋吴王元年,至洪武三十年修订完毕。大明律分为名例律、吏律、户律、K律、兵律、刑律、工律七篇,共四百六十条。名例律是统帅以下六律的总纲,其余六律的主要内容分别是关于官吏公务方面、民事和经济方面、维护礼制方面、军事方面、诉讼和处罚、工程兴造和水利交通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大明律历经三十年制定成功,标志着明代基本法律的最后定型,是明代立法成就的最高体现。它不仅直接影响了清代立法的格局,而且还对朝鲜、

4、日本、越南等国的立法产生了重要影响。4 “同姓不婚”【答案】“同姓不婚”是西周时期婚姻制度的一项重要的原则,禁止同一姓氏的家庭成员之间通婚。在中国历史上,“同姓不婚”是一项古老的禁忌。此项禁忌主要出于两个方面的考虑:首先,长期的生活经验证明,“男女同姓,其生不蕃”。即是说同姓结婚会生下不强壮的下一代,整个下一代的素质会下降,从而影响整个家族、民族的发展。所以在西周时期同姓为婚受到严格的禁止,凡同姓不论远近亲疏,均不得通婚。另外,禁止同姓为婚多与异姓结婚,有利于“附远厚别”,即通过联姻的方式,在政治上更多地与外姓结盟,以便更好的维护既定的统治秩序。二、简答题5 简述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答案

5、】清末商事立法的主要特点有以下三个方面:(1)以“模范列强”、“博稽中外”为立法原则。商事法典的制定从体例到内容,模仿德、日、英等资本主义国家的商法。如钦定大清商律主要参考了英、日的公司法和商法。商法在内容上注意吸收和反映中国传统的商事习惯。如钦定大清商律和改订大清商律草案中分别有二十八条和三十余条。在破产律中,尤其重视对传统商事习惯的采纳,在诸多方面沿袭了中国习惯。(2)在法典编纂结构和立法技术上,与商为便,以宽为主。在吸收各国商法和中国商事习惯的基础上,采取了与商为便的一系列规定,如对公司设立采取法定许可制度、允许公司变更其类型等,充分体现了照顾商事活动简便性及敏捷性的要求,在客观上有利于

6、鼓励私人投资近代企业。但对商事活动的安全性要求关注不够。(3)带有传统社会封建残余和半殖民地法律的烙印。如对妇女经商能力进行了限制,各主要商律对外国公司均无规定等。清末商法虽有种种不足之处,但在客观上基本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是中国商事立法的开端。6 简述西汉法律的主要形式。【答案】汉代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科、比。(1)律律,是汉代经常适用的基本法律形式,即通常所说的“法典”。律的内容比较广泛,它不是针对某一事项颁布的,也不是随时修订的,所以具有相对的稳定性和适用的普遍性。(2)令令,即皇帝的命令,又称“诏”或“诏令”。令是根据需要,随时颁布的单行法规。它的法律效力高于律,可以变更

7、或代替律的有关规定。令较律更具有灵活性,并可补律之不足,而且往往成为以后修律的依据。汉代“律”与“令”的区分比秦代略为明显,凡“天子诏所增损,不在律上者为令”。由于令是随时颁布的,到后来越积越多,己“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夕,用起来很麻烦,宣帝时不得不分类整理,编成“令甲夕、“令乙”、“令丙”,以便于官吏翻检引用。(3)科从史书记载看,对“科”有不同解释。科是针对某类事的一个方面制定的单行法规。汉代的“科”由秦的“课”发展而来,数量很多。汉代的“科”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已广泛使用。(4)比比是判例。后汉书桓谭传注:“比谓类例。”即可以用来比照断案的典型判例,又称“决事比”。凡“律无条,取比类以决之

8、”。汉代广泛采用判例断案,因此到后来“比”的数量也很多。到汉武帝时,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比”能补充律令之不足,对维护封建统治更具有灵活性,但也为司法官吏破坏法制提供了方便条件,奸吏以此“因缘为市,所欲活则傅生议,所欲陷则予死比”。三、论述题7 试述封建正统法律思想的内容和特点。【答案】(1)封建正统思想的内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是指汉武帝时确立的,以儒家法律思想为主,兼采阴阳家、法家、道家等各家之说的法律思想。其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王者法天”的神权法思想a. 中国的帝王并非不受制约,在“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皇帝应该依照上天的旨意而行,即“王者法天”,否则会遭到“天谴

9、”。但“王者法天”更为重要的含义是赋予帝王在人间独一无二的权威,而正统法律思想对帝王所具有的这种权威给予了充分的肯定和阐述。正统法律思想主张“君权神授”,认为皇帝这种凌驾于一切之上的地位和权威是上天赐予的,上天在人间的代理人是“天子”一一皇帝。儒家强调君主的权威,正统法律思想则利用神权使这种权威合法化。b. “三纲五常”是正统法律思想维护的核心。在董仲舒“天人感应”的思想体系中,人类社会的君臣民等级关系就如自然界中的日月星辰关系一样,日为天上至尊,君(皇帝)则为国之至尊,皇帝独一无二的至尊地位是天所赐。“君为臣纲、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三纲”,君仁臣忠、父慈子孝、兄友弟恭、夫义妻顺、朋友有信

10、的“五常”,也都是上天赋予人类的美德,也是人类社会中高于普通法律的大法,如果都违犯,是不赦之罪。“德主刑辅”的德、刑关系说“德主刑辅”是正统法律思想的核心,其来源于西周“明德慎罚”与先秦儒家“为政在德”的主张,其主要内容是主张在治国中以教化为主要手段,以法律制裁为辅助手段,以此维护伦理道德。董仲舒从两个方面论证了这种德、刑间的关系:a. 从天道上讲,董仲舒认为,天地万物,以阴阳转化为“大”,阳主生,阴主杀; 上天有好生之德,故以阳为主,阴为辅。b. 从“人性”上讲,董仲舒认为“人受命于天,有善善、恶恶之性夕,“天有阴阳,人有善恶”。至此,董仲舒从“天道”与“人性”两个方面有力地证实了为政须“大

11、德小刑”、“先德后刑 ”、“德多刑少”,此即为“德主刑辅”的内容。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的立法主张“礼者为异”,礼的实质内容就是等级制度。在夏商西周社会中礼表现为宗法等级制,自战国变法后,礼表现为官僚等级制。正统法律思想用阴阳变化来解释等级制,使等级制合法化、神秘化。在立法上,正统法律思想将礼所体现的等级精神贯彻于法律之中,如确立皇权的至高无上,保护官僚的特权,承认同罪不同罚的合理,于是形成了礼律融合、法有等差的思想体系。“春秋决狱”的司法主张“春秋决狱”是直接引用春秋经义裁断刑狱及争讼,以儒家经典指导司法的一种制度。它反映了儒家伦理思想对汉代司法领域的渗透。其兴盛于正统法律思想形成时的汉中期,其后随着礼律融合的加深及经义入律而逐渐消失。“春秋决狱”的核心是“原心定罪”,将儒家经义置于法律条文之上。主张“春秋决狱”Yseno搜考试作业资料考研试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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